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野山参等级证书大药房反称消费者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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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野山参等级证书大药房反称消费者调包
来源:大律师网
无锡某大药房在向施先生出售六支野山参时,虚标等级、出具虚伪判定证书,上法庭请求双倍补偿,大药房却提出消费者将野山参“调包”了,近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

施先生于2006年7月到被告处采购了价值3.7万余元的六支“特级野山参”,并取得了出售发票等有关凭据,其间质量书注明:吉林省抚松县颐年堂参茸有限公司慎重确保,品名野山参、等级特级、净含量从11.7克到20克不等;判定证书盖有东北参茸产质量量监督查验测试中心印章,判定成果为生晒山参;产品标价签注明品名山参、产地长白山。

这以后施先生发现,判定证书上的判定单位“东北参茸产质量量监督查验测试中心”底子不存在,并且,根据野山参质量国家标准,野山参最高等级是“一级”,没有质量确保书上所谓的“特级”。

为此,施先生与该大药房屡次洽谈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根据《》双倍补偿其损失7.4万余元。

被告大药房辨称,原告提交到法院的六支人参是移山参,并不是其交给的标的物,原告将被告交给的人参暗中调换了。

被告售给原告的野山参现已查验合格。

判定证书确已不适用,是在原告的一再请求的情况下才出具的。

被告没有,并以为原告有恶意敲诈的嫌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按照原产地域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标准,野山参为天然生善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

生晒野山参分5个规格:一级≥25克,二级≥20克,三级≥15克,四级≥12克,五级≥9克。

被告大药房在出售过程中虚标产品等级,虚拟判定证书,构成对消费者的诈骗。

原告提交法院的人参是否为被告当初交给的原物,因六支人参礼袋、礼盒、防伪封膜均完好无损,原告调包野山参显非易事,一起又供给了完好的买卖凭据,并且被告对其提出的“调包”建议未供给任何依据,在买卖中自身存在诈骗行为,据此应承认该调包现实不能成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49条的规定,法院判定原告将所采购的人参交还被告,被告交还原告采购人参价款并付出该价款的一倍补偿金算计7.4万余元,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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