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局令第13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药包材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划分)药包材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全省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为其辖区内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药包材注册第四条(申报材料要求)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局令第13号要求提交药包材注册申报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报人员资质)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包材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包材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六条(相容性研究和核查)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应当由药包材生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研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完成。
省局可以组织对相容性研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洁净车间设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医药专业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药包材生产洁净车间的设计。
第八条(生产条件)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符合局令第13号要求。
第三章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第九条(定义)药包材监管实行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重要变更报告,药包材生产企业通过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生产质量报告。
第十条(信息系统管理)省局负责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内容)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质量审计和质量回顾分析,于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一年度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等;(二)企业组织架构,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信息;(三)药包材批准证明信息,及药包材注册申请信息;(四)产品配方及变更情况;(五)产品生产工艺及变更情况;(六)主要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七)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及委托检验情况;(八)按照局令第13号附件《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自查报告表;(九)上一年度产品生产和质量情况和回顾分析,包括品种、批次、数量、产值,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十)上一年度洁净车间洁净度检测情况;(十一)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十二)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审计的情况;(十三)其他质量相关情况说明。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各部门对化妆品原料的评审、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及事故处理的操作或培训指导,也可以作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指导文件。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原料贸易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原料管理(包括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的各项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溯源性。
企业内部对原料的管理一般可作如下分工:(一)研发部门负责原料的选择和试验、质量判定、参与异常处理,并负责提出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具体指标;(二)品质部门负责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原料的取样、检测、留样管理、质量判定及异常处理,该部门原则上直接对企业总裁负责;(三)管理层负责原料选择的最终批准及事故处理;(四)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五)仓储部门负责原料的收发、储存及除虫防害等仓储环境的管理;(六)生产部门负责原料的正确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国药管注[2000]46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29日以第21号局令颁布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局职能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包材的注册审批(包括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验收)、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充分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局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Ⅰ类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我局核发《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以下简称“药包材注册证”)。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并在15日内将完整资料(一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司开始受理进口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国内合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外原厂家的药包材亦属此列)。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3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防止药品废弃包装流入造假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药品废弃包装(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特别是高值药品的废弃包装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危及群众身体健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高度,切实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明确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各药品使用部门的责任人,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网络,切实做好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药品废弃包装处置流程。
药品废弃包装必须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统一收集,未经毁形处置不得外流。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管理,禁止个人出售谋利。
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粤府办〔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9日广东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全面加强我省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综合改革的获得感,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抢抓“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机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努力打造药品安全治理示范区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动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药品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推动我省在用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制定,及时修订化妆品安全条例。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2年4月29日发布《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粤药监规药二〔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3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负责药品储存、养护、运输;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开办连锁企业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2.拟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简历表;5.拟办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个人简历;6.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可网络核查)、《执业药师履历表》;7.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11.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2.提供10家以上拟变更直营店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一、概述为增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强化药包材消费企业消费质量控制,保证药包材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容器管理方法〔局令第13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药包材监视管理的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引荐运用于广东省辖区内药包材消费企业消费质量管理全进程。
药包材消费企业应制定契合药包材质量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
并依据产品的特点,树立消费质量管理体系,并坚持有效运转。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影响药包材质量的一切要素。
应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备〔含卫生条件要求〕、设备、物料与产品、文件与记载控制、消费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罕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1.质量方针、质量目的2.组织机构图3.人员岗位职责4.培训管理顺序5.文件控制顺序6.记载控制顺序7.推销控制顺序8.供应商管理顺序9.物料的接纳、发放和贮存控制顺序10.产品的接纳、贮存和发运控制顺序11.物料放行控制顺序12.成品放行控制顺序13.消费控制顺序14.变卦控制顺序15.偏向管理顺序16.不合格品控制顺序17.顾客赞扬处置顺序18.退货处置控制顺序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顺序20.外部审核控制顺序21.管理评审控制顺序22.标识管理顺序23.批号管理顺序24.溯源管理顺序25.设备管理顺序26.卫生管理顺序27.洁净室洁净度监测顺序28.进出洁净室管理顺序29.检验与实验控制顺序确认与验证控制顺序二、机构和人员(一)药包材消费企业应树立与产品消费要求相顺应的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白,并装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消费相顺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消费阅历及组织才干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03年5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事项适用《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应当符合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鼓励发展以下药品生产的政策执行:(一)各类新药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科技转化产品;(二)新型给药系统制剂及新型辅料、中药现代化新产品;(三)海洋类药物、基因工程类药物、β-内酰胺类(重点为头孢类)抗生素原料药、核酸类原料药;(四)传染病防治药物、抗肿瘤药物、艾滋病治疗药物、计划生育药物;(五)放射性药品;(六)全部外销的出口创汇产品或接受境外制药企业委托加工全部返销境外的产品。
第五条新开办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医用氧GMP补充规定》以及《广东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使用中药材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可以是自然人。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办人的基本情况,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所需基本条件如水源、水质、电力容量等情况,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等情况和是否符合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情况说明;(二)前项所涉及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凡证明文件均要求报送复印件供留存,下同),如申办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设立外资企业批准书、拟办企业情况的各类证明文件、新药证书或新药研究临床批件、新药技术转让合同书等;(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表》一式3份。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粤药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第三章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管理第四章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管理第五章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第三条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变更事项依法规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四条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6•【字号】粤府办[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粤府[2000]55号文要求,在实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归并的基础上组建。
(一)行政机构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广州、深圳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省局领导。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地级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为省局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省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4.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局),广州、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市辖区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均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27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1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远程药学服务及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粤食药监安[2011]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1.27【实施日期】2011.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11〕1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控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保障中药产品质量,省局决定开展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全省中药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 )情况的监管,规范中药生产质量管理,严厉打击中药生产过程中掺杂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中药生产质量风险。
二、监督检查范围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要覆盖企业自中药材、中药饮片采购到成品质量控制的生产及质量管理全过程。
对于药材涨价幅度较大、产品成本较高、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要将其列为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
三、职责分工省局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各市局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汇总全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按时上报国家局。
各市局负责制定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中药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省局。
对于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中药制剂委托生产的,委托双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及协作机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受托方所在地市局实施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报告抄送给委托方所在地市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材监督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
材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注[2001]519号
【失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11.29
【实施日期】2001.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
《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局令第 13 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药包材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划分)药包材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全省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为其辖区内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
p1EanqFDPw第二章药包材注册第四条(申报材料要求)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局令第13 号要求提交药包材注册申报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XDiTa9E3d第五条(申报人员资质)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包材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包材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RTCrpUDGiT第六条(相容性研究和核查)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应当由药包材生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研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完成。
省局可以组织对相容性研究进行现场核查。
5PCzVD7HxA第七条(洁净车间设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医药专业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药包材生产洁净车间的设计。
第八条(生产条件)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符合局令第13 号要求。
jLBHrnAILg第三章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第九条(定义)药包材监管实行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重要变更报告,药包材生产企业通过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生产质量报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粤食药监法[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04〕1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尽快转发至各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已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广东省已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检查结果的审查等过程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组织实施、结果的审查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广东省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跟踪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在每年2月底前,省局应制定出当年的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跟踪检查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条款进行。
第七条省局应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的剂型(品种)、检查时间、检查组的组成、分工、重点检查项目等内容。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1至2天。
第八条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认证或上一次跟踪检查缺陷项目及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二)企业生产厂房、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再验证情况;(三)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动情况;(四)企业自检情况;(五)省局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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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局令第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药包材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划分)药包材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全省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为其辖区内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药包材注册
第四条(申报材料要求)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局令第号要求提交药包材注册申报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报人员资质)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包材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包材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六条(相容性研究和核查)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应当
由药包材生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研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完成。
省局可以组织对相容性研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洁净车间设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医药专业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药包材生产洁净车间的设计。
第八条(生产条件)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符合局令第号要求。
第三章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第九条(定义)药包材监管实行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重要变更报告,药包材生产企业通过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生产质量报告。
第十条(信息系统管理)省局负责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内容)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质量审计和质量回顾分析,于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一年度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附件),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等;
(二)企业组织架构,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信息;
(三)药包材批准证明信息,及药包材注册申请信息;
(四)产品配方及变更情况;
(五)产品生产工艺及变更情况;
(六)主要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
(七)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及委托
检验情况;
(八)按照局令第号附件《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自查报告表;
(九)上一年度产品生产和质量情况和回顾分析,包括品种、批次、数量、产值,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十)上一年度洁净车间洁净度检测情况;
(十一)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二)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审计的情况;
(十三)其他质量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重要变更报告内容一)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以下情形的药包材注册补充申请批件时填报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附件),具体情形包括:(一)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二)变更药包材生产地址;
(三)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四)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五)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六)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七)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
(八)变更药包材生产地址名称;
(九)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
第十三条(重要变更报告内容二)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填报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附件),具体情形包括:
(一)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药包材质量的情形。
第十四条(其他变更报告方式)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范围之外的变更,可与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一同填报,具体情形包括:
(一)变更企业组织架构;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
(三)变更主要生产设备;
(四)变更检验仪器、设备,及委托检验情况;
(五)其他变更情况。
第四章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职责划分)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市局负责其辖区内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局令第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已注册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的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形式)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局令第号附件《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等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指药包材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或投诉,出现产品监督抽验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针对性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生产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单
位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及时录入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监管检查年度报告)市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附件)。
第二十条(检查频次)市局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年进行日常检查应不少于次,也可以根据药包材生产企业信用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抽样)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包材产品质量存在可疑的,检查单位可以抽取样品送省局设置或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整改和程序)经生产监督检查认定违反局令第号有关规定的,应由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附件)或给予停产整改的处罚(局令第号)。
第二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包材及其有关生产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程序)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药包材生产企业反馈。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可在现场向检查组提出申诉,也可在检查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查的单位或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或举报,收到申诉或举报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药包材生产企业发生药包材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
市局应当在收到报告起小时内报告省局。
市局收到报告并确认属实后,可采取封存产品等强制措施,并监督药包材生产企业立即收回和处理产品。
第二十六条(复产报告制度)药包材生产企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必须报告所在地市局。
必要时,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