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侦查的经济分析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和法律规制
浅议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分析和法律规制【摘要】诱惑侦查作为打击隐蔽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有侵犯人权之嫌疑,如何更好地的发挥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能保障人权,将是本文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诱惑侦查;正当性;法律规制当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在极大的推动了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犯罪已经日益呈现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的趋势,比如贩毒、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
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在打击这些犯罪的时候日益显得捉襟见肘,面临巨大的挑战,而诱惑侦查则在打击这些犯罪方面大放异彩。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诱惑侦查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出现侵犯人权之嫌疑,不少学者也对诱惑侦查嗤之以鼻,甚至提出了反对的意见。
笔者在这里将会对诱惑侦查进行正当性分析,同时提出对其法律规制。
学者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其中犯意诱发型是我们应该反对的类型。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被诱惑者本来就打算犯罪或者有犯罪故意,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和线索的前提下,再次提供一定的机会,在犯罪的时候进行抓捕。
犯意诱发型是被诱惑者本来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意念,侦查机关主动进行引诱或者怂恿,导致犯罪发生。
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手段进行正当性分析。
一、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犯罪意识或者犯罪动机,或者已持续性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种类型的诱惑侦查中,侦查机会实施的诱惑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
针对当代刑事犯罪呈隐蔽化,复杂化的新特征,若侦查机关通过适当的方法,适当的引诱行为,使其犯罪行为暴露,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
因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正当性。
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正当性分析在犯意诱发型侦查中,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倾向,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才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摘要:诱惑侦查是刑诉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国外学术界也备受争议。
它对侦破高度隐蔽性犯罪和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有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实践中无法可依,诱惑侦查权力的滥用、公民权益的保护等问题频频出现。
所以,有必要从诱惑侦查的本体、语境、和立法构想等方面探究,将诱惑侦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制度;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程序控制一、诱惑侦查的本体研究一)、诱惑侦查的概述所谓诱惑侦查,1也叫诱饵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一般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被国家追诉机关雇佣的人员,通过故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场景,或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诱惑、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并因此提起刑事控诉的一种侦查手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侦破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而普遍采用的特殊侦查方式。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一、实施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
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为了刺激、引诱他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所希望的犯罪而主动采用的策略或手段。
二、侦查方式不受犯罪线索限制性。
2被侦查的犯罪案件是在侦查人员诱使、鼓动下实施的,案发前侦查人员即可预知犯罪案件将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因而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
三、实施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
为了能够诱使被侦查者实施侦查者所希望的犯罪,侦查者往往会采用一些欺骗性的手段来引诱、说服被侦查者。
二、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语境,是指生存环境、生存空间。
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主要是探讨诱惑侦查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存在空间和生存空间,一)、从法理上分析诱惑侦查存在的相对合理性所谓相对合理主义,3它是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应对理论,其出发点和生长点是我国法治的初级性现实以及与这种现实相关的法律理性的有限性。
我认为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角度分析诱惑侦查的存在仍然是符合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的:首先,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同时又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打击犯罪不能无限制动用司法资源,比如毒品案件没有明显被害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既能打击犯罪,实现正义,又能快速有效的完成侦查,节约司法资源,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
诱惑侦查关于
诱惑侦查关于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80.85%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
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起混乱。
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
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保护上与世界早日接轨。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⑴;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⑴,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⑴ 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erzealous)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捕鱼案件分析报告
捕鱼案件分析报告1. 引言捕鱼案件是指非法捕捞、窃取国家或个人的渔业资源行为。
这些案件不仅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造成威胁,也对渔民的生计产生严重影响。
本报告旨在分析捕鱼案件的现状、原因及其对渔业资源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2. 捕鱼案件的现状2.1 案件数量统计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捕鱼案件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
例如,在2019年共发生了1000起捕鱼案件,而到了202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1200起。
这说明捕鱼犯罪活动的规模和频率都在不断扩大。
2.2 案件类型分析捕鱼案件主要分为非法捕捞和盗窃渔业资源两类。
非法捕捞指的是未经授权或未取得相应渔业许可证的个人或船只进行的渔业活动。
而盗窃渔业资源则是指盗取他人合法渔获的行为。
根据调查显示,非法捕捞案件占据了捕鱼案件的绝大多数,约占80%。
2.3 案件发生地点分析捕鱼案件主要发生在沿海城市或乡村,特别是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
其中,广东、福建、海南等地是捕鱼案件的高发区域。
这些地区的渔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一些人为了生计而选择非法捕捞。
3. 捕鱼案件的原因分析3.1 经济压力由于渔民的生活水平较低,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传统捕鱼方式往往收益较低,而非法捕捞的利润更高。
因此,一些渔民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选择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3.2 监管不力渔业资源的监管主要由渔政部门负责,但由于资源庞大、监管难度较高等原因,导致监管不力。
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罚,从而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捕捞势力。
3.3 缺乏公众意识部分渔民对捕鱼案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合法渔业和可持续发展缺乏充分了解。
这使得他们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参与非法捕捞行为。
4. 捕鱼案件的影响4.1 渔业资源受损捕鱼案件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破坏,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些珍稀物种甚至面临灭绝的风险,对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威胁。
4.2 渔民生计受影响捕鱼案件导致渔业资源减少,渔民的收入也随之减少。
论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
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两者必须加以区分。
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法律规制1、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界线(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
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
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AttorneyGeneral 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
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对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的,实际上这才是笔者所说的诱惑侦查。
所以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盖了后者的含义。
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论文提纲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诱惑侦查基本理论 (1)(一)诱惑侦查的定义 (1)(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1)二、诱惑侦查的利与弊的分析 (1)(一)诱惑侦查的价值 (1)(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 (1)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一)诱惑侦查在我国适用情况概述 (1)(二)我国适用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 (1)四、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设想 (1)结语 (9)参考文献 (6)摘要:诱惑侦查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是源于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而获得深入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doc
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社会经济的发展,隐蔽性、组织性、复杂性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法律对诱惑侦查仅作出概括性定义,尚未作出明确性立法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含义(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分析“诱惑侦查”一词源于美国的“encouragement”(意思是鼓动侦查或刺激侦查)。
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已多次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①。
后我国最初的研究转用该词。
在我国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诱惑侦查指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无足够证据时,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景或提供一定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拒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②诱惑侦查指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引诱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使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③综上,诱惑侦查是指在重大复杂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使用其他手段不能获得充分证据或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或诱捕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手段。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依据国外学术界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第二种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
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④二、国外诱惑侦查的内容及借鉴意义(一)美国关于诱惑侦查的形成及其判例(二)日本关于诱惑侦查的规制日本在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上呈现出不断矛盾与完善的特点。
浅析诱惑侦查的法治化
浅析诱惑侦查的法治化一、吴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一)案件事实: 2005年11月的一天,建阳市森林公安分局职工陈某与朋友到吴某家购买野味,陈某自称姓林,是福安人,问吴某还有什么好的野味(意指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吴某未明确表示,只是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陈某。
陈某回单位后,将这一情况向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汇报,领导要求陈某盯住吴某。
同年11月底,陈某打电话问吴某有没有好货(意指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吴某表示没有。
同年12月12日吴某联系到张某(另案处理),表示有人要购买熊掌,张某讲要收定金2000元,吴某就打电话通知陈某有4只熊掌,要收定金2000元。
陈某将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经分局领导同意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陈某将2000元定金送到吴某处。
下午3时许,张某将4只冰冻的熊掌送到吴某家,吴某怕买家对冰冻的熊掌质量提出异议,只让张某拿走1000元定金,并说第二天下午到吴某家结帐。
吴某收货后即电话通知陈某,陈某讲在乡下,要下午4时许才能赶回来。
下午4时30分左右,吴某在自已租住的建阳市公安干校2号楼宿舍内将4只黑熊的熊掌交给陈某,并向陈某要辛苦费时,被守候的公安机关干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动物肢体属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系2只黑熊的熊掌,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80元。
(二)裁判要旨:从本案事实上看,吴某并没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侦查机关在未掌握吴某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事实的情况下,为了侦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指派侦查人员陈某主动找吴某要求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陈某多次要求后,上诉人遂与张某联系。
侦查人员通过吴某反馈获取有4只熊掌及要交2000元定金的信息后,要求吴某积极促成该项交易,并派人预交了2000元定金给吴某。
在吴某以中介人身份向陈某转交4只熊掌并向陈某提出好处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因此,吴某实施的行为皆源于受侦查机关指派的侦查人员积极主动的购买行为,而且吴某从中介绍4只熊掌的买卖仅是为了获取20-30元好处费。
侦查行为的经济分析
,
促 使 社 会 的其 他 资 源 配 置 有 效 性 的增 加 。 美 国著
需 求 而 言 . 资 源 有 限 的世 界 上 进 行 理 性 选 择 的 科 名 的社 会 学 家 丹 尼 尔 ・ 尔 曾 指 出 , 在 贝 当代 社 会 科 学 的 学 J 。侦 查作 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一 个 环节 , 享 有 侦 发 展 , 都 主 要 是 数 学 和 统 计 方 法 的革 新 , 者 是 由定 是 “ 或 查 权 的 国家 机 关 投 入 人 力 、 力 、 力 和 时 间 资 源 对 量 分析 推 导 出来 的 理 论 ”3, 国著 名 科 学 家 汤 姆 生 物 财 ‘ 美 J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的 专 门 调 查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强 制 措 施 。 说 : 你 所 研 究 的 问题 如 果 不 能 用 数 学 来 表 示 . 么你 “ 那
行 为进 行 经 济 分析 主要 是 运 用微 观 经 济 学的 理 论 和 方 法研 究如 何 实现 使 侦 查 成 本投 入 最 佳 的 最 小 量 , 同时使 侦 查 收 益 处 于 最佳 的 最 大 量 。 对侦 查行 为 进 行 经 济 分 析 的 最 终 目的 是 要 实 现 侦 查 资 而
要 必 优 论 。 如 何 降低 侦 查 成 本 , 高 侦 查 收 益 , 仅 是 一 个 缺 的资 源 , 实 现 其 效 用 的最 大 化 , 须进 行 选 择 、 提 不
重 大 的理 论 问题 ,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实践 问题 。对 侦 查 化和 合 理 配 置 , 对 侦 查 行 为 的 经 济 分 析 . 如 何 有 也 而 是 行 为 进 行 经 济 分 析 的最 终 目的 是 要 实 现 侦 查 资 源 的 效 配置 侦 查行 为 的 一 个 基 本 方 法 。 合理 配 置 。本 文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 论 ( 括 对 侦 查 行 导 包 2 对 侦 查 行 为进 行 经 济 分 析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践 . 为进 行 经 济 分析 的 必 要 性 和 经 济 分 析 的 方 法 论 ) 对 意 义 。对 侦 查 行 为进 行 经 济 分 析 , 理 论 意 义在 于 它 、 其 侦 查 行 为 的 成本 一收 益 分 析 和 侦 查 成 本 资 源 的 有 效 促进 了 侦 查 学 和 经 济 学 之 间 的渗 透 和 融 合 , 而 拓 宽 从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侦查行为逐渐多样化,其中包括诱惑侦查行为。
虽然诱惑侦查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侦查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进行反思和修正。
本文将就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和修正进行讨论。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早在1956年就出现了利用诱惑手段进行侦查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诱惑侦查的方法也逐渐多样化。
除了以前的传统手段,比如说打麻将、赌博等,现在还有网络钓鱼、微信拦截等手段。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警方的诱惑侦查行为也有一定的规定。
警方在进行诱惑侦查的时候需要得到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并且必须由两名以上警员同时出席行动,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虽然诱惑侦查行为能够起到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1、侵犯人权问题在进行诱惑侦查的时候,警方可能会利用一些手段来夸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将其诱惑上钩,这就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的问题。
一些嫌疑人在面对警方的暴力威胁、利诱、诱导等手段时,可能会做出违背自己良心和意志的行为,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人权,也会影响到警方的执法公信力。
2、侦查力度过度问题在进行诱惑侦查的时候,有些警察可能会采用过度手段来达到快速抓捕的目的,从而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错误定罪。
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打击犯罪,还会损害司法公正,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
3、法律规范不够问题虽然我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来约束警方的诱惑侦查行为,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具体执行还存在一些困难。
如何提高警方的执法素质和规范性,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我国诱惑侦查行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对其进行修正:1、完善法律规定首先需要对警方的诱惑侦查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
应该完善当前有关规定,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法律规范模糊、漏洞等情况的出现。
此外,应该对警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以确保警察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熟知程度。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摘要: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我国因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该侦查方式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在介绍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诱惑侦查种类的价值分析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而对其给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分类诱惑侦查含义甚广,常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理论界普遍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二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人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诱惑侦查类型的价值评价(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指标就是使刑事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
反映在诱惑侦查活动中,就是诱惑侦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性。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使用侦查陷阱超过了打击犯罪的界限,产生了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制造犯罪”的嫌疑,对于本无犯意、只是在诱惑甚至参与下才实施犯罪的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公平之嫌,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
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对自己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自律决定,不受任何公共权力的干涉;人性弱点中的贪心只要不是明确地表现为犯罪意图,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妨碍,应准许其通过自律加以修正。
如果利用人性弱点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发生的犯罪,这无疑是在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其形式上的“欺骗性”特点,易使侦查对象甚至普通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弱化。
因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背离了法律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最新-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精品
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被广泛采用而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概括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合理性;原则1诱惑侦查基本介绍1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2诱惑侦查的特征。
首先,诱惑侦查的侦查过程与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同步,是一种主动侦查措施,是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刺激诱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
其次,诱惑侦查是一种法定的秘密侦查行为,是在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侦查措施。
再次,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
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既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
3诱惑侦查的分类。
①对象明确型的诱惑侦查与对象潜在型的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是否特定明确来分类。
对象明确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诱惑侦查。
对象潜在型诱惑侦查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中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
②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自己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犯罪倾向,促使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来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侦查。
诱捕侦查的经济分析
诱捕侦查的经济分析一、诱捕侦查的概念所谓诱捕侦查(encouragement),指的是国家侦查机关针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确实被诱使而实施犯罪时,赶忙被抓获并将受到刑事制裁。
如侦查员化装成吸毒者,引诱毒贩与之交易,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
诱捕侦查是侦查机关广泛采纳的隐秘侦查措施的一种。
诱捕侦查的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诱使事实上施某种犯罪行为,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因而是典型的隐秘侦查措施。
而所谓警察圈套(entrapment),也叫侦查陷井,指的是在采取诱捕侦查行动时,侦查员实施了主动行为或曰积极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警察圈套被视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在美国刑法中,警察圈套可成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理由之一。
可见,诱捕侦查与警察圈套实为合法侦查行为与违法侦查行为之别,且诱捕侦查随时有可能转变为警察圈套,一旦诱捕侦查员的行为越过法定限度,即由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那么诱捕侦查就会变质为警察圈套,合法就会转变为非法。
二、诱捕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诱捕侦查作为一种秘侦措施存在由来已久,早在古代社会,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就开始在侦查实践中采纳诱捕侦查。
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却面临着质疑,这种质疑不是基于诱捕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否有效,而是对其道德合法性的质疑,依照现代人权保证观念,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措施,是国家在制造犯罪,因而对其抱有高度的和怀疑小心,“一方面国家本来应该防止犯罪却又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给不知情的第三者设下了圈套。
这种侦查方法的危险是,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平性失去了信任,可能侵害国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1]在那个地点,我们不想陷入关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的蛮缠之中,自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确实是众说纷纭而无毫无结论的理论难题。
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你听说过诱惑侦查吗?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由于侦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而不是为查明自己‘制造出’的犯罪案件。
所以,诱惑侦查本身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具有实质上的局限性。
而且诱惑侦查偏离了政府职能的方向,与宪政的价值取向相冲突。
同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范围、批准程序、证据效力的认定、不当圈套法律后果的落实及相关的司法救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及高院、高检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而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尤其在涉毒案件,即使限制也是微不足道的内部把握,诱惑侦查基本处于一种被放任自流的状态,难以不让人认怀疑是法外用权。
(1)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在异议由于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破获犯罪而不可避免的参与犯罪甚至是促成犯罪的发生,虽然侦查机关是处于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但是侦查机关明知并且预见了这种犯罪结果,还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有所冲突。
(2)在价值取向上有所偏失由于诱惑侦查作为实现打击犯罪手段的有效性,忽视、隐盖了其作为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不当性”,其结果必然是诱惑侦查为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为解决一社会矛盾而引起更广更深的另一社会矛盾,为追求所谓的安全秩序而实际上造成了不稳定的非秩序状态,激化民众对政府的仇视。
同时,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因其获取证据的不当性,使审判实践陷入两难,一方面,被告人犯罪是在警察激情表演诱惑下构成的,因证据的获取违反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成为合理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若因证据获得的程序的不当性而被宣告无罪,暴露无遗的社会危害性又与我国打击犯罪的精神相悖,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诱惑侦查关于
诱惑侦查关于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腕,通常分为“机遇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骗局”,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对此显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进展进步,人类交往紧密方便,伴之而来的犯法案件日趋复杂化。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腕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法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依照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腕。
在现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此刻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
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发混乱。
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
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爱惜上与世界早日接轨。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一、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切研究,其确切概念可归纳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批捕犯法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法,待犯法行为实施或犯法结果发生后将其逮捕的特殊侦查手腕。
⑴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利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讲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以为咱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骗局”,“警察骗局”(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只是偏重点不同罢了”⑵,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法偏向的无罪者内心植入(implant)犯法用意,诱使其实施犯法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⑶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erzealous)行为诱使遵法公民犯法。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近年来,我国在打击犯罪行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一些侦查行为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诱惑侦查行为。
诱惑侦查行为是指警察利用诱惑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以便收集证据的侦查手段。
这种侦查行为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甚至有可能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诱惑侦查行为进行反思与修正。
对于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应进行界定和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警察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警察过多的操作空间。
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并明确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要严格控制警察的行为,确保其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任务,避免滥用权力和损害嫌疑人的基本权益。
应加强对警察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侦查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的警察培训体系还不完善,很多警察在法律知识和侦查技巧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要加强对警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侦查能力,使其在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时能够更加合理和规范。
要加强对警察的监管,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和内部纪律检查制度,确保警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要加强对嫌疑人的权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进行诱惑侦查行为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侦查过程中可能损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禁止和惩处。
要加强对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保护,使其在侦查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要加强对诱惑侦查行为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众和媒体对警察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合规的侦查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有利于促使警察依法办案,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
要加强对公众和媒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舆论监督能力,形成对诱惑侦查行为的共识和监督机制。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需要从立法、培训、监管、权益保护和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入手,以促进警察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诱惑侦查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时,采取行为诱导、精神追逐、经济诱惑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证据加以起诉或论证被告人罪责的行为。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但也是一个极具争议和复杂性的警务行为。
本文将对我国诱惑侦查行为进行反思和修正。
首先,诱惑侦查容易引发非法行为和过度扩大化。
它的核心与重点是寻找嫌疑人,从而引诱他们犯罪,操作上通常采用行为诱导、包装柿子、现场监督等手段,以达到抓获嫌疑人和获取证据的目的。
但是,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过度扩大化,例如行为追逐的过度,给嫌疑人带来极大的身体和心理威胁。
因此,在实践中,警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诱惑侦查的方法和限度,不能过度扩大化,不偏离法律规范的核心。
其次,诱惑侦查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大。
在信息时代,随着人们对隐私保护的日益重视,诱惑侦查行为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产生较大的风险。
例如,警方利用被调查人过去的社交平台进行舆情监管,在调查工作中搜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和信息,严重侵犯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对人权、人格权等方面产生较大的损害。
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程序,确保在实施警务行为的同时,尊重并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和隐私权。
最后,诱惑侦查容易引发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问题。
由于诱惑侦查手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会导致案件的证据质量和证据有效性受到质疑。
在实践中,会出现诱惑侦查证据与被告人回答问题不符,以及警察单方面向嫌疑人提供证据等情况,因此,在警务实践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司法公正和公平的保障,维护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和公民权利。
总之,诱惑侦查行为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性的警务行为,需要警察职业素质的提高,规范化、合法化的制度化体系的建立,以及东西互动的监督体系的建立等。
在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司法公正和公平原则,以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近年来,我国的诱惑侦查行为频频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热议。
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诱导、威胁、虚构罪名等不当行为,侵犯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批评。
这些不当行为不仅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了正义的实现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对我国诱惑侦查行为进行反思与修正,尤为重要。
我们需明确诱惑侦查行为的性质与危害。
诱惑侦查行为是指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言语、行动或其他手段引诱、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询问,或者使其做出自证、自控等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不当证据的采纳,危害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错误判决的产生,损害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
诱惑侦查行为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我们需要指出导致诱惑侦查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些侦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刻,对侦查权的边界模糊不清,导致在办案过程中采用不当手段;一些侦查人员面临案情复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现实挑战,心急如焚想要迅速取得案件突破,就不免会采用快捷粗暴的手段;一些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过大,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与保障,导致工作激素过剩,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自控力。
一些侦查人员受到权力的诱惑,违法采取手段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诱发了不当行为的产生。
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频繁发生,我们必须对此予以认真反思和审视。
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修正方向进行探讨。
应该加强侦查人员的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使其养成严格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规范其办案行为。
要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对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要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增加对侦查人员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避免权力遮蔽下的滥用。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我国诱惑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为破案需要,在侦查过程中采取诱惑手法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获取犯罪证据的行为。
虽然诱惑侦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击犯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我国诱惑侦查行为进行反思与修正。
诱惑侦查行为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当的行为。
在实施诱惑侦查时,公安机关需要模拟并引导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就需要诱惑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表演能力和演技,以达到使嫌疑人相信并实施犯罪的目的。
有些诱惑侦查人员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过度诱导或者暴力等不当行为,导致对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侵犯。
诱惑侦查行为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任危机。
在诱惑侦查行为中,公安机关需要虚构一些情节和背景,以便使嫌疑人相信并实施犯罪。
这种虚构行为容易使嫌疑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对公安机关产生抵触情绪。
一旦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可能会对后续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影响案件的破获。
诱惑侦查行为也存在滥用的问题。
尽管诱惑侦查是为了获取证据和捣毁犯罪团伙,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可能会滥用诱惑侦查的手法,对普通市民进行骚扰和侵害。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当对诱惑侦查行为进行一定的修正与反思。
应加强对诱惑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权原则。
对于出现过度诱导或者暴力等不当行为的,应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纠正。
应加强对诱惑侦查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明确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诱惑侦查,什么样的行为应当避免或者禁止。
在实施诱惑侦查时,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确保诱惑侦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需要加强对诱惑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公开透明。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诱惑侦查行为的监察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诱惑侦查行为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我国应加强对刑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减少对诱惑侦查行为的依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诱捕侦查的经济分析「关键词」诱捕侦查经济分析成本收益一、诱捕侦查的概念所谓诱捕侦查(encouragement),指的是国家侦查机关针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使而实施犯罪时,立即被抓获并将受到刑事制裁。
如侦查员化装成吸毒者,引诱毒贩与之交易,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
诱捕侦查是侦查机关广泛采用的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
诱捕侦查的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而所谓警察圈套(entrapment),也叫侦查陷井,指的是在采取诱捕侦查行动时,侦查员实施了主动行为或曰积极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警察圈套被视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在美国刑法中,警察圈套可成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理由之一。
可见,诱捕侦查与警察圈套实为合法侦查行为与违法侦查行为之别,且诱捕侦查随时有可能转变为警察圈套,一旦诱捕侦查员的行为越过法定限度,即由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那么诱捕侦查就会变质为警察圈套,合法就会转变为非法。
二、诱捕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诱捕侦查作为一种秘侦措施存在由来已久,早在古代社会,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就开始在侦查实践中采用诱捕侦查。
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却面临着质疑,这种质疑不是基于诱捕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否有效,而是对其道德合法性的质疑,根据现代人权保障观念,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措施,是国家在制造犯罪,因而对其抱有高度的和怀疑警惕,“一方面国家本来应该防止犯罪却又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给不知情的第三者设下了圈套。
这种侦查方法的危险是,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了信赖,可能侵害国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在这里,我们不想陷入关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的纠缠之中,自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是众说纷纭而无毫无结论的理论难题。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真的如许多人(尤其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吗?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根据他们的观点,“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才是法的宗旨。
正如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所指出的,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发展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以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益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确地把他们的判决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益考虑正是政策的一个根据。
因此,许多法律制度的设立并非基于道德,而是由于效益,这也是我们分析诱捕侦查的基本出发点。
尽管对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但是各国刑事侦查机构仍然在侦查实践中普遍采用,这主要就是由于诱捕侦查本身一种非常有效(益)的侦查措施。
“效益”在经济学上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的水平的产出,或者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
因此,效益实际上指的是最优地使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借用这一概念,侦查程序的效益就是指:从侦查程序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投人最少的侦查总成本,获得最大的侦查收益。
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侦查程序的总成本投人最小化,也即是说,在能够取得立法者主观上追求的设立侦查程序的目标得以实现所需的、各种可供选择的、不同量的侦查程序的投人中选择最低量的侦查成本投入。
第二,这一选择不能妨碍立法者在进行侦查程序立法时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的实现,也即是说,节省成本投入不能妨碍侦查程序功能的发挥。
节省侦查程序的成本投入固然是提高效益所必需的,但侦查成本的节省必须控制在不妨碍立法者所追求的设立侦查程序的主观目标在客观上实现的限度内,只能在保证侦查程序功能正常发挥这一前提下节省侦查成本。
否则,节省成本就没有任何意义。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诱捕这一侦查措施,正是基于投入产出之间的比值关系——效益而作出的立法选择。
下面对诱捕侦查的效益机制作详细考察。
1、诱捕侦查的成本分析。
侦查措施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国家为实施该种侦查措施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
相对于一般侦查措施(如我国刑诉法第二章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诱捕侦查的直接成本是较高的,比如在对毒品犯罪的诱捕侦查中,侦查员化装成买主需要调动大量资金,作为卖主必须有大量“黑货”,同时,对侦查员往往还需改名换姓,建立专门联络渠道,还需调动相当人力物力对侦查员的人身加以保护。
所谓错误成本,本是指因对无罪的人实施了侦查措施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
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则是指,由于诱捕侦查员对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主动行为,诱使该人产生犯罪意图,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成立警察圈套时造成的对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以及无辜公民因陷入圈套而造成的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
“从无辜的人的角度说,本没有犯罪心理,行为人在警察圈套的刺激诱使下,实施了所谓的犯罪,陷入了圈套,造成自己财富的浪费和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
因为他本来可以从事合法、正当的职业;有效益地利用资源包括机会成本。
从社会角度来说,将社会资源用于针对无辜的人,而不是针对真正的罪犯的警察圈套,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因为这种警察圈套没有抓获或预防任何真正的罪犯。
同时,由于本来有限的社会资源用于这种警察圈套,相应地必然减少用于侦查、惩治和预防真正的犯罪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导致有效地及时地制裁真正犯罪的机会的丧失”。
可见,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实则包括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两部分。
前者指因诱捕侦查变质为警察圈套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是从国家侦查机关的角度而言的;后者指本没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人在警察圈套的诱使下,实施了所谓的犯罪,陷入了圈套,造成了自己私人财富的无效益耗费,是从无辜的行为人的角度而言。
而在其他侦查措施中,包括一般侦查措施和除诱捕侦查外的其他秘密侦查措施中,虽也有错误成本存在,但其错误成本仅包含公共成本,而不会产生私人成本,因而,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就高于其他侦查措施。
这样,从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即总成本上来看,诱捕侦查措施的总成本也是高于其他侦查措施的。
2、诱捕侦查的收益:侦查措施的收益也就是国家侦查机关通过实施该种侦查措施,而使立法者进行侦查程序立法时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
侦查程序的基本任务或者说目标,一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包括案件的“五何”要素;二是搜集有关证据证实案情。
那么,这两项基本任务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也就是国家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措施所获的收益。
所谓收益最大化,也就是使上述两项基本任务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
据此,诱捕侦查的收益就是国家侦查机关通过实施诱捕侦查措施而使侦查程序的基本任务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
在一般案件中,对于侦查程序的这两项基本任务,不论是采用诱捕侦查还是采用其他侦查措施,都能同质量地完成,也即两者产生的收益是相等的,但由于诱捕侦查的总成本高于其他侦查措施,因而成本与收益一比,采用其他侦查措施反倒比诱捕侦查更有效益。
但是,由于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在某些案件中,采用其他侦查措施根本无法完成或无法全部完成上述侦查任务,也即是说,采用其他侦查措施的收益甚微,甚或为零,而采用诱捕侦查则能完成该任务。
这时,尽管诱捕侦查的总成本高于其他侦查措施,它仍然是有效益的。
正如前面所阐述的:节省成本只能在保证既定产出水平的前提下进行,成本的节省不能妨碍一定数量、质量的收益的产出。
既然其他侦查措施不能完成侦查任务,即其不能保证既定收益的产出,那么尽管诱捕侦查的总成本低于其他侦查措施,它仍然是效益的。
具体而言,在下列案件情形中,采用诱捕侦查将是有效益的:(1)在某些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中,由于系累犯、惯犯作案,其犯罪经验积累使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机关采用其他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往往收效甚微;(2)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中,只有采用诱捕侦查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
一类是所谓“无被害人犯罪”,其中,典型的有毒品犯罪。
这类犯罪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不会有被害人投案,同时,由于行为双方都是犯罪人,谁也不会出面告发。
这就使得这类犯罪难以发现,难以侦破,加上这类犯罪多在秘密状态下完成,案件细节只有双方知道,侦查机关即使破了案,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另一类是有组织犯罪,该类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活动系统性强,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封闭性,尤其在实现“化”后,往往披有合法外衣的保护。
对付这类犯罪,一般侦查措施根本无济于事,而必须综合运用诱捕侦查和电子监听等先进的调查和取证手段。
三、诱捕侦查的程序控制正由于诱捕侦查是一种有效益的侦查措施,各国立法对诱捕侦查的合法性都是予以肯认的。
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将诱捕侦查列为侦查机关可供选择的侦查措施之一,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有关于派遣秘密侦查员的规定,该法第110条。
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了更改的身份(传奇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官员。
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
”有的国家则在有关侦查机关的行政法规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在司法判例上承认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并对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诱捕侦查只能在特定案件情形中采用才是有效益的,因而各国均对诱捕侦查措施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诱捕侦查的有效益使用。
具体而言:1、主体特定原则。
即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应是侦查机关,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行动计划人。
至于实施诱捕行动的具体人员,则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是侦查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但普通公民参与诱捕侦查,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
普通公民应有协助司法的义务,若无合法、合理原因而拒不与侦查机关合作,将可能被控犯罪,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18条规定:“任何人无合理原因于公务员或安全官逮捕人犯或维持治安之际,经合理通知应予协助而不为协助者,为公诉罪,处2年有期徒刑。
”《法国刑法典》第R642—1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而,当侦查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要求普通公民参与诱捕时,如要求普通公民充当侦查“诱饵”,以引诱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普通公民不得拒绝,但在公民认为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拒绝合作是合理的,此时该义务已与普通公民的身分不相符,若立法规定普通公民有义务不惜人身安全去协助侦查机关实施诱捕侦查,则未免直接成本太过高昂。
关于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各国理论与实践素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可以诱捕他人,但该公民本身不得参与犯罪活动或不得给犯罪提供帮助,否则仍将被判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不是侦探,不是司法人员,不能诱捕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