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法规及检测方法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检测方法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 相关法律法规
主 要 法律法规
1 食品卫生法 2 食品安全基本法 3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标准等规范
食品卫生法要点
• 第1章 总 则
第4条第4点 器具指的是饮食器皿、调理用具以及其他 用于提取、生产、加工、调理、贮藏、运输、陈列、交付 或者摄取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 添加剂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农业及水产业 当中用于食品采集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 第4条第5点 容器和包装是指装有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以贩卖为目的器具 。 容器和包装
者经历 ✓ 一直在修订 ✓ 劳动厚生省网站可查询最新修订情况
✓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网址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可用于食品包装的着色剂: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 苋属红(食用红色2号(R2)) • 赤藓红(食用红色3号(R3)) • 诱惑红(食用红色40号(R40)) • 胭脂红(食用红色102号(R102)) • 荧光桃红(食用红色104号(R104)) • 酸性红(食用红色106号(R106)) • 柠檬黄(食用黄色4号(Y4)) • 日落黄FCF(食用黄色5号(Y5)) • 固绿FCF(食用绿色3号(G3)) • 亮蓝FCF(食用蓝色1号(B1)) • 靛胭脂(食用蓝色2号(B2)) • 孟加拉玫瑰红(食用红色(R105))
2.1.2玻璃、陶瓷、搪瓷的限量标准
原材料
种类
溶出试验
浸出条件 浸出用液
Cd
Pb
加热调理用器具(A-6)
0.05μg/mL以 下
0.5μg/mL 以下
深度2.5cm
容量 不足600mL
(A-3)
0.5μg/mL以 下
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
• 增加限制项目、提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强化进口检查制度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内容:
• 明确了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食品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 烹饪、存储的标准,以及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 辐照、冷冻等特殊食品加工处理方法的禁忌事项 • 食品和添加剂等的基准、表示、检查原则对食品用器具、烹饪
设备、容器、包装,婴幼儿用玩具等相关物品都做出了规制 • 明确了对国内流通及进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及处罚 • 在附录里简单规定了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动物性检验使用
的各类仪器要求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日本还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 规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具体要求与步骤 • 列出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
➢ 《食品安全基本法》其他内容:
• 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紧急事态的体制 • 确保标识制度的适当运用 • 强调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 • 整合试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培养
研究人员 • 加大对消费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增强国民对食品安全知
识的理解,从多个角度依靠多元主体的综合努力,共同打 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 覆盖了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到餐桌的整个食物 链,体系完整、层次清晰,体现出系统性、结构性和可追溯性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 国会制定
行政法规
➢ 由内阁成员自行制定 ➢ 同时以相应的国家元首令的形式发布执行
部门规章
➢ 由制定部门长官以令的形式发布,如省令、政令
➢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二、日本食品安全标准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第4—3条
根据第15条的第1—3点和第17条1点的规定检查,一旦发现特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已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收集、生产、加工、制备或贮存,或被特定的人收集、加工、生产、制备或贮存,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或者,一旦特定食品或添加剂被怀疑来自于加工区域的食品卫生控制点或来自于部法规规定的其它地方,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为了防止有害卫生危害的发生,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下列食品或添加剂的销售或作为销售目的的收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制备。
5、在本法律中,术语“容器/包装” 指的是用于盛放或包装食品或添加剂的物品,这些食品或添加剂在传送时也同时提供这些容器或包装。
6、本法律中,术语“食品卫生”指的是与人类消费食物有关的卫生状况,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的卫生。
7、本法律中,术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通过电子传输线将健康劳动福利部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还包括输入/输出单元和那些想按照第16条款规定的要求发布通知的每个输入/输出单元连接起来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
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 90
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 91
格式12(与第18-11条相关) 92
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 93
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 95
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 100
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
表格1-2(与第2条相关) 102
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 104
表格2-2(与第4条相关) 109
表格3(与第5条相关) 112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
2003年3月
JETRO
标准信息服务署
前言
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
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
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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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 93
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 95
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 100
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
(3)那些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4)那些由于不清洁、混合或添加剂的物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备注)
1>第4条(2)条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法规23号(下文中指“部法规”)的第1条
[对新生食的人限制销售]
第5章 商务[第19-21条] 70
第6章 杂项条款[第22-25条] 73
格式和表格
格式1(与第18条相关) 75
格式2(与第18条相关) 76
格式3(与第18条相关) 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 82
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 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
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 87
2003年3月
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
2-5,Toranomon 2-chome
日本新型食品包装产品与技术
中国包装报/2009年/3月/3日/第003版综合日本新型食品包装产品与技术温雅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的包装尤显重要。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快对食品包装的研究与开发。
下面就向大家介绍日本在食品包装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一、新型食品包装用塑料日本中央化学公司最近研制成功符合环保原则的食品包装容器专用塑料——CT。
这种塑料是在聚丙烯塑料中添入大约一半数量的滑石粉进行共混而制成的新型复合材料。
这种材料不仅耐高温,还有一个最突出的优点,就是它的功能与俗称“泡沫塑料”和PSP塑料制品相仿,而其体积只相当于后者的1/4。
这样就使它在回收时避免了因体积庞大而产生的诸多麻烦,为回收、利用它的废品,进而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二、新型空气调理包装袋日前,日本一家食品调理机械制造厂推出了一种采用调气贮藏(MAP)调理机进行生鲜食品、肉制品包装的调理包装袋。
其主要作用原理是使用高阻气(氮气、二氧化碳、氧气)软性材料来包装食品,并调整包装袋体内大气的万分达到降低内容物呼吸率及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进而达到延长内容食品的保存期限。
三、陶瓷保鲜袋一是具有远红外线效果的新颖蔬果保鲜袋不久前在日本一家食品公司研制成功。
这种新型陶瓷保鲜袋主要是在袋内侧涂上了一层极薄的陶瓷物质,陶瓷释放出来的红外线能与蔬果中的水分发生强烈的“共振”运动,从而使蔬果得到保鲜作用。
四、能自行降解的包装材料日本一公司采用聚乳酸作原料成功地开发具有快速自然分解功能的冷饮食品杯,为解决以往一次性塑料包装物降解难题,开辟了一条实用化的新路子。
该公司开发成功的这种可降解材料,属于聚酯类聚合物,乳酸可以从甜菜发酵的糖液中提取,进行开环聚合反应,生成聚乳酸。
聚乳酸与常用的聚苯乙烯、聚丙烯等包装材料有类似的物理性能,并有良好的防潮、耐油脂和密闭性。
聚乳酸在常温下性能稳定,但在温度高于55℃或富氧及微生物的作用下会自动分解。
聚乳酸的分解分成两个阶段:首先是纯化学水解成乳酸单体,然后乳酸单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
JIS-S-2010 日本铝器皿标准
JIS-S-2010 日本铝器皿标准日本工业标准日本工业标准协会编译,发行JIS S 2010:1997铝制器皿篇ICS 77。
150。
10内容:家用设备,厨房器皿,容器,餐桌用品,盘子,铝制品,水壶,锅,平底锅,碗,贮藏器具,厨房器具参考文献:JIS S 2010:1997(E)S 2010:1997前言:该翻译材料是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基础上,由国际工商协会会长在“日本工业标准会议”上,依据《工业标准法》推出的,取名为JIS S 201 0:1997以取代JIS S 2010:1986。
该文件的推出,是为了适应对产品的要求的持续的提升,并提供更好的测试方法满足例如:最近提出的,提升加热炉热效率及传热导性的方法。
发行日期:1951-01-31修订日期:1997-09-20公布发行日:1997-09-22审订:日本工业标准协会日用品分会铝制品篇介绍:该标准《JIS S 2010》发行于1951年,要紧是为各行业的铝制品质量制定标准。
范畴该标准要紧针对家用产品。
参考文献:该标准有部分参照以下的标准JIS C 1502 声音测试外表JIS C 7601 一般照明荧光灯JIS G 4304 热轧不锈钢板料,卷料,条料JIS G 4404 合金工具钢JIS H 4000 铝,铝合金板料,卷料,条料JIS H 8601 铝,铝合金阳极化处理JIS H 8680 铝,铝合金阳极化处理膜厚度的测试JIS H 8681 铝,铝合金阳极化处理膜耐腐蚀测试方法JIS H 8682 铝,铝合金阳极化处理膜耐磨损测试方法JIS K 6911 热固塑胶的测试方法JIS R 6252 砂纸JIS S 6006 一般铅笔,彩色铅笔JIS Z 1522 压敏玻璃胶纸JIS Z 8401 数据精确规则分类:按照其用途,表面处理方法分类表1 用途表2 表面处理注:这些处理方法适用于煎锅身,水壶,面盆,碗,浴盆,勺,水瓢,煎锅,煎蛋锅,各类日式用具,蒸锅,饭盒等。
日本食品级检测简介
检验方法
铅
镉
甲醛
三聚氰胺制
酚
品(POM) 蒸发残渣(蒸馏水、20%
乙醇、4%乙酸、正庚烷)
重金属(Pb)
高锰酸钾消耗量铅镉 Nhomakorabea甲醛合成树 脂
甲醛 酚
蒸发残渣(4%乙酸)
重金属(Pb)
高锰酸钾消耗量
日本《食品卫生 法》
日本《食品卫生 法》
聚氯乙烯制
铅
品(PVC)
铅
聚丙烯
镉
(PP)、聚 蒸发残渣(蒸馏水、20%
日本食品级
1. 日本食品级介绍:
《日本卫生法》由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而制定,保护人民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并帮助改 善和出尽公众的健康。改法涵盖的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以及玩具产品。
2. 《食品卫生法》食品接触材料材料和项目:
1)塑料制品:
商 品 检测项目
10-20件, 视样品大小
而定
7
10
2)橡胶制品:
商品
检测项目
检验方法
非奶嘴橡胶制 品
橡胶奶嘴
蒸发残渣(蒸馏水、20%乙醇、 4%乙酸)
重金属(Pb) 甲醛 酚 锌 镉 铅
2-巯基咪唑 蒸发残渣(蒸馏水)
日本《食品卫生法》 日本《食品卫生法》
送样量
20件 20件
检验周期 (工作日)
阴性 阳性
7
10
7
而定
10-20件, 视样品大小 7 10
而定
10-20件, 视样品大小 7 10
而定
10-20件, 7 10
酸乙二醇酯
镉
法》
视样品大小
(PET) 蒸发残渣(蒸馏水、20%
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详解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日本标准食品接触材料测试的分类食品接触材料测试的分类常见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测试的分类测试的分类物理测试Physical Test密度、熔点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穿刺强度 透氧率(OTR)、透水率(WTR)老化试验化学测试Chemical Test★迁移测试 溶剂残留 重金属测试 增塑剂测试 防腐剂测试生物测试Biological Test微生物测试 细胞毒性测试只针对带有颜色的原料Only for materials and articlesRubber and rubberproduct特定物质的释放Release of specificsubstances重金属Heavy Metal重金属(以铅计)Heavy Metalas Lead脱色试验Color MigrationTest总迁移测试OverallMigration Test特殊迁移测试SpecificMigration Test高锰酸钾消耗量Consumption of Potassium Permanganate 蒸发残渣(Evaporation Residue)10. 11.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 MA)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甲基丙烯酸甲酯溶出量Nylon ( PA)尼龙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己内酰胺溶出12. 13.Polycarbonate (PC)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双酚A含量双酚A、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含量双酚A溶出双酚A、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迁移量碳酸二苯酯聚碳酸酯材料中三乙胺和三丁胺含量的测定Phenolic,melamineand urea resins酚醛树脂,密胺和尿素树脂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苯酚溶出甲醛溶出14. 15.Polylactic acid(PLA)聚乳酸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migration of lactic acidRubber(except nursingutensils)橡胶制品(除护理用品)隔铅Phenol(Elution)甲醛溶出锌溶出重金属溶出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2-Mercaptoimidazoline(only for rubbercontaining chlorine)16. 17.Rubber (nursing utensils)橡胶制品(护理用品)隔铅Phenol(Elution)甲醛溶出锌溶出重金属溶出蒸馏水中蒸发残渣Metal cans[except thosecontaining driedfoods (except fatsand oils and fattyfoods)] 金属罐(包括盛放油脂和脂肪类食物的容器)砷溶出镉溶出铅溶出甲醛溶出苯酚溶出表氯醇溶出氯乙烯单体溶出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金属材料以及玻璃陶瓷用品Metal(Tin for plating)金属(镀锡)lead铅用于制造或修理包装容器和器具的金属铅和锑用于制造或修理包装容器和器具的焊锡lead铅镉溶出玻璃,陶瓷,搪瓷铅溶出玻璃、陶瓷、搪瓷做铅镉溶出的测试条件需要在暗室中进行日本食品包装器具的制造特殊要求1.铜或者铜制品用作包装容器时,与食品接触部分应该全面镀锡或者镀银,或者采用其他不会在卫生生产商产生危害的措施。
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一、日本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为了保证用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日本计量法规定,对18类特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结构要求和误差要求)检定合格,带有有效的检定标识,方可用于贸易或证明(即出具公正数据)。
日本的18类特定计量器具包括:1.出租汽车计价器;2.衡器(含标准砝码);3.温度计(含体温计);4.皮革面积计;5.量器(含水表、热水表、煤气表、加油机、LPG加气机、体积量的量器);6.现场仪器(废气、废水仪表);7.密度计;8.压力计(含血压计);9.流量计;10.热量表;11.最大需量电能表;12.电能表;13.无功功率表;14.照度计;15.噪音计;16.振动计;17.浓度计(化学法NO2分析仪等12类);18.特定重力比重计。
另外,日本计量法对特定容器(啤酒瓶等)、家庭用衡器(厨房秤、人体秤、婴儿秤)有特殊要求。
技术要求的构成:1.结构要求:标识、材料、性能;2.误差要求:误差指标、误差的检定方法。
对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特定计量器具,可以保证满足结构要求,不再进行结构要求的检查,但每一台(只)特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误差要求的检查。
检定机构:按照不同类别划分,分别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和特定市计量检定所?雪、日本电气计器检定所?穴JEMIC?雪、经济产业省?穴METI)指定的检定机构(均为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型机构?雪承担。
指定检定机构有:日本质量保证机构(JQA),项目有:体温计、热量表、血压计、非自动衡器、噪音计、振动计、pH计(传感器和仪表)、浓度计(化学法NO2分析仪等12类)。
日本气体用具检查协会(JIA),项目有:热量表。
有一部分特定计量器具,规定有一定的检定周期,到期前必须进行再次检定。
在日本,有一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较长,如加油机7年,水表8年,煤气表10年,电能表(7~10)年。
家用三表的检定实行到期轮换的方法,如电能表允许使用4个周期。
日本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日本法律大全:/wiki/%E6%97%A5%E6%9C%AC%E3%81%AE%E6%B3%95%E5%BE %8B%E4%B8%80%E8%A6%A7日本容器包装相关法规:/wiki/%E5%AE%B9%E5%99%A8%E5%8C%85%E8%A3%85%E3%81% AB%E4%BF%82%E3%82%8B%E5%88%86%E5%88%A5%E5%8F%8E%E9%9B%86%E5%8 F%8A%E3%81%B3%E5%86%8D%E5%95%86%E5%93%81%E5%8C%96%E3%81%AE%E4 %BF%83%E9%80%B2%E7%AD%89%E3%81%AB%E9%96%A2%E3%81%99%E3%82%8B %E6%B3%95%E5%BE%8B#.E5.AF.BE.E8.B1.A1.E3.81.A8.E3.81.AA.E3.82.8B.E5.AE.B9.E5.99.A8.E5.8C.85.E8.A3.85食品安全法(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第四条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
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指令法规
日本和韩国金属制品相关规范我国产品在亚洲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日本和韩国,其对金属制品的规定分述如下:一、日本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1.一般要求按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告示,对食品容器、包装用金属材料的一般要求是:设计制造器具时,不得使器具上有可被刮削下的铜、铅、或其合金;镀层用的锡中,铅含量小于0.1 %;制造和修理器具、包装和容器使用的金属中,铅含量应小于0.1 %,锑含量应小于5 %;使用的焊料中铅应小于0.2 %;对电流直接通过食品的电器,电极材料只准使用铁、铝、白金或钛,但当电流很小时,可使用不锈钢材料。
铜和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包装和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有镀锡或镀银层覆盖,或经过其他处理,以防止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
2.普通金属罐的要求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列于下表。
表中指标均为“溶出试验”项目,适用于水性、酸性食品、饮料及油性食品(盛装干食品的器具除外)。
表4-1 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当金属罐与食品直接接触面不带有聚合物涂层时,不需检测上述指标中的苯酚、甲醛、蒸发残渣、表氯醇和氯乙烯单体项目。
对以天然油脂为主要原料且氧化锌含量超过3%的金属罐内壁涂层,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蒸发残渣≤90μg/mL;当水为浸泡液而蒸发残渣超过30μg/mL时,应用氯仿进一步试验,残留物中氯仿可提取物应≤30μg/mL。
罐盖的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含量应低于0.1%。
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溶出量不得超过1ppm。
表中四项蒸发残渣指标不需要全部检测,可根据罐中食品类型选择相应的蒸发残渣指标。
3.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要求用于乳制品的金属罐规格要求见表4-2。
表4-2 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规格要求4.搪瓷制品的要求日本对搪瓷制品溶出、镉的限量要求与ISO 4531-2一致。
二、韩国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韩国对食品用金属容器、包装、器具的要求同日本类似,也分为一般要求和待定要求。
日本食品接触材料各项指标
总镉
重金属溶出(以铅计)
高锰酸钾消耗量
蒸馏水中蒸发残渣
4%醋酸中蒸发残渣
20%乙醇中蒸发残渣
正庚烷中蒸发残渣
可挥发物测试
4
EVA树脂
总铅
总镉
重金属溶出(以铅计)
高锰酸钾消耗量
蒸馏水中蒸发残渣
4%醋酸中蒸发残渣
20%乙醇中蒸发残渣
正庚烷中蒸发残渣
苯酚溶出
甲醛溶出
5
PE/OP
聚乙烯/聚酯树脂
总铅
总镉
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测试要求
日本的食品级测试由日本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管制(日本厚身省),相关法规为日本食品卫生条例370(Japan Food Sanitation Law 370)。有测试要求的产品种类有—纸张、玻璃、陶瓷、珐琅瓷釉、橡胶、金属、塑料、有机涂层、硅胶、木材.
具体材质的测试要求为:
No.
镉溶出
铅溶出
12
Polycarbonate
(PC)
总铅
总镉
重金属溶出(以铅计)
高锰酸钾消耗量
蒸馏水中蒸发残渣
4%醋酸中蒸发残渣
20%乙醇中蒸发残、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含量
双酚A溶出
双酚A、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迁移量
碳酸二苯酯
聚碳酸酯材料中三乙胺和三丁胺含量的测定
13
Phenolic,melamine
5基丙烯酸甲酯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甲基丙烯酸甲酯溶出量11nylonpa尼龙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己内酰胺溶出12polycarbonatepc总铅总镉重金属溶出以铅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蒸馏水中蒸发残渣4醋酸中蒸发残渣20乙醇中蒸发残渣正庚烷中蒸发残渣双酚a含量双酚a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含量双酚a溶出双酚a苯酚4叔丁基苯酚总迁移量碳酸二苯酯聚碳酸酯材料中三乙胺和三丁胺含量的测定13pheno
日本拟定食品容器包装相关肯定列表制度
19GREEN PACKAGING国际资讯国际资讯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法国将禁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禁令2020年生效法国通过一项新法律,要求碗碟杯叉等一次性餐具必须用基于生物的原料制作,而非使用基于石油制品的原料。
英国《独立报》报道,这一禁令将于2020年生效。
一些环保主义者支持这项禁令。
但反对者认为,禁令违反欧洲联盟有关商品自由流通的规定。
另外,使用基于生物的原料制作的一次性餐具成本较高,致使一些人担心禁令可能增加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日本拟定食品容器包装相关肯定列表制度据日本媒体称,日本将引进食品包装材料的肯定列表制度。
而之前厚生劳动省对超市或便利店等销售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材料只管制了其中的有毒物质。
据厚生劳动省称,日本《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的《器具或容器包装相关规格基准》只限制了有毒物质含量或溶出量,所以原则上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作为容器包装的原材料使用。
日本行业自主基准中虽然规定了可使用原料目录,但该自主基准对没加入行业团体的企业和进口食品没有效力。
厚生劳动省还称,虽然目前还没有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所造成的严重健康危害报告,但进口食品数量每年都增加,家庭中利用微波炉加热食品种类也不断增多,因此如何管理不受行业自主基准管制的企业已成为重大的课题。
而且制定食品相关包装材料肯定列表是目前世界的潮流,美国、欧洲、中国都制定了相关肯定列表。
厚生劳动省称,今年内将重新评估确立食品容器包装肯定列表的方向。
据悉,食品包装材料用物质分为单体(或原料)和添加剂。
主要发达国家普遍以肯定列表方式列出食品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名单,但管理方式有一些不同。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颁布的联邦法规第21章(内容为食品和药品管制规则)中列出了各类食品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的物质名单,未将单体和添加剂分开列出。
而欧盟则将物质按照单体和添加剂分别列出,便于使用者明确区分物质的用途。
此外,除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物质之外,美国和欧盟均规定了20GREEN PACKAGING一些豁免原则,一些安全性没有问题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物质予以验证的物质可以不需要进行许可列在法规名单中而直接允许使用,如美国法规阈值(TOR)原则,欧盟功能阻隔层内物质迁移量低于0.01mg/kg 的物质豁免原则、酸酚醇原则等。
食品卫生法塑料容器包装的卫生规格(日本厚生省限量法规)
日本厚生省限量法规食品卫生法塑料容器包装的卫生规格超市、消协、批发商等常要求食品生产厂家提供包装材料安全证明书,这意味着必须通过根据厚生省告示第20号的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实验,这要求依靠国家机关做相应的实验,并提供适当的实验报告。
我国规定,只有通过实验的才能作为食品的包装材料。
昭和57年厚生省20号公告单独规定了树脂的卫生规格。
平成6年(厚生省告示第18号)追加了聚碳酸酯和聚乙烯的制品及容器包装的规格,适用至今。
以下列举了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树脂类的卫生规格。
当然也规定了实验方法,但此处省略。
基本上只检查接触食品的里面部分,另有对表层、中间层、油墨、接触剂的安全证明书,请尽可能备齐。
一般情况下,大多附上生产厂家取得的成绩书。
(1)一般规格(2)个别规格有特别规定的树脂类包装容器按以下表格,无特别规定的按上述的一般规格。
(注)以上个别规定适用于合成树脂作为主要成分以及合成树脂器具或容器包装、聚合物中合成树脂含量在50%以上的情况。
另外:纸、布及荧光剂不得检出。
(环食第244号)据环食第244号卫生基准规定,纸及合成树脂中PCB在5PPM以下。
食品卫生法中对玻璃制、金属制、橡胶制容器包装已有规定相应的卫生检测试验的,本规定省略。
现将厚生省的省令、告示列于下:(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厚生省告示第20号(昭57.2.16)厚生省告示第84号(昭61.4.1)厚生省告示第85号(昭61.4.1)厚生省告示第230号(昭63.8.27)厚生省告示第18号(平6.1.31)(乳及乳制品等规格标准)厚生省令第17号(昭54.4.16)厚生省令第35号(昭58.8.22)厚生省令第29号(昭60.7.8)厚生省令第55号(平2.1.21)厚生省令第45号(平10.3.30)。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法规及检测方法
13
14 15 16 17 18 19
C-1
C-2 C-3 C-4 C-5 C-6 C-7
珐琅(搪瓷)制品,不能填充液体(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不能填充液体(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未满于2.5cm(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未满于2.5cm(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上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下(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0.5μg/mL 以下 2μg/mL 以下 1μg/mL 以下 0.5μg/mL 以下 8μg/cm2 以下
陶 瓷
深度2.5cm 以上
原 材 料
溶出试验 种类 浸出 条件 浸出 用液 Cd
0.07μg/mL 以下 容量3L未满 深度 2.5cm 以上 加热调理用器具以外(C-6) 常温 (暗处) 24小时 0.07μg/mL 以下 0.5μg/mL 以下 0.5μg/mL 以下 0.7μg/cm2 以下 0.8μg/mL 以下 1μg/mL 以下 1μg/mL 以下 8μg/cm2 以下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法规及检测方法
主要内容
1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管理部门及法律层次
2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相关法律法规
3
日本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检验方法
4
日本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器具风险项目实例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 管理部门及法律层次
管理部门: 厚生劳动省(MHLW)
法律法规层次结构
法律(国会) 政令 (依据法律制定,内阁批准)
日本食品安全法(中文版)
日本法律大全:http://ja.wikipedia。
org/wiki/%E6%97%A5%E6%9C%AC%E3%81%AE%E6%B3%95%E5%BE%8B%E4%B8%80%E8%A6%A7日本容器包装相关法规:http://ja.wikipedia。
org/wiki/%E5%AE%B9%E5%99%A8%E5%8C%85%E8%A3%85%E3%81%AB%E4%BF%82%E3%82%8B%E5%88%86%E5%88%A5%E5%8F%8E%E9%9B%86%E5%8F%8A%E3%81%B3%E5%86%8D%E5%95%86%E5%93%81%E5%8C%96%E3%81%AE%E4%BF%83%E9%80%B2%E7%AD%89%E3%81%AB%E9%96%A2%E3%81%99%E3%82%8B%E6%B3%95%E5%BE%8B#。
E5.AF。
BE.E8.B1。
A1.E3.81。
A8.E3。
81.AA。
E3。
82。
8B.E5.AE.B9.E5.99.A8.E5.8C.85。
E8.A3.85食品安全法(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小泉内阁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第二条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第三条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第二十二页,共二十七页。
有关(yǒuguān)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
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 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 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 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 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tóngshí),系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 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 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qítā)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 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shípǐn),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表示 事项 (biǎoshì)
3.主要原料名称(míngchēng)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biǎoshì)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eastsea01的博客: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a{color: #000000;text-decoration : none;font-size: 10pt;}a:hover {color: red;text-decoration : underline;}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布时间:2008-04-10标签:日本食品法律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将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种,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0.01PPM。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日本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日拟修改食品包装容器要求
日拟修改食品包装容器要求
佚名
【期刊名称】《绿色包装》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意见,拟制定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为主成分的合成树脂器具、容器的个别规格基准。
此次修订将最终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等规格基准》(日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6.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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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可用于食品包装的着色剂: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 • • • • • • • • • • •
苋属红(食用红色2号(R2)) 赤藓红(食用红色3号(R3)) 诱惑红(食用红色40号(R40)) 胭脂红(食用红色102号(R102)) 荧光桃红(食用红色104号(R104)) 酸性红(食用红色106号(R106)) 柠檬黄(食用黄色4号(Y4)) 日落黄FCF(食用黄色5号(Y5)) 固绿FCF(食用绿色3号(G3)) 亮蓝FCF(食用)) 孟加拉玫瑰红(食用红色(R105))
纲领性法律法规
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最近一次修订2006年6月
法律性文件 (各省)
1953年《食品卫生法施行令》,最近一次修订2003年12月 1948年7月《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出台,一直在修订 1947年2月《食品卫生法》出台(233号法令),最近一次修订 2009年3月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 相关法律法规
主 要 法律法规
1
食品卫生法
2
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标准等规范
3
4
食品卫生法要点
• 第1章 总 则
第4条第4点 器具指的是饮食器皿、调理用具以及其他 用于提取、生产、加工、调理、贮藏、运输、陈列、交付 或者摄取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 添加剂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农业及水产业 当中用于食品采集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 第4条第5点 容器和包装是指装有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以贩卖为目的器具 。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法规及检测方法
主要内容
1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管理部门及法律层次
2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相关法律法规
3
日本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器具检验方法
4
日本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器具风险项目实例
日本食品包装容器、器具 管理部门及法律层次
管理部门: 厚生劳动省(MHLW)
法律法规层次结构
法律(国会) 政令 (依据法律制定,内阁批准)
容器和包装
饮食器皿、调理用具
食品卫生法要点
食品生产加工器具
食品卫生法要点
食品卫生法要点 第4章标识及广告
• 第19条 .1对于符合规格或标准的器具或容器,厚生劳动 省在听取药事和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对产品标识制定 必要的标准。家庭用品表示法 • 2 对于根据前项规定,规定了标识的标准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如果没有符合该标准的标识, 则不得进行此类产品的销售、销售用陈列或者营业上使用。
0.05μg/mL以 下 0.5μg/mL以 下
0.5μg/mL 以下 1.5μg/mL 以下
玻 璃
深度2.5cm 以上
4% 醋酸
0.25μg/mL以 下
0.75μg/mL以 下
0.25μg/mL以 下 0.7μg/cm2以 下
0.5μg/mL 以下 8μg/cm2 以下
溶出试验 原材料 种类
浸出条件 浸出用液 Cd Pb
加热调理用器具(B-6) 容量 不足1.1L (B-3) 加热调理用 器具以外 容量1.1mL 以上 (B-4) 容量3L以上 (B-5) 不能盛装液体( B-1 ) 或深度不足2.5cm(B-2) 常温 (暗处) 24小时 4% 醋酸
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标准等规范
1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小六法》平成22年版(2010版)
玻璃
陶瓷
搪瓷 合成树脂 金属(非强制性)
2 主要内容
2.1 玻璃、陶瓷、搪瓷
2.2 一般要求
2.2 合成树脂
2.4 限量要求
2.1.1陶瓷、玻璃、搪瓷分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5 B-6 玻璃制品,不能填充液体 玻璃制品,深度在2.5cm以下 玻璃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600m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玻璃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600mL以上3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玻璃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上(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玻璃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加熱調理用器具 陶瓷器制品,不能填充液体 陶瓷器制品,深度在2.5cm以下 陶瓷器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1.1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陶瓷器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1.1L以上3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陶瓷器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上(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陶瓷器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加熱調理用器具
13
14 15 16 17 18 19
C-1
C-2 C-3 C-4 C-5 C-6 C-7
珐琅(搪瓷)制品,不能填充液体(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不能填充液体(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未满于2.5cm(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未满于2.5cm(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上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下(加熱調理用器具除外) 珐琅(搪瓷)制品,深度在2.5cm以上,容量在3L以下(包含加熱調理用器具)
• 第20条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不得 进行可能引起危及公众卫生的虚假的或夸大的标识或广告。
食品卫生法要点 第七章检查 • 第28条:要进口供销售用或在营业中使用的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每一次进口均必须 按照规定向厚生劳动省申报。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
对《食品卫生法》的一个补充,指导性文件 卫生监督的程序、表单、所有食品添加剂、检测用的仪器使用 者经历 一直在修订 劳动厚生省网站可查询最新修订情况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网址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3/S23F03601000023.html
2.1.2玻璃、陶瓷、搪瓷的限量标准
溶出试验 原材料 种类
浸出条件 浸出用液 Cd Pb
加热调理用器具(A-6)
容量 不足600mL (A-3) 加热调理 用器具以 外 容量600mL 以上 (A-4) 容量3L以 上(A-5) 不能盛装液体( A-1 ) 或深度不足2.5cm(A-2) 常温 (暗处) 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