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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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工伤损害赔偿争议往往集中反映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关键意义。

一、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缺失问题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是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

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工伤赔偿往往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问题,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诉讼请求与诉讼主体的混乱。

对此,应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三、—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些职工工伤后未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单位协商有关工伤待遇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认为职工单方违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要求按双方协议履行。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损 害 赔 偿 足 私 权 中 的 民法 救 济 性 质 , 者 存 在 根 本 的 不 同 。 但 工 伤 保 险 两
的赔付理 由是基于工伤事故 的发生或 者劳动 者罹患职业 病 , 与劳 动保 护 瑕疵和人身损害有关 , 正因为此 , 上伤 事故在 民法上被评 价为 民事 侵权 , 这就产生 了工伤保 险赔偿 与人身 损害赔 偿 的竞合 问题。对此 问题 的处 理, 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 : 第一 , 免除模 式 : 工伤保 险取代 人身损害赔 偿 ; 第二 , 选择模式 :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 工伤保险待 遇或人 身损害赔偿 ; 第 三 , 得 模 式 : 害 人 可 以 同 时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和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劳 兼 受 但 动者个人需缴纳高额的保险费 ; 四, 充模式 : 害者在 获得一项赔偿 第 补 受 之后对 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 身损害赔 偿的差 额依 然可以要求获赔 。 各 国现通行 的做 法都承认 了在工 伤事故 巾工伤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 人 身损 害赔偿 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保障工人 权益 的立法精神 和 民法的公平原则 , 笔者都认为在我 国应 采取补充模 式较 为合理。从杨立 新 教授 工伤保 险的定 义可以看出 , 发生 工伤 , 身体 必然受 到了损害 , 这就 有 了救 济之说 。现笔者从工伤发生 的三种不 同责任人来分析_ T伤救济 中 所 涉及 的工 伤 保 险待 遇 与人 身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适 用 问 题 : 主 的 原 因 导 雇 致 的工伤事故赔偿 , 第三人原 因导致 的工伤事 故赔偿 和本人 自己的原 因 导 致 的工 伤 事 故 赔 偿 。
我 国 20 04年 1月 1日起施行 《 工伤保 险条例》 以来 , 不但从客观上缓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伤害在现实⽣活中是经常发⽣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受伤;在⼯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等。

造成⼈⾝伤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那么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不可以同时适⽤?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损害和⼯伤能不能同时适⽤,要看受伤的原因⽽定,例如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劳动者不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伤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命权、⾝体权、健康权等⼈⾝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和第⼀千⼀百⼋⼗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伤赔偿流程按流程先申请⼯伤认定,赔偿⾦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的⼀个⽉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在⼀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伤认定申请表(⼈社局的⽹站⼀般有下载)、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申请劳动能⼒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般设⽴在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样的。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和公平 。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张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受害者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竞合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就应允许获得双重赔偿。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012年 第 3期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况发生。 不会导致道德风险 的出现, 同时却充分保护 了受伤职工的生命 健康权 。 其三, 鉴于工伤保险赔偿标 准确 实低 于民事 侵权赔偿标准, 且工伤 保险待 遇不 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 因此在排 除双 重补偿的赔偿方式后. 补 充赔偿模式 成为非 常公平 和合理 的选 择。 ( ) 三 补充赔偿 模式操作 中的相 关建议
【 关键词】工伤保险

民事赔偿
竟合

工伤 保险 与民事赔 偿 的竞合
同一起工伤事故存在工伤保 险赔偿和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 问题。 即受伤职 工存在两个请求权。 一个是主张给 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 另一个 是主张 民事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 。 关于 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 总结各国情况。 认 普遍 为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1选择其一模式。是指受伤职工可 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 民事侵 权赔偿之间进 行选择 , 选其一的 同时。 丧失了另一种请求权 。 任 也 ( 保险优先模式。是指职 工发生 工伤事故后, 2 ) 当存在工伤保险时l
() 4补充赔偿模式。是 指受伤职 工遭受工伤后, 既可 以要求工伤 其 保险支付赔偿金。 同时也有权向侵权 人请 求损害赔偿。 是两项赔偿总 但 额不能超 过实际损害 。
二、我 国工伤保 险 与民事赔 偿竞 合规 定
( )国 家有 关 政 策 一 < 工伤保险条例 >以及2 1 年7 日起施行的 《 O 月1 O 侵权责任法 》 对于上述 竞合问题均未作 出规定。 目前, 对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有所 涉及 的法律法规如下: ( 安全生产法 >第 四十八条规定: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 的从 业人员,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除依 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 的权利, 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 偿要 求。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 《 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刘传刚;安禹霏【摘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立法上的漏洞.解决竞合适用问题,关键是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适用问题采用的模式不同.梳理后发现,主要有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和补充适用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通过分析国外四种竞合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采用以替代适用模式为主、以补充适用模式为辅的复合型适用模式.【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0)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作者】刘传刚;安禹霏【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伤损害事故经常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身心都将遭受很大的伤害,有的劳动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立法上,如何对因工受伤劳动者进行有效、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极有探讨必要。

工伤保险产生以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因工受伤劳动者的两种救济方式。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行使工伤待遇的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面临着工伤和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适用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从立法上确定适用的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竞合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研究并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会发生竞合,是因为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二是侵权法律关系。

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此时面临着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

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适用问题,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两种救济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先后顺序又该如何?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最近上海高院民一庭在多次研讨、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以下简称“解答”)。

下文就“解答”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思路和想法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处理原则的问题为了确定一个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简便高效的处理原则,我们首先对四种处理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取代模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诉讼,使受害劳动者在最快时间内得到补偿,但该模式剥夺了受害劳动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充分体现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发生的预防功能。

选择模式在最大程度上赋予了劳动者充分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其缺陷主要表现为实质上限制了受伤害职工的选择自由,因为相对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高,但受害人却需面临举证困难、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而工伤保险虽稳定可靠,手续简便,期限较短,但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为此受害劳动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后者。

补充模式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救济模式,但其缺点表现为剥夺了受害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工伤保险费,责任太轻,起不到制裁责任人的作用。

兼得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爱,对受害劳动者的保护十分周到,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该模式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用人单位既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交纳义务,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加重了其负担;其次,该模式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与国际惯例和传统观念相抵触,并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的道德风险。

[i][i]在分析研究了四种模式的利弊后,我们认为,首先,就工伤事故本身而言,其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是指一个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损伤或患病,既可能构成工伤,也可能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

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了职业病,将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这些赔偿是由侵权人个人或者侵权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的。

当一个人受到工伤后,他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不能重复给付。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受到工伤,他只能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不能同时获得两者的赔偿。

这就引发了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面临一个选择的困境,到底是选择申请工伤保险,还是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受害人认为工伤保险能够提供足够的赔偿,那么可以选择申请工伤保险。

如果受害人认为侵权人能够提供更高的赔偿,那么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的问题需要受害人、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等各方进行协商和解决。

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选择申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会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受害人选择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机构可能会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第三人出庭提供相应证据和意见。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需要相关各方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商和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模板一:学术论文风格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意义2.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2.1 人身损害的定义2.2 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2.3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2.4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2.4.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2.4.2 误工费赔偿标准2.4.3 残疾赔偿标准2.4.4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3. 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3.1 工伤的定义3.2 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3.3 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3.4 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3.4.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3.4.2 误工费赔偿标准3.4.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3.4.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4. 结论4.1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异同4.2 对赔偿标准的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文件、赔偿标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 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或者其他不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

-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

模板二:新闻报道风格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和工伤是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被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构制定了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标准,并提供相关法律名词的注释。

1.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情况进行衡量和计算的。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等。

1.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具体标准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1.2 误工费赔偿标准受害者因受伤而不能工作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得到工资的赔偿,赔偿期限也有所规定。

1.3 残疾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赔偿标准涉及赔偿金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2. 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伤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似,但通常涉及到更具体的工作环境和伤害类型。

2.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同,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应由雇主或保险公司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是 指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有 关 的 人 员 . 违 法 、 规 使 用 机 动 车 辆 造 成 他 人 因 违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而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制 度 。交 通 事故 赔偿 一 般 应 当具 备 以下 要 素 . : 道 路 上 已 经 发 生 了交 即 在 通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已造 成他 人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交 通 事 故 的 行 为 与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之 间具 有 因果 关 系 :交 通 事 故 的受 害 人 没 有 免 除 致 害 人 责 任 的 法 定事 由。 工 伤 事 故 又称 工 伤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及 所 涉 及 的 区 域 内 . 由于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危 险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者 直 接 作 用 ,而 使 执 行 工 作 职 务 的 劳 动 者 因 工 负 伤 或 者伤 亡 的事 故 。 工 伤 事 故 赔 偿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对 因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而 造 成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劳 动 者 或 者其 亲属 依 法 给予 的补 偿 。 目前 . 各 国都 通 过 工 伤 保 险 的 方 式 对 受 害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亲 属予 以补 偿 。 因而 , 伤 事 故赔 工 偿一般 又称工 伤赔偿 或工伤保 险赔 偿 。 工伤事故 赔偿 一般应 当具备 以下要 素 , 即 : 人 单 位 在 生 产经 营 中 发 生 了 事 故 : 用 事 故造 成 了劳 动 者 人 身 伤 亡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的 劳 动者 在 执 行 工 作 职 责 之 中 。 二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与 工 伤 事 故 赔 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民法院的⽀持?店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伤事故受到⼈⾝损害,有权向⽤⼈单位主张⼯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损害系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主张⼈⾝损害赔偿。

可见,⼯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发⽣竞合时,⽬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两项请求权同时提出的情形。

案例李某是乐安县**公司的⼀位⽼职⼯,2008年2⽉13⽇15时,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电⼒抢修,于是⾃驾摩托车后载同事张某⼀同前往,⾏⾄增⽥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次住院共计70天,⽤去医疗费28056.12元。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良性选择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良性选择

江苏法制报/2011年/4月/14日/第C01版法学研究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良性选择江志国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下,在我国工伤劳动者的处境中,选择兼得模式是比较符合工伤保险现状的,是理想的选择。

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雇主特殊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救济的目的不一样。

一个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救济,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

既然雇主已向工伤保险机构交纳了工伤保险经费,当发生工伤时,工伤劳动者就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也有义务支付工伤保险补偿费,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大致对等。

雇员在雇主的工厂里劳动,雇主就有义务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当雇主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存在过错时,发生了工伤,就视为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雇员就是一种特殊侵权,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补偿抑或赔偿?——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之竞合研究

补偿抑或赔偿?——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之竞合研究
但是事故 的原 因不是劳 学者认为, 本案事实为受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遭 中造成了 自己的人身损害, 而是由于用人单位 以外的第 三 受伤害 , 称为工伤事故 , 现代 民法属于特殊侵权 动者的原因引起的, 依 人 的责任引起的。有学者认为 , 在这 时, 再让保 险 行 为 。实务界 和理 论界 虽然对 它 的看 法 有 差异 , 一
【 文章编号】10 — 4420 )1 09 — 6 0 4 43 (070 — 07 0
工伤 事 故 的复 合性 是 引起 责 任 竞 合 约 , 伤职工不 能 同时享 受 工伤保 险和 伤害赔 即工 偿, 而只能选 择其 中一种 。也就是说 , 对于因人身 的直接原 因

伤害引发的工伤事故的处理 , 从结果上看是客观存 只是这种竞 我们知道 , 对竞合问题 目前还没有统一 的法律 在着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 它是在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规范, 只是在少数法律部门中有些零碎规定 。如在 合与其他法律竞合相 比,
种认 为是一般侵权行 为, 一种认 为是特 殊侵权行 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合理了。 造成劳动 为, 但在判断工伤事故是 否侵权行 为上 , 则是一致 按 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 , 的。不少学者认为工伤事故从原则上说 , 就是现代 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 ,
用人单位或保 险机 民法上的工伤事故 , 其性 质属于特殊侵权行 为; 但 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是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因此 , 工伤事故具有双 构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补偿 与民事赔偿之竞合研究
陈碧 贤
[ 要]工伤事故的复合性 引 摘 起工伤补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竞舍。工伤保险制度 由近代侵权行为法规 范逐渐演变而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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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
齐小莹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9)
摘要:在工伤案件中,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出现竞合后,应按照何种标准处理,成为目前众说纷纭的一个焦点。

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的争议很大。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侵权竞合
问题的提出
原告齐某于1992年7月在被告大连梦乡家具有限公司担任油漆工,工作中接触苯、甲苯、二甲苯,2007年被诊断为职业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156800元。

被告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只能选其一。

原告已申请工伤赔偿就不能再另行要求民事赔偿。

笔者认为:该案例涉及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而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生活中出现的频率颇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工伤事故不是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因第三人侵权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关系,典型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引发的交通事故。

这则案例属于前者。

本文仅就这类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进行阐述。

一、目前我国处理两者竞合问题的观点评析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适用标准,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一直众说纷纭。

目前,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有四种模式:
一是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

德国、法国等国家都使用这种模式。

但这种模式的实施是以社会保障体系高度全面发展为强力后盾,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其运作的能力、效果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1】所以,取代模式在我国尚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

二是选择模式。

即工伤职工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

然而,一面是赔偿与否不确定、赔偿期限颇长的侵权救济,一面是稳固直接、能够快速得到的及时补偿,大多被害者都无奈选择了后者。

实际上,这是剥夺了事故被害人在侵权法上的救济。

英国等联邦国家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三是兼得模式。

即工伤职工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这一模式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权利保护,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模式。

但笔者认为,该模式完全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雇主责任,容易使受害人因受害而获得不当利益。

四是补充模式。

即工伤赔偿如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可由民事赔偿进行补充,但总体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日本及北欧一些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但如果工
伤保险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致相同时,这种补充模式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我国学者对上述四种模式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上各执一词。

如吕林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一文中认为:兼得模式不符合“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

【2】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为代表的理论学者认为:补充模式仍存在低效率,对一个损害的救济需要提起两次救济程序,增加了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马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倾向于适用取代模式,认为工伤保险的及时性、确定性、安全性、终身性,较民事损害赔偿对劳动者保护更为充分。

【4】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几年国家正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人群的补助问题,增加城乡贫困人口收入,实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等等。

我们相信,工伤保险给付水平的提高将指日可待。

考虑现阶段中国的国情,正确的解决之道还是应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致相当。

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解决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模式应以取代模式为主,辅之以补充模式。

适用取代模式,是国际社会处理两者竞合问题的发展趋势,也是便于劳动者处理工伤事故的解决方式。

社会保障机制发达的德国在此已为我国做出了先例。

但德国毕竟是社会保障体系发达的国家,建立取代模式有着坚实的经济基础,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处于正在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以取代模式为主,辅之以补充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可行之道。

实践中,劳动者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应先适用取代模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施工伤赔偿,待损失尚未足额填补的,劳动者有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主张权利。

待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标准得以提高、计赔项目得以扩大后,足以填补被侵害劳动者的损失时,我们再采取完全的取代模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才能维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权。

并且,从公平与效率上看,这种模式无疑更具有优势。

二、我国现行的工伤赔偿制度及其路径选择
我国现行的工伤赔偿制度主要依据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次涉及职业病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该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该法条看,比较像兼得模式,但该法条明确仅适用于职业病人,并不能适用所有的工伤职工。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早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做出规定的立法。

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笔者认为,这只是立法技术,明确在此法中不排斥民事赔偿,但民事法律中是否有排除性的规定,则以民事法律规定而定,因此,作为特别法不可能明确到底是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l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处理。

”对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这正是取代模式思路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体现。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陈现杰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也认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应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5】根据最高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介入的场合,属于取代模式,这种解释是非常合适的。

我国工伤赔偿的数额还很低,仅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四分之一。

【6】这种低的赔偿标准是不符合实际和受害职工利益的。

工伤保险作为职工因公负伤的法律保障,是以保障和福利为前提,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权利保护,也是对因严重违规作业的用人单位以警示。

但工伤保险并不排斥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适用取代模式,辅之以补充模式,是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状况提出的解决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1.张雪梅:《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3.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二期。

4.林嘉、马特:《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5.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6.弗莱明主编:《民事侵权法概论》,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页。

作者简介: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齐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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