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0]1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5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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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现就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共公益,完善体制机制。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转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要求,完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和激励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调整、盘活医疗卫生资源存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健全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公平和可及性。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对及时掌握报告灾情险情提出要求。
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和管理职责,是构建全国灾情险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和具体实施者。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面临人员更替、工作进展不平衡、能力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应急管理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灾情险情报告系统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专兼结合、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立足实际、统筹相关资源,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适应新时代灾情险情管理发展需求的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各级灾情险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建立覆盖全市的“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居民小区(村民小组)”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确保2021年汛期前全市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有1名灾害信息员,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管理灾情险情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6]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2.0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2月4日附件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上海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规定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按:2018年1⽉28⽇下午,⽹友电话1731781**59咨询,上海市企业职⼯因病死亡家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现将上海市有关规定收集于后,供有需要的⽹友阅读。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上海市职⼯⾮因⼯死亡待遇规定》职⼯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退休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的企业职⼯平均⼯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的,为死者本⼈⼯资6个⽉;供养2⼈的,为死者本⼈⼯资9个⽉;供养3⼈或3⼈以上的,为死者本⼈⼯资12个⽉。
上海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2011-11-30)问:⼀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岁!于去年九⽉应聘于上海市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学分校任教师,聘⽤合同⼀年⼀签⼜于今年九⽉续签了⼀年即于2012年9⽉1⽇⽌,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2011年11⽉12⽇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千五百⽶之外不慎掉⼊河⾥被淹死!经警⽅认定为⾃⼰溺⽔⽽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该男⼦为⾮因⼯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块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标准为2个⽉本企业平均⼯资;如为实⾏⼟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再增加50%;2、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的,为6个⽉;供养直系亲属2⼈的,为9个⽉;供养直系亲属3⼈或3⼈以上的,为12个⽉;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起,标准调整为每⼈每⽉425元;如为孤⾝⼀⼈的,可增加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4•【字号】沪府办[1997]26号•【施行日期】199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市劳动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再就业,现对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提出如下意见:一、特困人员范围本意见所指需要重点帮助的特困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丧劳特困人员,另一类是再就业特困人员。
(一)丧劳特困人员是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内的丧劳特困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丧劳人员。
具体按下列标准掌握:行业,指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困难企业,指1996年亏损,1997年继续亏损的企业;丧劳特困人员,指困难企业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家庭又符合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人员;经过失业登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丧劳特困人员由困难企业排出名单,经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劳动局和再就业办公室认定、汇总。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由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4.10.08
•【字号】沪财行[1994]81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行[1994]81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二年多来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的实际情况。
我们重新制定了《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本市各类社会团体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工
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
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
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各区县历史老案平反人员生活费缴款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各区县历史老案平反人员生活费缴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沪民救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各区县历史老案平反人员生活费缴款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2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历史老案错误处理人员平反后善后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历史老案错误处理人员平反后善后安置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9〕38号)文件规定,历史老案纠错人员中原无业人员退休金和生活费所需经费由本市财政部门分级负担,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为使发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4年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负担的历史老案纠错人员生活费核定预算通知你们,请务必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款项解交上海市民政局(具体详见附表)。
名称:上海市民政局银行帐号:310066661018170068767开户行:交通支行上海分行附件:1.2014年历史老案纠错人员经费月定额2.2014年各区县财政解缴经费汇总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4月2日附件12014年历史老案纠错人员经费月定额一、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基本退休费:900元退休人员补贴:2620元(沪人社资发〔2013〕21号人均增加300元)福利费:140元医药费:340元业务费:63元每人每月合计:4063元二、享受非退休待遇的人员:生活救济费:1050元医药费:180元临时救济费:60元业务费:31元每人每月合计:1321元附件22014年各区县财政解缴经费汇总注:垫支款为2014年元旦春节一次性节日补助,退休人员人均100元,救济人员人均300元;退休人员2013年1月起每月人均增加养老补贴300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22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现就本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散居孤儿参保及费用散居孤儿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学校就读、入园(所)的,可在居住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费用本市机构抚养孤儿统一由机构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将个人缴费资金划转到医保部门。
三、补助资金渠道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机构抚养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医疗保险支付外的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联系,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孤儿参保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沪民救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101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退出低保的家庭,在办理退出低保停止救济的手续后,按“救助渐退”办法的计算标准,重新核算后将应予扣除的低保金累计总额,一次性发给。
(二)对低保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而退出低保的家庭,在办理退出低保停止救济的手续后,按“救助渐退”办法的计算标准,重新核算后将应予扣除的低保金累计总额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二、计算方法低保金累计总额的计算,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59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9号)的规定时间、方法进行计算。
三、其他事项(一)在享受低保金渐退办法给予照顾期间,仍可享受低保家庭的有关政策,但不纳入低保统计范围。
(二)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家庭,如果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救助,原来发给的“救助渐退”补贴部分按实际家庭人口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同时,不能再次重复享受“救助渐退”政策。
四、以上规定调整以后,原操作程序不变,逐月退出的标准不变,资金渠道不变。
本通知从2004年1月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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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14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8〕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