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1.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和使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定期检验规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4.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及时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定期检验的内容1.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检查压力容器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严重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
2.压力容器的材料性能检测:通过取样检验,对压力容器材料进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等,评估材料的强度和韧性。
3.压力容器的密封性检查:对压力容器的各个连接处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的内部检查:通过对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清洁和检查,排除内部腐蚀、结垢等问题,并检查是否有内部剩余物。
5.压力容器的非破坏性检测:使用超声波、放射线、磁粉等非破坏性检测方法,检查压力容器的焊缝、接头等是否存在缺陷。
6.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检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7.压力容器的附件安装和连接方式检查:对压力容器的管道、阀门等连接方式进行检查,确保其牢固可靠。
8.压力容器的涂层防腐检查:对压力容器的防腐涂层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试压:对压力容器进行一定压力的试压,检查其是否有泄漏现象。
三、定期检验的频率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频率根据容器的使用环境、压力等级和容器材料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5年。
高压容器或危险容器的检验周期一般较短,为1-2年。
四、定期检验结果的处理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及时予以清理、保养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修理、更换或报废。
五、定期检验的记录与备份对于每一次定期检验,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机构、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
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备份电子文件,以备将来参考。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如此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如此。
第二条本规如此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X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如此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如此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如此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展,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展。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如此第五章进展。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展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如此上应当进展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展时,应当依次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展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展。
对无法进展或者无法按期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展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如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 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 《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 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 (以下简称医用氧舱) 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 《医 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 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 行。
其检验周期为:1、 安全状况等级为2、 安全状况等级为3、 安全状况等级为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 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3 级的,一般每 3~6 年一次;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用于储存或传输气体、液体或蒸气等物质。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功能,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介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
1. 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或3年。
具体的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环境、工作条件和材料等因素而定。
在特殊情况下,检验周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检验内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内部检查、泄漏检测、安全阀调整等多个方面。
其中,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压力容器的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情况;材料性能检测主要是检测压力容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内部检查主要是检查压力容器内部是否有积水、结垢、腐蚀等情况;泄漏检测主要是检测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安全阀调整主要是检查和调整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
3. 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具体来说,需要参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细则》等文件中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
此外,还需要根据压力容器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4. 检验机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这些检验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并且具有专业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
在进行定期检验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需要选择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且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合。
5. 检验报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需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记录压力容器的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检验报告是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需要妥善保存并及时进行整改。
总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内容和标准进行检验,才能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_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7001-2004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 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其安全性对于生产过程的稳定运行和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维护,本文档即为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下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 检验周期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以下周期进行:•高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中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低于1.6MPa):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低压容器(工作压力小于0.2MPa):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外部观察外部观察应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异常情况;•容器附件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稳固。
3.2. 内部检验内部检验应根据容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容器内部是否有腐蚀、结垢、沉积物等;•如果容器内部可以进入,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包括容器内部焊缝、支撑、热交换器等。
3.3. 泄漏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泄漏测试,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是否存在泄漏;•泄漏的位置和程度。
3.4. 附件检验对容器的附属设备进行检验,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准确;•容器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其他附件的使用情况。
4.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完成后,应当制作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日期和地点;•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序号等;•检验内容和结果;•如有异常情况,则应记录异常的具体情况;•检验后的处理意见。
5. 检验记录与追溯每一次的定期检验都应当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且保留到下一次定期检验结束。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和地点;•检验内容和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为了方便追溯,每一次的检验记录应当进行编号,并且按照编号进行归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 三 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 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 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 员进行。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压力表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 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 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选型错误; ( 2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 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 紧装置损坏。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液位计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2)液位计外观及附件; ( 3 )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 0℃以 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 (4)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 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时,液位 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液位计 2、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 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 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应当暂停 该压力容器使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 (6)选型错误; (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
第 五 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 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 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 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一般每6 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一般每3~6 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 .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装置,用于存储和传递各种气体、液体和混合物的高压介质。
由于容器内部承受的压力较大,因此压力容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验周期: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使用的环境、工作条件和安全要求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
2.检验项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检测等项目。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容器外部是否有腐蚀、变形、裂纹等损伤情况。
压力测试用于检查容器的耐压性能,通过充水或充气等方式施加压力,观察容器是否存在泄漏、变形等问题。
非破坏性检测则是采用超声波、射线或磁粉等方法对容器进行内部缺陷的探测。
3.检验机构和人员: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应从业务独立、机构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
4.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在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容器的基本情况、检验项目和结果等内容。
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机构内,并向用户提供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保证其安全可靠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容器的隐患问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定期检验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还应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清洗容器内部,定期检查泄漏阀门、密封件等关键部位的性能状态,及时修复或更换需要维修的部件。
同时,还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 检验对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对象包括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2. 检验周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具体的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的设备材质、使用环境、工作压力等因素来确定,通常为1-4年。
3. 检验内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水压试验、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
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设备表面是否有明显损坏或腐蚀,水压试验用于检测设备的密封性能,压力试验用于检测设备在设计工作压力下的承压能力,泄漏试验用于检测设备的密封性能。
4. 检验方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5. 检验记录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这些记录,并在下次定期检验时提供给检验机构作为参考。
6. 检验结果如果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用户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
如果检验不合格,用户应当及时停止使用该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
7. 故障处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用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故障处理。
故障处理包括修理、更换等,直到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总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用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并妥善保管检验记录。
只有在经过合格的检验后,才能继续使用压力容器,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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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表4-1定期检验周期(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 充装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造成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 停用时间超过1年,启用前。
5. 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当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其中定期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六)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七)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应当对从事年度检查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了解长管拖车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方面的基础知识,熟悉本单位长管拖车的使用状况并且掌握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长管拖车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本专项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包括资料审查、长管拖车运行状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和泄漏检查等,必要时进行测厚、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的测定。
(二)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将外表面有碍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2. 准备好长管拖车安全管理资料、技术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
3. 长管拖车的年度检查,在卸压后进行。
(三)资料审查。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资料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和运行状况资料审查。
1. 安全管理资料审查:(1)使用登记证;(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危险品车辆驾驶员证和押运员上岗证。
2.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1)首次年度检查时,查阅产品质量证明书、长管拖车竣工总图、长管拖车使用说明书、气瓶监检证书、气瓶强度计算书等出厂技术文件;(2)历次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报告;(3)改造、维修资料等。
3. 运行状况资料审查:(1)充装记录;(2)日常运行维护记录,交通、火灾事故记录;(3)充装介质的分析报告,腐蚀性介质的残液分析报告等。
(四)长管拖车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
主要包括气瓶及其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检查等。
1. 气瓶检查:(1)逐只核实拖车产品铭牌、气瓶制造标志;(2)逐只检查气瓶外部,检查是否存在裂纹、腐蚀、油漆剥落、凹陷、变形、鼓包和机械损伤等;(3)使用木锤或者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逐只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
2. 附件检查:(1)气瓶端塞的检查,包括有无变形、裂纹或者其他机械损伤。
(2)管路和阀的检查:a. 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损伤;b. 阀门是否锈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c. 排污装置是否完好、通畅;d. 软管两端接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软管外观有无破裂、鼓包、折皱、老化现象;e. 气动阀门有无损伤,是否处于常闭状态。
(3)快装接头的检查,包括检查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
3. 气瓶固定装置安全状况检查:(1)气瓶与前后两端支撑立板的连接是否松动,气瓶是否发生转动;(2)框架有无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损伤;(3)框架与拖车底盘连接是否牢固可靠;(4)捆绑带是否有损伤、腐蚀,紧固连接螺栓是否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缓冲垫是否齐全、完好。
(五)安全附件检查。
1. 压力表、测温仪表、安全阀的检查及校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 爆破片装置检查:(1)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条件;(2)爆破片表面是否有腐蚀、皱折、划伤和其他非正常变形等;(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
3. 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条件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挤出、渗漏的情况。
4. 导静电装置检查:(1)检查瓶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是否超过10Ω;(2)检查导静电带安装是否正确。
(六)整车泄漏性试验。
上述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当对长管拖车所有密封面进行泄漏性检查,检查所用介质为氮气或者充装气体,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0.8~1.0倍。
(七)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1. 允许使用,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已经解决或者进行处理,并且经过确认,能够保证安全运行;2. 不允许使用,系指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未经解决或处理,或者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长管拖车安全运行,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报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三、定期检验(一)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使用单位按照本要求“二(二)”的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将长管拖车及其相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并运送至检验机构;2. 检验机构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将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并且使用检测分析仪器对瓶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3. 根据定期检验的需要,由具备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对长管拖车进行拆卸和检验后的安装工作;4. 检验机构检查、记录长管拖车铭牌、气瓶钢印标记内容、上次检验日期等,并且逐只登记气瓶编号。
(二)定期检验,包括长管拖车资料审查,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检测和整车气密性试验。
(三)资料审查,按照本要求“二(三)”的规定进行。
(四)气瓶检验。
长管拖车气瓶检验,一般应当包括宏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全自动超声检测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声发射检测等。
1. 气瓶宏观检查:(1)外部宏观检查,按照“二(四)1.(2)、(3)”规定的内容进行;(2)内部宏观检查,对气瓶内表面进行100%检查,检查内表面可能存在的腐蚀和其他缺陷,当对存在缺陷的气瓶能否继续使用产生怀疑时,应当采用其他方法做进一步检测;(3)必要时,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
2. 瓶口螺纹检查。
采用目测、低倍放大镜及超声或磁粉检测方法逐只检查瓶口内、外螺纹,检查螺纹是否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腐蚀、变形或其他机械损伤。
3. 全自动超声检测。
对气瓶筒体进行100%超声检测,并且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信息。
对自动超声检测发现的缺陷,应进行手动超声检测复验。
当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对气瓶筒体、瓶口超声检测的比例应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4. 气瓶壁厚测定。
对气瓶筒体进行全面积测厚。
当采用声发射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检测时,壁厚测定位置一般应选择易发生腐蚀或有怀疑的其他重点部位,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
壁厚测定时,如果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当增加超声检测,查明夹层分布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并做图记录。
壁厚测定应当标图记录,对厚度异常点作详细标记。
5. 磁粉检测。
对气瓶外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并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信息。
定期检验中当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对气瓶外表面进行磁粉检测的比例应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6. 水压试验。
(1)水压试验采用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应当符合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2)水压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3)水压试验时,应当同时测定残余变形率;(4)水压试验后应对气瓶内部进行干燥处理。
7. 气密性试验。
经过维修的气瓶或者当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整车气密性试验之前对单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8.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的内容、方法按有关要求进行。
声发射检测发现的有效声发射源应当予以记录,并且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复验。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1)首次定期检验;(2)发现“一(四)1~3”规定的情况;(3)上一次定期检验中,未进行外测法水压试验的。
(五)附件检验。
1. 气瓶端塞检验:(1)逐只检查端塞及螺纹;(2)如果端塞上带有内伸式排污管时,应当同时对排污管进行检查。
2. 管路和阀门检验:(1)按照“二(四)2(2)”规定的内容对管路、阀门、排污装置进行宏观检查;(2)采用软管连接的管路应当全部进行更换,更换的软管应当符合原设计要求;(3)对管路焊缝部位进行表面检测;(4)逐只对阀门进行高压和低压密封试验,其中高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1倍,低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0.5~0.7倍;(5)对管路和管路上连接的阀门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min。
3. 快装接头检验按照“二(四)2(3)”规定的内容进行。
(六)安全附件检验。
1. 压力表、测温仪表、安全阀的检查及校验应当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 爆破片装置检验:(1)爆破片装置内的垫片、爆破片、剪切环或者组合结构件,必须更换。
如果爆破片装置中的爆破片和易熔塞是组合结构,且爆破片表面未发生腐蚀、皱折、划伤和变形时,可不进行更换,但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个定期检验周期;(2)爆破片的夹持器;(3)爆破片装置的更换应当参照其制造单位的有关说明或指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