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文件(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9.04.01【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
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Default.asp)下载使用。
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字第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粤人薪[1994]16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94-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2)直接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3)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引导和鼓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
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41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
施意见
(粤人发〔2007〕141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
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粤人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为加强和改进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遵照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贯彻实施。
对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界定是一项重要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
其他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此类身份界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曾畅,联系电话:************)附件:1.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实施办法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申请表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证书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粤工作、支持创业和自主创新,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范围根据《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粤人发[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4.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8.09•【字号】粤人薪[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规定高套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原高套的职务工资可以相应高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关于进 一 步推 行 劳动保 障 管理 岗 粤劳 社 废 止 ,已被 《 于加 强 企业 劳 资人员 关 6 位 资格证 书制 度 的通 知 C00 2 20 33 0号 劳动保 障 法 制 宣 传 培 训 工 作 的通 知 》 ( 粤劳 社 函 (06 18 203 57号)替 代
行
4 关于工 伤认 定权 属 问题 的 复 函
粤 劳法 函 废 止 ,已被 《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99 19 19 3 7 号 替 代
5 关 于私人 承包 工程 发 生伤 亡事 故 粤劳法 函 废 止 ,已被 《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可否认 定 工伤 的 复 函 [9 9 12号 替 代 19 3 8
废 止 ,已被 《 东 省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 广 关于 印发 《 东省 引进 调 入人 员 广 粤 人 职 保 障厅 关 于省外 来 粤人 员 高级 专 业技 3 专业技 术 资格确 认 和发 证管 理暂 [ 9 8 8号 术 资格 确 认 的 暂行 办法 》 ( 人社 发 193 1 粤 行办法 》的通 知 C 0 o 0 2 1 3 3 6号 ) 取 代 并 宣 布 停 止 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 本养 老保险 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 函 [0 1 12号 2 13 4 7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 资 源和社 会 保 障局 ( 会保 障局 ) 社 ,顺 德 区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局:
根据 《 于保 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 》 ( 关 国办发  ̄o 4 2 )规 定 , 2o 3 6 号
一
69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粤人发[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二ΟΟ三年九月十日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粤人发[2002]128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单位: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最近,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现将修改后的《聘用合同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聘用合同书》的地位和作用。
《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法确立聘用关系(即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双方协议,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标志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建立,标志着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聘用合同书》既反映了人事关系的聘用,也反映了岗位职务的聘用,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要正确处理《聘用合同书》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协议条款的关系。
《聘用合同书》中的法定条款,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直接规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无权更改并必须执行的;协议条款是指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有权结合自己的实际约定的条款。
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除遵守《聘用合同书》所列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附加约定条款,但不得与法定条款相矛盾。
三、列入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的市及省直部门,要切实按照粤人发[2001]257号文的要求,指导好试点单位顺利完成签订聘用合同阶段的任务;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重点抓好合理设岗、制定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进入签订聘用合同阶段。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3]27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8施行日期2003.10.28文号粤人发[2003]270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3]2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现将《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人才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本规定实施。
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检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管理文书档案等有关工作;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的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
休手续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粤组字[200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8.29
【实施日期】200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
(粤组字[20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
体:
实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以来,我省已有一大批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各级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作出了贡献。
为继续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经省委同意,现就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退出现职工作岗位,且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
手续的干部,应当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
其中,年满60周岁且不担任省管职务和地
级市以上的人大、政协职务的原省管干部,其退(离)休手续由供给关系所在的单位(市)党组(党委)根据上述原则尽快提出意见,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粤人薪[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人薪[2000]4号)广州市、深圳市、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我厅1996年4月29日下发粤人薪[1996]10号、11号、12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错误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错误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额发给。
重新明确了职务,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0号、1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职务为主,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判处管制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2号文件关于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确定。
(三)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1、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发…2007‟19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
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
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
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五、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相关评委会已不复存在。
因此,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申报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特殊评审。
九、流动人员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国家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应提交我省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级人事部门在受理审核流动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或企事单位在办理聘任手续时,对其学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教育、人事职能部门的鉴定证明。
十一、中央驻粤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省属及地方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终止执行。
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