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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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仲裁工作流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劳动仲裁工作流程,及办事程序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

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

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doc)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案例

劳动法案例

案例: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

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

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答:张某每个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时,假设一个月是四周,那么每天300元,每小时60元。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一周5天应拿工资60×150%×5×2=900。

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300×200%×2=1200元。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300×300%×3=2700元。

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6000+900+1200+2700=10800元1.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

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

张某屡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

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

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

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本章概览:本章需要关注细节较多。

重点关注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考点67劳动争议的分类和意义(★★★一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1.劳动争议的分类履衍、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1)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根据劳动争议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区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3)在我国,目前通常把劳动争议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立法的意义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1995)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问题作出了规定。

考点68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的纠纷。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个环节。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考点69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和原则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考点70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

【法律常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

【法律常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业争端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双方达成仲裁裁决后,执行裁决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通常由《纽约公约》规范。

根据该公约,当一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另一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裁决传达仲裁裁决应及时传达给各方,以确保裁决内容为各方所知。

传达方式通常为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

2. 裁决认可和执行申请执行方需要向所在国的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申请。

该申请会附带仲裁裁决书、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法院判断认可与否。

3. 国内法院审查国内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认可与否。

这一审查通常不会涉及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4. 裁决的追索权当仲裁裁决被认可后,执行方可以追索由该裁决所确定的权益。

追索方式可以采取司法程序或非司法程序。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挑战尽管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相对简单,但执行方仍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

1. 被执行方的抵制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方可能会抵制执行仲裁裁决。

这时执行方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寻求其他国家的协助。

2. 资产追踪和冻结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方需要确定被执行方的资产,并可能申请对其资产进行冻结。

这一过程需要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并与相关国家进行合作。

3. 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国内法院有权根据一定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常见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裁决违背公共政策或有重大程序性违规等。

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执行方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

三、强制执行与国际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强制执行令。

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方履行仲裁裁决的一种方式。

1.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和具体强制执行。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一、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个: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依法发出支付令二:申请条件主体: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够申请支付令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能申请支付令的。

案件类型: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金钱的案件,例如,给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

单向债务:只能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负有给付义务,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付给付义务。

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那么,劳动者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能够送达: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有管辖权: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问答

劳动争议仲裁问答

劳动争议仲裁问答1.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答: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事实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原则。

(5)着重调解原则。

3.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吗?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是在没有进入调解或者仲裁程序前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由于劳动关系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他们之间发生争议,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双方来说,成本最低,不伤和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因此,法律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和解外,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出面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什么是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什么是先予执⾏,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以⽣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效后进⾏,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效后才执⾏,他们的⽣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法律设⽴了先予执⾏制度。

那么,什么是先予执⾏,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店铺⼩编为你解答。

什么是先予执⾏,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先予执⾏的概念和意义1、先予执⾏,是指在终局执⾏以前,为了权利⼈⽣活或者⽣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预先给付权利⼈⼀定数额的⾦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百六⼗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先予执⾏应当限于当事⼈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的⽣活、⽣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先予执⾏的着眼点是满⾜权利⼈的迫切需要。

例如,原告因⾼度危险作业⽽遭受严重的⾝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负担医疗费⽤,⽽与负有承担医疗费⽤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等⼈民法院作出⽣效判决后再由义务⼈履⾏义务,就会使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治疗。

⼈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先予执⾏的适⽤范围和条件(⼀)先予执⾏的适⽤范围先予执⾏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预先履⾏义务,所以,它只适⽤于特定的案件。

根据第⼀百零六条⼈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

其中,司法解释第⼀百七⼗条: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即停⽌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即制⽌某项⾏为的;(三)追索恢复⽣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即返还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资⾦的;(五)不⽴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活和⽣产经营的。

学习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学习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 民法 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
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 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决书。 四)
根据现行规定 ,仲裁裁决 书应 写明 :1 申 的 .当事人可 以 自收到裁定 书之 日起 十五 H 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员会主任批 准 . 以延期并 书面通知 当事人 . 可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 日。逾期未作 出仲
提起诉讼 。()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
三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 的; 劳动争议 仲裁 委员会无 管辖 权的 ; 违反法定程 序的: 裁决所 根据的证 据是 伪造 的 ; 对方 当事人隐 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 的:仲裁员在仲裁 该 案时有索贿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 裁决行为 的。
四劳 保 川动障
o 8/ 期 ∞ 9 ∞ 第



上. 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案件 时 , 中一部分 其 事实已经清楚 . 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对 可 追索劳动报酬 、 工伤医疗费 、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 . 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裁决先予执行 , 可 移送人民法 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条件 :1 (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 系明 确 :2 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 影响 申请人的生活。劳 () 动者 申请先予执行的 . 以不提供担保 。 可 ( ) 六 终局裁决 。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 《 仲裁法》 新规定 了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 的“ 一裁
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现行 劳动 《

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根据我们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还有就是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依据申请可以先予执行。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1、劳动仲裁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不担保。

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3)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担保。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二、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

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的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此部分财产予以抵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以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不得私自挪用。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引言在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速劳动争议的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制度。

二、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适用范围的界定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各类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

2.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内,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点:劳动者应当对所要求先予执行的部分提供具有明确数额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申请先予执行的一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且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存在拖延的情形。

三、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实施机制1. 具体操作流程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实施机制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先予执行材料的审查和确认、对裁决的重审等程序。

在具体操作中,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实施机制还需要辅以相关的程序和制度来保障其顺利进行。

2. 相关争议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的劳动争议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实施机制。

某劳动者因工伤而发生争议,根据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制度,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先予执行。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五、总结通过对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施机制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的进一步探讨,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裁决先予执行什么意思

裁决先予执行什么意思

裁决先予执⾏什么意思劳动者和⽤⼈单位合作时,劳动者会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还是会发⽣劳动争议,这时就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

那么裁决先予执⾏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裁决先予执⾏什么意思是指⼈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活或⽣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预先履⾏将来⽣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种⼿段措施。

发⽣劳动争议时,⼀⽅向仲裁委请求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在仲裁结果出来前,依法可以对某些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中的请求认为可以先予执⾏的,就作出“先予执⾏”的裁决。

第⼀百零六条⼈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

先⾏裁决和先予执⾏的区别先⾏裁决不⼀定就先予执⾏。

因为先⾏裁决针对的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为避免因为其他待查清事实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已查清事实的处理的,可以先⾏裁决。

但先予执⾏针对的是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案件,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申请⼈⽣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移送法院执⾏。

因此,两者的区别包括:其⼀,针对对象不同,先⾏裁决针对的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不限于具体某类案件,⽽先予执⾏仅针对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这四类案件;其⼆,仲裁委员会能否主动进⾏不同,先⾏裁决不需当事⼈申请,但先予执⾏必须由申请⼈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主动先予执⾏;其三,后续救济措施不同,先⾏裁决后,当事⼈按照⼀般裁决的救济措施如起诉或申请申请撤销裁决,先予执⾏的仲裁委员会要移送法院执⾏,进⼊法院执⾏程序。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向仲裁委请求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在仲裁结果出来前,依法可以对某些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中的请求认为可以先予执⾏。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及其适用

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及其适用

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及其适用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四)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理解:1、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案件的范围:仅仅适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2、适用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特别注意: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先于执行,并不一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适用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第九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2006]民四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2006]民四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年4月26日[2006]民四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条款为涉外仲裁条款,首先应明确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根据多年司法实践以及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依据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则进行仲裁,并且中文和英文均是工具语言。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并未约定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因此,应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即我国的法律对该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条款无效,同意你院关于本案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200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在CD3D119号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751.6913万元。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

工资争议案例(精选3篇)工资争议案例篇1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

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的同时,并不负责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期补缴社会保险。

此种制度实生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20xx年2月1日,制造部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某台资企业的做法首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避免此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期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的要求正当合法,故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其次,本案中,某台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也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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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
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的王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救治,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由于企业不愿赔偿,王某家里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无奈之下,王某的家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进入仲裁程序后,王某家属想知道,他们能否申请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要求企业先行支付其所需的治疗费用?
解答:
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决先予执行
适用争议案件类型
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启动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符合法定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或者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则先予执行后发现不存在权利被实现的风险就会出现,从而侵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此也就不应当预先实现权利。

裁决先予执行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规则是清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和范围也因此是明确的。

这需要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之所以在案件仲裁结束之前就进行先予执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比较清晰;另一方面是因为申请人有迫切的生活需要。

前者保障避免先予执行错误侵害被执行人利益;后者则是从申请人的利益状况出发进一步提高了先予执行的正当性。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申请先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并由仲裁庭进行判断。

可以不提供担保
考虑到劳动者出于迫切的生活需要才能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也没能力提供担保,因此本条规定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表述是可以不提供,而不是必须不提供。

在个案中,出于案件的特殊需要,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裁执衔接
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

“有执行权的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执行的法律来判断,一般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三(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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