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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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1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四条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为“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下同),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审批机构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同)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首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的法律资质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基础,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等。

企业的经营规范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产品质量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关键指标,包括产品的功能完善性、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等。

研发能力是软件企业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团队、研发技术、研发成果等。

服务水平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售前咨询、售中服务、售后支持等。

其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的内容体系、标准的评定方法等。

公正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标准的公开透明、评定的公平公正、结果的客观公正等。

权威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重要保障,包括标准的制定机构、评定的权威机构、结果的权威认定等。

可操作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实际需求,包括标准的操作流程、评定的操作指南、结果的可操作性建议等。

最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软件企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

同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提升软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软件企业发展的重要指导,也是软件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软件企业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和更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2001年12月28日以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以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是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认定原则】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审核讨论

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审核讨论

二、审核范围的确定3.1 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质量体系认证的适用范围:该类行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开发和维护市场可获得的软件产品;---- 开发和维护用以支持客户业务过程的专用管理软件;---- 开发和维护嵌入硬件产品的软件;---- 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5大集成系统工程开发或施工安装项目(含:1、OAS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和CAS通讯自动化系统;2、BAS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含机房、综合布线、门禁、寻更、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等);3、SAS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含主动或被动红外入侵检测报警,微波入侵探测报警等安全防范);4、有线电视与有线广播共缆传输系统-BT;5、多点视频会议及同声传播广播系统-VOD。

三、删减问题3.1 关于7.5.1能否删减的讨论: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工程产品均也有复制、安装和服务等生产过程。

软件产品的“复制”是在已经通过确认后进行;“安装和服务”在系统软件集成测试后和计算机物复理网络系统的安装、联调、联测过程中进行。

对这些过程的实现仍必须按照GB/T19001-2000标准7.5.1要求,策划6个控制条件并满足要求。

所能否以,7.5.1要求不能删减。

3.2关于7.5.2能否删减的讨论:3.2.1针对过程的确认要求,软件产品的写程、编码、测试,软件的批量“复制”(生产)因依靠开发者的脑力智力劳动和光盘刻录设备完成,具有“不易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和“仅在产品使用和服务已交付后问题才显现的过程”应识别为“特殊过程”。

3.2.2 系统集成产品提供中的网络缆线RJ45水晶头的夹接制作,网络综合布线工程中的隐蔽施工工程(管线布线、敷设),因常常出现因制作质量不良问题导致网络中断故障和“仅在产品使用和服务已交付后问题才显现”问题,也应识别为“特殊过程”。

3.2.3 对这些过程的确认通常应包括:a)对软件写程、编码、测试人员的能力、开发设备(网络硬件设施环境和软件环境)、开发工具、编程方法、测试工具与方法;b)对用于软件复制的存载媒体的质量(光盘或MO、磁盘)、复制/刻录方法(或批量压膜复制、用刻录软件)、光盘模压设备/刻录设备的能力、刻录人员的能力等等。

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所得税优惠之5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所得税优惠之5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概述: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第八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沪府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科技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企业收入总额”-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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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软件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企业收入
总额”-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按:近日,华税接到一则咨询,是关于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收入总额应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中,是应将股权转让收入还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中?本文华税律师将作出分析。

一、取消双软认定,双软税收优惠改为备案制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2016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备案制,由企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享受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一、项目说明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两大类,项目依据为国务院2000年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报指南》,详细内容见附件。

二、认定机构两类企业的认定机构为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三、认定时间每年认定申请的递交时间为3~4月,成为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即可收到组织认定的具体通知。

四、认证企业可享受的政策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1. 什么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是指经过一定的认证程序和合格性审核,可以被认可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

2. 为什么要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是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通过认定,可以使企业在技术实力、质量管理等方面得到提升,同时也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声誉。

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申请:企业自愿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其技术实力、质量管理、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3)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实地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4)公示: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将公示于相关机构的官网上。

4.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的意义是什么?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是指对集成电路产品进行技术监测和质量监督,以确认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质量要求。

通过认定,可以保障产品的技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5.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申请:企业自愿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测试:认证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质量检验。

(3)评估:认证机构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认证:确认产品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中包括《电子信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管理规定》、《集成电路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

7.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实施机构是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实施机构是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如中电认证、科信认证等。

8.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有效期是多长?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认证。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财税[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为主要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是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予以认定,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软件企业申报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软件企业,且软件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相应的软件研发和服务能力。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不同类型企业标准不同。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概况及软件业务情况说明。

(三)软件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

(四)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一览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三、认定程序
(一)软件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四)专家小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五)认定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做出认定决定。

(六)发给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认定有效期
软件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认定。

五、认定效力
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 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 [ 2 0 1 3] 6 4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 ( 国发 [ 2 0 1 1] 4 号 ),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特制定 《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
该办 法将 于4 月1 日起实 施 。 办法 由总则 、认 定 条件 和 程序 、行 业 规范 、监 督 管
径分别按照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 归集 ” 。 申报认 定及 相关 资 质 的软 件企 业应 给予 足
够 重视 。
理和附则五章2 6 条组成 。办法强调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 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明确指 出 “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 件产 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 相关 服务 ,并 符合 财 税 [ 2 0 1 2]2 7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企业” 。并且 ,具体规定
彻 执行 。
特 此通 知 。
2 0 1 3 年2 月6 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 电
的从 事软件 产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相 关服务 ,并符合 财
税 ( 2 0 1 2] 2 7 号 文件有 关规定 的企业 。 第三条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培训课件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培训课件
长宁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与操作实务
2015年3月
软件企业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参考依据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 2、财税[2011]100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14
表格填写:
❖ 增值税申报表.xls
❖ 软件企业每月申报时,必须将软硬件产品合计销售额及 税额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左侧“一般货物及劳务”栏内, 将软件产品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于增值税申报表右侧“即 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xls
15
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申报品目 ❖发票开具 ❖纳税申报 ❖会计核算
2
软件企业
❖3、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4、公告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5、19号公告解读文件 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 读
3
软件企业
❖过渡政策说明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仍 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 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新办法重 新认定。
6
政策概述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自行开发 ❖拥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 ❖只转让软件产品的使用权
7
纳税 人受 托开 发软 件产 品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 共有
按17%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销售即征

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主管(持证人为:王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并不是由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颁发,颁发单位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职业技能认证中心,并且是通过社会渠道直接购买获取。

经向应急管理部门咨询,该协会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不具有合法上岗资格。

鉴于此,S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证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不能证明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上岗资质”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理由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工程主管’:①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②本科(含)以上学历;③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满足以上①、②、③点的得1分;在同时具备上述①、②、③点的基础上,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额外加1分;具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的额外加1分。

最高3分”。

经查,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前述条款的要求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协助调查的D公司复函称,该公司允许王某某在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适当兼职。

S公司答复称,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工程主管职务,现为该公司在职职工。

王某某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确为其本人的签字。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期间,王某某在S公司兼职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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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公告制订背景
为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依照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财政部商有关部委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有关政策实施及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其核心备案资料就是取得相关部门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由于财税[2012]27号文件刚刚下发,而该文件中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均需要另行制定,且部门分歧尚需协调,短期内难以出台,企业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届满前依照新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已不可能。

因此,为妥善解决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问题,避免出现政策及管理真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对有关新旧认定管理办法如何斜接等操作管理问题做出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拟规定,对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提供依照原相关认定办法取得的有效资格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

待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已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若不能依照新办法申请认定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应按法定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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