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义-第1章2013-09-03
担保法讲义-第1章-09-03
第一章担保法导论本章导读: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是《物权法》和《担保法》。
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价值性。
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的功能。
对担保进行分类认识有助于深入理解担保制度的内涵。
对于担保的设立应注意掌握设立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担保当事人。
担保的效力是担保制度的核心,应从担保对担保权人和对担保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去理解。
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其所担保的是担保权人追偿权的实现。
对于反担保应注意对反担保的方式以及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的掌握。
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与担保法(一)担保的概念广义的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保证,如对刑事被告做出的保外就医的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一般是指对债的担保,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包括债务人的信用。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增强和补充。
(二)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简而言之,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担保法,是指以担保命名的法律。
我国不仅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其他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担保制度,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正因为有了《担保法》,我国不仅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也有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三)担保法与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担保法》培训讲座
7、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
(二)无效担保合同的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 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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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 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责任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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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三)金钱担保:
1、定金;2、押金。其中,定金是双向 的,而押金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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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担保立法的构成
(一)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七章96条。 (二)物权法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法律知识讲义2009年7月29日主讲人:陈怀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一部在具体讲解担保法之前,首先对中国担保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对于担保法在农村信用社的适用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等做一些简单的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大家在学习担保法时有一个背景知识。
担保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是和公法对应的概念,公法是以公共权力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等。
私法主要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包括民法、劳动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担保法是民事法律的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只占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小部分,不是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在农村信用社,担保法知识掌握的好坏,对信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说它不可或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要服务经济发展,财富是通过交易得以创造,所以要鼓励交易,也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民事法律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为主要存在依据的,而担保法恰恰是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息息相关,担保就是为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二是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有所不同,民事交易不发达,“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过着自给自足的日子,即便有一些交易,也是“养鸡下蛋换个油盐钱”,真正的广泛意义上的交换并不常见。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担保法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使整个国家、公民、企业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而形成了担保法作用被放大和担保泛滥的局面,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要有担保,甚至在商业银行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应当”的,而且,抵押和质押为所有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式的首选,这样造成借款人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条件严格,手续烦琐,银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局面,双方互相抱怨。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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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抵押担保2.1.1 抵押权的设定2.1.2 抵押权的实现2.1.3 抵押权的消灭2.2 质押担保2.2.1 质押权的设定2.2.2 质押权的实现2.2.3 质押权的消灭2.3 保证担保2.3.1 保证责任的范围2.3.2 保证的期限2.3.3 保证的免除2.4 定金担保2.4.1 定金合同的成立2.4.2 定金的交付和退还2.4.3 定金的适用范围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3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4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5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4.3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4.4 担保物权的竞合4.5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期限5.3 担保责任的免除5.4 担保责任的转移5.5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冲突解决6.1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类型6.2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6.3 担保物权冲突解决的方式6.4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竞合与冲突的案例分析第七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7.1 司法解释在担保法适用中的作用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要点7.3 司法解释在解决担保纠纷中的运用7.4 最新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的影响第八章:担保法的国际私法适用8.1 担保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8.2 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8.3 我国关于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4 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在担保法适用中的参考第九章:担保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9.1 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9.2 金融担保的种类与特点9.3 金融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4 金融担保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第十章:担保法的立法趋势与完善建议10.1 担保法立法的历史与发展10.2 当前担保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0.3 担保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10.4 完善担保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方式的详细理解和应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担保法的核心内容,学生需要深入理解每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实现和消灭过程。
第一章 担保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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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设立
担保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设定担保关系。 如前所述,担保有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之分。法 定担保无须当事人设定,而约定担保须由当事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设立。当事人协商设立担 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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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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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的发生根据,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的成立条件及内容存在着不同。 1.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设定的 担保。 2.法定担保(优先权、留置权)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条件、当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留置权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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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 所能适用的领域。 《担保法》第2条、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条规定, 只要是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无论是合同之债, 还是非合同之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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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
(四)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 根据担保方式的种类,担保可分为单一担保与混 合担保。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们担保债权受 偿的功效以及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要求不同。 单一担保是指由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由两个以上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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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不得行使的情形: 条 不得行使的情形:17条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第六条 保证的概念: 特征: (一) 特征: 1、是一种人的担保; 、是一种人的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 、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保证 (二)保证人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三)流质契约禁止原则 (四)质押范围 (五)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六)质权的实现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二、权利质押 质押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二)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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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或物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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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l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依
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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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担保的情况
l 仅限于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 实现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
到期后,电子元件厂仍无能力还款,银行遂以电子元件厂、
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机械厂承担担保责任, 代替电子元件厂返款。
机械厂辩称:“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未通告担保方(机 械厂),故本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称:“约定97年2月15日前还款,现推至97年8月15日 还款,此时还不上,也说明2月15日也还不上,故担保人应承担 担保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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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
l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 为什么?
l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l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 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l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 如何界定?
l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l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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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为什么?
l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 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担保法1
五、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金钱。 定金与订金、订约金、留置金、担保金、 押金、保证金等 1、因定金合同而设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 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支付可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 前。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
(三)保证责任与保证方式 1、 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 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
3、不同保证方式下的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不能履行债务”--客观不能 指:其担保的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 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保证人抗辩权的例外:担保法第17条
对标的物得处分 抵押人可以继续 对抵押物占有、 使用、收益。
质权
必须转移占有。 质权人不能对质 押物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
第三讲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为担保物权。 2.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3.留置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包括:承揽合 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案例1: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 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 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 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 为15万元。甲到期未履行债务。 问:乙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案例2: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 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 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 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 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 无力还款,乙银行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 甲得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 问:乙银行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无责任情况
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大多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 进行抵押的动产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抵押物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 清偿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 等方法实现。
•
• • •
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担保是一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属之债, 它的存在是以它所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担保一旦成立,便在参 与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某种权利 义务关系,借助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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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二、保证
• (五)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2、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概念 • 保证期间内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保证期间的确定 •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 注意: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银行债权保护
《担保法》
14担保法培训Fra bibliotek二、保证
• (六)人保、物保同在情况下保证责任 的确定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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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二)分类
•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分为:
– 人的担保
• 保证
– 物的担保
• 抵押、质押、留置
– 钱的担保
• 定金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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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二)分类
•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基本担保方 式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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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三)担保法律关系
1、(1)广义的: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
债权人
主合同关系
《担保法》培训
《担保法》
担保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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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担保概述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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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一)概念及功能
• 概念 • 功能 • 各种担保形式在我行金融业务中的广泛
应用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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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二)分类
• 民商法理论上的分类 : 一般担保、特别担保
• 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分为: 法定担保、约定担保
• 根据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分为: 债务人担保、第三人担保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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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
五、案例
《担保法》
担保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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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 1、担保人未经审判,不得直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其财产
担保法讲课内容
担保法讲课内容第一章、担保法概论一担保法的作用。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二担保的分类及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由此可见,根据标的的不同,担保法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第三人保证)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担保。
(定金)三担保法的原则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反担保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五、对外担保。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一、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一般保证,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已公司偿还,银行只有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后,法院并对甲公司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公司仍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这种情况下,已公司才承担保证责任。
但《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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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担保法导论本章导读: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是《物权法》和《担保法》。
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价值性。
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的功能。
对担保进行分类认识有助于深入理解担保制度的内涵。
对于担保的设立应注意掌握设立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担保当事人。
担保的效力是担保制度的核心,应从担保对担保权人和对担保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去理解。
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其所担保的是担保权人追偿权的实现。
对于反担保应注意对反担保的方式以及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的掌握。
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与担保法(一)担保的概念广义的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保证,如对刑事被告做出的保外就医的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一般是指对债的担保,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包括债务人的信用。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增强和补充。
(二)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简而言之,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担保法,是指以担保命名的法律。
我国不仅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其他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担保制度,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正因为有了《担保法》,我国不仅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也有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三)担保法与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为促进融资,发展经济,特别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增加规定了:①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③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质押;④应收帐款可以质押。
(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为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安排,《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实现担保物权: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
后一种为新增加的内容。
(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分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规定:①当事人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担保财产受偿,担保财产不能满足债权的,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③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首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从保护债权人意思自由出发,《物权法》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转让。
此外,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还对最高额抵押权中确定债权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为充分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对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人受偿。
(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留置权原则上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
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则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而且企业之间的留置,还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担保制度产生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在近现代得以最终确立。
随着人类需要而逐渐成长,担保制度形成了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具体担保形式。
我国历史上关于担保制度的首次系统性立法,是在1929至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前,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债权担保的问题。
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担保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
纵观各国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在以下两方面有突出表现:(1)制度功能日益多元化。
呈现出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趋势。
一方面,担保制度的功能由纯粹的债权担保向融通资金转化。
另一方面,担保制度由重视担保功能向注重发挥物的效用转化。
(2)担保类型日趋多样化。
古代社会的担保物一般都是指不动产。
例如,在罗马法中最初仅有信托、质权(占有质)和抵押(非占有质)三种物权担保类型。
中世纪以后,逐渐形成了动产抵押权、未获支付的卖主留置权等担保形式。
到了近代,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财产的形态不断丰富,证券、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物。
三、担保的性质(一)从属性。
担保的从属性是指为确保相应的债权得以清偿而成立的担保,以债权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债。
主要表现为: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移转上的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二)补充性债权人依照担保所取得的担保权,只有在担保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担保请求,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或取得担保的利益。
(三)价值性担保的价值性是指以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为宗旨的担保,追求的是物的价值,而不是物的用益。
因而,有人称担保权是一种价值权。
四、担保的功能《担保法》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促进资金融通(二)促进商品流通(三)保障债权的实现(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节担保的方式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担保标的物为标准,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权提供的担保。
物的担保,通常又称为担保物权,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类型。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同第二,标的不同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以担保设立的根据或设定方式为标准,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自行订立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定担保是指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直接对某些特别的债权规定的担保,如优先权;另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担保成立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该种法定担保就自动成立,如留置权。
三、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以法律规定的适用类型为标准,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优先权。
非典型担保是指虽具有担保的作用,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其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票据保证等。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以提供担保的主体是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为标准,担保可分为债务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
债务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合同履行的保障的担保方式。
第三人担保是指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财产提供的担保。
五、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债的特别担保,是指根据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的履行的保证。
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主要区别有:第一,发生的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主体不同。
第三,客体不同。
第四,内容不同。
第五,效力不同。
第三节担保的设立一、担保设立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协商一致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二、担保设立的方式担保可以采用两种设立方式,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合同而设立的三、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范围(四)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担保标的是担保合同的必要条款。
如果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采用两种方式补正其效力:一是事后补正,二是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担保当事人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
(一)担保权人担保权人就是指主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担保权人。
(二)担保人担保人即担保财产的所有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担保的人。
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是第三人。
担保人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
(4)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担保设立的时间第一,担保和债权同时设立。
第二,债权成立后设立担保。
第三,债权成立前,设立担保。
第四节担保的效力一、担保效力的概念担保一经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担保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