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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1)论文
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
内容提要: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在法律
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 (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
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最为典型的例子便为电车案件,电车司机由于驾驶不慎导致发生车祸以致乘客受伤时,乘客有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择一行使。被害人可以同时或先后依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财产上损害赔偿时,可以再依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依据侵权行为规定请求财产上损害已经实现其目的,便不得再以债务不履行的规定提出请求。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罹于时效而消灭时,被害人仍得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生活事实受实体法上几个法律规范
所规制时,即同一案件事实具备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可以发生数个请求权,除了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之外,还会发生其他三类情形:1·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指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别性,而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的适用。2·选择性竞合,又称作择一竞合,指
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如一者为请求权,另一者为形成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行使,如果已经行使其中之一,便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3·请求权的聚合,指当事人对于数
种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并为主张。如身体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提起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抚慰金。在这种情形下,请求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得同时或先后,就全部或个别主张。每一个诉请履行的请求权,构成一个诉讼标的167。 (二)实体法
上的理论素描对于另外几种周边性问题,即除了请求权竞合之外的一个事实同时具备不
同法律规范要件发生数个请求权的现象,在实务中和理论上并不会产生太大问题。问题唯在于以同一给付为目的数个请求权竞合的现象才是理论与实务上所关注的焦点。就此,问题一,为何不能双重给付。问题二,如何在理论上提供解决方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理论上并没有过多阐述,盖因一个人因一个案件而获得双重甚至多重给付违反了实体正义,或因一个人因其一个行为而负担双重或多重责任也加重了其负担,又或因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之趣旨在于弥补损害,而非令受害人于此而获利。理论上所关注者,不宁唯是需要浓墨重彩的解决方案。此乃数百年来学说判例所争论的课题,如何解决,尚无定论。总体说来,学说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 1.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这个概念首先在刑法学上确立,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备数个规范之要件,此数个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该说认为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义务乃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特别义务,相比较侵权行为这一违反权利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所以当发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之规定,而非相反。在19世纪末期以及20世纪初,此说为诸多德国学者所倡导,但当下鲜见其支持者。唯在法国因其民法对侵权责任界定之故,判例学说仍不乏从者。 2.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具体事
实如果同时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要件时,应分别加以判断,而两种法规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如果再往下细分,可以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顾名思义,前者认为基于侵权行为与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相互独立,可以由债权人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一请求权让与他人。相反,德国的判例学者则认为两个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竞合理论不符合实际,有违法规目的,从而采用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认可两个独立请求权所产生的矛盾。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支配德国判例学说数十年,岿然不动,
最近饱受诟病。首先对请求权竞合说发难的学者为拉伦兹教授,他认为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以及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本质仅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他认为请求权竞合说所主张的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与合同上的特别义务属于独立法律义务的观点难以成立,假若这两个义务具有同一内容,则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因合同上特别义务而强化、具体化,但绝非双重化,所以债务人基于合同或不法行为所侵害者,并非两个义务,仅仅是一个义务,故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履行、一次起诉、一次让与。在他看来,很多法条的构成要件彼此会全部或部分重合,因此,同一案件事实可以被多数法条所指涉,大家称之为法条的相会(竞合)。假使两个法条的法律效果相同,则竞合不生如何的问题。但如果两项规定的法律效果不同,而且彼此并不排斥,就必须探究这两种法律效果是否应当并行适用,或此一法律效果会排除另一法律效果的适用。假如法律效果之间相互排斥,那么只有其中之一得以适用。二、请求权竞合问题之诉讼法面相 (一)诉讼标的理论的旧实体法说不论是在什么诉讼中,都必须首先明确审理裁判的对象,双方当事
人围绕该诉讼对象充分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后,法院方能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不论是法院抑或是当事人都必须事先知悉审理与判决的对象。该诉讼对象之事项即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如何识别诉讼标的便成了民事诉讼首当其冲的大事。最早出现的关于确定审判对象的标准被称为旧实体法说,即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个数作为识别诉讼标的个数的基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