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 理 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ECL.DS.2008-002A1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2.1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2.1.1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2.1.2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 前述2.1.1中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2.2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4) 代理;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 销售产品、商品;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六条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七条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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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2、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相同或类似交易条件下的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的集团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保护股东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确立本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资金、知识产权等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及其旗下所有公司的所有内部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集团相关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本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集团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集团董事会。
第二章实施机构第八条本集团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九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本集团董事会指定,并定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来自不同部门,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内部程序和工作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三章关联交易政策第十四条本集团应当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方式、对象、比例和审批程序等。
第十五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或涉及风险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当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保证信息透明。
第十七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对涉及风险的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章关联交易流程第十九条本集团内部各部门应当公开说明其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
第二十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或“35号文”),同时废止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以下简称“(2016)52号文”)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以下简称“(2017)52号文”)(以上统称“旧办法”),新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
现本所律师,通过对新旧办法进行梳理对比,总结要点如下:••一、关联方范围大幅调整••24号文对关联方之划分是以股权和经营权作为区分标准,但35号文以“关联法人和其它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作为区分标准。
在关联方认定上,新办法有较大幅度的拓宽(详见附图):••一是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关联方范畴。
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关联方,保险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方。
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X公司非Y保险公司之股东,但通过人员委派等方式能够在财务和经营上实际控制Y公司,按照旧办法非关联方,但按照新办法则属于关联方。
••二是将“实施重大影响”与“控制”一并纳入关联方判断标准。
新办法新增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1]、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董监高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自然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保险公司董监高之近亲属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一是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
《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是科学制定监管指标。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三是加强穿透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
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四是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
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
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监管职能。
《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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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关联交易的相关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审批 总经理提交的关联交易事项,并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制订关联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和程序,并负责对其权 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确认;负责对关联交易报批程序的审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发生 的交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本办法所述程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如在关联人或关联交易的识别上存在困难 或分歧,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
第二十条 关联人名单的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汇总关联人初步名单; (二)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拟订名单(或修订稿)草案; (四)董事会办公室会签; (五)分管领导审核; (六)总经理审批; (七)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动情况及时 告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备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使用关联人名单。如发生有关信息 不当外泄,公司将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 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 有利于公司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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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程序。 (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授权范围之内决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超过总经 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审批同意之后,还须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将关联 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做出事前认可的意见后,董事会办 公室应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独立董事还须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也需 提交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如果需要可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1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外部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 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一般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应 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 对拟发生的交易,业务主办单位(指交易涉及的主办职能部门或控
股子公司)应仔细查阅务程序上报其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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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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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
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但不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不论金 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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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十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关联人确认的具体工作,应按既定的规 范格式及时制订、修订关联人名单,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经过公司批准的关联人名单以书面方式向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布。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等。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第四条 关联交易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联人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的界定;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 (五)关联交易的统计; (六)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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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根据需要提请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事先认可、董事 会审议时发表书面意见,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并报告监事会;组织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负责 关联人名单的发布;负责在关联交易运行过程中提供所需的协调、 支持。 (二) 关联交易的主办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初步确认,并根据相关规定履 行报审程序;负责本单位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告。 (三)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拟订关联人名单;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合规 性审核,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确认关联 交易,并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审批程序等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四) 经营管理总部负责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 行审核。 (五)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审核子公司关联交易的会 计核算,并就关联交易的会计定价依据、价款支付等事项出具审核 意见;负责对关联交易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负责关联交易数据的统 计、汇总和发布。 (六) 审计总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 (七) 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核会签(如需)。 第十六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报批、运行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