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法律问题刍议
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思考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乡土地征用问题一直是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平衡好城乡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首先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有法律依据。
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事,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并且向农民说明征用土地的原因和目的。
如果征用土地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征用程序不合规范,农民有权对土地征用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土地征用后应该如何进行补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条例》,农民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金、安置补偿和生活保障等。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金应该合理计算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为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此外,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应该向农民提供合适的生活安置,确保农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补偿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符合农民的需要和愿望,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民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没有依法征收土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用和补偿,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关键。
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方法也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
当前的补偿标准往往是统一的,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具体需求和差异。
应该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实际损失和发展需要,制定差异化的征用补偿标准。
此外,补偿应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补偿,还应该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保障。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农民。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问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通常会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补偿,但有时候这些补偿标准并不符合农民的实际损失。
特别是在一些发展迅速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价值可能远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2. 补偿款拖欠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或征收单位存在着补偿款拖欠问题。
农民按时交出土地,却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款,导致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法律的规定。
3. 补偿协议成立难题征收补偿协议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征收单位与农民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协议成立难题。
有时候征收单位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行签订协议,不顾农民的利益,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特别是要加强对补偿款拖欠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通过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补偿标准的出现,防止征收单位对农民进行不公平的补偿。
也可以增加农民对征收补偿程序的了解和参与,避免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的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款拖欠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给农民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的征收价格压低,导致农民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单一。
在土地征收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地后无法找到新的生计来源,从而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
3. 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程序漏洞进行假冒冒领补偿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政府应该在土地征收后,给予农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安置房屋等,帮助农民重新安置生活。
4.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最新-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 精品
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房地产热,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时甚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
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和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有关法律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民房屋引起的有关补偿安置问题(一)目前,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民房屋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安置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对农民房屋等私有财产的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或者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或者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
⒉补偿标准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为目前所见的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无规定。
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
众所周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存在着诸多差异,长期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拆迁农民房屋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由其他机关行使。
因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在这部法律中应明确如下问题: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这一问题牵涉到农民的基本生计和利益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领域。
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面积锐减,征收问题逐渐成为矛盾的焦点。
尤其是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给予他们公正的补偿变得至关重要。
其次,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征收程序不够透明,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研究十分必要。
第三,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过渡。
在过去,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往往扮演着控制者的角色,而农民则被动接受征收并面临赔偿不公的问题。
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逐渐由控制者过渡为监督者。
通过深入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可以为政府职能的过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差异,因此研究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案例和经验,以全面把握问题的本质。
此外,土地征收与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对研究者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因此,研究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研究方法。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对各地区的实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共性和差异。
其次,通过深入调研和案例分析,探讨土地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完善农民参与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的机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最后,推动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可行性。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对农民、农村和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在我们先介绍了问题的背景,引起了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正文部分则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土地征用对农民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后提出了改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督机制。
在总结了思考的收获,展望了未来,并呼吁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乡村。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引起更多人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注,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农民、影响、问题、原因、建议、监督机制、思考、展望、乡村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着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往往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征地过程中缺乏公正和公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往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
不少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存在恶意低估土地价值的情况,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实际价值。
土地征用后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
很多被征用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安置,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境。
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一)“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取得非国有土地和个人土地的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公益目的,非公益目的需要用地,只能通过市场购买。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因此,这里面“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就很难把握。
这就导致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权力滥用。
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非公共利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促使下,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健全上文已述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这些程序的规定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作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从土地征用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
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这种法律制度安排,给征用方过大的权力,而被征用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法律问题涉及到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规定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仍然存在问题。
在征收前对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不足,容易造成农民被动接受征收安排。
而在征收后,对于补偿标准、资金支付等方面的保障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2.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补偿标准往往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农民常常难以确切了解自己的土地该如何进行评估、补偿标准是多少。
补偿标准的规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容易对农民的实际损失产生偏离。
3.程序规定不完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规定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有些地方在征收前未能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甚至没有进行公示和听证,导致农民对征收的质疑。
而在征收后的安置补偿等程序也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1.健全法律制度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应当以健全法律制度为核心对策。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农民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社会监督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应当倡导媒体和公民社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3.科学合理评估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土地价值和农民实际损失的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农民的实际损失,避免出现过低的补偿标准。
4.加强司法保护对于涉及到农民权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应当加强司法保护。
相关司法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加强政府监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不容忽视,但是只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依法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科学合理评估、加强司法保护和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就可以有效化解这些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论土地征用的若干法律问题征
论土地征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摘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问题及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本文通过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民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征地补偿费。
本文中还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观点,这说明了目前的农地产权是不完善的。
土的没有实现市场配置,没有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
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土地利用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
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子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概述对其重要性和回顾发展历程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探讨其对农民权益的影响,以及其合理性和保障措施。
结论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是必然趋势,需要更多支持措施。
文章呼吁加强对制度的改革,确保农民权益,推动制度朝着更加合理、公正和有利于农民发展的方向发展。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重要性、发展历程、问题分析、改革建议、农民权益、合理性、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支持措施、发展方向1. 引言1.1 概述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中最核心的一环,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利益。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征用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正确的征用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需要认真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经验。
1.2 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后,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大发展,土地征用制度逐渐得到建立并完善。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在1990年代得到强化和调整。
200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制度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和改革的呼声。
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学阐述
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学阐述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有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都掀起投资热,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来袭,城镇周边的大量耕地被占,大量的农村土地也随之被征收占用。
其中最能引发社会问题的是农民土地的流失。
(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及相关因素的影响土地征收制度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和认可的,相关部门涉及到的土地征收问题都必须以此为规范。
尽管土地征收制度是征地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规范,但是民间的一些非法律规范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非法律规则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民间习俗所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政策是国家或者其政党制定的行动准则,而民间习俗所形成的不成文规则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发的依靠社会互动形成的行为准则,其共同点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因为征地过程中不同的规则相互交叉的冲突,导致农民土地问题纠纷持续,群体事件持续上演。
造成多种规则并在又各自存有合理的合法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和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分化的制度结构,致使法律规定模糊,征地目的不明确,使征地当事人没有明确的可预知性。
因此,执行过程变成了执行者单方的规则选择的过程,变成了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
种种规则的重叠冲突,表露了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政府的强权强制压制农民私权,其矛盾的主要根源在于农民的正当权益被侵犯甚至被剥夺,这是对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官民矛盾冲突持续和黑幕重重的最好解释。
一些地方政府与一些国有企业勾结,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有时甚至使用暴力和破坏的方式威逼农民放弃耕种,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使农民不得不放弃。
还有农民在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被征地后无地、无业、无社保,因而引发大量的上访、群体性事件。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在我国,土地征收被视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在征地时没有全部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征用补偿的前提是要保证被征用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单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分析可以得知,土地被征用主要是用于扩展城市区域,而城市附近的一些农民主要来源不再是单一的从土地上获取民们单一的从种地上获得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少。根据现征地补偿标准来分析,征地补偿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质量没有降低。可是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加入了社会保障,却没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确保生存及生活质量问题,因此不愿意被征用土地。
1.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征用补偿的指标不确切、不统一
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征用土地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现在我国征地所依据的补偿规则是: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来用处进行补偿,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土地每年能够产生的价值就是计算补偿的一个指标。可是因为每年的土地产量的计算办法、计算的根据等不一样,不同地区的地的每年的产量差距略大,所以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指标。在实际的进行征地的过程中,一些征地企业一般都采用包干地价法,就是征用地的企业和被征用的地方进行沟通,确定征用的价格。可是这样会造成一个直接的后果:可能在同一地域、不同的期间、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价格差距很大,因此被征用地区的人对征地的价格预期不断升高,征地单位的征用难度也大大加强。
1.4补偿的金额少,农民损失大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明确的补偿规定,可是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没有被纳入补偿的范围。除此之外,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也很低。根据现在的补偿标准和农民的人均花费来讲,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最多只能够支持十五年以下的生活。所以对于一些依赖土地来获取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讲,土地被征用,就代表着他们失去了最稳定的生活来源。
浅论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
浅论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的强制购买的制度。
1土地征用在美国法学上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英国法律中称为强制收买,强制取得;法国、德国法律中称为征收;日本法律中称为土地收用,在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官地收回,在台湾地区称为土地征收。
2土地征用制度在各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地位都是相当高的。
(二)土地征用的特点1、具有公共目的性。
公共目的是土地征用权合理行使的唯一标准。
土地征用权的行使不需要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土地,这种强制权必须得到公共目的性的制约,以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目的需要而行使。
2、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征用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职能所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
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征用方只能而且必须服从,在征地命令规定的期限内交出该土地。
如果被征用都不服从,则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手段。
所谓的“非市场的方式”突出的就是这种强制性,即土地征用是非市场化的。
3、是一种经济行为,具有交易性或补偿性。
国家征用土地后必须对因征用所发生的损失给予被征用方一定的补偿。
土地征用的“非市场的方式”并不排除它同时是一种经济行为。
这种经济行为是实际交易过程的市场化。
即交易过程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
4、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性。
程序是公正的保证。
为了使土地征用得以实施且规范化,大多数国家都对土地征用在法律中作了相关的规定。
法律一方面赋予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对权力进行一定限制,规定严格的征用程序,保护被征用方的利益。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虽已修订了多部法律法规,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过去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作了较多的改进,如提高补偿标准、确立征地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征地管理。
但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征地实践看来,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征用土地范围过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公共目的是土地征用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衡量征收征用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论文导读: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比如,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合资办厂,从而变相改变土地的用途。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征用权,土地使用权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少,标准不一,安置措施存在缺陷,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循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是能够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
发表论文。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但事实上,农民的补偿是很少的,当前的土地升值本身对农民却毫无意义可言,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使他们因此更快地落入了无依无靠的尴尬境地。
许多地方政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最低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费,还有些地方政府确定了最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实际上在最低标准以下发放征地补偿费。
采用货币安置的地方,政府一次性买断,由农民自谋出路,就业成本全部由农民个人承担,补偿费远不能补偿农民损失,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是低标准发放也常常不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集体经济组织截流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将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变相转移的现象也确实普遍存在,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二、违反征地程序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发放。
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观点
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观点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进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速,形成了必然程度上的开发区热、旅行开发烧、房地产热,农村专门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愈来愈多地被征用,有时乃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
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乃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地址乃至引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固埋下隐患。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和愈来愈多的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腕解决相关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有关法律问题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试探。
一、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人衡宇引发的有关补偿安置问题目前,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人衡宇而引发的有关补偿安置的矛盾较为突出,要紧表此刻以下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土地治理法对土地利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对农人衡宇等私有财产的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或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人利益,或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
二、补偿标准沿用城市衡宇拆迁补偿标准。
因为目前所见的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衡宇的拆迁补偿,而对集体土地上衡宇的拆迁补偿无规定。
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参照城市衡宇拆迁补偿办理。
众所周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治理方式等存在着诸多不同,长期沿用城市衡宇拆迁的规定,无法专门好地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人衡宇拆迁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拆迁农人衡宇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进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一样的法律环境,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大体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由其他机关行使。
因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衡宇拆迁补偿安置法,在这部法律中应明确如下问题:一、必需遵循必然的原那么:即政府行为必需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那么。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传统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还存在着对农业用地保护不足、农民权益保护丧失、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因此,推进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保障法律制度程序性规范、保证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实体性规范已成为当前法治社会农村土地征收使用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制度创新前言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征收方式简单粗暴,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问题,如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侵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等,导致农民的未来发展无从保障,农民与土地资源间的矛盾日益突出[1]。
鉴于此,本研究对农村土地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策略建议,旨在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不合理问题,为当前农村土地征收提供借鉴。
1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概述1.1土地征收的法律概念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利益需求,通过法律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将原本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2]。
在土地征收方面,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国土规划空间土地在征收后土地的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只是将原有的集体土地转变成为国有土地,而西方国家在农村土地征收后,赋予了土地资源新的性质,土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是依靠国家主权收取个集体或个人地资源并获取土地权益的行为。
1.2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概述我国在土地征收方面普遍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该部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已较为完善,并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度进行,需要依法给予土地权益人足额的土地征收占用费用,要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益人未来生活不受土地征收的影响。
该部法律虽然实施多年,但经过实践检验后,存在着发展缓慢、内容笼统、补偿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步、法治内容不完善、法律救助形式化等问题,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需求。
经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当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法律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各级政府制定实施的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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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村部 分土 地逐 渐 变为 高新 技术 企 业用 地 、高 速路 占 地 、房地 产 用地 ,尤 其在 城 乡结 合 的边 缘 ,这种 现
象更 为普 遍 。 以 山西 省 太 原 市 为 例 ,2 0 0 8年 开 始
对5 3个城 中村 进行 改 造 ,其 中涉 及 到 的农 村 集 体
土地 征用 的 法律 问题 亟 待解 决 。 从表 面 上看 土地 征用 是一 种 政府 行 政行 为 ,但 在实 际操 作 中我们 不 难发 现 “ 村土 地 征用 日益 体 农 现着政 府 主导 下 的经 济行 为 ” l 政 府正 是通 过 土 地 。1 征用 实现 为社 会提 供 公共 产 品和 整合 土地 资 源市 场
等 相 关 法律 规 定 ,提 出 明 晰公 共 利 益 的 界 限 、 完善 征 地 程 序 、制 定 规 划 目录 、建 立 征 用 土 地 回
归制 度 ,兼 顾 程 序 公 平 与 实质 公 平 建 议 ,从 根 本 上 完善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法律 制 度 。
关 键 词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公 共 利 益 ; 实 质 公 平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2 1.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 1 X ( 0 0 0 — 1 3O 18 6 6 2 1 ) 20 一 4 3
On t e Le a s u s of Rur lLa e i i i n h g lI s e a nd R qu s t o
m a ng pl nnng die t y,e t bls i g r gr s i y t m an c iii ki a i r c or s a i h n e e son s s e ofl d a quston, t ki nt c oun a ng i o a c t
b t r c d r lf in s n e l a r e s o i r v u d me t l h e a y t m fr r lln o h p o e u a ar e s a d r a i s ,t mp o e f n a n a l t el g ls s e o u a a d f n y
r qui ii e s ton.
Ke r y wo ds: R ur llnd r q sto a a e uiiin; Publc i e e t Re lf in s i nt 建 设 的 日益推 进 ,农
的权 利” l 现 有 的立 宪精 神 与现 有 的土地 征用 制 度 , 2 存 在 一定 矛盾 ,所 以不 仅要 实现 农村 土地 征 用过程 的形 式公 平 程序 公平 ,更重 要 的是 实现 对农 民权 益 的合 法保 护 ,即实 现实 质公 平 。首 先我 们 了解一 下 农 村 土地 征 用 的相关 法 律规 定 。
山西农 业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第 9 ( 2 ) 卷 第 期
010 026
l Sha ,. nxi Agr c. Un v. ( c a inc i i So i lSce eEdii n) N o 2 Vo1 9 2 0 to . . 01
农村土 地征用法 律 问题刍 议
s g e t n :ma i g ce r t e l i fp b i i t r s ,i p o i g t e l n c u sto r c d r s u g si s o k n la h i t o u l n e e t m r v n h a d a q ii n p o e u e , m s c i
郭 美 英
( 太原 广播 电 视 大 学 专 业 教 研 部 ,山 西 太 原 0 0 0 ) 3 0 2
摘 要 :从 经 济 法视 角探 讨 现 有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法 律 制 度 ,指 出 目前 存 在 公 共 利 益 界 定 模 糊 、 土
地 补 偿 费 受 益 者 不 确 定 、救 济措 施 不 完 善 等 土地 征 用 法 律 问题 ,根 据 《 地 管 理 法 》 物 权 法 》 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