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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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

论夫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

妻双方共同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婚姻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 1 二 》 9条更进 步规定 :
“ 由一 方婚 前 承 租 , 后 用 共 同财 产 购 买 的 房 屋 , 婚 房 屋权 属 证 书 登 记 在 一 方 名 下 的 , 当认 定 为 夫 应
妻 共 同财产 ” 。虽 然 婚 姻 法 明确 了 夫 妻 房 产 的 共 同所 有 制 , 受 到传 统 观 念 和文 化 习 俗 的 影 响 , 但 仍 有许 多 共有 房 产仅 登 记 在 夫 或 妻 一方 名 下 , 此 , 因 司法 实 践 中夫 妻房 产 隐名共 有人 大量 存在 。
黄塑 ;
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

21年第3 01 期
的配偶 他 方 当然 代 理 的权 利 , 妻 他 方 必 须 承 担 夫
由此 而产 生 的法律 后果 。 该 制 度 最 早 起 源 于 古 罗 马法 的 家 事 委 任 说 ,
对 夫妻 共有 房产 的处分 , 国《 市 房 地 产管 我 城
( 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 夫 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 , 因家庭 日常生 活需 指 要, 夫妻一方 与第 三人为一定法律行 为时所享 有
我 国《 物权法》 规定不动产 以登记作 为公示方
收 稿 日期 :0 1— 1— 7 21 0 0
作者简介 : 黄海燕 (9 O ) 女 , 18 一 , 山西永济人 , 师。 讲
第2 6卷 第 3期 2 1 年 6月 01
齐 鲁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N r l nvrt ora Ql o U ie i o u ma sy
V0 . 6 No 3 I2 .

论夫妻财产共有制与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关系

论夫妻财产共有制与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关系

论夫妻财产共有制与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关系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以下简称第七条)就房产归属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条文在立法设计时更多地考虑了现实情况和裁判便利,而未考虑到夫妻财产共有的理念本身以及物权公示原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

拟在分析第七条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探讨夫妻财产共有制与物权公示原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有制;不动产公示制度;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7-02婚姻的感情基础和物质基础,二者缺一不可。

任何婚姻都与财产有关,财产关系是婚姻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身份关系的存在使得婚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但是,我们不能以伦理性来否认婚姻关系中现实存在的财产性,不能回避财产性也是伦理性的一部分。

现今社会的任何领域都已回避不了经济关系。

婚姻更是对未来的投资和合作,婚姻的契约属性越来越彰显出来。

《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嗅到了这种变化,顺应了时代的需求。

有学者称,“法律,请不要离间我们的婚恋”,但牢固的感情经受得起这样的“挑拨”。

明晰双方的财产关系能够给予双方合理的预期,婚姻双方更加坦诚、平等,把财产的事情说清楚,婚姻更纯粹。

第七条之所以引起广泛的批评,与当今社会男女不平等、离婚率高、房价居高不下、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不无关系。

不少人高举爱情和伦理的大旗,对该条进行了近乎泄愤似的批判,感情色彩偏浓厚。

对于第七条所涉及的社会、法律问题,应以理性的、人文关怀的视角去思考。

一、对第七条所作推定的理性解读法律是理性分析的产物,婚姻法是定纷止争的工具。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婚姻财产纠纷,对法律的裁判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解释的功能在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婚姻法解释三》如此细致地规定财产归属问题有其正当性的基础。

(一)婚姻法体系内的解读1.第一款解读。

第七条第一款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探析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探析

在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 , 保护第 三人 的权利 。 不动产的善
意取得需要 满足四个条件 : ( 1 ) 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 ( 2 ) 受
让人 是善意的 ; ( 3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 4 ) 已经办理 物权 变动登记 。 其法律效果是善意第 三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后 , 依法 取得该 不动产 ; 而不动产 的原权利人则丧失所 有权 。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极大地保护 了第三人 的权利 ,在法
所有权 。 相反 , 若双方将所有 的财产利益都划分得非常明
到保护
确, 反而伤 害 了彼此 的信任 , 影 响夫妻感情 及家庭 和谐 。
况且 , 夫 妻在经济利益上具有 同一性 , 将共有 的房屋登 记 在 一方名下 , 既方便 管理 , 又 不会 给家庭 生活造成 损失 。
夫妻共有房屋 隐名共有 人是指 :夫妻双方根据婚姻 财产制 的规定 取得 房屋所有权 , 但房屋在进行登 记时 , 仅
严格 的不 动产登记 制度 , 不 动产物权 的设 立 、 变更 、 转让 和消灭须经登记才发生效力 ,从而使 权利的归属具 有排 他性和公开性 。 登记作为不动产 的权利外观 , 只有登记方 才享有不动产 的所有权 ,未登记方 只能作为 隐名共 有人
上 的亲密关 系以及登记 的公信力 , 选择一 方进行交易 , 忽 视隐名共有人 的处 分意见 ,容易给隐名共有人 的权利造 成侵害 。 二、 隐名共有人权利保 护面临的困境 ( 一) 善意取 得制度过度 保护第三 人 , 忽视 隐名共有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隐名 共 有人 权 利保 护探 析
张兰 芳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 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 、另一方 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 记簿 及相关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 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 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 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 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 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 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 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 体现为: 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 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经核准登记, 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 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 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 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 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 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 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 却未向乙阐明, 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 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 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 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 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 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 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1. 5婚姻法 6侧重夫妻经济共同体的理念 对内而言, 夫妻关系的身份性和伦理性, 使得 共同共有在我国现阶段成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 形态。由于身份上和生活上的紧密关系, 夫妻双方 在经济上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独立性, 使得在 共有财产上共同创造新的财富成为合理和必然; 对 外而言, 夫妻往往作为或被视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参 与市场交易, 而交易第三人信赖夫妻身份和感情上 的紧密关系, 又进而相信夫妻一方在一定范围内具 有代表夫妻共同体¼ 交易的权利。在日常家事范围 内, 登记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的行为有效, 故此, 隐名共有人须承担丧失共有权的法律后果。 2. 5物权法 6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5物权法 6的价值在于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 而 在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交易中, 则更强调保护交易 安全。立法者考量在于, 因转让人的无权处分使交 易无效, 受让人须返还财产, 这推翻了已经形成财 产归属关系; 更严重的是, 受让人对权利外观的不 信任会影响交易的数量、成本和速度。故此, 5物权 法 6对信任权利外观而为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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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一性。故此,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共有权隐名问题 的默示和放任, 造成隐名共有人大量出现。
(二 ) 直接原因 ) ) ) 5婚姻法 6赋予的共有权未 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公示
从法律规定角度, 保护隐名共有人的关键在于 5婚姻法 6所赋予隐名共有人的共有权是否能得到 5物权法 6的认可以及受保护程度。
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制作为婚姻当事人所普遍 采取的财产制度, 造成了我国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 在, 而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状况还将在一定时期内 存在, 故此, 隐名共有人的保护问题颇有研究之必
¹ 5婚姻法6第 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 归夫妻共 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 产、经营的收 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在均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权能的具体实现可比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当前社会夫妻对财产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焦点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坚持夫妻平权的基本原则,并分别夫妻双方管理与一方管理两种情况确定不同的权利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一、明确夫妻财产管理权益首先,坚持夫妻平权的基本原则。

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而进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夫妻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一方的单独管理行为都要符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共同利益。

这种平等管理权并不意味着任何事情都要共同行动,夫妻任何一方为共同生活目的有权单独进行日常管理行为。

其次,确定特殊财产的夫妻双方管理。

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是以“日常生活需要”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

但还应考虑财产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管理。

应区分该财产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财产是否为夫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地位的财产。

如对于不动产的处理,不动产在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属于夫妻的重要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对这一特殊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共同不动产,并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转让、抵押的程序性规定,在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不但要求双方提供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还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并对交易予以确认方有效。

对于动产,应根据其数额或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等因素进行区分,对处分数额较大、占比较高的夫妻动产,该财产的处分将对夫妻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如大额存单等,对该动产的管理及处分必须由双方共同为之,对这些事项的管理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

对于股权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应具体进行分析,如夫妻共同出资拥有股权,夫妻中的一方参与该公司企业经营的,其作为股东行使的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获得收益权等可由其自行行使,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如对股权进行处分(质押、转让),必须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方可进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应承担赔偿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共有可以基于夫妻、继承、合伙而产生,在法定共有中合伙人作为共有人时通常都会在产权证上反映出来,但是对于因继承而形成的共同共有,或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由于共有关系人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于情感上的考虑,往往会产生只有部分共有人在产权证上作登记,即会有隐名共有人的存在。

当日后显名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共有财产“处分”(包括出卖、赠与等)给他人时,对于隐名共有人的权利要否保护?有的人认为不需要保护,有的人认为需要保护但无法保护,为了探讨方便,本文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例探讨隐名共有人的权利是否应当保护;如果要保护,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

而且本文所探讨的财产仅限于经过登记公示的不动产或车辆、船舶等重要动产。

一、加强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且又无法消失是从制度层面上来探讨保护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所在,而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会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大量存在隐名共有人,笔者分析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法的直接规定。

而按照传统物权法的理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在处分前必须进行登记)。

论对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论对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2 12(e) o9. e 0
论 对 夫妻
摘 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房屋 中隐名 善有 人 护 的保
林艳 婷
由于婚 后财产 共 同所有制 的适 用 , 地产成 为夫妻双 方的共有 财产 而且 只登记在 夫妻 一方名 下, 房 但是 另一 方的共
有权 未能在 不动 产登记 中得 以体 现 即隐名共有人 的 出现 。而且 由于《 婚姻 法》 日常家事代 理权 的规定 不够 完善 , 对 加上 物 权 法》 善意取得 制度 的适用 , 上 这种 隐名共 有权难 以对抗 交 易第三人 。 因此本 文,M- V 改善 日常 家事代理权 的规定 和在立 法 ,
杨某 一个人 的名 字, 张某 无法从 房产证 上获知房 屋 的共 有状况 ,
理念, 体现的足 夫妻双 方的在 生活上 的紧密 联系, 夫妻 往往 作为
其对杨 某的身份 也进行 了核实, 已经尽 了一定的注意义 务并且 已 或被 视为一个经济共 同体参与 市场交易 , 交易第三人 信赖夫 妻 而 全部支 付 了与市场 价相符 的价款 , 该房屋所 有权 已归张某所 有 ,
未 在不动 产登记 薄上予 以体现 的另一 方婚姻 当事人 。 因 《 姻 法权益 。 I 0 婚 综一所述 可 以看出 , 夫妻一 方共有 房屋 的隐名共 有权 - 对 法》上夫妻财 产制 的对 内效力与 《 权法》 I 物 一 公示公信 原则 的冲 人 的保护有 重要 的意义 。 - 突, 房屋 登记 的所有 权人与 夫妻共有 房屋权利 人不相 吻合 , 因而 造成 了隐名 共有人 的大量 出现 。 现实 中, 隐名共有 人的权 利难 以
身份和感情 上的紧密关 系, 又进而相 信夫妻 一方在一 定范围 内具

不动产共有与共有人权利界限探讨

不动产共有与共有人权利界限探讨

不动产共有与共有人权利界限探讨不动产共有是指多个人共同拥有同一不动产的权利形式。

在不动产法中,不动产共有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关系,涉及到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界限问题。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共有的概念、特点以及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

一、不动产共有的概念与特点不动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同一不动产的权利。

不动产共有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共有权利的共同性:不动产共有是由多个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对不动产享有权益。

2. 共有权利的均等性:不动产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3. 共有权利的不可分割性:不动产共有人无法单独行使其共有权利,共有人需共同行使或协商决定权利行使。

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界限1. 共有份额的确定:不动产共有人应当明确各自的共有份额,即共有人在共有不动产中所占的权益比例。

共有份额的确定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2. 共有人之间的权利行使: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利时应当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权利行使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权利冲突。

3. 共有人的权利转让:共有人可以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他人,但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共有人的权利转让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甲、乙两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甲希望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丙。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作为共有人希望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丙,涉及到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界限问题。

根据不动产共有的原则,甲的权利转让需经过乙的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乙同意,甲可以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丙;如果乙不同意,甲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权利冲突。

结论不动产共有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形式,在共有人之间涉及到权利界限的问题。

共有人之间应当明确各自的共有份额,并在行使权利时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共有人的权利转让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024职称继续教育公需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2024职称继续教育公需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

1、特定群体所遭受的普遍的、有规律性的社会不利状况,往往是历史因素的产物,并通过广泛的中性政策、习惯和待遇固定下来,主观上常常是非故意的,构成()。

C、制度性歧视2、()是防范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有效措施。

C、联名登记3、()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发布,吸纳了全国妇联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的有益经验,规定“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

?A、20194、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

B、异议登记5、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小时内签发保护令”。

B、246、“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的规定。

D、夫妻共同财产申报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三次修订后,从原来的61条变成了现在的()条。

B、86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1、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具体包括()等情形。

A、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B、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C、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D、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E、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修订的亮点包括()。

探讨家庭法对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

探讨家庭法对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

探讨家庭法对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家庭法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专门为了保护家庭关系、规范家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其中,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是家庭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婚姻关系解除或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分割财产时,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对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分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夫妻共有不动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财产。

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时,法律通常采取公平分割的原则,即将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因财产分割不公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在具体操作上,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

假设夫妻A和B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根据公平分割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可以通过出售不动产并将所得款项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没有特殊情感依附的情况。

其次,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一方将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以实现财产的分割。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将不动产分割给夫妻双方。

除了公平分割原则,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

其中,夫妻双方的贡献和付出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不动产进行了重大的投资或维护,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予以合理的补偿。

此外,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也需要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时予以综合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家庭法律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因为每个夫妻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

综上所述,家庭法对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处理原则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分配而制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不动产共有权与共有继承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共有权与共有继承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共有权与共有继承的法律规定一、不动产共有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不动产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不动产享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共有权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合同、遗嘱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设立。

不动产共有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取得的房产。

小明和小红在购买房产时应当约定共有份额,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案例二: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兄弟,他们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可以共同继承父母的不动产。

小李和小王应当在继承时约定共有份额,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二、不动产共有权的特点及效力1. 共有权的共同性:不动产共有权的特点是多个人共同享有权益和义务,共同决定不动产的处置和管理。

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共有权。

案例三:小张和小杨共同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办公楼。

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他们约定了土地共有份额,并签署了共有协议。

根据协议,小张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租赁事务,小杨负责土地的销售和转让事务。

双方按照约定行使共有权,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共有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动产共有权一般是不可分割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其共有份额。

共有人在处分共有份额时,应当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依法进行拍卖或者竞价。

案例四:小王是一块土地的共有人,他希望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出售给他人。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小王应当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进行公告或者拍卖程序,以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3. 共有权的继承性:不动产共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传承给共有人的继承人。

共有人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共有权,共有份额不随共有人的死亡而消灭。

案例五:小赵是一块土地的共有人,他在去世后将其共有份额通过遗嘱继承给儿子小李。

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管理与权益保护

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管理与权益保护

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管理与权益保护一、引言不动产共有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拥有同一不动产的权利。

在不动产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管理的需求和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就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管理与权益保护进行分析。

二、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管理不动产共有人在共同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不动产共有人应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不动产的管理事项。

例如,对于不动产的维修、改建等大事宜,共有人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承担费用。

2. 管理决策原则不动产共有人应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管理决策。

例如,共有人应定期召开共有人会议,讨论重要管理事项,并通过投票等方式进行决策。

3. 管理费用分摊原则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应由共有人按照共有份额进行分摊。

例如,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所有权比例分摊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

4. 优先购买权原则当不动产共有人中的一方决定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原则保护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动产份额被无关第三方购买。

三、不动产共有人的权益保护不动产共有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共有人的权利平衡法律规定,不动产共有人在共同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某一共有人违反协商原则、管理决策原则等,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前所述,不动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一方决定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其他共有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动产共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共有人的共同维权如果不动产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侵害,共有人可以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共有人的共有份额被侵害或其他共有人违反共同管理原则时,共有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案例分析以一栋共有房产为例,A、B两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在共同管理过程中,A决定对房屋进行改建,但未经与B协商,直接进行了改建工程。

完善不动产登记法规,规范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

完善不动产登记法规,规范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

诉讼法 的规定, 被告给第三人安女士颁发的房产权证 与原告无任何利 害关系 ,原告没有行政诉 讼主体资 格 。第三人王女士作为该房产 的惟一权利人, 处分该
年 8 王女士又以 自己名义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月, 登 记 申请表家 庭成 员栏只 填写 了其 母亲 和女儿 的名
房产是在依法行使 自己的财产权,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 字) 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 产权性质为私有, 共有 的房 屋所 有权 证 , 程序 合法 , 据确 凿 充分 , 证 故请 法 院 人栏为空 白。丈夫认为夫妻谁持有房产证 都是一个 依 法 驳 回 原 告 的诉 讼请 求 。新 郑 市 人 民法 院审 理 认 样, 因此没有 提 出异 议 。 个 月后 , 子 私下 以 6万 元 为 , 告刘 某 与 第 三 人 王某 虽 系 夫 妻 关系 , 王 某 以 几 妻 原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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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不动产登记法规, 规范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
口杨玉琴 沧州市产权市 场处


问题 的提 出
记机关为买方颁发 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审法院受理 后 , 出行政判决: 做 撤销市房产部 门为安女士颁发的
房屋 所 有权 证 。 审判 决后 , 女士及 安 女士不 服 , 一 王 上
2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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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觯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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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文
将房产卖给第三人安某,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房产部 书上不作共有人记载,二是只颁发 申请人权属证书, 门据 此为 安 某办 理 房 屋所 有 权 证 , 实 清 楚 , 据 确 但证书上作共有人记载。 事 证 凿, 适用法律、 法规 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 , 依法应予维
法 拥 有 房 屋所 有 权 并对 房屋 行 使 占有 、 用 、 益 和 使 收 者 和 房 屋所 有人 都 是 第 三人 王 女士 , 因此 , 女 士 在 王 处置 该房 产时 并没 有侵 犯 原告 的合法 权益 。 据行 政 根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孙若军【摘要】《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据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问题势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很多家庭都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精神,注重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并借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6页(P46-51)【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表见代理【作者】孙若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51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特别取得的重要方式,将不动产纳入到善意取得制度中是我国立法的创新,但这一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财产规则,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由于家庭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涉及人的生存居住权,为基本人权,因此,婚姻法学界曾提出“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应当做“除外”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家庭利益及稳定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后,最终删除了“但书”,以保持司法解释与物权法规定的一致性。

①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明确规定,“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给家庭共有财产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时值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条例》工作启动,笔者认为应当以此为契机,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体现婚姻法的精神,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问题的探讨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问题的探讨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问题的探讨
俞华斌
【期刊名称】《浙江房地产》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夫妻共有财产如何登记处理,是房产登记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现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总页数】1页(P49-49)
【作者】俞华斌
【作者单位】金华市金东区城建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1
【相关文献】
1.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J], 宋大龙
2.舟山市房管局推行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的新模式 [J], 陈丽娜
3.夫妻单方可以出售两人共有的房屋吗?——由一则房产纠纷看配偶单方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问题 [J], 张建新
4.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规则——以夫妻共有股权的价值评估为中心 [J], 王琦
5.智力成果共有,还是智力成果收益共有——一方智力成果发生之夫妻共有对象探讨 [J], 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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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共有可以基于夫妻、继承、合伙而产生,在法定共有中合伙人作为共有人时通常都会在产权证上反映出来,但是对于因继承而形成的共同共有,或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由于共有关系人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于情感上的考虑,往往会产生只有部分共有人在产权证上作登记,即会有隐名共有人的存在。

当日后显名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共有财产“处分”(包括出卖、赠与等)给他人时,对于隐名共有人的权利要否保护?有的人认为不需要保护,有的人认为需要保护但无法保护,为了探讨方便,本文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例探讨隐名共有人的权利是否应当保护;如果要保护,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

而且本文所探讨的财产仅限于经过登记公示的不动产或车辆、船舶等重要动产。

一、加强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且又无法消失是从制度层面上来探讨保护夫妻财产中隐名共有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所在,而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会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大量存在隐名共有人,笔者分析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法的直接规定。

而按照传统物权法的理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在处分前必须进行登记)。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牛淑红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

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牛淑红
【作者单位】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 [J], 刘美红
2.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 [J], 李振华;樊振宁
3.浅谈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 [J], 韩惠君
4.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J], 常国华
5.论夫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 [J],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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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动产隐名共有人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冲突与平衡

夫妻不动产隐名共有人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冲突与平衡

夫妻不动产隐名共有人利益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冲突与平衡——以某银行诉刘某、陈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视角张常青周乃夫内容提要:执行异议之诉中,夫妻一方主张配偶擅自处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应否采用实质主义判断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并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与夫妻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共有权益。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陈某2010年11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76.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期限240个月,陈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因陈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至一审法院。

2014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查明某银行与陈某2010年11月23日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76.8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银行享有系争房屋的抵押权。

因陈某未履行调解协议,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7月15日,该院裁定查封系争房屋;2016年6月30日,该院裁定拍卖系争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提出书面异议。

该院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陈某、刘某婚姻状态未有变化,系争房屋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未经刘某同意抵押该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遂中止对系争房屋的拍卖执行。

某银行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陈某、刘某于2003年7月9日登记结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2007年8月15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陈某。

系争房屋的户口簿记录:户主为陈某、另有其子、公公、婆婆,均于2010年11月迁入,刘某系户主之夫,于2011年11月迁入。

2010年11月,陈某向某银行申请借款时,向某银行提供本市虹口区宝安路**弄**号户口簿、《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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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如 果 夫 妻 一方 非 因 日常 生 活 之 必 需 ,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而 未 单 独 出售 共有 之 房 屋 , 自不 属 于 家 事 代理 权 的 范 围 , 一方 不 必 承 另 担 因此 带 来 的法 律 后 果 。再 次 , 了为 了治 病 、 别 紧急 之 事项 无 除 特 法 或 客观 不能 就 处 理 事 宜 商 议 而 为 处 分 , 由另 一 方 事 后 追 认 , 可 成
【 关键词】 定共有财 产 ; 法 家事代理权 ; 意取得 ; 善 不动产 登记 问题 之 引 出—— 一 则 案 例 引 发 之 思 考


被告钱某( ) 男 与原 告 赵 某 ( ) 2 0 年 结 婚 , 后 共 同 买 了 女 于 00 婚

套 住 房 出 租 ,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在 钱 某 名 下 , 来 双 方 分 手 。20 房 后 07
理 解 , 分为 两 层 : 一层 , 应 第 是关 于 夫 妻 日常 生 活 所 需 而 为 的对 于共 有 财产 的普 通处 理 , 日常 的 食 品购 买 、 额 的 处 分 等 等 ; 二 层 , 如 小 第 即 “ 是基 于 1常生 活 需 要 而为 ” 对 于夫 妻 共 有 财 产 而 言 作 了变 动 不 3 , 较 大 的处 理 。如 用 共 同 的积 蓄 买房 等 。对 于后 一类 的处 理 决 定 , 夫 妻 双方 应 平 等协 商 取 得一 致 意 见 , 同对 外 作 出处 理 决 定 。 共
了原所 有 人 的权 益 ( 的 安全 ) 这 为市 场 经 济 发 展 之 所 必 需 。在 适 静 ,
实 践 中类 似 的 案 件 是 广 泛 存 在 的 , 且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而
进一 步发 展 , 国 房屋 商 品化 流 转 的 速 度 加 快 , 妻 共 有 不 动 产 更 我 夫 加广 泛 而 频 繁 地 进 入交 易市 场 。《 物权 法 》 中确 立 的 公 示 公 信 原 则 和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适 用 , 护 了交 易 安全 , 护 了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 保 维 益及 市 场 秩 序 。同 时 , 也 使 隐 名 共 有 人 权 利 的保 护 受 到 极 大 挑 这 战 。如 何 保 护 隐名 共 有 人 的权 利 , 为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成
夫 妻 共 有 不 动 产 隐 名共 有 人 权 利 之 保 护
— —
从 完 善 夫妻 共有 不 动 产 登记 制 度 人 手
10 1 ) 3 0 2 .
宋 大 龙
(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摘 要】 由于婚后 共 同所有制 的适 用以及婚 姻传 统 、 习俗 等 因素影 响 ,
夫妻 共 有 之 不 动 产 往 往 登 记 在 一 人 名 下 , 成 隐 名 共 有 人 的 大 量 存 在 。 造 而一 旦 显 名 共 有 人 为 私 自处 分 之 行 为 ,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适 用 使 隐 名 共 善 有 人 无 力 对 抗 善 意之 第 三人 。 为 解 决 此 困境 , 章 以 一 案 例 为 发 端 , 文 继 而 在 解 构 三 方 权 利 主 张 之 同 时分 析 了相 关 制 度 。 最 后 文 章 试 以 《 姻 婚
年 3月双 方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割 财 产 时 , 某 发 现 , 某 已 于 一 个 分 赵 钱 月前 将 出 租 的 房 子 卖 给 了他 的 同事 刘 某 , 且 房 子 已经 办理 完 过 并
户 手 续 。赵 某 很 生 气 , 她提 出房 子 是 两 个 人 共 同 的 财 产 , 一 个 人 你 卖 了 没 有 效力 , 者应 将 买 房 子 的 钱 分 给她 一 半 ; 钱 某 说 , 子 或 但 房
带 来 的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此 争 执不 下 , 遂起 纠纷 , 至 法 院 。刘 某 作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参 加 了 诉
诉 讼 , 主 张 自己是 善 意 第 三 人 , 已经 办 理 完 过 户 手 续 , 该 取 他 且 应
得 房 屋 的所 有 权 。
( ) 三 人 : 善 意取 得 制 度 , 有权 移 转 。依 我 国《 权 法 》 三 第 依 所 物 第 16条第 一 款 规 定 , 以 认 为 是 对 不 动 产 登 记 公 信 力 以 及 善 意 0 可 取得制度的明确确认 。 善 意取 得 制 度 为近 代 物权 法 上 一 项重 要 的 制度 , 了 维 护善 意 为 之 第 三人 及 其所 代 表 的 市场 交 易 秩序 ( 的安 全 ) 不 可 避 免 的牺 牲 动 ,
日常 家事 代 理 权 的规 定 和 承认 。但 应 当注 意 , 于 日常 家 事 代 理权 关 的行 使前 提 是 对 于夫 妻 共 同财 产 的 支 配 和 处 理 。而 且 对 于该 条 之
标 , 现 有 法律 框 架之 内对 完 善 夫 妻 共 有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作 了 相 关 探 从 讨, 以期 对 夫 妻 共 有 不 动 产 隐 名 共 有 人 权 利 之 保 护 提 供 有 益 思 路 。
登 记 在 他 名下 他 当然 有 权 卖 , 房 子 的钱 也 应 该 是 他 的 。双 方 对 卖
立代 理 行 为 之 外 。一 旦 超 出 了 家 事 代 理 权 的范 围 , 权 处 分 行 为 无 侵 犯 了 隐 名 共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的话 , 偶 对 方 自然 不 应 承担 由 此 配
法》 《 权 法》 法理 念 冲突为根 源分析 , 以调和 此项冲 突为价 值 目 与 物 立 并
世界 大 多数 国家 在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中都 有 家 事 代 理 权 制 度 的 体 现 , 瑞 士 民 法 典 》 13 、 如《 第 6 条 《日本 民法 典 》 7 1 。我 国《 姻 第 6条 婚 法》 尚无 关 于 日常 家 事 代 理 权 的 明文 规 定 。我 国《 高人 民法 院关 最 于适 用 < 姻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第 1 条 被 认 为 是 关 于 夫 妻 婚 若 一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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