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农业综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秋收秋整地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3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秋收秋整地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秋收秋整地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3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农机办、农机总站):为切实做好机械化秋收、秋整地工作,降低不利气候条件给粮食生产带来的损失,努力确保全年粮食生产丰收、农民收入增长,根据当前全省农业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抗涝抢收意识据气象部门统计,截止8月底,全省平均降水量达560毫米,比常年偏多30%。
进入6月下旬以来,我省降水次数增多,降水量明显增大,比历年同期偏多53%,比去年同期偏多51%,耕地土壤含水量普遍偏高。
如近期再出现明显的降雨过程,将造成开镰拖后,而且据气象部门预计今年部分地区的霜期将比往年提前1-5天,以上因素将使秋整地的时间将比往年减少5-7天。
各地要针对今年秋季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做到早部署、早启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调研,对当地秋季农业生产条件进行科学分析和预判,及时下发有针对性的“三秋”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认清不利条件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提高农民防范和抵御自然灾害意识,树立起“抗灾、抢收、快整”的思想,坚决打好、打胜秋季农机化生产攻坚战,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总体目标全面实现。
二、因地制宜,适时开展农机化抢收工作受降水多和局部地块受灾影响,今年秋收难度增大。
要提早检修农机具,备足燃油等物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适时组织秋收。
一是要做好机具的准备工作。
要做好机具的检修工作,使机具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还要做好针对土壤含水量高这种作业条件下的机具改装准备,可通过加装三角履带等技术措施提高收获机的通过性。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黑农委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农委发〔2011〕1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农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2011年全省农业工作要点(2011年1月)2010年,全省农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为主线,以松嫩、三江两大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为重点,以新农村建设工程为载体,突出抓好“三二一”工程,开创了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任务目标划上了圆满句号。
全省粮食生产在大灾之年登上1000亿斤新台阶,总产达1002.6亿斤,比上年增加132亿斤,占全国粮食增量的42.3%,粮食商品量达780亿斤,比上年增加130多亿斤,是历史上为国家贡献最多的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6000元大关,达到6210.72元,比上年增加1003.96元,增长19.28%,增幅比全国高4.4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量是历史上最高的一年;新农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是历史上发展变化最大的一年。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农业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在推进机械化、水利化、科技化、商品化、产业化、城镇化“六化”上下功夫,确保粮食生产、农机化、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农村改革等重点工作取得新发展,加快现代化大农业建设步伐,实现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千亿斤以上、农民收入保持两位数增长的目标,为“十二五”全省农业工作实现良好开局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5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5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农办案〔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5号(农业水利类170号)提案的答复农办案〔2021〕177号黄建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进一步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举措。
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通过整合农田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各地大力开展包括土地平整、田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内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2019—2020年,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建成高标准农田约1.65亿亩,其中支持黑龙江省(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成1670万亩。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2021年全国要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其中下达黑龙江省新增高标准农田1010万亩。
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通过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包括三江平原在内的有关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加大项目指导协调力度,继续支持全国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关于支持秸秆还田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深松整地等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第二十五届农业科技之冬活动。
为了充分利用冬闲这一培训有利时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加速科技进村入户,提升农民科技素质,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一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要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毕业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
二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原则,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黑农厅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31日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主任王忠林在全省市(地)农委座谈会讲话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主任王忠林在全省市(地)农委座谈会讲话黑龙江省市(地)农委座谈会议于7月30日在密山市召开。
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农业农村工作,分析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
省农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忠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省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春华主持了会议。
全面总结了当前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系统分析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部署了下半年主要任务。
年初以来,全省农委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克服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多发的双重影响,推动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表现在:1、春耕生产实现了高标准高质量。
全省上下有效克服了春季气温低、回暖晚、局地旱涝等不利条件影响,高质量完成了大田播种任务,取得了春耕生产第一战役的全面胜利,为实现粮食持续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播期集中。
受春季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全省大田播种较上年拖后3—5天。
但由于春播准备充分,全省抢抓4月中下旬以来降雨增墒、气温升高、旱情缓解的有利时机,采取超常措施推进,快速掀起春播生产高潮,5月15日全面完成大田播种,5月25日结束水田插秧,播期比历年缩短3—5天。
二是面积增加。
据农情统计,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9049.4万亩,比上年增加1127.4万亩,玉米、水稻两大高产作物面积增加1227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和高产作物面积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三是标准提高。
据统计,全省春耕生产投入资金300多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以上。
五大粮食作物十大高产栽培技术模式面积达1.2亿亩,占播种面积的75%。
水稻大棚标准化育苗占72%,比上年增加11.2个百分点。
尤其是各地依托农机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区、场县合作共建、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等载体,大力推进以统一整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测土配方施肥、统一播种、统一防病等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规模化生产,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黑农委函[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3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农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监测水平,确保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政府主导、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工作方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为核心,探索创新综合监管模式、建立长效机制,构建科学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黑农委函[2012]433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33号)各有关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经管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培育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示范合作社,充分发挥引带作用,推动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省农业委员会决定开展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活动。
现将《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农委农机局:李宪义邮箱:****************联系电话:0451--82623898省经管总站:魏斌联系电话:0451--82661067附件1: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实施方案2、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荐表(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2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为切实推动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效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现代大农业为主线,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为核心,确保成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建设一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投资回报率和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坚持依法治社,典型引带,示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为推动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
注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力争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推进措施(一)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哈政办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和创新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健全公益性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实践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多种管理服务模式,不搞一刀切;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农业机械、林业、水利等其它行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黑农厅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融通(哈尔滨)公司: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现将《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8月21日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高标准农田对粮食产能提升的重要支撑作用,切实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确保建一亩、成一亩,夯实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
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储备、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环节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
二、质量管理职责和方式(一)管理职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实地核查等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6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7【实施日期】2017.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2016〕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大力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利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补贴原则(一)耕地地力支持保护补贴。
自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发放补贴;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农业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行动。
现将《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2月4日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保障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加强农业执法,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及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业部部署,结合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狠抓农业执法,查处大案要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持久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执法责任制,促进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惠农强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杜绝损害农民利益事件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根本好转,农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业法制工作登上新台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全面改革。
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放管结合。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协调推进。
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18【实施日期】200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农委: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市法制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实际情况,现对做好2006年农业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维护广大农民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农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逐级抓好责任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各区、县(市)农委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责任人,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要将执法职责逐项分解,做到责任目标明确和考评标准明确,发挥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有的作用。
三、奖惩分明,严格评议考核制度按照《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将对各区、县(市)农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的评议考核。
对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要继续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考评内容和方式方法。
四、抓住契机,开展好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农委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认真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梳理;严把农业执法人员录用关,认真清理农业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建设,还没有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要在今年底前建成,履行农业综合执法职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黑农厅函〔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12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按时完成全年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内容和概算管理(一)认真落实建设内容。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实事求是研究制约当地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土地平整、田间水利、农田道路、输配电、宜机化改造、耕地质量提升、生态建设、科技服务等工程建设,使农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耕地面积得到增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严格项目设计标准。
坚持项目区设计高标准,按照土地平整肥沃、灌排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畅通、农电设施配套、农田生态良好、农艺技术先进的标准对项目区综合组装,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重视新增耕地的规划、核定和大块方田建设工作。
(三)严格项目评审和造价控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对于建设内容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设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问题较大的要重新设计。
要按照省规定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项目工程概算。
对于勘测费、审计费等独立费用,各项目县支出时(含2019年项目)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核算。
二、严格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一)严格资质标准和生产能力管理。
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分别按照行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
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调研的通
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根据省农委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在总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基础上,重点推进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通过对此专题调研,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重大问题,挖掘典型,探索经营模式,分析涉及的政策问
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