竞争法第十章附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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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竞争法是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竞争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竞争法。

一、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是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制定的一套专门法律规范。

它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竞争法的实施和应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竞争。

2. 垄断禁止原则:竞争法严格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3. 效率原则: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鼓励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4. 公共利益原则:竞争法兼顾公众利益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防止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指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

竞争法经典案例精解

竞争法经典案例精解

竞争法经典案例精解一、课堂案例(一)仿冒知名商品包装案情:四川飞亚企业公司自70年代开始生产“飞马”牌味精并投入市场。

1979年,“飞马”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飞马”牌味精曾被四川省有关部门评定为省优质产品,并被四川省政府授予1993年度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主要市场为万县市及四川、湖北、云南、贵州等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飞马”牌味精的系列包装也曾容获四川省优质包装奖章。

“飞马”牌味精包装袋正面设计采用钟楼、山、树呈左高右低排列的蓝色挖空剪影艺术表现形式,并配以左上角红色“飞马”牌注册商标及右上角红色“味精”二字;背面由绿色双线组成长方形,周边内配以产品配料、标准代号、保存方法等绿色文字说明。

万县市酿造厂自1993年11月开始生产销售“万州”牌味精,主要销售地是万县市及省内其他部分地区,其包装袋设计正面采用流杯池亭阁、山、树呈左高右低排列的蓝色挖空剪影艺术表现形式,并配以左上角红色“万州”牌注册商标及右上角红色“味精”二字,从而构成正面总体形象;背面由绿色单线组成长方形,周边内配以产品配料成分、产品标准代号、保存方法等绿色文字说明。

问题:1、万县市酿造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3、应当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二)侵犯名称案情:《读者》杂志社是全国知名的杂志出版单位,其出版发行的《读者》杂志内容丰富,可读性强,在全国非常畅销。

《读者》杂志的前身是《读者文摘》,因与美国在我国注册的杂志同名,而于1993年7月改名为读者,并将该名称进行注册公告。

同年8月,某出版社借机出版了《读者精华本》,该书不仅采用了《读者》杂志已经注册公告的名称,在封面设计上也采用了与《读者》杂志相同的样式和风格,而且在内容的装帧设计上也与《读者》杂志相同,只是将封面的字体由原版的手写体改为楷体。

该书出版后,引起许多与《读者》杂志的忠实读者的误购,许多购买者在阅后发现上当受骗,纷纷向与《读者》杂志社质询或投诉,使与《读者》杂志社的声誉和信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熟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1】“其他交易条件”的认定(新增):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注意2】市场支配地位≠独占者(非独占者也可能);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多个。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掌握)(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分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相 关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证、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限制竞争的 违法行为。
案例三
事件:2011年11月,桂林市工商局瓦窑工商所接到消 费者袁某的投诉信,反映桂林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销 售汽车时,强行搭售车载DVD导航仪等配件,要求该公 司给予退货。 处理:桂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 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分析
经调查,该公司在销售紧俏的车型时,违背购车者意愿, 搭售DVD、导航设备等汽车装饰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规定的强制搭售商品行为。
事件:辽宁省营口市汪先生日前在北京现代汽车金富佳特 约销售服务店选购现代汽车。然而,售车人员称,在此买 车就必须在这个店办理车辆保险,否则,加收费用。 处理: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属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此,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 政告诫,并责令该店限期整改。
欧盟
• 欧盟对搭售这种限制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取决于以 下因素: • ( 1) 是否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 • ( 2) 是否阻止、限制或者扭曲了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对不 管搭售是否对贸易自由存在真实的威胁, 立法者总是假定 搭售存在影响贸易的可能性。
我国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 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 没有确立高度权 威的执法机构, 其人员素质并 不具有对竞争法价值目标权 衡及进行经济分析的能力。
事件: 2010年11月17日, 泰宁县某公司在提供食盐 给碘盐供应点时,要求碘 盐供应点代售食盐时必须 购进一定金额的原盐和非 盐产品(非盐产品的具体品 种为鸵鸟牌调和油、建鸥 特曲、奇强牌洗衣,主 动配合工商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根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 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竞争法-简答题

竞争法-简答题

竞争法简答题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在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欺诈性交易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⑥附条件交易行为。

⑦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⑧商业诋毁行为。

⑨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⑩强制交易行为。

⑾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简述述不正当竞争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下:1)商业欺诈性行为(商品混同行为);2)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非法倾销行为;8)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销售商品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消法》第49条对此做出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双倍向消费者返还价款。

欺诈行为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表现为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买的是真品或者一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索取双倍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产品责任的认定规则认定产品责任一般规则是:1)产品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害3)由生产者或者销售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1.论述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消费者应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和受尊重权。

①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这是消费才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②知情权,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课件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课件
由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相 对较弱,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消费者 的信息不对称和消费心理,进行搭售 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消费者对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的抵制意识不强,也使得商家有更多 的机会实施这种行为。
监管不力与法律法规不完善
监管机构对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商家能够 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将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
02 搭售商品或附加 不合理交易条件 行为的危害
对消费者的危害
剥夺选择权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 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所需商品或
服务。
增加消费成本
这类行为往往导致消费者需要支付 更多的费用,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 经济负担。
这类行为可能导致价格体系的混乱, 影响市场的价格稳定和正常的价值规 律。
对企业声誉的危害
影响品牌形象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行为可能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 负面影响,使消费者对企业产生
不信任感。
降低客户满意度
这类行为可能导致客户满意度的 降低,从而影响企业的客户忠诚
度和业务拓展。
面临法律制裁
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 能会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 条件行为课件
目 录
•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概述 •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的危害 •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产生的原

目 录
• 如何防范和应对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 件行为
•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案例分析
01 搭售商品或附加 不合理交易条件 行为概述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合同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合同中,不正当竞争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某些企业拥有垄断地位,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第二,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有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指控或恶意诋毁的条款,以此来破坏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有损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限制竞争自由。

一些合同中可能包含排他性条款,限制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或者限制了竞争对手从其他渠道获取资源。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消费者的利益。

除了不正当竞争,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公平条款是指合同中对一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使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不公平条款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免责条款。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将责任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对方,使对方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第二,不合理的违约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应当合理,不能过于苛刻。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过于苛刻的违约条款,使一方在违约时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从而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

第三,不平等的价格条款。

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平等的价格条款,使一方在交易中支付过高的价格,或者接受过低的价格。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为解决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各国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释义捆绑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捆绑销售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捆绑交易行为。

即,认定是否构成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管辖对于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发生地。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对于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

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处理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暇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于198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搭售问题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作为参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学理上一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称为捆绑销售。

此处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不包括《反垄断法》规定的捆绑交易行为。

为了案由的简明和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2008年《规定》所称的“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修改为“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市场经营者之间,即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应当作为本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如果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当作为《规定》第74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受理。

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

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

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

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那么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在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客户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搭售行为的特点(1)搭售是一种合同,但该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性和被迫性,并非出于购买方的自愿。

(2)搭售既可存在于生产与销售者之间、销售者与销售者之间,也可以存在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但前者情况主要由反垄断法规则,后者主要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

(3)出卖方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购买方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合同。

(4)搭售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既有购买方需要的商品即结卖品,也有购买方不需要而被强迫购买的商品即搭卖品。

三、商家“搭售”商品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

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

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

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mdash;&mdash;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商品房搭售行为违法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

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最全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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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 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该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
商标、商号、专用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货源标记、 原产地名称、商誉、商务秘密等
2021/6/17
讲授:陈会玲
4
【开篇案例1:虚假宣传】
穆德远、陈燕民诉创磁公司等一案中,原告主 张被告出品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在海报 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 怖电影《黑楼孤魂》”,构成虚假宣传。
学习要点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具体的表现形式 反网络不正竞当竞争的对策
内容提要
10.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0.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0.3 电子商务下不正当竞争的对策
10.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③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某市白云八仙酿酒(以下简称八仙公司)是由白云酿酒股份(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分公司改制而来。 因此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实质。 反网络不正竞当竞争的对策 但是,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竞争,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 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欺骗性的交易行为 (误认、混淆)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开篇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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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搭售的构成
1、行为的主体是实施违ຫໍສະໝຸດ 搭售的销售行为的销售经营者 2、行为人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主观上 出于故意。(消费者是否自愿 自愿决定 自愿 搭售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合法、 合法 合理) 3、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违法搭售行为 4、 有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三节 附加其它不合理交易条 件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败坏了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 2、限制了自由竞争的开展,妨碍了公平竞争 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 3、制约了优质、畅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 成极大的社会浪费 • 4、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违法搭售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一、违法搭售行为的概念
违法搭售区别于合法搭售, 是指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 或技术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 的意愿,在销售某种商品或者 提供某种服务时,强使交易相 对人附带接受另一种商品或者 另一种服务的行为
第十章 附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 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 条件。 • 《民法通则》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附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也被称为搭售行 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或者附加其它不合 理条件的行为等等。 从民事行为的层面考察--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考察-- 从反垄断法的层面考察--
第一节
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的概念和危害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的概念 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 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 供某种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志,强迫交易相对 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 品或者接受其它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
二、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的危害 • 1、违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是指除了搭售商品之外的附加 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主要有: 1、限定价格 2、限定销售地区 3、独家经销 4、在技术转让中附 加其它不合理 的条件
第四节
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以 专条规定本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本类行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而只能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 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如果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能否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2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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