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五章综述
合同法第15条
合同法第15条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XX年9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国推行。
《示范文本》的推行,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或者对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没有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更没有向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求解释,在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争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示范文本》第15条就是一个例证。
一、《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内容《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争议焦点围绕第15条的争议焦点是: 1、该条规定的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材料是仅指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 2、与上述焦点相对应,出卖人是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供材料,还是同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材料?3、该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仅指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争议的核心是房地产权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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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同法》的适用,理解合同的分类。
• 重点:单务、无偿、实践、不要式、无名、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定义
1、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了解):合同为一 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 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 务。
• 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真正双务合同,双 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 。
• 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 用),但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不 真正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义务不是对 价关系)。如无偿委托合同、无息借款合 同
• (1)双务合同两个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
可成立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 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不能 成立履行抗辩权的。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3.
• 有偿合同双方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一般 的要求。
• 无偿合同的债权人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 4.
• 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来讲比较重; 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比较轻(轻过失免
•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 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 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 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第二节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的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旅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合同本身又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票证的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既为格式合同,又为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按照《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旅客行李的运送是附属于旅客运送的。
二、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旅客的权利义务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4条。
2、限期退票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内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5条。
3、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296条。
4、不得携带或者夹带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二)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8条。
2、按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变更服务标准的退票或者降低费用等义务。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十五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十五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本题考查债的担保。
《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题中,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则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
两项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且本题中明确告诉了甲公司是在一年半之前替丙偿还了贷款,因此他的追偿权还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当然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所以A项应当是正确的。
不当选。
D选项,《合同法》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15条
合同法第15条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法第15条应当被清晰地列入违约责任条款
之中。
具体约定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违约,违约责任的形式和
数额是多少,以及如何衡量和计算损失赔偿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
考虑到违约方是否有补救的机会以及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况等。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需求,结合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违约责任条款,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范本中注明双方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15条的理解和遵守,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高
质量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在合
同起草过程中,我也会耐心解答客户对合同法第15条以及其他法律
条款的疑问,确保客户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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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五章)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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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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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三、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 的、数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 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 法等条款。
引例分析: 甲、乙签订的是承揽合同 中的定作合同,所以应当适用
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 2.了解承揽合同的内容; 3.了解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4.了解定作人的义务及随时解除权。
第十五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五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根据《合同法》第 263 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在 提货的时候支付报酬。服装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原材料 制作工作服,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留置 是留置他人的财产,不能留置自己的财产。因此,服装 公司行使的不是留置权,而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案例15-1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妥善保管的义务 (十)保密的义务 (十一)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案例15-2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租赁合同的更新与终止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三、 租赁合同的分类 四、 租赁合同的形式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 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房屋的权利。 《合同法》第230条确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 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为形成权,其实质系属对出租人 选择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一)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 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权的物权化 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 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 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 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它突破了传统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 物权 化”。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简称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的物。 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一般应为不可代替物以 及非消耗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存的物 为必要。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解释汇总(十五)
合同法解释汇总(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向⾃⼰发出订⽴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个⼀经就成⽴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向⾃⼰发出要约,⾃⼰如果才成⽴合同。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
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只是事实⾏为。
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与⾃已进⾏有关合同的讨论,⽽是明确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个要约邀请。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会被判定为是⼀个要约。
因此,以法律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邀请进⾏规定是⼀个好的办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但价⽬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但是,法律只能对⼀些特殊的少量的⾏为作出规定,⽽⼤量的缔约⾏为不可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许多⾏为是作为要约还是作为要约邀请肯定还将争论下去。
下⾯对本条所规定的要约邀请作必要的说明。
1.寄送的价⽬表。
寄送的价⽬表,⽆论在⼤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根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分析,价⽬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合同,⾃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发送的商品价⽬表,是商品⽣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种⽅式。
这种⽅式当然表达⾏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表⽰就⽴即达成⼀个合同。
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乙方)合同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条款和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及有效期1.1 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合同双方合同目的3.1 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确保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标的4.1 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主要条款和条件5.1.1 甲方应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名实不符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名实不符的基本类型根据实践的总结,名实不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行为(合同)的名称与法律行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实不一致。
由于对法律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或者出于规避管辖的动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名称与涉及的合同约定内容出现差异。
这主要涉及合同解释问题,即如何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至24条规定了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合同内容为准,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来认定。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这种情形在法律属性上系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
值得说明的是,近年来,逐渐产生了多重虚假意思表示的表现形态。
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表示行为,可称之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交易结构不一致的情形。
显然,对于当事人以虚假意思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与“阴阳合同”不同的是,在此种名实不符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仅是一份合同文本,而非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因此,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虚伪意思表示时,存在较大的难度。
为此本条特别指出,应当结合缔约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标的等事实来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据此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验收、保修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该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验收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保修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保修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并承担修复或者更换的费用。
三、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保证。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并承担修复或者更换的费用。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更换,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法第十五条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验收、保修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款也为处理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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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可代替物。 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及其他可 替代物,而非不可替代物。 第二,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 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 人。
二、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 同区别
第一,两者的标的物不同。 第二,两者转移的权利不同。 第三,两者的返还义务不同。
小王临时将摩托车放在小孙家中,由小 孙保管,保管费用100元。若小王来取车 时不给小孙保管费,小孙有权如何维护 自己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一、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一、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 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
特点: (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 合同 (三)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保管人的义务:不得转借、不得牟利, 妥善保管等。
贾某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 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 王某楼下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 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 想一想:王某是否应赔偿贾某的损失?
王某是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 偿。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 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 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三、
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
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 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 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 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 任。
甲的未婚妻送给甲一块手表,价值500元, 甲在远行前托乙保管该手表。一个月以 后,由于乙的弟弟丙考试没有手表,乙 便将手表借给丙使用,丙不慎将表掉在 地上损坏。乙自知无法向甲交代,便将 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丁付款,丁 不知手表是甲的。 1.乙是否违约?2.丁能否取得手表所有权? 3.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二、
寄存人的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二)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 (三)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
一、 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消费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三、 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
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代替物保管 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 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 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 人的保管合同。
小王将三台电视机放在小刘家中,由小 刘保管。保管费用600元。 想一想:1.若小刘出门忘记锁门导致电视 机被偷,则小刘是否应赔偿小王? 2.若暴雨致使电视机被水淹,则小刘是否 应赔偿小王?
某旅客投宿某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 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 箱寄存在饭店服务台,当班服务员清点 了物品。第二天,该旅客凭取物牌取密 码箱时发现已被他人领取。 想一想:旅客与饭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 吗?饭店是否应赔偿旅客损失?
二的保管合同主要是指 动产的保管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 保管人的义务 二、 寄存人的义务
一、
保管人的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标的物 (四)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 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 (六)返还保管物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 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五章
保管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合同法》所规定的保管合同主要是指 动产的保管合同。 如:物品(超市,洗浴中心,宾馆等); 朋友之间的保管;邻里之间的保管;收 费的保管(自行车,摩托车等);将贵 重物品等交予银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