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禁婚令》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禁婚令》探析
唐代《禁婚令》探析据《新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载: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这一诏令即通常所说的《禁婚诏》或《禁婚令》,但我们知道,中古时期士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婚”、“宦”即婚姻与政治二途始终是维系士族地位的突出的两个方面。
然唐朝统治者却对其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中缘由值得分析。
从表面来看,据《旧唐书》卷八十二《许敬宗、李义府传》所载:“关东魏、齐旧姓,虽皆沦替,犹相矜尚,自为婚姻。
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陇西李等七家,不得相与为婚。
”似是李义府为抱私怨而为之,然此缘由过于狭隘。
在此禁婚诏令颁布之后,中宗时曾再次强调过此诏令,据《文苑英华》卷九百《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载:“神龙①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
”而李义府据《旧唐书》所载卒于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岂非中宗为一死人而颁诏令,由此可知,唐颁布《禁婚令》恐非盖因义府而为。
初唐贞观年间,官方修订《氏族志》定士族等级时,主持修谱的高士廉等人将山东士族崔幹列为第一等,太宗阅后甚不悦,言道“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赀。
……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降崔幹为第三等,其他“后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其后矜尚门地,故氏族志一切降之,王妃主壻皆取当世勲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②。
由这段文字可知,山东士族自矜门户和以婚姻敛财使得唐统治者对其比较厌恶。
更深层次来说,按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隋唐两代的统治基础是以关陇贵族为核心的关中政治集团。
关陇集团从其民族历史讲, 最早始于北魏六镇的军人集团。
随宇文泰一起入关的李弼、于谨、赵贵、独孤信、侯莫、陈崇等, 也都是六镇军人出身。
北周宇文泰, 隋代杨坚的父亲杨忠, 及唐代李渊的祖父李虎, 都出身于六镇的武川镇。
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研究
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研究婚姻解除制度是婚姻制度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而发展。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古代的离婚制度到唐朝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它在家庭婚姻制度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安定整个社会秩序,都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还直接影响了后代历朝,成为了后代历朝婚姻立法的典范,然而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是有着它深刻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的。
本文就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唐律》为蓝本,结合文献史料,从古代礼法及其宗法制度方面来探究其渊源和理论基础,进一步展现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特色。
本文的内容共包括五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创新点和论文的选题意义,并简要的回顾了该方面的主要学术成就。
论文的第二部分探源了唐代的离婚制度,结合唐朝以前的一些婚姻离异观以及礼制中婚姻解除制度的体现,包括礼制下的出妻程序等,来展示唐朝离婚制度的渊源。
在第三部分本文结合唐律以及文献史料来探讨唐朝对唐前离婚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对出妻制度,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等的定位,以及这些制度所具备的条件和特点,如唐朝违律为婚的情况和后果。
另外本文不是简单的去罗列内容,而是借助于史料去探究。
比如文中的和离制度,通过放妻书等史料去展现和离制度的特点,去体现和离制度的程序要件。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里,笔者还将借助于文献史料谈及这些婚姻解除制度在当时社会里的实践和运用情况。
并讲述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程序和效力,展示唐朝的离婚制度在当时社会中的现实应用以及对当时社会家庭产生的影响。
包括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各方面的变化来透视当时的制度对个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的第五部分是笔者的结论,通过对唐朝每个离婚制度的研究,总结出该制度的特点,汲取其精华,以求能对当今的婚姻制度起到一些借鉴。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婚姻的解除
1.促裁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服三年丧, 不去; 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 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 , , 者不用此律。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 ,三 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 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 记。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 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洪恶 疾,不拘此令。
(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 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 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 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 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
浅议唐朝的婚姻制度
制作人 谢芳芳 王京婷 刘莹
一、《户婚》 户婚》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 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 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 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 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 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 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 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 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 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 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 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 的影响。
论古代禁婚制度
论古代禁婚制度作者:徐晴晴来源:《学业》2019年第05期摘要: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以家庭为本位,而家庭的产生和基础就是婚姻。
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拟从整体梳理我国古代的禁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主要禁婚制度,如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等制度进行解读,分析其历史条件、禁婚原因等多方面意义,以期对整体了解古代禁婚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1. 古代禁婚制度之历史沿革夏商时期,对于婚姻的限制条件法律几无特殊规定,且同姓通婚的现象广为存在。
但到了西周时期,出现了与夏商时截然相反地一面,正如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周人之大异于商者······三曰同姓不婚之制。
”所言,这是两时期在婚姻制度上的最大区别。
出西周时期人们从长期的婚姻现实中,已经懂得所生后代的健康状况与婚姻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同姓不婚”成为西周时期结婚制度中的一大原则即禁止原则,同时也对其后各朝代在禁婚制度上产生深远影响。
秦代的禁婚制度主要承袭西周时期,但是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相对于“同姓不婚”较为软性的禁止制度。
两汉时期在禁婚制度上主要规定了禁止与逃亡人通婚以及禁止“同产相与奸”,即兄弟姐妹不得通婚,并对违反禁婚规定的施以处罚。
魏晋南北朝以《户婚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的专门法律。
由于当时门阀制度盛行,对婚姻制度也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为士庶不婚、良贱不婚的禁止。
在唐代时期禁婚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进入成熟阶段,其对婚姻制度的限制集中体现在礼的精神上,礼法结合尤其突出。
唐朝除了沿袭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不得与逃亡人通婚之外,又新增了一些主要基于特殊关系或者特殊地域上关系的限制,如中表不婚,即姑舅、两姨姊妹不得为婚;虽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各以奸论。
基于礼的要求,唐朝还规定居父母丧期,不得嫁娶,违者处杖、徒刑。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规定 , 将受到法律制裁 。 首先 , 唐律禁止官 展 ,但是人 口从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渐增长 ,
国古代最早 、 最完整 的一部法典 , 其不仅秉 民通婚。如果有违者 , 就要受到杖刑。 其次 , 到了唐玄宗时期人多地少成为难题。 唐玄宗
承了西汉 以来的宗法思想和礼法 , 还对后世 禁止 奴、 婢、 杂户 、 官 户等 贱民与 良人通婚。 才颁布这样的诏令 , 改变强制性规定 , 只是 产生重要而深远 的影 响。唐 朝的律令制度 根据唐律 , 唐朝 的贱 民分类 为两种 , 一种是 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 中, 婚姻家庭法方面的规定颇具特色。
一
的宗法制度 , 在唐朝也被严格奉行。唐朝 人之 间男女如果结婚 , 男性应当年满 2 0岁, 的家长要被打 1 1 3 0大板 。 但是如果前夫表示 的一夫一妻原 则是指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 女性应当年满 1 5 岁 。而且规定年龄为男年 不再娶 , 同时女方也返还了聘财的 , 后夫 的
康 。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 , 从优生 如果有违抗者 ,也要受 到杖 一百的法律制
除 了六 礼 之 外 , 唐 代 的 婚 姻法 律 规 定 还
的角度上严禁 同姓 、 同宗 、 亲属结婚 。 除此之 裁。父母之命, 媒妁 之言实 际上是唐律维护 有些积极创新的地方 ,其 主要体现在婚 书、 外 ,还有 一个原因就是 出于宗法礼教规 范 古代礼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 尤其是维护父母 私约和聘财等方面。所谓婚书 , 就是唐代婚
一
2 . 一夫一妻制 的原则。作为我 国的一项 年龄 的规定和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上。 古老婚姻 制度 ,一夫一妻制最早开始 于夏
1 .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相关史料 或者是身为养子或庶子 、 妾生子 、 婢生 子等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
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
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
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
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古代十一个奇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明朝规定:禁止男女通婚明朝时期,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奇葩的法律规定,其中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禁止男女通婚。
据《大明律》记载,当时法律规定,男女通婚者将被处以极刑。
这一规定源于封建社会对男女关系的严格控制,认为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该由家族和父母安排,禁止自由恋爱和婚姻。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方面,许多青年男女因为无法自由恋爱而痛苦不已;另一方面,一些家族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强行将子女嫁给不喜欢的人。
这一奇葩法律规定在明朝持续了数百年,直到清朝才逐渐废除。
二、唐朝规定:禁止女子戴耳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然而,在这个开放的时代,竟然也有一项奇葩的法律规定——禁止女子戴耳环。
据《唐律疏议》记载,唐朝法律规定,女子戴耳环者将被视为不端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一规定的原因可能与唐朝时期社会风气有关。
当时,一些女子为了追求时尚,喜欢佩戴金银首饰,其中包括耳环。
然而,这种时尚潮流被当时的社会视为有伤风化的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风气,唐朝政府出台了这一奇葩规定。
三、宋朝规定:禁止和尚娶妻宋朝时期,我国佛教盛行,僧侣人数众多。
然而,宋朝政府却出台了一项奇葩法律规定——禁止和尚娶妻。
据《宋刑统》记载,宋朝法律规定,和尚若娶妻,将被视为犯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一规定的原因可能与宋朝政府对佛教的严格控制有关。
当时,佛教在民间势力庞大,一些和尚利用宗教地位谋取私利。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宋朝政府出台了这一奇葩规定,试图从源头上杜绝和尚娶妻。
四、元朝规定:禁止蒙古人娶汉族女子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由蒙古族建立的朝代。
在这个时期,蒙古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出台了一项奇葩法律规定——禁止蒙古人娶汉族女子。
据《元史》记载,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若娶汉族女子,将被视为背叛民族,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一规定反映了元朝时期蒙古人对汉族的歧视。
在蒙古人眼中,汉族女子地位低下,不适合与他们结为夫妻。
唐朝人的休妻书,一份流传千年的离婚声明文案
唐朝人的休妻书,一份流传千年的离婚声明文案
来源:法眼观察
休书,不是乱写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唐朝明确规定了能休和不能休妻的具体情形,即“七出三不出”
《唐律·户婚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顺父母;四口舌;五盗窃;六妒;七恶疾。
”
《唐律·户婚律》:“三不夫(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休妻书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
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
反目生怨,故来相对。
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
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某某谨立此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唐代“禁婚令”探析
互 相 通 婚 , 低 其 标 榜 的 高 贵 血 统 , 压 山东 士 族 。然 此 并 不说 降 打 明 唐 对 土 族 的消 灭 态 度 ,实 际 上 是 唐 统 治 者 想 借 此抬 高 关 陇 士
族 的声 望 , 心 里 也 充 满 对 士 族 的渴 望 , 李 唐 屡 屡 修 史 重 祖 、 内 从 崇 道 遵 祖 来 看 , 统 血 缘 亦 为 皇 室 所 羡 求 , 们 不 仅 要 成 为政 治 家 他 领袖 , 也要 成 为 社 会 领 袖 , 而这 种 社 会 领 袖 地 位 的 要 求 与北 魏 是 不 同 的 , 魏 以 少数 民族 政 权 入 主 中原 , 们 所 追 求 的是 与 北 方 北 他 大族 融合 一体 ,共 为 社 会 领 袖 ,而 唐 统 治 者 追 求 的是 像 政 治 一
支持 , 采取 承 认 其 地 位 , 且 通 过 与 之 通 婚 将 其 纳 入 到 北魏 政 权 并 当 中 , 随 着 北 魏 的 分 裂 与 战 乱 频 仍 , 东 士 族 为 了 自 己 的利 益 然 山 不 因 某 个 当 权 者 的消 失 而 丧 失 或 受 到 牵 连 ,仅 部 分 支 系积 极 参
过政府禁令 可以消除的。
【 关键词 】 禁婚令 ; 士族 ; 门第
据《 唐书》 九十五《 俭传》 : 新 卷 高 载
诏后魏 陇西李宝 , 原王琼 , 阳郑温 , 阳卢子迁 、 泽 、 太 荥 范 卢 卢 辅 , 河 崔 宗 伯 、 元 孙 , 燕 博 陵 崔 懿 , 赵 郡 李 楷 , 七 姓 清 崔 前 晋 凡 十 家 不 得 自为 昏 。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唐代婚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唐代婚律在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据史书记载,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稳定,禁止随意离婚、重婚等行为,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一夫一妻且终身相守。
这种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长久的感情和信任,从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同时,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效地约束了男性的封建权力,防止婚姻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工具,确保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唐代婚律在提高女性地位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婚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禁止强迫婚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使女性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
其次,唐代的婚姻制度规定男方必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嫁妆,并明确规定男方婚前婚后对妻子的赡养责任。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女性婚后的经济独立性和权益,减少了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此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规定女性在婚后出嫁前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是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唐代的这些一系列婚律规定,使妇女在婚姻中享有相对公平的地位,为妇女的地位提升奠定了基础。
再次,唐代婚姻制度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律规范了婚礼仪式和婚姻习俗,强调婚姻的庄重和神圣,使婚姻成为一种仪式和公众目光的焦点。
这种规范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婚姻的尊敬和敬畏之情,增强夫妻之间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唐代的婚律还规定了婚礼和婚后的礼仪义务,使夫妻双方有清晰的权利和责任界线,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唐代的婚律还禁止浪费婚宴,规定男方在婚宴上不得席间起舞或歌唱,以避免场面混乱和不必要的浪费。
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婚姻中的节俭和良好的家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 人 制 度 之 大 异 于 商 者 … … 三 日 同 姓 不 婚 之 周 制” 。①可 见 。 同 姓 不 婚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禁 忌 , 但 作 为 禁 令 , 始 见 于 《 书 ・ 祖 纪 》 太 和 七 年 十 魏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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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实 的 需 要 进 行 了 适 当 调 整 。 因 此 ,从 总 体 上
夏 殷 不 嫌 一 族 之 婚 .周 世 始 绝 同 姓 之 娶 。 斯 皆 教 随 时 设 ,治 因 事 改 者 也 。 … … 自今 悉 禁 绝 之 ,有
犯 以 不 道 论 。 ”
唐 代则 首次将 同姓不婚 引之 入律 。 《 律疏 唐
了姓与 血缘之 间 的现实联 系 :
早 期 文 献 的 , 如 《 记 ・ 礼 》: “ 妻 不 取 同 礼 曲 取 姓 ” 《 记 ・ 特 牲 》: “ 昏礼 ,万 世 之 始 也 。 。 礼 郊 夫
取 于 异 姓 , 所 以 附 远 厚 别 也 。 《白 虎 通 义 ・ ” 嫁
娶 》更 从 重人 伦 的 角度 论证 说 : “ 娶 同姓者 , 不
任 何 限 定 的话 ,那 么 ,我 们 可 以说 法 律 在 此 简 单
地 沿 袭 过 时 之 古 制 。没 有 任 何 现 实 意 义 ,其 在 法 理 上 是 站 不 住 脚 的 .在 实 践 上 也 是 很 难 实 现 的 。 但 事 实 上 ,唐 代 的立 法 者 已经 清 楚 地 意 识 到
后 ,历 代 封 建 法 律 均 有 此 规 定 ,但 处 罚 有 所 减 轻 。 在 我 国 古 代 。最 初 同 姓 都 有 血 缘 关 系 , 之 所
论古代禁婚制度
论古代禁婚制度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对于婚姻制度也逐渐有了不同的认识和实践。
在古代社会,由于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禁婚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制度对于社会的管理和家庭的和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将对古代禁婚制度进行简要探讨。
古代禁婚制度来源于对于亲戚婚姻的规定,即同姓不婚和近亲不婚。
这些规定最初来源于宗教和道德信仰,后来也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在古代社会,人们普遍以家族为单位生活,家族内部的成员关系密切,亲属关系复杂。
为了维护家族的财产和血脉,禁止亲戚间的婚姻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首先,同姓不婚制度是古代禁婚制度的核心之一。
同姓族人认为自己是同一祖先的后代,婚姻关系中存在血缘关系,这对于维护家族血脉和传承家族财产都有很大的影响。
参考《礼记》李斯注:“世之大宗不相嫁,以绝讹谤也。
杂沓不与猖俗俱。
俗者不知大难,世之大宗专於其财而不绝半。
唯世之道者能建大谊也。
”这表明同姓不婚制度不仅是对于家族风俗的遵守,也是对于家族威严和传承的维护。
另外,禁止近亲婚姻也是古代禁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近亲间的婚姻在古代社会中存在普遍的现象,但其却被视为不道德和不合法的。
近亲婚姻不仅会对婚姻关系中的相互感情造成影响,更会对下一代的身体和智力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禁止近亲婚姻成为古代社会的一项法律。
最后,在古代禁婚制度中,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官员不得与民间婚姻、农民禁止买卖自己的女儿等。
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幸福而制定的。
总的来说,古代禁婚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家族的威严和传承,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但同时这些制度也存在着缺陷和局限。
对于一些个性和自由主义者来说,这些禁令过于束缚了人们的自由,也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的发展。
因此,我们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来制定和执行禁婚制度,既摒弃陈旧的禁止婚姻现象,又同时保障家族和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岳纯之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19)001
【摘要】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共姓和姓音同字不同三种情况,有人认为唐律所称同姓,乃谓"同宗共姓",亦"即尝同祖"者而言,其实并不正确.亲属不婚限制的是与异姓之间的婚姻行为,反对尊卑为婚.唐律和唐令都有官民不婚的规定,但互有不同,可能在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前执行的是唐律的规定,之后则执行的是唐令的规定.在唐代存在有妻更娶妻的情况,但不能估计过高,有妻不婚的禁令基本得到贯彻.唐朝尽管没有僧尼不婚的规定,但由于唐朝自开国以来就一直要求僧尼严守戒律,因此僧尼的身份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婚姻的法定障碍,而且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僧尼不婚确实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
【总页数】6页(P88-93)
【作者】岳纯之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J], 刘玉堂
2.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 [J], 孙文桢
3.当代黎族的婚恋观及婚姻成立条件 [J], 亚根
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 [J], 塔娜;
5.完善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J], 王志贞;王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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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
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
隋唐大族婚姻研究
隋唐大族婚姻研究
隋唐时期的大族婚姻研究是隋唐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大族婚姻问题也受到大族个案研究者的普遍重视。
但是,目前学界对整个隋唐时期禁婚家婚姻关系的整体性研究论著还比较少,而关于其中禁婚家婚姻关系的研究亦是不多。
本文试图通过对禁婚令的考察确定禁婚家及其在隋唐的世系,根据世系所载的人物,考察禁婚家的婚姻关系情况,以探查影响禁婚家婚姻关系的诸多因素和禁婚令贯彻的实际情况。
首先是考察禁婚令进行考察,通过比对不同文献记载的限婚、禁婚政策,如唐太宗时期的“诫励氏族婚姻诏”、高宗时期的“禁婚诏”、中宗时期重申“禁婚诏”等有关文献记载,确定禁婚令规定的禁婚家族人物。
根据禁婚令的记载,结合《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唐代墓志汇编》、《全唐文补遗》、《文苑英华》等文献资料考订了禁婚五姓七家的世袭,确定出禁婚家在隋唐时期的人物,并对他们的婚姻关系做初步的考察,包括他们的婚姻对象,结婚年代。
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考察各家的婚姻状况,主要包括各家与禁婚家通婚所占的比例、禁婚家族之间通婚频度对比等方面。
运用分段考察法,将隋唐按照禁婚令颁布、禁婚令重申、安史之乱三个时间点分为四个部分,考察各个时期禁婚家之间婚姻关系在禁婚家整个婚姻关系中所占的比例。
将量化分析与分段分析相结合,考察禁婚令颁布前后、安史之乱前后禁婚家族的婚姻情况不同,检视了禁婚令的执行效果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对禁婚令贯彻情况的影响。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门第观念、婚姻习俗、地域限制、士族反抗、政府权威等诸多因素对禁婚家族婚姻关系造成了影响,禁婚令的颁布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禁止了禁婚家之间的禁婚情况。
安史之乱后,更是因为政府权威的丧失,
禁婚令便如一纸废言,形同虚设。
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
唐律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曾晓东①摘要:婚姻,在古代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管是从家族还是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古代王朝都十分重视,而对于婚姻的缔结更是以法律形式加之以严格规定。
而在《唐律疏议》中亦有大量关于婚姻缔结之规定,本文就是以此为基调,浅析唐律中关于婚姻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关键词:唐律疏议婚姻禁止性规定家族,在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席位。
不管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官吏的选拔,甚至是帝位的传承都必然与家族相联系。
既如此,作为家族延续的基本要素——婚姻,也显得极为重要了。
《昏义》对于婚姻的定义为:“婚姻者合两性只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不仅关系到对祖宗的祭祀,更决定了家族的延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基于婚姻的重要性,从周朝至下,国家法律就对婚姻的缔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各种禁止性条件,六礼的婚姻程序等等。
以至唐朝,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对婚姻的缔结也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从《唐律疏议》中不难看出。
而从中可以知道,其对婚姻的缔结多为禁止性规定,其包含了几个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1.同姓为婚与亲属婚姻同姓不婚的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就有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从生理上的角度,为了确保后代的健康,古人很早就知道了这一点,但我想更重要的还是从人伦考虑出发的。
同姓就代表了同宗,同姓为婚,代表了扰乱宗法秩序,这是绝对不可容忍的。
所以唐律中明确规定了:“诸同姓爲婚者,各徒两年。
缌麻以上,以姦論。
”②凡是同姓爲婚的,都要处两年以上徒刑,若是两者的服制达到缌麻,就以姦罪处置。
但该条的疏议中也出现了“但书”③,“其有聲同字别,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与楊之类。
”此种情况其实本不属于“同姓”之列,其音同字不同,只是为了避免混淆而已。
“其有複姓之纇,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
”存在复姓的情况下,男女①②《唐律疏议》卷14《户婚》,其后引用文献亦为该条者,不再注释。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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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禁婚令》探析
据《新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载:
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这一诏令即通常所说的《禁婚诏》或《禁婚令》,但我们知道,中古时期士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婚”、“宦”即婚姻与政治二途始终是维系士族地位的突出的两个方面。
然唐朝统治者却对其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中缘由值得分析。
从表面来看,据《旧唐书》卷八十二《许敬宗、李义府传》所载:“关东魏、齐旧姓,虽皆沦替,犹相矜尚,自为婚姻。
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陇西李等七家,不得相与为婚。
”似是李义府为抱私怨而为之,然此缘由过于狭隘。
在此禁婚诏令颁布之后,中宗时曾再次强调过此诏令,据《文苑英华》卷九百《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载:“神龙①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
”而李义府据《旧唐书》所载卒于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岂非中宗为一死人而颁诏令,由此可知,唐颁布《禁婚令》恐非盖因义府而为。
初唐贞观年间,官方修订《氏族志》定士族等级时,主持修谱的高士廉等人将山东士族崔幹列为第一等,太宗阅后甚不悦,言道“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赀。
……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降崔幹为第三等,其他“后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其后矜尚门地,故氏族志一切降之,王妃主壻皆取当世勲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②。
由这段文字可知,山东士族自矜门户和以婚姻敛财使得唐统治者对其比较厌恶。
更深层次来说,按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隋唐两代的统治基础是以关陇贵族为核心的关中政治集团。
关陇集团从其民族历史讲, 最早始于北魏六镇的军人集团。
随宇文泰一起入关的李弼、于谨、赵贵、独孤信、侯莫、陈崇等, 也都是六镇军人出身。
北周宇文泰, 隋代杨坚的父亲杨忠, 及唐代李渊的祖父李虎, 都出身于六镇的武川镇。
这些人不仅是军事权贵, 而且也是关陇封建集团的中心人物。
此外关陇集团还吸收大批于侯景之乱北归的士族和关中当地的士族,故其实际上是代北、江南、关中的士族民族文化的融合体。
虽朝代更替,然其主体未变,故唐朝实行的仍然是关中本位政策。
而山东士族则没有进入这一权
①神龙,为是武则天和唐中宗李显的年号。
神龙元年二月中宗复国号唐,沿用武则天“神龙”年号不改,此年号共用3年,神龙元年为公元 705年。
②选自《新唐书·高俭传》。
力核心圈,虽在北魏时期,尤其是孝文帝时,鲜卑当政者为了获得山东大族的支持,采取承认其地位,并且通过与之通婚将其纳入到北魏政权当中,然随着北魏的分裂与战乱频仍,山东士族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因某个当权者的消失而丧失或受到牵连,仅部分支系积极参与其中,如博陵崔挺一支进入关中,融入关陇集团,但大部分的士族或选择了暂时离开政治亦或被动的卷入其中,故在隋唐其政治地位明显下降。
至太宗修《氏族志》降其为第三等只是一个缩影。
然山东士族在地方上拥有显赫的声望和社会影响,他们希冀以此为资本步入唐的政治权力中心,于是更自矜持,互相标榜,藉此与皇室分庭抗礼。
而朝中大臣,如房玄龄、魏征等,受社会影响,亦推重山东士族,仰慕高贵的门第,继续谋求与山东士族联姻结亲,这刺激了李唐为首的关陇集团,故而“诫励氏族婚姻诏”,强调山东士族和朝臣要“识嫁娶之序,务合礼典”。
但这个诏令没有起到实际效用,由李义府到高宗时期仍为其子向山东士族求婚即可知,在民间仍旧以“五姓婚姻为第一”。
故颁布《禁婚令》,企禁北朝以来久负盛名的五姓七家之间互相通婚,降低其标榜的高贵血统,打压山东士族。
然此并不说明唐对士族的消灭态度,实际上是唐统治者想借此抬高关陇士族的声望,内心里也充满对士族的渴望,从李唐屡屡修史重祖、崇道遵祖来看,家统血缘亦为皇氏所羡求,他们不仅成为政治领袖,也要成为社会领袖,而这种社会领袖地位的要求与北魏是不同的,北魏以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他们所追求的是与北方大族融合一体,共为社会领袖,而唐统治者追求的是像政治一样,高于其他大族的地位,故《禁婚令》实为关陇贵族或者说是李唐皇室与山东士族之争的一种体现,其结果也如太宗的“诫励氏族婚姻诏”,未收到实效。
《通鉴》卷二百载:“族望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昏,其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往往反自称禁昏家益增厚。
”
究其原因,首先是传统门第观念的根深蒂固。
门阀政治确立以后,士族在政治、经济上拥有很大的特权,身居显贵,为了保护其家族血缘的绝对纯洁,使“士庶天隔”的界限固定化,他们把通婚的范围限制在一定的名门望族圈子之内,绝对禁止与庶族子女通婚,其婚姻形态实行严格的门阀等级内婚制。
《魏书》卷五十六《崔辩传》载:“初,巨伦有姊,明惠有才行,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
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
”由此可见,一身有残疾的士族之女亦不能下嫁寒门。
隋唐以降,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士族在政治上失去了世宦特权,以关陇集团为核心的官僚系统执掌中枢,门
阀制度趋于瓦解,士族的地位和作用大不如以前。
但长期在意识形态上形成的门第观念却依旧根深蒂固,其在士族心目中的影响不可低估。
其次,隋唐时期,婚姻嫁娶中礼法观念不断得到重视,大族的优美门风在婚姻上越来越被看重。
魏晋以来的山东士族本身具有深厚的文人底蕴,即使是在某一阶段失去仕进爵位,但其家风礼法传统却能在长时期内得维持和发展,保持了世代不替的传承性。
这种传承性被社会所认可并推崇,使其门第不减,。
故世家大族中才性兼备的青年俊杰和端庄娴淑的大家闺秀成为社会上竞相追求的婚娶对象。
而出于维护高门地位和保持纯粹的高贵血统,几大高门之间推崇门第婚姻,内部通婚,再加上“亲上加亲”,不断加深彼此之间的亲情关系,借以加强伦理上的联系,维持自己的社会地位。
再者,社会上对“禁婚令“的逆反心理。
唐代统治者对于山东大族自矜门第颇为不满,试图以现实的官位高低做标准,建立以李唐皇族为中心的新秩序,然其侵犯了社会领域长久以来形成的五姓之家四十四子最崇高的心理,故这些士族政策不为社会所认同,而且也未得到朝中大臣的支持与合作。
以《氏族志》的修撰为例,参与修撰的官员中,除高士廉出自北齐皇室,与山东地区有些联系外,其他三人:韦挺,京兆万年人,为关中士族,令狐德棻“代为河西右族”,岑文本“邓州棘阳人”,则与山东士族毫无关系。
然而,在《氏族志》修撰的第一阶段,山东士族的仍然位列一等。
这表明,山东士族山东士族做为一流的大族已为社会普遍认同。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载:“今流俗独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盖不经也。
”而流俗的看法恰恰更意味着当时人们的普遍观念。
而山东士族亦借重这种影响,拒不执行禁婚诏令,愈加强调门第。
唐代统治者这种通过朝廷行政命令来改变社会上尊崇旧的山东士族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为对世家大族地位的再确认。
总之,因为自两晋以来崇尚郡望门第的社会风气积习相沿,渐以成俗,且深入人心,在当时社会里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禁婚诏令虽然对世家大族的政治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对这种社会风尚却不起什么作用。
虽然士族势力衰退,对这种社会崇尚风气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并不起决定作用。
社会风尚的关键在于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形成的认同心理,而人们观念的崇尚好恶并不会伴随某一现象立即消失,它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自我更新,故终唐一代不过是这一传接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种社会风气必将随着士族阶层的消亡而被新的内容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