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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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9]9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
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