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京国资农[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日京国资农(199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登记局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登记局(以下简称“登记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登记局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登记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条登记局实行综合管理,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同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第六条登记局负责制定登记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明确登记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七条登记局设立登记管理委员会,对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登记局坚持服务宗旨,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九条登记局倡导诚实守信的登记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登记环境。
第十条登记局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申请登记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登记证明、法人证书、章程等登记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局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分为初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环节,各个环节均需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局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真实的登记申请,应当拒绝受理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登记局应当依法建立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存登记资料,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注册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登记局应当建立登记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申请人和相关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登记局应当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登记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登记局应当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保护登记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第二十条登记局应当加强登记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登记管理办法和规定。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占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区、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应指定专职管理部门或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
具体范围、分类标准和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入帐。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国有资产,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经过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或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的,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规定,适用于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登记申请的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团体组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服务或公益目标,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申请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
4.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力和资金来源,能够保障自身运行。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构1.本单位设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由本单位内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职责包括:接待、审核、审批、登记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登记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准备完整的登记材料,包括:申请书、单位章程(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财务状况等资料。
2.申请单位提交登记材料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接待申请单位,并审核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在接受登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对于初步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详细审查。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可以派人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核实。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对于批准登记的,发放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该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7.对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六条登记证书的管理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催缴登记证书。
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交纳登记费用,并及时更新证书。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登记证书档案,并严格保管登记证书的安全。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增加,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北京市决定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介绍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1.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决定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进行改革。
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为员工提供更稳定的就业环境。
2. 实施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教育机构等。
3. 基本原则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的招聘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任人唯亲或者裙带关系。
稳定就业: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员工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实行竞争机制:招聘方式应该公开竞聘,通过考核选拔人才,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透明度:事业单位应该公示招聘信息、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简化程序:简化事业单位的聘用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 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职责: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
聘用期限:规定员工与事业单位的聘用期限。
薪酬福利: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
职业发展:提供员工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解除合同: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5. 招聘方式和程序事业单位的招聘方式和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应发布招聘信息,包括职位岗位、条件要求、薪酬待遇等。
笔试和面试:事业单位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选拔。
公布结果:事业单位应该及时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聘用合同:通过面试合格的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京国资综[1997]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2.14
【实施日期】199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97年2月14日京国资综〔1997〕72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市以京国资综〔1997〕8号文件对《细则》进行了转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管辖范围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
1.市政府管辖的企业;
2.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市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二)、区县国有资产。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企业性的行政管理机构,下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确定机构编制,要坚持按照先定任务,后定机构、编制,再定人员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种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管理。
一、国家机关。
主要是采取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事业单位。
主要是根据国家计划和经费来源,按其不同性质、不同特点,采取控制机构设置、控制人员开支所占事业费的比例和制订编制定员标准、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企业单位。
主要是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劳动计划、推行经济核算、控制非生产人员和实行定员定额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因人设事。
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求上下对口和组织形式一致。
凡是能够合并设立的机构就不要分设。
要力求减少层次。
市委、市政府的厅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下设处、室(部),处、室内不再设科。
临时性办公机构原则上不设。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办事机构,一般应附设在有关部委办局均不另列编制,不另开户头,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编委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企业性的行政管理机构,下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确定机构编制,要坚持按照先定任务,后定机构、编制,再定人员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种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管理。
一、国家机关。
主要是采取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事业单位。
主要是根据国家计划和经费来源,按其不同性质、不同特点,采取控制机构设置、控制人员开支所占事业费的比例和制订编制定员标准、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企业单位。
主要是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劳动计划、推行经济核算、控制非生产人员和实行定员定额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因人设事。
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求上下对口和组织形式一致。
凡是能够合并设立的机构就不要分设。
要力求减少层次。
市委、市政府的厅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下设处、室(部),处、室内不再设科。
临时性办公机构原则上不设。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办事机构,一般应附设在有关部委办局均不另列编制,不另开户头,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五条编制应按照不同部门所担负任务的繁简、轻重来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
要实行科学分工,责任到人。
要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京人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2005年12月16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5号)《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依法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规范运作,根据《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的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事业单位合法、规范、高效的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程序、登记材料和登记证书的规定、登记信息公示等。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本单位的上级行政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事业单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确保登记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构应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程序第一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信息公示等环节。
第二条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填写相关表格,并附上需要的材料。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事业单位。
第四条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应获得相应的登记证书。
第五条登记证书应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登记信息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程序应依法进行,不得有超出法定权限、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登记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业单位注册申请表;2. 事业单位章程;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 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资金来源证明等。
第二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登记信息公示第一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应及时公示。
第二条登记信息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登记信息公示的途径包括:互联网、报纸、公告栏等形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87]162号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62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
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
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北京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用人效率,确保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其聘用人员。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部门)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可能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试用期员工等。
二、聘用合同的定义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聘用合同的基本要求1. 合同签署聘用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履行工作前,按相关规定与其签署聘用合同。
双方需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保留双方各一份。
2. 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甲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聘用岗位及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试用期规定•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保福利等)•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3. 合同变更与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署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管理1. 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所有签署的聘用合同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员工身份信息、相关审批文件等,以备后期审查和管理。
2. 定期审查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3. 风险防控事业单位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确保合法合规用人。
五、聘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公开、公平的竞争机会•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资及相关待遇•在工作中获得必要的培训及职业发展机会•享有法定的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2. 义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保证履职期间的诚信与责任•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六、争议解决如在聘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本制度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登记管理机构。
二、登记管理机构1. 设立和组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由国家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并依法组建。
登记管理机构应设立登记科、审批科、监督科等职能部门。
2. 职责和权力(1)登记科负责受理和办理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和审批。
(2)审批科负责审核各类事业单位的章程、设立方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供审批意见。
(3)监督科负责对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三、登记申请1. 条件和程序(1)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应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管理机构。
(3)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监督和检查登记管理机构应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四、登记程序1. 审核和审批登记管理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批结果分为同意登记、不同意登记和暂停登记三种,并向申请人及时发送通知。
2. 公示和反馈(1)同意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不同意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接受申请人的申诉。
(3)暂停登记的事业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五、登记管理1. 记录和档案登记管理机构应设立事业单位登记簿册,对所有的登记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事业单位的档案。
2. 变更登记(1)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登记管理机构应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组织、运作和监督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登记原则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地位。
2.自愿登记原则:事业单位登记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登记。
3.平等登记原则:事业单位登记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严禁歧视。
三、登记程序1.登记申请(一)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的齐备性。
2.审核审批(一)登记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批,并发放相关登记证件。
3.公示公告(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公示栏或者依法规定的媒体上公示申请事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二)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若无异议,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备案(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将登记证件及相关材料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相关内容。
四、登记要求1.事业单位登记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2.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应当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宗旨,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4.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内部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连贯性和效率。
5.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详实的管理制度和内部规章,规范运作和决策程序。
6.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7.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五、登记证件1.事业单位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发放相关登记证件,包括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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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
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
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
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
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