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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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泰政办字[2015]20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改善劳模待遇,进一步树立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劳模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省部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的发放事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执行。

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

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支付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按国家、省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劳模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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