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一览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一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的公告(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9
•【字号】清府〔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
告(第一批)
清府〔2013〕12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的要求,对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科技局、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9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重新梳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注:行政审批职权及其依据另行专项公布。
)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9日。
市交通运输 执法权责清单 岗责体系
市交通运输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市交通运输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是市交通运输部门针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它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旨在确保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执行。
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执法权责清单、岗位职责、权限划分和执法监督。
首先,执法权责清单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这是执法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它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权力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清单包括了执法单位的名称、职责、权限、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岗位职责指明了各个岗位在执法工作中所担负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不同,但都围绕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打击违法行为等目标展开。
例如,巡逻执法人员负责巡查交通违法行为;稽查人员负责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等。
权限划分是根据执法部门的职能和任务划分执法人员的权限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比如,一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现场查处违法行为,而高级执法人员可能具有更大的决策权和处理权限。
最后,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工作的透明和效力的重要环节。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由执法部门内部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确保执法人员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外部监督主要由社会公众、监察机关等进行,通过投诉举报机制和检查评估等手段,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之,市交通运输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是市交通运输部门推动规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它对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责任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6行政处罚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7行政处罚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8行政处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9行政处罚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0行政处罚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1行政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2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3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4行政处罚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5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7行政处罚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8行政处罚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9行政处罚对假冒国籍或隐瞒事实造成双重国籍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0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1行政处罚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2行政处罚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3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4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5行政处罚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6行政处罚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降低培训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培训纲要进行培训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8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9行政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0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1行政处罚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2行政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3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4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5行政处罚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6行政处罚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8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9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0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1行政处罚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2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4行政处罚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7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8行政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9行政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0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1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2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3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4行政处罚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5行政处罚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6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7行政处罚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8行政处罚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9行政处罚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0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1行政处罚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2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3行政处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4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5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6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7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8行政处罚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9行政处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广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5、《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6、《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修正)》
2005 年 1 月 12 日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06 年 11 月 23 日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11 月 20 日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 年第 9 号,自 2001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2003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3 年第 12 号,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8 年 2 月 26 日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1998 年第 4 号,自 1998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 1998 年 3 月 4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8 月 20 日交通部令第 4 号公布 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 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19、《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20、《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21、《 国 内 船 舶 运 输 经 营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2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2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996 年 6 月 18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998 年 7 月 30 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交通部令 1990 年第 22 号公布,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7 月 4 日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3 号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2 月 14 日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1 号公布,自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06 年 7 月 5 日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8 号公布,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1 月 20 日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1 号公布,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10 月 11 日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8 号公布,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4 月 15 日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4 号公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8 月 29 日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9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1)
1、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21)
2、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22)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23)
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24)
5、道路运输监管制度 (25)
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26)
7、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28)
8、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29)
9、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30)
10、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31)
11、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32)
四、公共服务事项 (34)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市交通运输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二)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五)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六)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八)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九)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十一)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交通运输管理]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
(交通运输)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
张家口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职权目录
张家口市交通局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173项
1、行政许可权18项(第1项——第18项)
2、行政处罚权88项(第19项——第106项)
3、行政强制权1项(第107项)
4、行政征收权18项(第108项——第125项)
5、监督检查权8项(第126项——第133项)
6、行政确认权2项(第134项——第135项)
7、非行政许可审批权26项(第136项——第161项)
8、内部管理权7项(第162项——第168项)
9、其他权力5项(第169项——第173项)
张家口市交通局行政职权目录单位:张家口市交通局。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1. 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管理和执行交通法规,并承担着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关职责。
2.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监管和管理交通法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交通法规,并监督全国各地的交通行为符合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操作,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交通等,以确保交通安全。
•罚款和处罚: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及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交通监控和执法手段: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头、雷达等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抓拍,以提高交通执法的效果。
3.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3.1 岗位分工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分工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1.部门主管:负责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监督、指导和管理整个部门的工作。
2.执法人员:负责执行交通法规,监督和处罚交通违规行为。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
4.事故调查人员:负责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5.监控人员:负责监控和管理交通摄像头、雷达等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规行为。
3.2 岗位责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如下:1.部门主管:负责全面管理和决策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2.执法人员:负责执行交通法规,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安全信息和建议,确保交通安全的规范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一、行政许可权(21项)1、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路口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5、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6、公路用地上树木砍伐许可;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8、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公路通行许可;9、公路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县道及以下公路﹚;10、道路运输车辆登记;11、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及道路运输服务业人员从业许可;1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及变更许可;14、汽车租赁业户开业及变更许可;15、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开业及变更许可;16、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17、出租汽车道路运输变更许可;18、省内普通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班线(旅游班线、包车)核准;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20、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2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权(184项)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3、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6、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7、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8、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9、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10、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11、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12、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13、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14、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15、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16、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17、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18、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1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20、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2、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24、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25、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26、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27、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28、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29、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30、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31、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32、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33、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34、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3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36、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37、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3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39、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40、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41、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42、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43、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4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4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4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47、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48、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49、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50、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51、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停止运行;52、客运班车、旅游客车未装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客运包车未装置营运标志牌;53、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验票,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54、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5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56、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5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58、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59、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60、强行招揽货物的;6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6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6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64、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65、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66、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67、搬运装卸经营者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实施搬运装卸;68、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69、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7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7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7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7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74、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75、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7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7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7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装置特种运输标志灯、标志牌;79、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8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8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8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8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8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85、车辆维护修理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护修理业务;8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8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88、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89、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90、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未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91、出租汽车未正确使用计程计费器的;92、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9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94、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9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9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97、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98、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99、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100、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101、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102、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03、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104、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105、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106、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107、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108、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109、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110、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11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112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113、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11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6、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117、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118、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9、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120、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121、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122、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123、公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124、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125、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交通运输局常用行政权力清单
9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0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7
行政许可
货运经营许可{(三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局
8
行政处罚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路管理局
10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符合规定设置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篇一: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一、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贯彻执行上级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指导全市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及水上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就交通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上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输局各类行政职权数目行政许可事项(7项)(一)在县乡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市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清市交〔2018〕43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调整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清府办〔2018〕32号)精神,现就市政府要求我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的内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下放实施机关备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1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2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3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4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5普通货运经营许可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7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清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区级权限清远市交通运输局9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县级权限。
2.按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公路和水运港口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号)分工清远市交通运输局10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县级权限。
2.按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公路和水运港口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号)分工清远市交通运输局11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县级权限。
道路运输管理责权清单(行政检查类)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8.“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9.“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其中如有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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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旅客
所得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运输及客运站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管理规定》第九
5000 元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十三条
万以下的罚款。
1、货运经营者没有建立货运车辆
技术档案的;
2、货运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
《道路货物运 仪的;
五十一条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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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
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中华人民
的
共和输条例》第七十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
16 四条;
同上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十九条;
骗、暴力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
4、《国际道路 货物的;
运输管理规定》 7、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
和国道路运输 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11
条例》第七十一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同上
条第一款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
和国道路运输 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12
同上
条例》第七十一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条第二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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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同上 同上
和国道路运输 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条例》第六十九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
条
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1、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
布的班次行驶的;
1、《中华人民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
共和国道路运 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
输条例》第七十 点、班次行驶的;
输条例》第六十
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旅客 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运输及客运站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
8
同上
管理规定》第八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
十七条;
可证。
3、《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
规定》第五十
条。
9 《中华人民共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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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第一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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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第六十 道路运输及站(场)经营者已不
五条;
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有关安全条
2、《道路危险 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货物运输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
19
同上
规定》第五十五 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
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九
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
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
《中华人民共 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
和国道路运输 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
14
同上
条例》第七十二 时间、票价的
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驶员培训管理
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规定》第五十四
条
1、《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
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客、货
理规定》第六十
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
四条第一款
18
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经营的 同上
2、《道路旅客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
运输及客运站
以下的罚款。
管理规定》第八
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
1、《中华人民
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共和国道路运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输条例》第七十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
15 三条;
同上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2、《机动车维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
修管理规定》第
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 权界定一览表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一览表
执法 序 执法依据
主体 号
(行政处罚类) 执法内容
执法机构 执法 备 和岗位 责任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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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untbily,redsph.Sg-wk
条;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
3、《道路旅客 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
运输及客运站 营范围。
管理规定》第九
十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
1、《道路货物
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
运输及站场管
检测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理规定》第七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条;
20
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同上
2、《机动车维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
修管理规定》第
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五十二条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
输条例》第七十
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
五条;
17
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同上
2、《机动车驾
条;
3、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
2、《道路货物 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运输及站场管 4、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
理规定》第六十 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
六条;
他人运输的;
10
同上
3、《道路旅客 5、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
运输及客运站 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管理规定》第八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以欺
ofacuntbily,redsph.Sg-wk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
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和国道路运输
7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 同上
条例》第六十七
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条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
1、《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七十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
二条第一款;
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
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
运输及站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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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 同上
理规定》第七十
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条;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3、《道路旅客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