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民事简易审理过程中的疑问的探析与方案 精品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XX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
2013年10月,市XX区人民XX被省高级人民XX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
其后,路北XX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ﻭ(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ﻭ(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民事速裁及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简易程序单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
(三)操作有待。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ﻭ(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来看,受**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使得小额诉讼走向两难境地。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例如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等,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例如根据北京市一个区法院的统计,1998年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占当年同类案件的81%,而1999年这一比例就上升到了92%,而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更可高达9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试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北京审判》2000年第1期,第8页。
)由此可见,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此客观需要相呼应,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亦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予以检讨,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
从世界各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区分案件审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界限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概念式”,即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下一个一般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环节。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以下是对这些难点及对应措施的详细分析:一、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收集困难:o难点描述: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或保存,如监控录像的缺失、书面合同的不完整或丢失等。
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证据审查的难度。
o对应措施:加强证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和效率,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线索。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2.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判断:o难点描述: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一些证据可能经过篡改或伪造,而取证程序的不规范也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o对应措施: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对于存疑的证据,可以采取鉴定、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方式进行核实。
同时,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证据关联性难以确定:o难点描述: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证据数量众多,且往往与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关联。
如何准确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o对应措施: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分析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以予以排除或仅作为参考。
4.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o难点描述: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而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o对应措施: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其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
同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等支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据认定的难点1.证据矛盾难以处理:o难点描述: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
o对应措施:法官应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和常识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就来探讨一下。
一、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这就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让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意见,解释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和流程,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证据获取问题在法庭上,证据是支持裁判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获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审判公正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措施是:第一,对证据获取的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加强证据的保密和安全性;其次,对证据的鉴定要更加严格,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管、培训和考评,力求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鉴定团队;最后,要引入科技手段,例如视听资料、图片等辅助证据,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证据,以提高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审判程序的公开和透明问题审判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性是审判公正的重要体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就会受到限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制定法律规定时,充分考虑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传媒合法获取消息的需求,也要充分权衡司法公开和个人隐私的利益。
同时,通过科技手段和公共互动问答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信息,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四、审判成本问题审判成本是指为了完成审判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和人力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审判成本的高昂经常会导致审判公正性的被质疑。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进行审判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和调整,以降低审判成本。
最后,加强司法制度改革,达到规范化、科学化、职业化的目标。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发展与协调_百度文.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于忠民一、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若干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1、起诉的简单性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提供书面起诉状,也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的方便性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3、调解的前置性及调解协议效力的确定性对于某些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先行调解,其调解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庭前达成的协议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裁判文书的简洁性对于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的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等。
三、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适用《若干规定》审理民事案件五年期间,有些审判人员能够运用自如,有的审判人员还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审判模式中,不能大胆地适用《若干规定》审理案件,唯恐程序违法而导致裁判的错误。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拘泥于传统的规律和习惯断案。
具体情形如下: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明确简易程序一般属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期间,对于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层次不清的案件,应当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因先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及时变更审判程序。
我院2006-2007年有12件案件因适用程序错误,导致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具体首先,从立案环节,立案法官不接触实际案情,仅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程序性审查,无法确认当事人争议的实质内容。
在确定开庭日期时,均给予当事人30日的举证期限,使审理周期延长。
其次,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又重新要求举证期限,如不予准许,担心当事人上访和上诉期间提出异议,达不到快捷的目的。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些审判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以暴力或虐待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逼供取证方法滥用,导致很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尊严。
2. 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并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长时间审理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3. 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不鲜见。
司法腐败的存在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司法效果。
4. 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羁押为代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需要进行使用,但实际上常常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禁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全面禁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2.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通过合理分工、科技手段的运用和完善程序规则等方式,缩短审理时间,尽量避免过长时间的审理。
3. 加强司法监督与公开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并加强他们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简易程序; 问题 ; 对策
我 国民事诉讼 中的简易程 序 , 是 指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它 的派 出
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近年来, 我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单程 ( 五) 简易程序 缺乏专门的机 构和人 员 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达到 民事案件总量 的 8 0 %左右。 由于 目 前我 国法 院内部并 无分离出专门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案 简易程序以其灵浩性、 使捷性、 经济性的特点, 备受当事人和法官 件 的机构与人员 , 因此 , 往往一个法 官处 理简易程序的案件 的 同时 的青睐。然而在实践中简单程序却暴露出不少 问题 , 针对实践 中 又处理适用普通 程序的案件 , 造成 了诉讼效率较低 , 诉 讼资源浪费
的现象 。 二、 对现行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上述 问题的对策 ( 一) 完善 简易程序规 范的立法规 定
、Leabharlann ( 一) 立 法 不 完备 , 体 系不 完 善
建立完整 的简易 程序规 范体系 , 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分离 , 在立法上建立独立 的简易程序体系。将 简易程序作 为一个 独立的 程序做 出相对独立 的规定 , 使简易程序成为一个 自成体 , 包 括所 有
我 国民事诉 讼简 易程序存在 问题及对策
张 立 超
( 临沂 大学法学院 2 7 6 0 0 5 )
【 摘 要】 当 前我国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 日 俱增 , 民事诉讼简易程
由裁量权过大 , 导致滥用简 易程 序的现象 屡见不鲜 , 损害诉讼 当事 人 程序选择 权利的 现象 时常发生 , 严重 影响 了程序 正当化 的司法 改 革进程。
准, 要求过 高 , 符合标准 的案件非 常有限 。 从简易程序适用 的法院范 围角度看 , 适 用简 易程序 法 院的 范 围仅 包括基层法 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 。在基层 法 院适 用简 易程 序 , 是为 了能够方便 当事 人参 加诉 讼 进 而提 高诉 讼 效 率。但 目前看 来, 各级人 民法 院都 是用来解决纠纷 的 , 我国法律对于适用 简易程 序法 院的规定并不合适 , 没有真正起到方便公 民参 加诉讼 的作用 。 ( 三) 滥用简 易程序的现 象较 为普遍 。 由于我国现行 的民事诉讼法 中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 围没有按 照案件类型 、 诉讼标 的额等标准进行 明确划分 , 使得简易程序 与普 通 程序之间的界线模糊 、 层次不清 , 法 官在选择适用简易程 序时 自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审判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审判透明度不足在一些案件中,审判过程缺乏充分的公开和透明,使得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取得证据的过程。
这给予了对方当事人搞迷惑、纠缠或狡诈等机会。
对策:(1)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建立并完善在线审判平台,向社会大众发布相关案件信息,尽量保证案件资料知情权;(2)推行网络直播庭审: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可以让更多人关注案件进程,并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传言;(3)加强舆论监督:媒体和公众应有权利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发生在司法程序中的错误。
2. 司法延迟和效率低下长时间等待宣判、司法手续繁琐的现象使得公众对司法效率存在质疑,同时也给与了当事人不正当诉讼的机会。
对策:(1)简化审判流程:规范审判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的审理环节;(2)加强案件管理:引入信息化技术对案件进行高效监控和管理,及时调配资源以提高整体审判效率;(3)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加大对庭审人员、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投入,提升企业运行效能。
3.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审判员个体素质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有时候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案情被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不一致性对公正和一致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策:(1)建立统一指导性案例制度:确定一系列经典案例通过指导解释等方式来保持裁判尺度统一;(2)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针对专业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或者领域,进行专门培训和学习活动来提高各地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4. 单一审判模式当前我们的审判流程还是以常规庭审为主,这可能使得对特殊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无法充分发挥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对策:(1)引入多元解决机制:促进普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律师所共同解决部分纠纷;(2)建立仲裁与行政调解结合的机制:将仲裁与行政调解融为一体,提供更多选择以适应各种案件需求。
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与思考研究与分析(共5篇)
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与思考研究与分析(共5篇)第一篇: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与思考研究与分析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与思考李光杰陈贵新我国《民诉法》已为民商审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和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该部程序法,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会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可见有必要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做一次调查与思考,已期待民事审判更加规范与公正。
一、审判程序适用范围不规范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较为繁重的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在人少案多情况下,有些法院为追求高指标的结案率,为甩下沉重的积案“包袱”,考虑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环节繁琐、司法成本又较高等因素,盲目扩大或随意乱适用审判程序之现象比较突出,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违规适用简易程序。
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占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90%以上,该数据表明在部分法官的习惯思维模式里好象适用简易程序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前置条件。
如何适用审判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民诉法》第142条对适用简易程序作了这样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以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了解释说明,但仍显得原则、笼统,不好掌握,法官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有时把握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界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范围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来界定,于2003年7月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条就明确界定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下列五种情况外,均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2)发回重审;(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审判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程序,起着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
然而,审判中存在种种问题,导致司法不公、裁判不当等情况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改善司法环境,保证公正审判。
一、审判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主义司法主义是指一些法官以司法权力为工具,在审判中滥用权力,甚至藐视法律。
这些法官统治欲强,判决过于严厉,轻易判定被告有罪,大力维护司法权威。
2. 司法腐败在审判中,一些法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贿赂、受贿,导致裁判不公,让有些案件以不正当的方式作出判决。
3. 法律适用偏离实际法律适用不当会导致裁判不公,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和发展性,部分法律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需要不断更新。
4.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审判中,一些法官仅基于一些片面、模糊的证据不考虑其他因素就作出裁决,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并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估案件真实情况,影响裁判结果。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针对司法主义现象,应加强法官的法制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法官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打击司法腐败对于司法腐败行为,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察和纪律处罚,定期开展财产申报,禁止法官接受贿赂和礼品;同时完善司法诚信评估制度,排除一些不法法官,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3. 完善法律为了避免法律适用偏差,应建立健全的法律考察机制,对于法律适用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和解决,法律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追求制度的完善和实效。
4. 提高证据审查水平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环节,应更加科学客观,严格遵守证据规则,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评估方法,全面、系统地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准确、可靠。
综上所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深刻反思,加强整改。
我们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司法领域的监督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性和正当性的信任和认可。
报告总结-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精品
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章标题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应当说该规定对规范民事案件案由,克服了过去民事案件案由较为混乱的局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从过去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1、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案件一般只有一个主要案由,其它争议的法律关系一般都被省略了。
如1、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纠纷的,一般只有离婚一个案由,而其它的法律关系则都被省略了;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涉及给付房款和质量纠纷的,有的则被简称为房屋买卖纠纷;2、没有按《规定》规定的案由进行定性。
如1、因银行存款所有权问题发生的存单纠纷被称之为财产所有权纠纷;2、买卖合同纠纷中,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项目转让合同等不同类型的案件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3、在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民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纠纷,有时都被通称为借款合同纠纷;3、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没有案件的具体争议。
如在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纠纷,买卖合同中的拖欠货款纠纷,施工工程合同的质量纠纷,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纠纷,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排风、采光纠纷,工程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款纠纷,房屋拆迁合同中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金纠纷,以及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纠纷等等案件中,时有出现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双方具体的争议的情况;4、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
如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引起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时被称为工伤赔偿纠纷;2、因电力事故发生的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的则被称之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3、地区性产品独家经营合同纠纷,被称之为产品专卖合同纠纷或加盟名牌产品经营合同纠纷;5、案由定性错误。
最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精品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
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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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简易审理过程中的疑问的探析与方案
内容提要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时是解决民事简单的民事案时的需要,它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就民事简易程序的性质和功能而言,这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应当是基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审判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相适应的一种诉讼程序。
所起的作用和意义是很大的。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提起应当达到人权保障、诉讼经济和真实发现三者之间的平衡,让诉讼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都发挥出各自的功能。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范围应认真掌握,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案件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结。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选择正确的方法,巧用审判技能是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不可缺少的。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法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革和完善。
使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及时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更加合理地节约审判资源,使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民事简易程序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一审案件最多的法院,普遍面临着人员少,案件多,压力大的矛盾,因而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民事纠纷,应该是基层法院的主要审判方式,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比例一直较低,通过调查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较高,在50以上,而欠发达或贫困地区法院相对较低,就泌阳县法院来讲,近几年来,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比例一直在10以下。
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也存在繁简不分,认识错误,程序违法等现象。
除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条文少,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收案范围不明确、适用混乱等缺陷外。
法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怠于询问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有些法官认为简易程序被告的答辩期限也是15天,同普通程序无异,故在受理和应诉之初不征询被告对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怠于制作询问笔录,直接留给被告15天答辩期,人为地把本可以缩短答辩期限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期延长了。
2、对三个月内审结缺乏信心由于基层法院案件多,压力大,加之部分法官业务能力有限,对简易程序的3个月审限信心不足,唯恐不能按时结案而将本来很简单的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
3、不能勇于承担责任简易程序是独任制,部分法官不能正确对待责任追究制度。
总认为采用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庭审理,对案件形成集体意见比较稳妥。
一旦案件出现重大错误,能够由合议庭成员来分担责任风险,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的启动在被告答辩后视案件难易程度而定这种观点也制约了简易程序的健康发展。
即在案件受理后,首先向被告发出应诉手续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并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15天答辩期满后根据被告的口头或书面答辩意见再决定是否采取简易程序。
由于存在上述主观因素,影响了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的良性运作,鉴于此,有必要对基层法院的民事简易程序审理予以重新审视。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独立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总结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规定,既然同普通程序一样作为一个章节并列体现,那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能依附于普通程序。
因为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结构,有比较完整的内容,能够在立法予以充分的关注并加以规范的前提下有效运作。
鉴于此,首先应明确简易程序的收案范围,在案件受理之初即确定是否启动简易程序。
其次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权利和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体现在对有关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选择上,即为程序选择权,也就是针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纠纷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来处理。
当然这种程序选择权不能被滥用,应有法律的限制,比如,审级就不能选择。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程序选择权有明确体现①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调解或判决作为结案方式。
②对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③对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事先约定管辖法院,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再次,应对民事二审程序进行修订,二审应增加独任制审判程序,主要任务就是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独任制简易程序应该比二审普通程序更简化,更方便当事人诉讼。
另外,对于解决具有单一给付内容的小额诉讼案件,例如3万元以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可由各地法院酌情而定,报上级法院批准,甚至可以采取格式化的法律文书进行裁判,使诉讼方式更为灵活。
只要事实清楚,只讲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即可结案。
二、严格把握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系起诉、受理、传唤、审理之简便化为一体,故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然而在审判实
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以案件多、任务重,人力不足为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定标准,将一些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权利义务关系较繁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推给派出法庭或基层法院,从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诚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按照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的先后顺序进行,不需要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不必拘泥于每个阶段的先后顺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可以随到随审,不必经过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又如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宣布开庭即可,允许群众旁听即可,不一定非在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再如开庭审理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并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的案件期限较短。
但如果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就不能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判适当,不能保证办案质量。
三、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为确保案件的质量,不能任意简易。
首先,在严格贯彻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基本指导思想时,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同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除法定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对于简易的民事案件如不公开审理有可能出现暗箱操作、徇情枉法,显示公平等不良现象。
其次,着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因程序简易,就简化或忽略对证据收集、整理、考究,甚至简化必要的手续和程序,如卷宗中是否具备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状笔录、答辩状或口头答辩笔录,委托授权委托书,必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结论等证据,询问笔录、审理笔录等等必备资料。
不得以只求效率,不讲质量,草率结案,结果出现许多冤假错案。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严格分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它仅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有如下列案件,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的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2.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