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基因扩增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意义
基因扩增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意义第一篇:基因扩增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意义基因扩增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意义核心提示:基因扩增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意义项目临床意义标本种类EB病毒DNA定量检测(EB鼻咽癌早期筛查,恶性淋巴瘤传染性核细胞增多症血清,鼻咽拭子肺炎支原体DNA检测(MP)非典型肺炎全血,咽拭子,肺泡灌洗液肺炎衣原体DNA检测非典型肺炎全血,咽拭子,痰液流行性出血热DNA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全血幽门螺旋体DNA检测(HP)慢性胃炎,胃溃疡,胃癌辅助治疗血清,胃液呼吸道合胞病毒DNA检测呼吸道疾病,肺炎全血咽拭子,肺泡灌洗液轮状病毒RNA检测腹泻粪便乙肝病毒DNA耐药检测乙肝患者,病毒携带者,手术前后常规体检血清结核杆菌DNA耐药检测TB 流行病学调查肌疗效观察,早期诊断全血,痰液,尿液,胸腹水脑脊液庚型肝炎RNA检测HGV庚肝患者病毒携带者血清端粒酶RNA 检测肿瘤血细胞 TTV病毒DNA检测输血传染病毒全血流感病毒DNA 检测流感鼻咽分泌物肿瘤Ras基因诊断肿瘤早期筛查白细胞肿瘤p53基因诊断抑癌基因检测白细胞人乳头瘤病毒HPV16.18高致变性尖锐湿疣病理活检组织或渗出液腺病毒DNA检测Adv腹泻咽拭子,咽喉洗液,脑脊液呼吸道合胞病毒RNA检测RSV呼吸道感染咽拭子柯萨奇病毒RNA检测CVB病毒性心肌炎血清,咽拭子,尿液性传播疾病(STD)检测性病,泌尿感染分泌物,渗出物,尿液支原体同上同上衣原体同上同上淋病性传播疾病同上梅毒性病血清尖锐湿疣同上渗漏出液,破溃组织单纯疱疹病毒DNA感染(HSV)疱疹感染,优生优育全血,分泌物,脑脊液owtext.5pt" width=221>尖锐湿疣同上渗漏出液,破溃组织单纯疱疹病毒DNA感染(HSV)疱疹感染,优生优育全血,分泌物,脑脊液第二篇:检验科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制度检验科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制度2021年11月绵阳经开区松垭人民医院检验科目录文件编号文件名页码实验室设置与布局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工作程序生物防护与安全制度基因扩增实验室复检规则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制度仪器设备校准程序检测结果报告程序实验室清洁程序废弃物处理程序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室间质评管理程序试剂与耗材购买验收及管理程序实验记录管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应急处理程序实验室保密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三级防护用品穿脱流程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操作流程紫外消毒操作及维护程序实验室设置与布局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设置及管理,防止实验室交叉污染,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 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直属单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为加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行为,防止滥用,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此文件传达至部管医院(即原卫生部直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情况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测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精编WORD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2 0 1 0 修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 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 或rna ,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暂行规定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是指以临床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核酸(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
本规定的内容包括规范实验室设置,人体标本采集,利用基因扩增检验技术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全过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与基因扩增技术相关的检验项目时,如分子病理、遗传学等专业检测项目,以及基于基因扩增技术的分子杂交、基因突变、序列分析等技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时,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和有关诊疗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XX市卫健局及各区县卫健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地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XX市卫健局委托XX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培训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质控中心根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需要组建相关专业专家库。
第六条质控中心依据卫生部《办法》和《XX市卫健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技术审核工作流程1、申报: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向准予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在区县卫健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由区县卫健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健局,并提交《XX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申请表》(见下文)。
2、资料审核:由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库成员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现场验收:经初审合格的实验室,质控中心组织专家3—5人进行现场检查。
4、限期整改:对于存在缺陷,需要整改的实验室,可根据其存在缺陷的程度限定10-30日完成实验室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质控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项目
高敏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
(丙型肝炎病毒载量检测)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载量检测)
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UGT1A1)
医院
项目
中国
医科
大学
附属
盛京
医院
EB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肺炎支原体核酸检测
巨细胞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附件: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项目
医院
项目
中国
医科
大学
附属
第一
医院
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EB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肺炎支原体核酸检测
肺炎衣原体核酸检测
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
分枝杆菌菌种鉴定
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
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非扩增定性检测
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乙பைடு நூலகம்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沈阳和合医学检验所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
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沈阳金域医学检验所
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
医院
项目
大连市
皮肤病医院
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非扩增定性检测
本溪华大医学检验所
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检测
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
CYP2C9和VKORC1基因多态性检测
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ALDH2基因)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冀卫医字[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77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必须经技术验收合格,从事该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目前,我省部分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通过了验收,但一些医疗机构未经验收擅自开展工作。
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计划在两年内对有条件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实验室完成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尚未通过技术验收的医疗机构,请按照卫生部《暂行办法》和规定验收程序(见附件1),向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二、已通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报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或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四、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全国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不合格的项目应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检验质量。
五、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工作。
对于未经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或超出验收合格项目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厅将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并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验收规程
XX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验收规程一、目的加强全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适用范围全市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实验室。
三、准备工作(一)人员要求1.具有检验或检验相关专业资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及多点执业人员,其中,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少于该实验室工作人员总数的一半。
2.具有一定的分子生物学知识及实验操作经历,了解防污染和生物安全要点并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
3.必须经XX市临床检验中心或其它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上岗证》。
4.实验室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至少配备有2名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实验室专业主管应为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检验或检验相关专业资质的,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环境要求1.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计原则筹建实验室。
设置基本原则为有4个独立且完全隔离的工作区域,包括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如使用全自动分析仪,后二个区域可适当合并;各区有明确标识及专有仪器设备和清洁用具等,人流和物流单向流动。
2.所需的电源、水源和温湿度符合实验工作要求。
3.不得与其他实验室混用,无尘、无磁场干扰及无同位素污染。
4.必须有明示生物危害的标志及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的标志。
5.有独立的通风设施、生物安全措施,保障实验人员身体健康。
(三)医疗机构要求1.申请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功能和临床需求。
2.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能够出具临床检验报告的医学检验所(独立实验室),有涉及生物安全的样本采集和处理的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
3.医疗机构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4.从事遗传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学实验室诊断技术平台。
(四)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1.XX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验收申请表。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直属单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为加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行为,防止滥用,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此文件传达至部管医院(即原卫生部直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情况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测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