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范文.docx
应用文-一起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行政处罚的分析与讨论
一起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行政处罚的分析与讨论'一起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行政处罚的分析与讨论1 案例资料案情经过\xa02014年7月11日,苏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王先生来电投诉,反映高新区某诊所没有相关资质为其女友开展人流手术。
2014年7月15日下午,王先生和其女友王某某前往苏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协助调查,讲述了事情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诊疗资料。
2014年7月17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前往该诊所进行突击检查,虽然现场未发现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所需的相关手术器械,但在妇科门诊医师桌上摆放的门诊日志内4月27日、28日、29日均记录有“王某某”的就诊信息,同时,在该诊所收费系统内查到“王某某”截止到检查当日共有三次缴费记录:第一次4月27日5760元,第二次4月28日351元,第三次4月29日351元。
在4月27日的收费明细里,有手术费2880元的收款项目。
通过进一步调查,该诊所负责人吴某承认4月27日为患者王某某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共收取费用2880元。
经核实,该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专业,不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发现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诊所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事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进一步调查取证。
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已于2014年9月05日结案。
1.2 证据材料2014年7月15日患者王某某提供的在该诊所就诊的相关材料和检验:4月27日小便HCG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超声影像报告单复印件一份,27日至29日治疗期间7张现金收讫收费清单复印件一份,该诊所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和5月1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彩超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以及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xa0② 2014年7月17日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现在检查笔录,对该诊所负责人吴某和妇科医师付某的询问笔录,该诊所收费系统“王某某”就诊收费信息查询结果照片2张和妇科门诊日志登记取证照片1张。
[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认定
1、有医生执业资格者依法或私下为他人施行节育复通等手术的,不构成犯罪。
2、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客体除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外,还包括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多表现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非法兼施节育手术,对此,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比较合理。
如果行为人非法行医,专门或主要是施行节育手术的,应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无论何种情形,均不需数罪并罚。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且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破坏计划生育的手术罪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破坏计划生育的手术罪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1999(0)1
【摘要】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增加了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破坏计划生育的手术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总页数】2页(P38-39)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医疗机构;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本罪主体;宫内节育器;新刑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主体分析——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为例 [J], 卢文霆
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主体分析——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为例 [J], 卢文霆;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实习生在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资格问题 [J], 吴婷婷
4.非法行医罪主体论纲——兼论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J], 刘长秋
5.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r——以王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例进行分析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查证,你(你单位)
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超生子女,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支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罚
款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二、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进行避孕手术。
三、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进行思想教育,并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的教育。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缴纳罚款,并在30日内提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医
疗机构进行避孕手术,并提供手术证明。
逾期不进行避孕手术或提
供手术证明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思想教育,并提供相关证明。
逾期不接受思想教育或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你(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逾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未成立的,本处罚决定即告生效。
特此通知。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盖章)年月日。
(签字)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83]法研字第25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3.12.10
【实施日期】1983.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10日[83]法研字第2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件。
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计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
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
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推行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对群众进行普及的宣传和教育,使群众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
因此,对于群众中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但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着重进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停止和改正。
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违。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根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属于二孩家庭。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又生育了一个男孩。
2016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夫妇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张某夫妇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2.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院审理结果1.关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张某夫妇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性。
(2)在执行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四、案件启示1.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2: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卷宗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长期档案分类立案审批表立案机关: [ ] 号第页共页◇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签章):记录人(签章):◇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而通过调取旁证的方法来予以认定违法事实的情形;◇取证人、证据提供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供人(签章):记录人(签章):调查处理意见明。
报告人(签章):年月日告知笔录◇执行告知人、被告知人、受案机关负责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较复杂,可另行制作专门材料或由当事人书面提出。
被告知人(签章):记录人(签章):年月日听证通知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如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送达人、收件人、见证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号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被申请执行人: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 [ ] 号决定,给予其的处罚,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单位)。
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份2.有关材料份页(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编号:注:此证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目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问题的日益突出,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国家的重要政策。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将给大家介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的目录,包括已实施的行政处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已实施的行政处罚1.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内容包括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等。
2.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单位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内容包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等。
3.关于生育保险补助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或单位在计划生育保险补助方面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等。
4.关于婚育登记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或单位在婚育登记方面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等。
5.关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或单位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方面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等。
以上仅是已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这是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规定,包括违法行为的分类、处理程序和力度,以及相关的申诉和复核程序等。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如《计划生育辅导员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也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一起医疗机构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例法律适用探讨
第三部分
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考
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考
关于诊疗行为的认定
在本案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院方辩称是给患者治疗妇科炎症时顺 便取环,应属于妇科诊疗行为。这一说法是立不住脚的。依据《医疗机 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妇产科为一级诊疗科目,下设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等二级科目。
妇科专业与计划生育专业属于并行科目,而非包含关系。笔者认为 凡从事取环这项诊疗技术的均应归类于计划生育专业。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的探讨
法律适用的讨论
针对这一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执法人员产生 不同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建议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适用的讨论
建议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者认为:
加强计生监督业务学习,提升计生监督执法办案能力 目前计生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督员对计生案件的查处缺乏经验, 在认定违法行为、选择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差距。广大计生监督执法人 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今后应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打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 行为。
谢谢!
该条例是计划生育卫生监督专业的专业条例, 从事此类案件处理应首先考虑适用专业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虽然在2004年 修订并实施后法条顺序出现更改,但并不影响其 实施细则的适用;
取环术是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可以 依据此条例及细则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的讨论
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者认为: 医疗机构开展的一切诊疗活动均应以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综合门诊部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分模板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分模板
[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分模板
尊敬的[姓名]:
经过调查核实,您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
依据《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作出了以下处分决定:
1. 变更户籍信息:您要求变更的户籍信息(如配偶姓名、子女信息等)将被变更为实际情况,并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部门报送。
2. 支付罚款: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您需支付罚款[X]元(大写:[人民币大写金额])作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3. 限制子女入学: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您所违反的计划生育政策将导致您的子女在未满足相关条件时无法入学。
4. 取缔非法孕育活动:根据《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规,相关非法孕育行为将被取缔,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请您在收到此处分决定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局缴
纳罚款,并办理变更户籍信息等手续。
如您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提醒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至关重要,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望您认真对待此处分决定,并遵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我局联系。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XX计划生育局
日期:[日期]。
违法计划生育检讨书范本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违法计划生育的检讨书。
作为一名党员,我深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社会风气。
为了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现将有关情况及检讨如下:一、违法事实我承认,我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了一个孩子。
在得知怀孕后,我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最终导致了超生的事实。
二、错误原因1. 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不足。
我虽然知道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实际生活中,对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导致我在面临生育问题时,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政策。
2. 思想观念落后。
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多子多福,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导致我在生育问题上没有从大局出发,忽视了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
3. 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我过分关注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没有正确处理家庭与国家的关系,导致我在生育问题上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政策。
4. 组织观念淡薄。
作为一名党员,我没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在家庭中起到带头作用,对组织安排的学习、宣传活动参与度不高,导致我对国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
三、反省与认识1. 我深刻认识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社会风气。
我对此深感愧疚,决心从思想根源上彻底反省,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 我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作为一名党员,我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
3. 我认识到,家庭与国家的关系密不可分。
在家庭生活中,我应该关心国家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家庭和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整改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坚决不再超生。
2. 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政策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3. 积极参加组织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组织观念。
4. 在家庭生活中,关心国家利益,关心社会风气,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家风。
杀害胎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杀害胎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名孕妇在怀孕26周时,因个人原因,通过非法手段终止妊娠,并导致胎儿死亡。
该事件发生于202X年X月X日,地点为某市。
孕妇名为李某,年龄28岁,职业为自由职业者。
李某在未经医生指导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服用药物,企图堕胎。
最终,胎儿在药物作用下死亡,李某被警方逮捕。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堕胎属于犯罪行为。
特别是当胎儿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发育,如本案中的26周胎儿,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生命特征,非法堕胎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伦理道德分析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拥有生存的权利。
尽管胎儿尚未出生,但其生命价值不容忽视。
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在社会公众看来,这种行为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四、医学角度分析从医学角度来看,怀孕26周的胎儿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生理结构,通过非法手段终止妊娠,不仅对母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也对未出生的胎儿构成了致命的伤害。
此外,非法堕胎手段往往缺乏专业医疗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增加了感染和并发症的风险。
五、心理学分析李某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心理因素。
可能包括对怀孕的恐惧、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对个人自由的渴望等。
这些心理因素可能导致她在没有充分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了非法堕胎的决定。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除了法律制裁外,还应关注涉事者的心理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社会影响分析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对涉事者个人造成了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它引发了公众对生命权、生育权和女性权益的广泛讨论。
同时,也暴露了社会在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普及方面的不足。
七、预防与对策建议为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性教育和生育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健康的认识。
2. 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妇解决心理问题。
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讨书。
首先,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为自己给组织、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愧疚。
我名叫XXX,是XXX单位的一名员工。
由于我未能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于XX年XX月生育了第二胎,给组织、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现将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及原因、教训和改正措施汇报如下: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1. 违反规定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应当只生育一胎。
然而,我却未能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在未取得相关生育证明的情况下,于XX年XX月生育了第二胎。
2. 未及时上报:在生育第二胎后,我并未及时向单位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导致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受到影响。
3. 影响家庭和谐:由于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1. 对国家政策认识不足:我未能深刻认识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全面,导致我在生育问题上产生了侥幸心理。
2. 缺乏法律意识:在生育问题上,我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做到依法行事,从而导致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3. 家庭观念和责任感不强:我未能正确处理家庭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对家庭责任感不强,导致我在生育问题上缺乏自制力。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训1. 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 增强法律意识: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事,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我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家庭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为家庭和社会作出贡献。
四、改正措施1. 主动接受处理:我自愿接受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我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职等。
2. 退赔经济损失:我愿意承担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单位和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贾兰非法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案
「案情」被告人:贾兰,女,53岁,江苏省江宁县人,系江宁县周岗镇长干行政村卫生员。
1995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兰在任本村卫生员期间,没有取得计划生育手术上岗证,但曾多次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
周岗镇钱家行政村村民刘某某(女,29岁)因上节育环后身体不适,1995年1月11日中午在母亲孙某某陪同下找到贾兰,私下塞给贾兰100元钱,请贾兰帮她取出节育环。
贾兰推辞不过,于当日下午1时许在医疗室自己的办公桌上,用自制的铜丝钩子等工具,私自给刘某某摘取节育环,致使刘某某子宫穿孔大出血,导致重度失血性休克。
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刘某某被先后送往周岗镇卫生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
案发后,贾兰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江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他人摘取节育环,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考虑到被告人贾兰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兰有期徒刑三年;注射针筒一根、自制的铜丝钩子一根,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评析」这是一起乡村医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取节育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
对被告人贾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名乡村医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导致刘某某死亡,属于一级重大医疗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自制工具非法为妇女摘取节育环,造成妇女刘某某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违反计划生育检讨书范本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讨书。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国家和组织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对家人、同事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此,我郑重地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决心以此次错误为鉴,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一、检讨内容1.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承认,在过去的某段时间里,我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了第二个孩子。
在得知怀孕后,我没有及时向单位、社区和相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导致超生事实发生。
2. 未履行相关责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然而,我却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好相关责任,给单位、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3. 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的错误行为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子女的教育、成长带来了诸多不便。
同时,我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产生原因1. 思想认识不到位我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不够深刻,没有充分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命运的大事。
在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超生问题不会对自己造成太大影响。
2. 责任意识淡薄在家庭、工作和生活中,我没有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对国家和组织的要求不够重视,对家庭和社会的承诺没有履行好。
3. 法制观念不强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全面,法制观念淡薄,未能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改正措施1. 深刻反省,提高认识我将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提高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主动承担后果,积极整改我将主动承担超生行为的后果,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因超生给家庭、单位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同时,我将主动接受组织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3.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我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努力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的公职人员。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应如何认定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应如何认定
梁春程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7)002
【摘要】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沪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9年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
2010年5月20日,被害人何某至犯罪嫌疑人徐某开设的非法诊所内,要求徐某为其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
犯罪嫌疑人徐某在为何某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时,因操作不慎致取环工具刺入何体内,造成被害人何某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总页数】4页(P135-138)
【作者】梁春程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明知没有履约能力骗取款物用于高风险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不宜对非法用工单位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3.银行工作人员基于非法目的出具瑕疵存单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与张怡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4.医院医生炒更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定何罪
5.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法取卵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了许多不孕不育家庭解决生育问题的希望。
然而,在试管婴儿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开展试管婴儿手术,甚至非法取卵,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围绕非法取卵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非法取卵的定义非法取卵,是指未经患者同意,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对患者进行取卵手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秩序,扰乱了医疗市场。
二、非法取卵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取卵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的范畴,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取卵,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2)多次非法取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3)非法取卵过程中,故意对患者造成伤害的;(4)非法取卵过程中,造成患者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许可证:(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3)使用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材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6)未按照规定报告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非法取卵的行为属于上述第(1)项、第(3)项和第(5)项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非法取卵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佛刑终字第508号
原公诉机关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司慧莲(又名司惠连),女,1964年6月7日出生于xxx省宿松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宿松县洲头乡六号村直坝组, 8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黎,xxx万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 11月11日作出()南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司慧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人民法院认定,自开始,被告人司慧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到非法经营的南海市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进行行医, 8月9日上午,被告人司慧莲在没有确诊病人另某某、孙某某属输卵管妊娠的情况下,非法为另、孙进行药物流产后的清宫手术,致另、孙术后大出血,造成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反映其接受被告人的清宫手术后,下腹部涨痛,难忍而要求转院;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孙某某到大军营门诊部接受清宫手术后转到盐步区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另某某接受被告人的清宫手
术后,见妻子脸色越来越苍白,妻子称心闷、腹痛难忍,但被人及大军营门诊部不同意转院治疗而报警,后来便强行将妻子抬出该门诊部而转到盐步区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曾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为两名妇女做手术,后该两名妇女转到盐步区医院,其中一名妇女死亡;5、盐步区医院关于抢救另某某、孙某某的病历;6、另某某、孙某某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另某某属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死亡、孙某某属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7、南海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及其全体人员均没有登记注册,也无资格为他人做药物流产等计划生育服务项目;8、南海市工商行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没有登记注册;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10、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实事发后大军营门诊部分别赔偿给孙某某14500元、另某某的家属1635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南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慧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一人身体健康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同造成死者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该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司慧莲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王黎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一、原审判决定罪有误;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三、被告人所实施的清宫手术并非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四、请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