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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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应用、收益分配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转化程序,提高转化效率。

(四)利益共享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配,实现各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保转化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鉴定与评估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委员会。

第九条鉴定评估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技术许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收取许可费用。

(二)技术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合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开发、生产、销售科技成果。

(四)技术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为投资,设立企业或项目。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原则: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二)激励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代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各行业普遍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可持续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系统性地介绍各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应公正、公平、透明,所有相关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和分享成果。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企业主体原则:科技成果转化应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活力。

4. 风险共担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各参与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并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奖励和补偿。

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在各行业的应用1. 医药行业: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药物研发和转化的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药品注册和上市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管理体系,医药行业能够确保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并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药物。

2. 汽车行业:汽车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汽车创新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汽车安全性能的评估标准、汽车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汽车行业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汽车的安全性、燃油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3. 电子行业:电子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电子产品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电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认证标准、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认证机制,电子行业能够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消费者的安全和福祉。

4. 环保行业:环保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环保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评估标准、环保设备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2018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部门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等的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研发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总裁办是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部门,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任何个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公司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学院职务技术成果,即学院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完成学院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

“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管理处进行校内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前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将科技创新转化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质量,各行业纷纷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规范转化过程,推动技术创新持续发展。

2.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和社会生活中,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目标。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2 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2.3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推动创新,提高技术壁垒,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依法依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2 公平公正科技成果转化应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和公正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3 鼓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鼓励和推动创新,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4 融合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应与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产业的协同创新。

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了更好地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各行业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4.1 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前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从而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和价值。

4.2 转化方式选择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包括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产业化等方式。

4.3 转化合作机制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与其他组织和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合作机制,包括共同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等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或者提供给他人研究、开发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其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者与受让方、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分享。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本标准的条款包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科技成果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 自主实施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提高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 转让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 许可他人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 作价投资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 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

4.职责4.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4.1.1 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4.1.2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4.1.3 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4.1.4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4.1.5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活动。

3. 定义3.1 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技术发明、专利、软件、商标等。

3.2 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变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过程,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等。

4.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原则4.1 自主转化:科研机构应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寻求转化途径,并对转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4.2 依法合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3 保护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科技成果的独立权益。

4.4 市场导向:科技成果转化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寻找适合的市场机会进行合作。

5.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5.1 鉴定评估:科技成果应经过专业的鉴定评估,评估其市场价值和转化潜力。

5.2 技术转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确保成果得到合理价值回报。

5.3 合作交流:鼓励科技成果与产业界进行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应用和产业化。

5.4 产业化推广: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5.5 监督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对转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转化活动的顺利进行。

6. 资金支持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提供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通过评估调整不断完善,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

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科技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XXXX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xx人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xxxx有关 xxx(xxx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枝成果”,是指学校所屬单位或个人(含返聘人员),承担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等。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学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使用、收益、处置、许可、请求保护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依细则规定处理。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作价入股”,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1. 本校教职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2. 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个人、课题组或学院、系、所等未经学校书而同意擅自以xx大学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对外鉴订三J片--三转移转化有关的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唱丘三二亍一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人才培养,营造公司科技创新氛围,充分鼓励和调动广大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科学技术发展;为鼓励公司员工多争取项目、多出成果、相互协作,同时给项目相关参与人员适当的鼓励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科技立项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与制度第三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的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合同制、退休返聘员工。

第四条奖励围包括但不限于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财务部、研发部负责评审、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六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一、科研立项奖励(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科技成果奖励凡以******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一)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的,一等奖 20万元/项,二等奖15万元/项,三等奖 10万元/项。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0万元/项,二等奖 4万元/项,三等奖 2万元/项。

(三)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省部级非政府组织的成果奖的,一等奖 2万元/项,二等奖 1万元/项,三等奖 0.5万元/项。

(四)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万元/项,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 0.3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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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我司广大科技人员和在岗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包括自行研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让;成熟科技成果的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及转让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研发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征集、立项、论证(审核)、计划、实施、验收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等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

第八条研发部,技术部和试验检测部及其下属各部门是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的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公司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任务完成后,经研究与项目管理处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研究与项目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总经办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公司总经理。

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十三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公司科技成果转化;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权益;
(五)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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