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GB/T31052.11—2015《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11部分:机械式停车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 疫 总局 和 国家标 准化 管
理 委 员会于 2 0 1 5年 1 0月 1 3 日发 布 了 G
要 “ 合理布 局建设城 市停车 场和立体 车库 ”的要 求。 由于市 场需 求 ,这几年机 械式停 车设备 的泊 位 数增长率都在 2 5 %以上 .据行业协会不 完全统
量
表1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 目、方法、内容及要求
周期 备 注
序号
项目
检查方法
、
内容及要求
处置方式 日 月 季 正 检 检 检 检
o 。
o o
1
2
3
随行文件
技 术
文 件
检查随行图纸、使用说 明书
、
出厂合 格证 应完 整 整改 完 善
我 国在用起重机械 已超过 2 0 0万台 .据 国家 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多数是
发生在使用环节。其 中,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 中的 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及时 、不到位 、不全面造成设备 存在安全隐患 .是 引发起 重机械安全 事故 的重要原 因之一 为填补标准空 白。加强在用起重机械 的检
检 查记 录
维 护记 录
检查 以往 的检 查 记 录 应完 整 、无未 处 理 的缺 陷 整改 完 善
检查 以往 的维 护 记 录 应完 整
、
无未 验 证 的维 护 整改 完 善
4
舔
和资 料
其他 档 案 安全 标 志
检 查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维修 、注 册 登 记 等 其 他 整改 完 善
查与维护保 养工作 。降低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 ,配
式停 车设备故 障率 .必将 增强社会 公众对 机械停 车设备 的赞 同和认可 。从 而推动产 业发展 .切实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oc 12页)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doc 12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和定期检验规则学习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和定期检验规则学习B1 设备选型(A项)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检验要点:查看订货合同使用单位用途书面说明检查方式现场查看关注点:1使用环境是否有特别要求;是否有特殊用途(冶金吊运熔融金属、吊运危险品等、防爆)2工作级别是否合适B2 产品技术文件(A项)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
检验要点:1、对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可参照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九条规定。
对安装使用说明书可参照第十条规定。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应了解制造许可相关规定→分制造单位许可和型式试验许可两种→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按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许可(①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如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等)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按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
②超大型起重机(指桥式>320t,门式>320t 或s >50m,塔式起重机力矩>315tm,门座>60t )须逐台进行型式试验)3、对改造、大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原技术文件不全的可以不作要求,但施工后的技术文件应当至少符合上述(1)(2)要求。
B3 安装改造维修资格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A项)(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A项)(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B项)检验要点:1、应提供原件(样机安装须提供施工许可申请受理书原件);2、必须符合要求(施工产品与告知书填写一致;在许可证或申请受理书范围内;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B4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B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 号)《关于进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 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光府办函〔2020〕5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机构组建及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已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授权委托人主持。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并设于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光明交警大队、光明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第七条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部门具体分工参照联席会议。
第三章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管理制度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机械车位管理架构图 (1)第二章机械车位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机械车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第三章机械车位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2)机械车位安全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机械车位检查制度 (4)第四章机械车位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第五章机械车位停车须知 (6)第六章机械车位操作流程 (8)第七章机械车位操作流程图 (9)第八章 PSH升降横移立体停车设备故障处理 (10)第九章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机械车位管理架构图1、负责机械车位设备的清洁、巡视及车辆停靠的操作。
2、负责熟悉机械车位的技术性能,掌握工作原理,正确操作设备。
3、负责做好设备日常运行检查、记录的填写。
4、负责协助维保单位定期对机械车位进行维护保养。
5、负责督促维保单位对机械车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实施。
6、负责机械车位出现异常情况的上报并与维保单位联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负责机械车位故障维修的过程跟进及记录维修事项。
8、负责引导车辆正确停放,纠正违规停放的车辆。
机械车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业主机械车位停放车辆信息的录入、更新。
2、负责建立健全的地下机械车位各类档案资料。
3、负责监督机械车位操作人员正确执行车库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项目所有机械车位日常运行情况的管理,掌握设备技术性能和要求。
5、负责组织、监督、联系维保单位进行机械车位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机械车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查及校验督办。
7、根据项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负责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及设备的更新换代的建议.8、负责项目机械车位操作人员定期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1. 引言机械式停车设备(以下简称停车设备)是一种机械装置,用于在有限空间内储存和停放车辆。
为了确保停车设备的正常安装和使用,以及保障停车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规程和要求。
2. 安装监督检验2.1 监督检验的目的安装监督检验旨在确保停车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规范和法律法规等。
监督检验将验证停车设备的安装位置、结构稳定性、电气设备安全性以及其它相关性能指标。
2.2 检验人员资质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检验人员应熟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要求和相关标准,能够准确判断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3 检验内容在安装监督检验中,将对以下方面进行检验: - 停车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建筑结构相互配合; - 停车设备的结构是否牢固,各部件是否正确连接并固定; - 停车设备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正常运行; - 停车设备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瑕疵; - 是否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了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2.4 检验要求在安装监督检验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3. 定期检验3.1 定期检验的目的定期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停车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定期检验将验证停车设备的结构稳定性、电气设备安全性、操作系统可靠性以及其它相关性能指标。
3.2 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通常的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
根据停车设备的使用频率和环境条件,也可以相应地进行调整。
3.3 检验内容在定期检验中,将对以下方面进行检验: - 停车设备的结构是否有松动或变形的迹象; - 停车设备的电气设备是否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 停车设备的操作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 停车设备的紧急停车和故障处理功能是否有效; - 停车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完善。
立体停车设备检规修订稿
立体停车设备检规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1-200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Regulation f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月00日目录前言 (Ⅱ)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1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 (6)附件 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3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16)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8)前言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制定。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安装(包括易地重新安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直至上述施工完成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条例》及本规则规定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条例》及本规则规定,按照规定期限对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光府办函〔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机构组建及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已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授权委托人主持。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并设于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光明交警大队、光明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第七条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部门具体分工参照联席会议。
第三章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20040401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
(技术规范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1
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6.00
112
JB/T 4782-2007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45.00
113
JB/T 4783-2007 JB/T4784-2007
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95.00
114
JB/T 5263-2005电站阀门铸钢件技术条件
80.00
132
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58.00
133
GB/T 221-2008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16.00
134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10.00
135
GB/T 223.83-2009 钢铁及合金
高硫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16.00
136
GB/T 223.84-2009
18.00
45
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10.00
46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30.00
47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28.00
48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20.00
49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00
70
S7005-2005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
20.00
71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20.00
72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的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的要求■ 龚 文(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摘 要:我国是全球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一大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强制性要求。
本文从提高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本质安全角度,详细介绍了即将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中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的具体规定,包括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金属结构、主要工作机构、主要零部件、主要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分析了该规程与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区别,以期帮助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正确理解和使用。
关键词: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技术规程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1.025Requirements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Design in Regulation onSafety Technology for Lifting AppliancesGONG Wen(Shanghai Institute of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chnical Research)Abstract:China is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user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The regulations for special equipment are mandatory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manufacturing,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usage management, and safety supervis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hancing the safety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this paper provide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fi c provisions for the design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in the forthcoming TSG 51-2023,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Lifting Appliances, including basic requirements of design, main metal structures, main working components, main components, main control systems,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s, etc.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pcoming regulation and current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help producers, user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agencies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the regulation correctly.Keywords: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design, special equipment, technical regulation0 引 言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城市停车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机械式停车设备可在有限空间内增加停车位,成为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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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或现场检验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检验内容与方法》中规定的,需要在现场检验前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核已经规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合格;
(二)室内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5~+40℃,室外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15~+4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5%;
(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应的大气压力为86~110Kpa;
(四)电源:38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在尖峰电源时,从电网变压器至本设备总进电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10%,电压正向波动量不大于5%;
(五)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如所检验设备允许超出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则必须有制造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方能实施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应当按照《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表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记录“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九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 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 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 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以及已经完成现场检验,申请单位正在执行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