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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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产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树立和谐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出租各类房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双方出租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双方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守信。

第五条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重要内容,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产的合法权属,并在出租前对房产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出租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私自变更。

第八条出租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房屋维修、保养等事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确保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及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房产、干涉租客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明细详细清楚,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妥善管理租金和押金,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租客在退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应当妥善处理。

第五章违约与解决第十七条出租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出租双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至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旨在规范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物业。

二、业主责任1. 业主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卫生和法律要求。

2. 业主负责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房屋信息,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租户责任1. 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2. 租户应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四、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五、租赁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租赁管理档案,记录租赁合同、租户信息等。

2.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租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提前通知业主和租户。

2. 业主和租户应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七、公共区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工作。

2. 业主和租户应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秩序。

八、安全与应急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2.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九、投诉与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业主和租户的投诉。

2. 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协调,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十、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细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佛山市的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二、租赁合同的要求1. 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房屋租金的确定和支付1. 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地段、面积、装修程度等因素,并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2.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方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一次。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规的发票,并在租金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租金缴纳证明。

四、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维护1. 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2. 承租方在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3. 对于因承租方过错或者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1. 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可以选择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

2. 租赁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天内提前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 若未提前通知或者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视为租赁期满后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1.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的,应当按日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直到交付房屋为止。

2. 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日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直到支付为止。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租房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租客的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质量,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分类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出租屋的分级管理,确保出租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二、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由政府官方或行业协会负责的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房屋的分级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房地产专家、法律专家、建筑师等,以确保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三、出租屋的分级标准:根据出租房屋的品质、面积、设施等多个指标,将出租屋分为四个级别:奢华级、高档级、中档级和普通级。

每个级别对应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如户型、装修、设备、服务等。

奢华级: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房型奢华,装修豪华,配备高档家电和家具,提供定期保洁、24小时管家服务等。

高档级:面积在150-200平方米之间,房型宽敞舒适,装修精良,设备齐全,可提供快速维修服务。

中档级:面积在100-150平方米之间,房型合理分区,装修简洁实用,设施完善,提供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

普通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房型简单实用,装修普通,设施基本,提供基本的维修与保洁服务。

四、分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1.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房屋符合相应级别的标准。

2. 管理机构将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房屋的硬件设施、装修质量、安全性等。

3.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出租屋的分级信息,包括级别、面积、价格等,以供租客选择。

4.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将提供整改意见,并设定整改时限。

逾期未整改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取消出租资格。

5. 租客可以对出租屋进行投诉,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将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意见。

对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严重的出租屋,将取消其出租资格,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分级管理的意义:1. 提高租客居住的品质和舒适度,保障租客的权益。

制定出租房规章制度

制定出租房规章制度

制定出租房规章制度第一条安全管理1.1 出租房房屋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安装消防设备和灭火器,确保房屋内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2 房屋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改动用电设施。

如发现用电设施有问题,应及时报修。

1.3 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明火烧烤等活动。

1.4 居民需配合做好日常防盗措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第二条卫生管理2.1 出租房屋周围环境清洁整洁,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2.2 居民需定期打扫房屋,保持房屋内部整洁,不得乱丢乱放物品。

2.3 不得在房屋内吸烟,宠物需经屋主同意后方可养护。

2.4 卫生间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乱倒杂物,冲洗马桶时需注意使用清洁剂。

第三条公共设施管理3.1 出租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楼梯、门禁等必须健全,保障居民的基本使用需求。

3.2 居民需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3.3 居民需按照规定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滥用公共资源。

3.4 公共设施的使用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在夜间过度使用影响其他居民休息。

第四条社区管理4.1 出租房的居民应互相关爱,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4.2 居民应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在社区内聚众扰乱秩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3 如有矛盾纠纷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不得私自斗殴或诉诸暴力。

4.4 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建设美好社区。

第五条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居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合理处罚等。

5.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多次违规的居民,将被要求搬离出租房,不得再次入住。

5.3 如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居民应配合出租房屋管理方进行调查处置,不得阻碍管理方正常工作。

第六条其他规定6.1 出租房规章制度如有调整或新增,将提前通知居民,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6.2 出租房屋管理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健康。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出租房屋秩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东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租金、维护房屋结构、维修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房东在租赁房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卫生、合法的
出租条件。

第四条租户有权对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要件进行使用,但需按照规定使用,保持
房屋整洁,维护房屋设施。

第五条租户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合规履行租赁义务。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住户的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若发生租赁纠纷,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当对租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租户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周围环境及
邻居利益。

第十条房东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如出租房屋需要进行大规模维修或改造,房东应提前通知租户,并协商解决租
金减免等问题。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妥善管理租户交纳的押金,并在租期结束后及时返还给租户。

第十三条如出租房屋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况,双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保障双方合
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争议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以上为租赁房屋管理制度范本,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根据法律
规定调整完善。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租房的管理制度

租房的管理制度

租房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房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租房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中介机构和租户,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协商等原则。

第四条应建立健全租房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租房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租房市场的管理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租房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六条租房市场参与者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七条出租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出租房屋,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保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清洁、整洁的房屋,并按时收取租金。

第十条出租方不得私自调整租金,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保障租房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和服务,及时解决租户提出的合理需求和问题。

第三章租户责任第十三条租户应当遵守租赁合同内容,按时支付租金,并不得擅自停止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租户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房屋内外的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租户不得私自擅改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规定施工。

第十七条租户不得转租所租赁的房屋,不得有违约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中介机构责任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注册登记,提供合法有效的租房信息和服务。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真实的描述和评估,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租赁双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租赁档案,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租房市场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发布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行为,维护出租房屋的秩序和安全,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房东和租客,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出租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办公室等。

二、租赁合同与责任2.1 租赁合同房东和租客在租赁过程中需书面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物业维修责任等事项,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租金支付租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如需调整,应提前与房东协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2.3 房屋维修责任房东应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维护房屋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租客则应保持房屋的清洁和基本卫生,并承担因正常使用而导致的一般磨损和小修小补。

2.4 违约责任房东和租客在租赁合同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东违约可能面临违约金、赔偿等后果;租客违约可能面临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后果。

三、房屋租赁的管理要求3.1 房屋出租条件房东应确保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出租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登记、房屋结构完好、水电设备正常、环境整洁等。

3.2 房屋日常管理房东应定期进行房屋巡视,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房东应保障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供应清洁水源、电力等。

3.3 安全管理房东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如安装必要的防盗门窗、安全设备等,并时常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3.4 环境卫生管理房东应定期清理房屋内外的卫生,维护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

同时,房东应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清理设施,确保租客有条件进行垃圾分类和正确处理。

四、租户权益保障4.1 个人信息保护房东应严格保护租客的个人信息,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其个人信息。

同时,房东应提供安全的租金支付渠道和保密措施,确保租客信息不被他人获取。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要求1. 出租人必须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2. 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二、出租住宅的规定1. 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2.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三、集中出租房屋的管理1. 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四、居住登记手续1. 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五、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责任1. 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信息资料采集与违法行为查处1.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2. 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承租人的义务1.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2. 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3. 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

八、出租屋治安管理1.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2.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3.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九、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 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2. 出租房屋不得用于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和商业经营活动。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出租市场的监管,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住宅出租市场从事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宅出租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提高租户的居住质量。

第二章出租房屋基本要求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建筑、规划等法规的要求。

房屋内设施设备应安全完好,不得存在漏水、漏电、漏气等安全隐患。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门窗、防盗设备等安全设施应完善。

租户应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更换锁芯。

第七条出租房屋应提供正规的用电、用水设施,不得私拉乱接。

租户应节约用水、用电,防止造成火灾、漏水等事故。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期等内容。

合同中应注明出租方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规定,租户保证安全使用房屋。

第九条出租方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租户应遵守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对租户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如发生火灾、泄漏、停电等安全事故,出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保障租户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人员,保障应急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出租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对严重违法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取消其出租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出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对于加强住宅出租市场的监管,提高租户的居住品质有重要意义。

出租方应认真执行,租户应配合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住宅环境。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一、出租房屋的维护
1、屋主必须保证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2、屋主应确保出租房屋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力求保持空气清新、室
内布置整洁、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有损害居民安全或影响居民正常生
活的行为。

3、屋主应每年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室内及外围的通风、换气、除尘、
消毒等清洁消毒工作。

4、屋主应依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室内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如果发现电气设备情况不佳,应立即召集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维修,以保
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不得使室内电气设备处于损坏状态。

二、出租房屋的安全
1、屋主应确保出租房屋的进出口处,门窗锁具、安全防护设施及时
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便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

2、屋主应安装消防设施,如消防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器、消防灭
火器等,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3、屋主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按照规定组织居民进行一定的消防
疏散训练,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疏散安全。

4、屋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租房屋安全防护。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出租屋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是指通过租赁、承租、转租等经营行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用房,包括单间、单元房、合租房等。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有出租屋、私有出租屋、社会组织出租屋等。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紧急疏散等。

第五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的布局、结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屋的入口、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便于疏散逃生。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设施,如烟感报警器、火灾报警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修。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和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防烟设施等。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出租屋内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第十三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火灾时的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消防防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火灾时烟气不会对出租屋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火灾扑救方法、紧急疏散演练等。

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信的原则,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提供房屋租赁咨询服务。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包括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三)房屋未被列入征收、拆迁计划或者存在其他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三)具备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信用良好。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押金及退还方式;(五)房屋交付及验收;(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五章房屋租赁价格第十四条房屋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

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2、违章搭建的房屋;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4、收、拾废品的人员;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5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5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我镇出租房等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提高房东、“楼长”在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该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_”精神为指导,按照打造“平安____”、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因地制宜的方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扎实推进我镇出租屋管理等级评定考核工作。

二、评定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定对象辖区内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

四、评定内容和标准出租屋等级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三个级别,一个级别用一个星表示,星的数量越多,表示的等级越高。

设置基础考评分____分。

当次被评为“三星”出租屋考核得分必须达到____分(含____分)以上;考核得分达到____分以上不满____分的出租屋评为“二星”出租屋;____分以上不满____分的出租屋评为“一星”出租屋;____分以下的评为整治户,原则上不得出租。

等级的评定按照考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遇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当次评定资格,直接确定为整治户。

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打分表》。

五、评定方法(一)评定主体。

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工作,在____镇出租屋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出租屋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网格责任民警、出租屋服务站代表、村(社区)责任人、(村)社区户管员、出租屋“楼长”等人员组成。

(二)评定流程(1)自评。

每年____月初及____月初,由出租屋“楼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当月____号前完成,自评结果及时交村(社区)警务室。

(2)小组评定。

由出租屋评定工作小组分别于每年的____月中及____月中____开展,当月____日前完成评定工作,评选结果报____镇综治办备案。

具体流程为:先进行前期材料评定,然后____人员到出租屋实地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场告知房东或“楼长”,并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三天,对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将情况反馈至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警务室要____人员对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在村(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确保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居住环境,维护租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将出租屋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出租屋需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第3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主体是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4条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出租屋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出租屋:建筑结构完好,设施齐全,安全设备完备,环境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二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好,设施较齐全,安全设备较为完备,环境相对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三级出租屋:建筑结构一般,设施较为简单,安全设备较为不完备,环境较为脏乱,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四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差,设施简陋,安全设备不完备,环境脏乱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5条根据不同级别的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一)一级出租屋:给予奖励政策,如降低租金纳税额度、提供装修补贴等。

(二)二级出租屋: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政策,如减免部分租金纳税额度、享受优惠利率等。

(三)三级出租屋:要求及时整改,改善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逐步降低租金纳税额度等。

(四)四级出租屋:强制整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四章分级管理流程第6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流程如下:(一)申请评级:出租房屋所有者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评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二)评定审核: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房屋进行评定和审核,判断其级别和合格性。

(三)分级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房屋所有者,并告知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四)整改验收:对于被评定为三级或四级的出租屋,房屋所有者需要进行整改,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住户的自我防灾能力。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增强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住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消防器材应当经过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七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住户不得在消防通道设置隔断。

第十九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向。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维护房东和房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出租房屋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以及租金的收取和使用。

第四条所有房东和房客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依法经营,合理合法地获取收益,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标准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面积、高度、层高、门窗、通风等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经过合法审批,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九条房屋内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和日常生活用品,保证房客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门牌号、出租人身份等信息应在房屋门口显著位置以及入户门上进行标注,确保房东和房客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租金第十一条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支付方式、标准和周期。

第十二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或季度支付等,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租金的标准由房东和房客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租金的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进行支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房东应定期提供租金发票给房客,房客应按时、按期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租金的房客,房东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促和追缴。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十七条房东和房客在租赁房屋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面积和租金等;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等。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期限应明确约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也可根据双方需要进行调整。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租楼房的管理,维护出租房屋的正常秩序,保障房东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租楼房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住宅、商铺等各类房产的出租管理行为。

出租楼房的房东和承租人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房东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提供合格的住房环境;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及时交纳租金,保护房屋财物,不损坏室内设施设备。

第四条出租楼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房东和承租人,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不公平行为。

第五条出租楼房的管理要注重保护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倡节约资源,倡导绿色住房理念。

第二章出租合同第六条出租楼房的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出租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房屋用途、物业管理责任等相关事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出租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有需要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在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九条出租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约定的程序办理迁出手续,清点财物,结清欠款,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租合同需更新或续签时,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约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章房屋维修第十一条房东应按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爱护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防止损坏财物。

第十三条房东和承租人发现房屋内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第十四条房东应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房东要履行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向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指导,指导承租人合理使用住房,保持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承租人要爱护房屋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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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

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2、违章搭建的房屋;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4、收、拾废品的人员;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规范第十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

(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八)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

(二)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五)因不当使用房屋,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及时改正。

(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七)按规定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户籍、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不得阻碍。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各公司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租赁房屋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安检部门、物业部门要定期对出租房屋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安检部门每月检查一次,物业部门每周检查一次,要求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月度检查回访登记表》(见附件7),并盯住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XX公司对承租人实行规模控制、行业限制,采取“四书三表一卡”的管理办法,即: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房屋租赁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一览表、出租房屋明细表、出租房屋月度检查回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承租人安全教育卡》由各公司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发放、监督。

车间、班组出租房屋,由车间主任向专管人员提出申请,房屋出租后协助专管人员抓好“四书三表一卡”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出租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1、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2、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

3、制止无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给予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5、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第十九条承租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1、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更不准有任何破坏房屋结构和房屋基础的行为发生。

2、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3、承租方将房屋转让出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同意严禁转租。

4、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

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5、承租人所租房屋内须根据消防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并服从出租人及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6、承租人所租房屋内因进行非法活动和违反计划生育或因综合治理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7、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及时补登。

(三)及时到现场核实房屋安全状况,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消防、计划生育、卫生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人员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理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基础档案妥善保存。

(三)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XX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考核。

对在管理工作中基础资料规范齐全、定期监督检查评价较高,日常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可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坚持不改的由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XX公司XX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违反有关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处理轻重,XX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前发《关于印发〈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附件2: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附件3:房屋租赁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附件4: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附件5: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6:出租房屋明细表附件7:出租房屋月度检查回访登记表附件8:出租房屋承租人安全教育卡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E:\工作资料\经营发展部.工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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