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合肥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合肥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方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报销金额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合肥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报销材料合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之前是需要办理备案的,材料如下:本地生育备案:本人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径直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
异地生育备案: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2.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4.费用结算发票5.婴儿诞生医学证明报销流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需要在生产期间。
那详细什么是生育保险呢?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予以的一种物质援助。
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临时丢失劳动技能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援助生育女职工复原劳动技能,重返工作岗位,从而表达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非常时期予以的支持和爱惜。
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附件2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四)、关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六)、关于公布第二批合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46号)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
(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我们公司都是按此比例缴纳的)生育出院后次月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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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按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 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待遇 标准 对象
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
流产、 生育 职工
晚育初 产妇
光荣证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来源:作者:日期:11-03-02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七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第十九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第二十条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合肥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合肥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合肥的生育保险政策也是很让人关注的,合肥现如今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呢?合肥生育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合肥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自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新规从元旦起执行。
职工怀孕了要报销才想起购买生育保险,今后一些单位的做法行不通了。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合肥实际,对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
新规从元旦起执行。
合肥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要求,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1问: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持医保卡就医能否报销?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考虑到《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个过渡期,经研究决定,2008年12月31日前,未持医保卡就医或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参保人员,应填报《参保人员待遇报销补充申请表》,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2009年1月起,严格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2问:中断生育保险缴费,生孩子在哪里报销生育费?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1)参保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承担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合肥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市生育津贴是指为了鼓励生育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向符
合条件的生育家庭发放的一项经济补贴。
根据合肥市相关规定,生
育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政策来确定的。
下面
将详细介绍合肥市生育津贴的相关标准。
首先,合肥市生育津贴的对象是指符合合肥市户籍政策的夫妇,包括合法结婚的夫妇和未婚生育的单身母亲。
其次,合肥市生育津
贴的标准根据生育的次数来确定,第一胎生育的津贴标准与第二胎
及以上的津贴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第一胎生育的津贴标准要
高于第二胎及以上的标准。
其次,合肥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是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
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申请。
申
请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医院的相关证明材
料等。
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生育津贴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申
请人的银行账户上。
再次,合肥市生育津贴的标准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
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
确定。
此外,合肥市还对生育津贴的发放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夫妻双方的年龄、生育间隔等都会对津贴的发放产生影响。
最后,合肥市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调整的,申请人需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的生育津贴政策。
综上所述,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有所帮助。
合肥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生育津贴标准合肥市生育津贴是指为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合理结构和增强人口素质,由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的一定经济补贴。
根据合肥市相关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居民人均储蓄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合肥市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首先,合肥市生育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合肥市户籍居民和在合肥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合肥市户籍居民。
符合条件的夫妇在生育后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其次,合肥市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根据夫妇双方的户籍情况和生育次数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夫妇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而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可以获得更高额的生育津贴,以此类推。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身或离异妇女生育的,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再者,合肥市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
符合条件的夫妇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便可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
最后,合肥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夫妇在申请成功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生育津贴。
总的来说,合肥市生育津贴是为了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合理结构和增强人口素质而设立的一项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补贴。
希望广大夫妇能够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生育津贴,以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使更多的夫妇受益于生育津贴政策。
合肥生育补贴计算公式公示
合肥生育补贴计算公式公示近年来,合肥市政府为了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增长,推出了一系列生育政策,其中包括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来帮助家庭应对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而合肥市政府也针对生育补贴制定了一套计算公式,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合肥生育补贴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
首先,合肥市政府对于生育补贴的发放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生育补贴,一是合肥市户籍,或者在合肥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二是符合《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生育政策;三是生育后取得了《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
在确定了符合条件的家庭之后,合肥市政府会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来计算生育补贴的具体数额。
合肥生育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生育补贴=人均可支配收入×生育补贴比例。
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生活开支后剩余的可支配收入,生育补贴比例是由合肥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政策制定的具体比例。
在这个公式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
合肥市政府规定,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生活开支,然后再除以家庭成员的人数。
必要生活开支包括食品、衣着、住房、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支出。
这样计算出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出家庭的经济实力,从而更加准确地确定生育补贴的数额。
另外,生育补贴比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合肥市政府规定,生育补贴比例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政策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生育补贴比例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来进行浮动。
比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生育补贴比例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生育补贴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家庭的生育补贴权益,也更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
总的来说,合肥生育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个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公式,它充分考虑了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更加客观地确定了生育补贴的数额。
合肥生育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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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育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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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育保险新规元旦起执行
职工怀孕了要报销才想起参保,今后一些单位的做法将行不通了。
记者获悉,合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同时,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
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6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劳动部[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郊区、蜀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该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第五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二)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三)连续工龄在一年以上的。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下列规定享受产假:(一)女职工生育假期三个月(其中产前假15天);(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四)晚生(妇女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六)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应给予20天至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
2022年合肥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2年合肥⽣育保险新政策
合肥⽣育保险新政策合肥市职⼯⽣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职⼯⽣育保险参保⼈员应持本⼈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育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的前提合肥市职⼯⽣育保险⽤⼈单位按照《合肥市职⼯⽣育保险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及时参保、连...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育保险新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合肥⽣育保险新政策
合肥市职⼯⽣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职⼯⽣育保险参保⼈员应持本⼈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育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的前提
合肥市职⼯⽣育保险⽤⼈单位按照《合肥市职⼯⽣育保险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履⾏⾜额缴费义务的次⽉起享受⽣育保险待遇。
⼆、待遇⽀付标准
⽣育医疗费⽤和计划⽣育医疗费⽤最⾼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
超⽬录外和最⾼限额的由个⼈⽀付。
1、产前检查费⽤800元。
2、⽣育费⽤: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育1名婴⼉,增加其基本费⽤的10%。
3、流产:3个⽉以下门诊流产300元;住院流产500元;3个⽉以上,7个⽉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
4、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5、输卵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500元。
6、⽣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育产假期并发症,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实时结算。
没有门槛费没有⽐例⽀付。
7、创新举措:合肥市六⽉起21家定点⽣育医疗机构试点“⽣孩⼦不花钱”医疗机构,参保⼈选择“⽣孩⼦不花钱”定点医院,对⽣育⽅式不做⾃主要求,⽣育医疗费⽤个⼈⽀付为零。
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四)、关于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六)、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
(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四)、独生子女光荣证备案后增发1个月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以下同),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本文是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2022年合肥市生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
2022年合肥市⽣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享受条件:社保局关于⽣育保险通知规定职⼯在⽣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育津贴享受期满截⾄⽇)内参保的,职⼯应享受的⽣育保险各项待遇由⽤⼈单位⽀付,⽣育保险基⾦不再⽀付。
需要保证参保时间。
即产前需在同家单位连续参保⾄少7个⽉。
两个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市⽣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享受条件:社保局关于⽣育保险通知规定职⼯在⽣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育津贴享受期满截⾄⽇)内参保的,职⼯应享受的⽣育保险各项待遇由⽤⼈单位⽀付,⽣育保险基⾦不再⽀付。
需要保证参保时间。
即产前需在同家单位连续参保⾄少7个⽉。
两个要点:1、产前需连续参保⾄少7个⽉,且不含补缴的⽉份;2、这7个⽉需要在同家单位参保,⽽不是在不同单位累计满7个⽉。
⼆、办理流程:注:不论本地⽣育还是异地⽣育都需进⾏⽣育备案才能享受⽣育保险待遇,不备案则不能享受。
(⼀)本地⽣育⽣育备案:参保职⼯⾃确诊怀孕后,本⼈或委托⼈应当尽早持本⼈社会保障卡、《⽣殖保健服务证》或《⽣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册,填写《⽣育备案表》,直接选择的⽣育定点医院进⾏⽣育备案。
费⽤报销: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实时结算,⽆需拿发票报销。
⽣育津贴:⽣育职⼯⽣育出院后次⽉末(30⽇)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份证,到回执单上指定银⾏逐⽉领取规定的⽣育津贴。
关于更换医院:如因医院原因需更换定点医院,由该医院医保办出具转院证明,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三楼⽣育保险管理中⼼办理更换⼿续;如个⼈原因更换,需参保⼈员本⼈申请,经本单位盖章,到市⽣育保险管理中⼼办理更换⼿续。
(⼆)异地⽣育⽣育备案:参保职⼯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作地点⽣育或回⼀⽅⽗母居住地⽣育等原因,确需异地⽣育的,填写《⽣育备案表》持社保卡、⽣殖保健服务证或⽣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册、“异地⽣育原因”单位证明到合肥市⽣育保险管理中⼼(地址:合肥市政务⽂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育备案。
合肥:参加生育保险有新规
合肥:参加生育保险有新规新近出台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涉及诸多问题,最近,众多读者来电学习一些新的政策,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学习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怀孕职工可补办合肥市黄女士的单位,只给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三险,没有生育保险。
她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了,希新近出台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涉及诸多问题,最近,众多读者来电学习一些新的政策,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学习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怀孕职工可补办合肥市黄女士的单位,只给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三险,没有生育保险。
她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了,希新近出台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涉及诸多问题,最近,众多读者来电学习一些新的政策,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学习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怀孕职工可补办合肥市黄女士的单位,只给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三险,没有生育保险。
她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了,希望能要求单位补办生育保险,学习补办后自己是否还来得及享受。
据了解,黄女士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
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也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享受保险时间有变动合肥市的高女士提出疑问,以前规定的生育保险必须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这个规定是否会有变动?据了解,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外地生育先备案戴女士的单位已经为她连续缴纳3年生育保险。
她现在怀孕了,因为身体不好,母亲要求她回安庆老家生育,家人能照顾她。
戴女士不清楚异地生育需办理什么手续,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合肥市生育津贴是指为了鼓励生育、保障妇女权益而设立的一项补贴政策。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已经明确规定,以下将对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津贴对象。
合肥市生育津贴对象包括合肥市户籍妇女、合肥市非户籍妇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妇女。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合肥市户籍妇女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市户籍妇女生育津贴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孩子,给予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0元。
2. 合肥市非户籍妇女生育津贴标准。
合肥市非户籍妇女生育津贴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孩子,给予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3. 其他符合条件的妇女生育津贴标准。
其他符合条件的妇女生育津贴标准参照合肥市户籍妇女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三、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1. 年满生育年龄的妇女,符合《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
2. 在合肥市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或者有合法稳定工作。
3. 未领取其他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 妇女在生育后,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当地街道或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申领。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
3. 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领取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具体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定为准。
六、生育津贴管理。
生育津贴由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能够及时领取到生育津贴。
七、生育津贴监督。
合肥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生育津贴的监督检查,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避免出现违规发放的情况。
八、生育津贴政策宣传。
合肥市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生育津贴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妇女了解并享受到生育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
总之,合肥市生育津贴标准的明确实施,为鼓励生育、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广大符合条件的妇女能够充分了解生育津贴政策,并按规定及时申领,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
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报销金额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报销材料合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之前是需要办理备案的,材料如下:本地生育备案:本人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
异地生育备案: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2.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4.费用结算发票5.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报销流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时间于生育出院结账后下个月30日后的任意一个工作日,持《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法定的生育津贴。
合肥生育保险异地急诊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1、急诊流产: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急诊生育: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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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条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或发生变化之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七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第十九条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第二十条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申领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四条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
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急诊流产备案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三个目录”及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且不高于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月领取。
第五章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二)符合《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四)承诺履行本办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五)配备与经办机构相适应,并能实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满足群众需要、同时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对参保职工的服务情况,供参保职工选择。
第二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相适应,充分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信息,做到人证统一,严格执行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要求。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职工的各项费用,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各项费用的日结算清单,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个目录”。
参保职工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生育保险就医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参保职工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结算标准以上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