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应文件报经深圳证交所登记后进行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第8.2.2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
4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
3.第4.8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4.第9.11条第1款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8.第9.17条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立法和实践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立法和实践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纠纷的诸多集中体现在关联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上,其中如何寻求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平衡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关联担保纠纷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担保诉讼频频发生,其中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不规范担保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尤其引人关注。
本文的关联担保正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
换言之,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纠纷的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关联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上,本文立足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如何解决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纠纷提出见解。
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评述关联担保给现行带来极大的冲击。
它不仅涉及到《担保法》对交易安全的制约,《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的调整,《公司法》对关联公司的规范问题,而且涉及到《证券法》、《税法》等对关联交易的调整问题。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角度对我国有关关联担保的实体立法规制予以探讨。
一、《公司法》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吗?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是以公司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参股为原型设计的,因此现行《公司法》对关联公司几乎没有涉及。
从现行《公司法》看,判定公司关联担保(在《公司法》中主要指为股东担保)效力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尽管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认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以及《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公司为股东担保无效,但更多学者认为:《公司法》第60条只是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对某些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不是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首先,从文义解释与条文逻辑,《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而不是“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控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上市公司担保规定引言在金融市场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用于提供信用保障和风险缓释。
上市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担保行为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担保的定义上市公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旨在为借款人或交易方提供信用支持,减轻其资金周转压力和风险。
担保类型根据担保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上市公司的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全额担保:上市公司对借款人或交易方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其是否能够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 连带担保:上市公司与借款人或交易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当其他担保方无力履行时,上市公司需承担其未履行的部分。
3. 限额担保:上市公司对借款人或交易方的债务承担一定额度的责任,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4. 回购担保:上市公司为借款人或交易方提供担保,并在一定条件下购回其担保资产。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担保:上市公司可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确保其按时偿还债务。
2. 交易担保:上市公司可为交易方提供履约担保,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其他担保:上市公司还可以为其他合法需求提供担保,如法律诉讼保函、商业担保等。
担保条件和要求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以保证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1. 合法性要求: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2. 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内部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分工。
4. 股东大会决议:对于重大担保行为,上市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审计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担保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
6. 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公司应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设置风险警示线等。
案例分析(负债)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以宝硕股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为导火索,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担保“地雷阵”正被逐个引爆。
到目前为止,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除了宝硕股份之外,还包括S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三家河北公司,以及东盛科技、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多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已达50亿元以上。
到目前为止,这个担保“地雷阵”是由以宝硕股份、S沧化等为代表的河北公司唱主角。
2006年10月18日,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随后,公司此前从未披露的20亿元对外担保震撼了市场。
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已披露的有4家,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
其中,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
据东盛科技自查,截止200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该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其中,未披露担保总额9.56亿元。
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几家上市公司,其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
S沧化2006年三季报显示,截止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未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
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76亿元。
与前述公司存在担保关系的还包括S宣工、天威保变两家河北公司,以及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数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其担保金额合计也达数亿元。
一些担保已经引发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涉诉19起,标的合计达9.55亿元。
S沧化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也高达6.35亿元,部分诉讼案已判决,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2007年1月12日,宝硕股份公告,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已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宝硕集团破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颁布⽇期:2017-12-07执⾏⽇期:2017-12-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进⼀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与上市公司发⽣的经营性资⾦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上市公司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资、福利、保险、⼴告等期间费⽤,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式将资⾦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使⽤:1.有偿或⽆偿地拆借公司的资⾦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使⽤;2.通过银⾏或⾮银⾏⾦融机构向关联⽅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进⾏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审计⼯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占⽤资⾦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关联⽅、任何⾮法⼈单位或个⼈提供担保。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8年03月17号来源:字号:大小中(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需要,我们特向各位股东及相关方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公司在此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加强风险控制,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致力于合规经营,树立行业榜样,遵守市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
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以下政策和规定,希望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予以认可和支持:1.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风险可控:公司将合理评估提供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3. 获得回报:公司提供担保所获得的回报应当合理,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利益最大化。
4. 信息透明:公司将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我们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做出如下规定: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2. 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应当明确、合理,并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审核。
3. 公司对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具备还款能力。
4. 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控制风险。
5. 公司只能提供符合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的担保,禁止提供无关的或违法违规的担保。
3. 相关风险管理措施为了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规范担保流程并严格执行。
法释〔2020〕28号 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时间: 2016-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0条•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来源:金祥慧董秘圈1 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 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 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 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特向各位通报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概念和范围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以自身信誉或财力为他人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信用担保、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物等。
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2.1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董事会决议: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书面备案;(2)标的企业优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被担保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3)申报材料齐全:提供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担保合同等必要文件;(4)社会效益明显:被担保企业的债务用于具有重要经济或公益价值的项目。
2.2 公司内部要求的条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公司内部还应设置一些特定的条件,以进一步确保提供担保的合理性和安全性:(1)风险可控:担保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自身能力承受范围,避免对公司资金流动性造成严重影响;(2)风险分散:限制对同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次数和金额,避免出现集中风险;(3)监督措施:监测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
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3.1 内部流程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案:拟提供担保的部门或个人向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附带担保理由和担保金额等;(2)审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议,确保担保合理和风险可控;(3)备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决议文件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4)执行:相关部门按照备案决议执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并制定还款和监督措施;(5)监控:监测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
3.2 外部披露根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担保金额及期限;(2)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用途;(3)担保方式和措施;(4)担保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致各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近期,部分上市公司涉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特别发出本通知,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和指导。
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拥有一定资金和信誉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
然而,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谨慎处理。
二、担保行为应遵循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独立自主原则:上市公司应独立自主地做出提供担保的决策,保持独立性和独立判断能力,不被他人操控或干预。
3. 诚实信用原则: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相关方披露担保事项,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了解担保风险。
三、担保行为须经程序1.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需要董事会审议并取得一定比例的通过。
2. 决策依据:担保决策应有合理的商业考量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后续追偿能力、担保风险和公司自身状况等因素。
3.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依据和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四、控制担保风险1. 限制额度:上市公司应合理设定担保额度的上限,避免超出公司合理担保能力,减少对公司资金和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2. 风险补偿:上市公司可以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例如向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品。
3. 监控评估: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变化,确保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追究责任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司章程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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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务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担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
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
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
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
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
为他人担保,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