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引发施工合同纠纷 分包商被判支付百余万欠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 2 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近年来,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几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南京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火灾案2018年11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发生火灾,其中69人因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等原因死亡,另有77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此次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未规范施工、施工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房屋外墙发生大面积自燃。
经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人均构成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则获得了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呈现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相互合作、相互推诿的态势,严重失职,对此,法院发出了严厉的制裁。
二、河北省保定市某市场火灾案2018年12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此次火灾的原因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危险品库房,且库房内产品存储不规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该市场所在的国有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和责任错乱,导致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经查,恒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筑胜压缩气体有限公司、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此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中构成了主要责任,三家公司中资料保存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
最终,涉案的三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三、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案2018年10月13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爆炸原因是因为大药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管理,存放易燃气体,使用电瓶车进行运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经过调查,百福大药房店长、安保员等6人均被查处,其中店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安保员则获得了缓刑处罚。
在此起事件中,经济效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再次被凸显出来。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场所等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不无关系。
最高院民一庭:2021-2022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2021-2022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一)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二)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三)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完整版)
北京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4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完整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通用5篇)我们眼下的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
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1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此问题的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这个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xx年11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活动。
XXX地区根据上级安排与部署,也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地区的建筑市场趋于规范。
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地区建设部门对全地区八县一市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了调研,获取了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情况。
一、地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经过调查,截止20xx年6月30日,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达1.567亿元,拖欠20xx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244.9万元。
其中,XXX市2760.85万元、库车县4282.03万元、拜城县2229.9万元、新和县880.06万元、沙雅县63万元、温宿县1073.5万元、阿瓦提县763.08万元、乌什县371.21万元、柯坪县351.81万元、地直单位2899.2万元。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近几年来拖欠工程款呈如下一些特点:1、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逐年增加,许多建设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结。
最为突出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
许多公司由于工程款久拖不还,部分已成为呆死帐。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2、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为许多政府部门在未落实资金情况下,先行建设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而导致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款。
央视大楼火灾相关报道摘录
央视大楼火灾相关报道摘录央视大火拷问建筑装饰材起火建筑为中央电视台新台址B标段建筑,建成后将作为“北京文华东方酒店”使用。
该建筑共30层,高159米,建筑面积103648平方米,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该建筑于2005年3月开始施工,2006年12月底完成主体结构。
总承包商是北京城建总公司央视工程总承包部,外立面装修施工单位是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外立面装修材料为南北侧为玻璃幕墙,东西立面为钛锌板,外墙保温材料为挤塑板等。
经公安消防官兵顽强拚搏,奋力扑救,保住了西侧演播大厅和北外立面,西、南、东侧外墙装修材料过火。
从深圳舞王火灾烧到福建长乐拉丁酒吧,引起人们对室内违规燃放烟花造成火灾的重视,以及随之而来的重拳出击,大力整顿投入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
央视新址在建大楼因业主单位违规燃放A级烟花引起火灾,它将又一次向重大在建工程消防监督敲响了防火警钟。
2009年2月14日14时58分7秒东方网记者看到有网友透露,火场附近的地面上布满银白色薄膜状物质,现场围观人群中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说,大厦外墙装修使用的是铝扣板,这种材料高温燃烧后会融化,形成球状物,能随风飘落,落地后形成银箔状的物质。
一大把网站特推出防火建筑材料推荐系列,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
防火涂料涂覆在基材表面,除具有阻燃作用以外,还具有防锈、防水、防腐、耐磨、耐热以及涂层坚韧性、着色性、黏附性、易干性和一定的光泽等性能。
燃烧是一种快速的有火焰发生的剧烈的氧化反应,反应非常复杂,燃烧的产生和进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质、助燃剂(如空气、氧气或氧化剂)和火源(如高温或火焰)。
为了阻止燃烧的进行,必须切断燃烧过程中的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例如降低温度、隔绝空气或可燃物。
(1)防火涂料本身具有难燃性或不燃性,使被保护基材不直接与空气接触,延迟物体着火和减少燃烧的速度。
港航-工程项目管理(prp)系统用户操作手册v2.0
普通()秘密(√)机密()绝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PRP)系统操作手册V2.0北京华科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2月27日版本历史目录1 序言 (6)2 文档概述 (7)2.1系统目标 (7)2.2目标用户 (7)3工程项目管理(PRP)系统 (7)3.1系统登录 (7)3.2 报表管理 (8)3.2.1总体进度计划对比分析 (9)3.2.2三算对比 (10)3.2.3单价对比 (11)3.2.4赢得值分析 (11)3.2.5质量问题分析 (12)3.2.6分包结算分析 (13)3.2.7对上对下结算分析 (14)3.2.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5)3.2.9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报表 (16)3.2.10作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17)3.2.11伤亡事故月(年)报 (17)3.2.12特种作业人员分析 (18)3.2.13物资分类统计 (18)3.2.14设备分类统计 (19)3.2.15项目资源使用对比 (19)3.2.16产值分析 (20)3.2.17资金分析 (21)3.3项目综合管理 (21)3.3.1合同初始信息 (22)3.3.2项目立项 (23)3.3.3项目部组建 (30)3.3.4项目策划 (35)3.3.5项目WBS (38)3.3.6项目收尾 (39)3.3.7客户联系 (41)3.3.8项目函件 (43)3.3.9项目周月报 (46)3.4合同管理 (51)3.4.1合同基本信息 (51)3.4.2合同清单管理 (54)3.4.3进度款结算 (56)3.4.4合同索赔 (59)3.4.6主合同完工结算 (74)3.4.7合同履约评价 (76)3.5进度管理 (78)3.5.1WBS (79)3.5.2总进度计划 (82)3.5.3总进度计划变更 (84)3.5.4关键线路 (86)3.5.5期间进度计划 (87)3.5.6总进度计划对比分析 (89)3.6分包管理 (90)3.6.1分包策划 (90)3.6.2分包招标立项管理 (98)3.6.3分包招标管理 (99)3.6.4分包开标管理 (102)3.6.5分包合同签订管理 (105)3.6.6分包合同 (107)3.7设备管理 (126)3.7.1设备配置采购计划 (128)3.7. 2设备采购合同 (138)3.7.3设备租赁 (148)3.7.4设备验收和台账 (184)3.7.5设备调拨 (195)3.7.6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199)3.7.7特种设备检验记录 (204)3.7.8设备维修 (207)3.7.9设备运行记录 (219)3.7.10设备检查 (222)3.7.11设备管理操作人员 (229)3.7.12废旧设备处置 (237)3.7.13设备事故报告 (251)3.7.13设备盘点 (254)3.7.14设备事故报告 (258)3.7.15退税申报管理 (261)3.8成本管理 (264)3.8.1基础数据 (265)3.8.2目标成本 (268)3.8.3期间成本 (271)3.8.4营业情况 (275)3.9资金管理 (280)3.9.1资金计划 (280)3.9.2资金收款 (287)3.9.3资金支付 (290)3.10质量管理 (301)3.10.2质量检查 (303)3.10.3质量问题 (315)3.10.4质量验收 (325)3.10.5质量创优 (332)3.10.6质量统计分析 (348)3.11安健环管理 (352)3.11.1贯彻落实 (355)3.11.2目标管理 (360)3.11.3组织机构与人员 (364)3.11.4费用管理 (376)3.11.5规章制度 (383)3.11.6 法律适用性评价 (389)3.11.7 培训教育 (391)3.11.8特种设备监管 (396)3.11.9HSE检查 (402)3.11.10隐患排查治理 (415)3.11.11危险源 (420)3.11.12职业健康 (435)3.11.13应急管理和紧急避险 (444)3.11.14事故管理 (460)3.11.15环境保护 (469)3.11.16节能减排 (475)3.11.17安全管理 (485)3.11.18绩效考核 (498)3.12技术资料管理 (498)3.12.1技术管理 (499)3.12.2技术资料下载 (520)3.13客商管理 (521)3.13.1业主管理 (522)3.13.2供应商管理 (523)3.13.3分包商管理 (528)3.14物资管理 (534)3.14.1物资配置采购计划 (534)3.14.2物资采购 (544)3.14.3物资入库出库 (554)3.14.4废旧物资处置 (562)3.14.5物资盘点 (569)1序言工程项目管理(PRP)系统(以下简称PRP)是集团为提高子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统一规划与实施的项目管理信息化产品,第一阶段范围明确为工程公司的施工项目管理,不包括EPC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但预留了接口供以后打通。
工程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目录第一节现场安全施工方案 01.1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01.2安全管理范围 01.3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01.4安全施工的控制重点 (1)1.5安全作业规范及检查系统 (1)1.6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5)(二)普通工安全管理措施 (13)(三)瓦工安全管理措施 (13)(四)木工安全管理措施 (14)(五)架子工安全管理措施 (15)(六)电焊工岗位安全管理措施 (15)1.7安全管理具体要点 (16)1.8现场保卫工作 (19)1.9现场施工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19)装饰工程施工前,组织工人特别是零散工人做劳务时,队对他们的技术素质以及身体状况履行各种必须的考核与检查之外,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9)1.9.1对录用的所有工人,都要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要让进场的工人了解该项目的有关安全要求;掌握自身的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保能力。
(19)1.9.2要与录用的劳务单位或个人签定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确定违约违纪的处罚方法,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要求和规定。
(19)1.10施工防火措施 (20)1.10.1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 (20)(1)项目经理部须加强对参与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教育和消防指导,认真贯彻消防制度,经常开展消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20)(2)工地设立联防小组,以预防为主。
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备。
工棚、更衣室、料具间等临时设施均应适的灭火器具。
(20)(3)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等文件规定进行施工消防工作,定期检查灭火设备和易燃物品的堆放处,消除火警隐患,休息室,更衣宿舍更要注意防火。
(20)(4)加强对电焊,气焊设备的整治,要注意防火防爆,现场动用明火前,必须按规定办妥动火证,并加强防范工作。
要进行焊割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20)(5)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动用明火前要预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进行,操作时要带好特殊工操作证、动用明火审批许可证和灭火器,并落实动火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事故案例及分析
事故案例及分析目录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 (3)1.1 生产线装配事故 (4)1.1.1 设备故障导致装配失误 (6)1.1.2 操作人员技能不足 (7)1.2 化学品泄漏事故 (9)1.2.1 化学品储存不当 (10)1.2.2 应急处理不及时 (12)1.3 电气事故 (13)1.3.1 设备接地不良 (15)1.3.2 违章操作导致触电 (16)二、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17)2.1 高速公路追尾事故 (18)2.1.1 超速驾驶 (19)2.1.2 未保持安全车距 (21)2.2 铁路交通事故 (22)2.2.1 列车脱轨 (24)2.2.2 人为操作失误 (25)2.3 水上交通事故 (26)2.3.1 码头装卸事故 (27)2.3.2 海上风流不利 (29)三、消防安全事故案例 (30)3.1 商场火灾事故 (31)3.1.1 火源管理不善 (33)3.1.2 疏散逃生不及时 (34)3.2 医院火灾事故 (35)3.2.1 用电安全不当 (36)3.2.2 岗位责任不落实 (38)3.3 工业火灾事故 (39)3.3.1 设备老化 (40)3.3.2 操作不规范 (41)四、环境污染事故案例 (43)4.1 空气污染事故 (44)4.1.1 工业排放超标 (46)4.1.2 无组织废气排放 (46)4.2 水污染事故 (48)4.2.1 工业废水排放 (49)4.2.2 生活污水排放 (51)4.3 土壤污染事故 (52)4.3.1 采矿作业破坏 (53)4.3.2 废弃物处理不当 (55)五、公共卫生事件案例 (57)5.1 食品中毒事故 (58)5.1.1 食材变质 (59)5.1.2 加工过程污染 (61)5.2 传染病疫情 (61)5.2.1 疫情防控不力 (63)5.2.2 环境卫生不佳 (65)5.3 群体性事件 (65)5.3.1 社会矛盾激化 (66)5.3.2 信息不对称 (68)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
刘光平、刘洪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光平、刘洪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1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昊王瑞菊李丹【审理法官】杨昊王瑞菊李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光平;刘洪扬;杨振兵;肖前福【当事人】刘光平刘洪扬杨振兵肖前福【当事人-个人】刘光平刘洪扬杨振兵肖前福【代理律师/律所】刘鹏飞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鹏飞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鹏飞【代理律所】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光平【被告】刘洪扬;杨振兵;肖前福【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刘洪扬主张的欠条,刘光平、杨振兵和肖前福对刘洪扬的欠款是否明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刘光平与刘洪扬、袁洪波签订《工序分包合同》,刘光平将自己承包的雅江水电站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洪扬,刘洪扬进场时交纳保证金5万元。
刘洪扬组织班组进场施工不到3个月,因施工进度和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刘光平商议后,换成黄祖国班组继续施工。
二审庭审时,刘洪扬陈述,2017年1月26日杨振兵、肖前福向刘洪扬出具的“欠条"中写“今欠到刘洪扬工程款壹拾陆万贰仟元整",实际包含三部分:1、刘洪扬和陈春萍合伙在工地上开了一家香烟店,刘光平的工人在香烟店欠的烟钱;2、黄祖国进场答应给刘洪扬转让费15万元,当时黄祖国已经给付刘洪扬6.5万元,剩下8.5万元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由刘光平代为支付;3、5万元保证金的退还。
刘洪扬陈述,因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故欠条中不包含已做工程的劳务费。
杨振兵当庭认可该欠条中包含5万元保证金的退还。
杨广辉与贾永兴、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广辉与贾永兴、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丽李鑫高颖【审理法官】周丽李鑫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广辉;贾永兴;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广辉贾永兴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广辉贾永兴【当事人-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萃文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萃文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萃文【代理律所】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广辉【被告】贾永兴;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杨广辉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贾永兴劳务费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杨广辉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贾永兴劳务费的责任。
上诉人杨广辉于2018年7月4日为被上诉人贾永兴出具欠条,写明“今欠贾永兴工程款(贰拾万元整)雅旭公司杨广辉下周付拾万,余拾万下月月底付清",且杨广辉在书写该欠条后已分别于2018年7月9日和2018年9月25日通过王利军向贾永兴支付了欠条中所涉的部分工程款即劳务费50000元和44000元,故上诉人杨广辉作为欠条的出具人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贾永兴余下的工程款即劳务费的责任。
上诉人杨广辉主张其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及支付劳务费的行为代表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由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涉劳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广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曹建辉、邵张兵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曹建辉、邵张兵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丽郭相领杜太光【审理法官】卢丽郭相领杜太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曹建辉;邵张兵;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曹建辉邵张兵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曹建辉邵张兵【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栋春【代理律所】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曹建辉;邵张兵;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工资欠款真实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资欠款真实性问题。
曹建辉在邵张兵承接的中建四局项目工地工作,有工作期间的考勤表等证据证明。
且在工程施工期间,中建四局根据邵张兵上报的农民工工资明细发放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其中包含曹建辉等人的工资。
中建四局以曹建辉等工人并非其直接雇佣为由否定工资欠款的真实性缺乏依据。
关于中建四局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中建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建熙公司,建熙公司违法分包给邵张兵个人,曹建辉要求邵张兵、建熙公司与中建四局对工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但中建公司作为劳务工程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中建四局与建熙公司尚未就全部三项工程进行总结算,但仅就双方已进入结算的四期工程而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建四局向建熙公司支付78万余元,中建四局对该判决并未提出上诉,可见中建四局在本案上诉中所称其工程款已过付的主张目前尚不能成立。
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成及余久富、德格县卫生健康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成及余久富、德格县卫生健康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川33民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松涛韩义张莲香【审理法官】李松涛韩义张莲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成;余久富;德格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成余久富德格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个人】李春成余久富【当事人-公司】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格县卫生健康局【代理律师/律所】汪孝才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王昭奎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孝才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王昭奎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孝才王昭奎【代理律所】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久富;德格县卫生健康局【被告】李春成【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殷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
余久富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与他人无关,一审判决余久富支付相关款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德格卫生局先行垫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李春成起诉时提交的《欠条》载明:“李春成在德格县打滚乡卫生院新建项目工程做木工工程共计人工费35000元,欠款人:余久富",李春成在庭审中陈述,其系由余久富招募到工地做木工,主要内容是架模。
根据李春成的陈述并结合余久富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余久富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与他人无关,一审判决余久富支付相关款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德格卫生局先行垫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逄孟君、梁永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逄孟君、梁永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审理法官】李洁孙伟于福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逄孟君;梁永军;潘建军【当事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逄孟君梁永军潘建军【当事人-个人】逄孟君梁永军潘建军【当事人-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成双海南万瀚律师事务所;陈传华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成双海南万瀚律师事务所陈传华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成双陈传华【代理律所】海南万瀚律师事务所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逄孟君【被告】梁永军;潘建军【本院观点】北方建设、逄孟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方建设、逄孟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逄孟君庭审中承认梁永军系受潘建军雇佣,在工地担任工长,梁永军与潘建军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梁永军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潘建军尚未支付梁永军的劳务费数额,潘建军作为雇主,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
北方建设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逄孟君,逄孟君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潘建军,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规定,北方建设和逄孟君虽未不是梁永军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但由于其存在违法违规发包、分包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北方建设、逄孟君对潘建军拖欠梁永军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目录一、概述 (2)1. 内容概括 (2)2. 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3)3. 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性 (4)二、火灾事故案例 (5)1. 火灾事故案例一 (6)2. 火灾事故案例二 (7)3. 火灾事故案例三 (8)三、交通事故案例 (9)1. 交通事故案例一 (10)2. 交通事故案例二 (10)3. 交通事故案例三 (11)四、跌落事故案例 (12)1. 跌落事故案例一 (13)2. 跌落事故案例二 (15)3. 跌落事故案例三 (16)五、烫伤事故案例 (16)1. 烫伤事故案例一 (18)2. 烫伤事故案例二 (18)3. 烫伤事故案例三 (19)六、窒息事故案例 (20)1. 窒息事故案例一 (21)2. 窒息事故案例二 (21)3. 窒息事故案例三 (22)七、其他安全事故案例 (23)1. 锐器伤害案例 (24)2. 校车事故案例 (25)3. 安全设施缺失案例 (26)八、总结与预防措施 (27)1. 事故案例分析 (28)2. 预防措施与建议 (29)3. 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30)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其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给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也给家长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档旨在通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及教训,为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和家长提供参考,以提高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1. 内容概括在一个繁忙的城市里,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在户外活动期间,当时孩子们正在进行户外游戏。
由于当天天气晴朗,许多孩子选择在操场上的游乐设施上玩耍。
一名年龄较小的幼儿不慎从滑梯上摔倒在地,造成了轻微骨折和擦伤。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及适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丁康威、俞璐、徐晨内容提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当属有效。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建设单位(业主)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得以履行。
当承包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实质系对合同附随义务之违反,分包方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
同时,承包方应就自己已经履行积极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之合同附随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瞩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013年3月,立瞩公司、美和公司签订《上海美兰湖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医疗综合大楼洁净手术部、产房、新生儿室精华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立瞩公司承包的具体工程为暖通、弱电、空调供回水主管安装等,合同对工程项目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美和公司付款至总价的80%,结算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
立瞩公司、美和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施工过程中的付款比例总体应略低于建设单位(业主)给美和公司的付款比例,若因业主支付迟延而不能满足上述支付条件时,则按业主支付比例进度付款,立瞩公司有义务配合美和公司共同向业主催款;质保期为2年。
后立瞩公司依合同施工。
2014年1月5日,美和公司出具了施工单位为立瞩公司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结算总造价为1013859.30元。
美和公司已支付立瞩公司工程款668942元。
后因美和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工程款,立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工程款。
【审判】本案一、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甲指分包引发纠纷怎么办
行业视点观察58因甲指分包引发的问题,施工企业经历了很多,施工企业处在行业的弱势地位,不到万般无奈,不会因此轻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但有时面对强势的业主和其不规范的指定分包给施工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时候,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是必要的。
某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某地的28层框剪结构商务楼二幢,总建筑面积57000m2左右,总造价11700万元,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合同工期为860天,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实结算。
并约定工程延期每天承担3万元违约金,15天后则增为每天5万元。
施工单位开工后330天完成结构工程,并通过主体工程验收合格。
该工程的幕墙工程由甲指分包,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业主拖延了5个月才确定分包单位,并由业主、总包、分包三方共同签订幕墙工程合同(总价1400万元),工期为130天。
而签甲指分包合同时距工程完工还剩90天,该分包合同的签订就已隐藏了一场纠纷。
此外,又由于幕墙图纸数次修改,业主指定材料缺货,而使指定分包工程进度缓慢,总承包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已无可能。
反复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减少损失,总承包方多次以公函形式与业主交涉,并提出三个主要问题: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5个月后,业主才确定其指定分包的幕墙分包单位,为此导致施工单位被迫延缓施工;甲指分包的幕墙施工中,图纸修改频繁,业主指定材料无法落实,幕墙工程进度缓慢;由于幕墙施工拖延,造成总包单位外墙工程无法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与此同时,幕墙工程施工方也向业主提出,由于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影响工程进度,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工期予以延长。
但甲方对总包方的意见一概不能接受,反复强调总包方已收取总包配合费,就要对甲指分包商的工程延期承担违约金,并多次提出按目前工程进度施工方至少赔偿业主工程延期违约金500万元以上,甲方的蛮横无理最终致使谈判破裂。
绝地反击,业主最终接受方案在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总包方认为再按照目前状况进展下去,将蒙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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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引发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商被判支付百余万欠款
【正文】
2007年1月18日,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TVCC 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铝镁锰合金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精锐公司分包TVCC电视文化中心直立锁边金属防水板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总价款约37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分期根据工程进度支付。
2008年10月9日,精锐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出具了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2717.80元。
庭审中,被告对此数额予以确认,认可结算结果,双方同时表示不需再行结算。
2008年奥运会前夕央视文化中心投入使用。
2008年12月24日,精锐公司向中山盛业公司发《询证函》,确认收到中山盛业公司已付工程款190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又支付原告40万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文化中心大楼遇火灾,大楼部分结构损坏,中山盛业公司没有再支付剩余款项。
精锐公司于2009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中山盛业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精锐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山盛业公司认为央视大火导致甲方所有工程结算停止,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结算并认可的3692717.80元为实际价款,扣除质保金和被告已付款,剩余款项为1208081.91元;2009年2月火灾一事,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风险负担随交付转移,被告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仍需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关于付款迟延,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缺乏关于被告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直至诉讼期间双方仍对应付款项金额存在争议,故被告未付款行为不能视为迟延付款;关于工期拖延,合同标的的工程系总体施工量大、施工单位多、各施工单位相互关联的施工项目,在具体施工时,被告交付也发生迟延,原告提交结算书时,被告也没有提出针对工程延期的款项,因此不能认为原告存在工程延期。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中山盛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精锐公司工程款1208081.91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