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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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及要求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限省中心受托银行范围,下同)。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的,需携带离(退)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①承租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住房租金缴纳票据等。②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户口簿、单身声明,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明。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西安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审批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21号)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4〕61号)四、办理条件1. 新设立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以前未办理开户的须予以补办;2.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基本账户、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注意事项: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

3.经办人提交申请资料时注意附带电子版文档。

4.单位及个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单位账户设立:1.单位经办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分中心或下设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单位经办人持已审核汇缴清册及汇缴书,到缴存银行缴款,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和首月汇缴业务。

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经办人提供申请材料到所属中心管理机构办理:在市本级开户的单位,到中心归集处申请办理;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到各自分中心申请办理;在区县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到各自管理部申请办理。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1 参保条件。

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条例,参保条件包括: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稳定就业的单位职工,以及自行创业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职工。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1.2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因个人、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3)因个人、配偶、子女入学需要支付的教育费;(4)因个人、配偶、子女的残疾需要支付的残疾费;(5)支付住房贷款利息;(6)租住住房;(7)因离休、退休、下岗、失业等原因需要支付的住房租金。

二、提取流程。

2.1 提取申请。

在满足提取条件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医疗证明、教育费用发票等。

2.2 材料审核。

人力资源部门会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并且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 中心审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一步审核提取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能够顺利提取公积金。

审核通过后,中心将通知相关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2.4 资金划拨。

银行收到资金划拨通知后,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将公积金提取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2.5 提取完成。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指定渠道,查询到公积金提取款项已经到账。

提取流程至此完成。

三、注意事项。

3.1 提取时限。

公积金提取的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所在单位和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提取时限内,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提取进度。

3.2 提取额度。

不同类型的公积金提取有不同的额度限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提取申请。

同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3 提取记录。

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之需。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一、保险基数1.养老、失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1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7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二、保险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

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市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扩大宣传教育,集中整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段先念西安市副市长副组长:李小六市政府副秘书长薛华锋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成员:刘晓民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富琴市劳动保障局副巡视员王学超市建委副主任吴胜利市外经贸局副巡视员周贻佑市审计局副巡视员胡建新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军昌市工商局副局长马洛生市质监局总工程师崔林市房管局副局长许一双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民生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明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贾生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益民曲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何亮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副主任逯雁春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张信祖市地税局副局长高伟市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程兴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薛华锋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未在城市范围内或周边30公里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首套住房。

2. 购买二手住房:未拥有住房且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二手住房。

3. 支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且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住房装修。

5. 养老入住:年满60周岁并具备一定收入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院入住等相关费用。

三、提取方式1. 自助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提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银行柜台提取:职工可前往指定银行柜台提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3. 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金额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

2. 购买二手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20%。

3.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70%。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装修费用的50%。

5. 养老入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养老院入住相关费用的50%。

五、提取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西安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如下:
1. 贷款对象:西安市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必须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且有一定的缴存年限)。

2. 贷款用途:首套购房、二次购房、个人住房装修、住房租赁和集体用房转为个人所有等。

3. 贷款额度:
- 首套购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 二次购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 住房租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 集体用房转为个人所有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4.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确定。

一般情况下,首套购房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

5.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和按期付息等方式。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为参考,具体的贷款政策和额度还需根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为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

链接网址:/xxgk_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 wbtreeid=1059&wbnewsid=2461(西安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内容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

凡下列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一)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五)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立案第五条公积金中心通过工作检查、职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初查:1.初查时,承办人员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初查时要做好《调查询问笔录》(附件一),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知识竞赛选择题

知识竞赛选择题

知识竞赛选择题西安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题目及选项一、单项选择题1.国务院在()年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A.1994B.19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A.1998,2000B.1999,2002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在职职工B.管理人员4.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A.可以B.应当5.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A.5%B.3%6.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举报。

A.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B.人民法院7.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A.还包括B.不包括8.《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年公布实施。

A.2002年B.2007年9.国有企业“离岗退养”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A.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B.必须足额缴纳10.新设立单位应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A.设立之日起30日内B.设立之日起20日内1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A.办理完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B.办理完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1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成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流程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2、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4、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三、西安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1、商业贷款的购房: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书面提取申请(或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名);③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原件及复印件;⑤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即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贷款购房: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书面提取申请(或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名);③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借据(即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⑤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即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及流程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及流程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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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西安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1. 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 申请时限:自购房合同签订(网上备案)或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3.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提取流程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有)、子女出生证明(如有)、父母身份证明(如有)等。

2.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携带上述材料到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3. 审核提取材料:工作人员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4. 提取资金: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提取人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已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

如未备案,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等材料。

2.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时,提取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

3. 提取公积金时,提取人需确保本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已连续缴存满6个月。

4.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时,提取人需确保本人无其他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5.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时,提取人需确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或首付款金额。

总之,凭借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是西安市民购房资金周转的重要途径。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过程中,市民需注意以上事项,确保提取顺利。

同时,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持续优化提取流程,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则(合集8篇)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则(合集8篇)

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那么〔合集8篇〕篇1:西安放宽公积金政策细那么 25日起施行的“楼三十条”及其后推出的施行细那么,通过放宽公积金政策和住房信贷产品,进一步加大了对本地居民及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购房信贷支持,极大地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购房需求。

目前,我市已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3479户、金额12.8亿元。

组合贷款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置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缺乏局部由银行商业性个人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贷款形式,集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和商业贷款额度高的特点于一身,既降低了职工购房本钱又可满足购房者的额度需求,对促进西安房地产市场安康开展、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想贷款100万元,可公积金没有那么高的额度,好在有组合贷款这种方式,解决了我的购房难题。

”市民李先生最近刚刚买了新房,不仅足额用上了自己的公积金,不够的局部还以商业贷款的形式进展了补充,对他来说真的是“两全其美”。

据统计,目前我市共审批发放组合贷款801户、金额3.4亿元。

建行陕西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等12家银行,均可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相关阅读:住房公积金提取详细流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迫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查询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展查询。

为方便市民查询,目目前除外其它各地(个别除外)均已实现公积金网络查询。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根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方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1. 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才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5. 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西安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西安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西安五险一金最低标准西安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年来,西安的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人才前来发展。

而在西安工作的人们,除了关心工资水平外,对于五险一金的政策也格外关注。

那么,西安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的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西安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不仅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也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支持。

对于养老保险,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6%,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8%。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0%,失业保险为职工工资的1%,工伤保险为职工工资的0.2%,生育保险为职工工资的0.8%。

至于住房公积金,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最低缴存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3%。

在了解了各项保险的最低缴纳比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具体的数字。

以西安市的平均工资为例,根据西安市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7元。

按照最低缴纳比例计算,养老保险的最低缴纳额为11409.12元,医疗保险的最低缴纳额为7130.7元,失业保险的最低缴纳额为713.07元,工伤保险的最低缴纳额为142.61元,生育保险的最低缴纳额为570.48元,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额为5704.56元。

这些数字,也就是西安五险一金的最低标准。

当然,这只是最低标准,实际上,很多企业和单位都会按照更高的标准来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因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福利,也是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西安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种保障,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支持。

希望各位职工能够关注自己的五险一金情况,同时也希望企业和单位能够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挂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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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03-08 作者:来源:点击数:13017(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HT3F〗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实行一厅式办公。

第十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部核算;(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在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分中心、管理部履行下列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八)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分中心履行下列特别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一)在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二)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四)提出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发生呆账时,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HT3F〗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必须首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使用,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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