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构成要件

合集下载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的基础,其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一方违约,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等。

而在民法典中,除了以上情形,还增加了相当数量的解除情形,例如:法定解除情形、撤销权、当事人变更等。

一、法定解除情形1. 重大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错误,至致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实现合同目的丧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或目的已达到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发生丧失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撤销权撤销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1. 非因本人过失而误认或被迫受到欺诈。

2. 因被对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规定,致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明显不利。

3. 合同的缔结是在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自己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订立的。

三、当事人变更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变更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当一方转让其应得的权利或将其负担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违约一方违约是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解除情形,对于当事人解除合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情形,并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便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进行及时处理。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doc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doc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应当在知道事情之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了此时限撤销权就会消失。

并且,还得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公平公正的,当事人是知情的,否则,合同保全中撤销权也会消失。

热门城市:当发现有减少财产的行为,并且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人的行为,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就是这样的。

那么,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是什么情况下呢?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撤销权时效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解析:5种合同,3,4,5属于相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者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是指时”知道”.2、是指合同已履行完毕以后,发现货物损失时.’应当知道”例如:A卖给B羊毛衫含毛99%。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特制定本协议。

一、赠与内容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以下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赠与财产)。

1. 甲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本合同。

但甲方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合理说明撤销理由,并通知乙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1)乙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甲方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2)乙方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 乙方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甲方在赠与财产上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方作出错误的接受赠与意思表示;(2)甲方在赠与前已被宣告破产或面临重大财务危机的。

4. 无论哪一方行使撤销权,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如有)。

三、双方责任1. 甲方应保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无争议。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撤销赠与,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合同,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撤销权区别一、条件可撤销合同:1、在被撤销前它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是自始无效的;2、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权:客观条件:即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条件: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有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二、方式可撤销合同: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三类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实现时,请法院撤销其行为。

三、权利所有者可撤销合同: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债权人四、后果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撤销权: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恢复债权人的财务和权利,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撤销权消失可撤销合同:情形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当事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此“1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

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

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的撤销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制度。

可撤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具体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一、合同撤销的条件1.欺诈、胁迫等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7.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处于紧迫状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其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即自合同成立之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返还已收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原合同项下已收到的财产或者利益。

如果原合同是买卖合同,应当将买卖的物品返还给卖方,同时,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款,卖方应当返还已收到的价款。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撤销与损失承担在合同法领域,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严重不符。

为了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后的损失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解。

为了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

2. 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对方故意误导或欺诈所致。

3. 误解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误解。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误解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误解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将依法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的损失承担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损失承担的原则如下:1. 无过错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都没有过错,那么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这可能涉及到各自投入的成本、已获得的利益以及预期的利润等因素。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 第七⼗四条 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这种⾏为。

撤销权⼜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某⼄债⽆⼒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甲的⾏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债权⼈⾏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的⾏为⽽获得利益的第三⼈返还财产,从⽽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债务⼈与第三⼈的民事⾏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民事⾏为,⽽返还财产只是因⾏为的撤销所产⽣的后果。

⼆、撤销权⾏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实施了⼀定的有害于债权⼈的债权的⾏为,才能使债权⼈⾏使撤销权或称诈害⾏为。

这种⾏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的处分⾏为必须已经成⽴或⽣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已不具有⾜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与第三⼈具有恶意,即明知⾏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

⼀⽅⾯,债务⼈必须具有恶意。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撤销权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撤销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撤销权● 详细描述: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可撤销的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5.低值高买、高值低卖:(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注意】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有偿行为(低值高买、高值低卖),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示例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赠与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可以【示例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以3万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示例3】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尚有活期存款10余万,乙赠与汽车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二)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代位权VS撤销权】例题:1.无权代理人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闻。

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B.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1)对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该合同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不发生效力,丙公司自然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选项D错误;(2)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受损害方(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题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该合同,而不能“直接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选项A错误;(3)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合同,谈不上撤销的问题,因此,选项C错误。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过程顺利进行。

1.2 各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以实现合作的共同目标。

定义2.1 合作方:指协议中参与合作的各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方。

2.2 项目:指协议中所描述的合作内容和目标。

2.3 成果:指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产品、服务或其他输出。

合作内容3.1 各方同意在项目范围内共同合作,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2 每一方应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贡献。

3.3 项目进展和成果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表进行。

权利和义务4.1 各方有权根据协议获得项目相关信息和资源。

4.2 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任务和义务。

保密条款5.1 各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2 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信息公开或其他方可知悉。

知识产权6.1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合作方共同所有,除非另有协议。

6.2 各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对方的权利。

费用和支付7.1 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分担项目费用,并按时支付。

7.2 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表由各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争议解决8.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若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未果,争议将提交至协议签署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9.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9.2 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终止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并处理好相关事项。

适用法律10.1 本协议适用协议签署地的法律法规。

10.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其他11.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多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若有必要,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协议。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必须是以权利受损害着的自我名义所申请行使的。

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权的单方行为,是无须相对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

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1、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2、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销权的分类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

所以,《民法典》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民法典》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裁判规则梳理(12则)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裁判规则梳理(12则)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裁判规则梳理(12则)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第一、二两种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笔者从相关案例中整理出12则裁判规则,希望对读者理解撤销权有所帮助。

一、受欺诈方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裁判要旨】银行作为虚假按揭的受欺诈方,明确以诉讼请求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因此消灭,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中院(2014)宁商再终字第17号“某银行与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钱建明、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04/40:80)。

【案情简介】2008年,开发公司为套取银行贷款,以钱某名义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公司提供“抵押有效设立前”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后因钱某未依约偿还借款,银行诉请钱某、开发公司连带清偿借款。

【判决理由】第一,虽然开发公司为融资目的与钱某恶意串通,以钱某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开发公司或钱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银行,亦不能证明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存在,故不能认定银行与开发公司及钱某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民法典587条原文

民法典587条原文

民法典587条原文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撤销与废止民法典第587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被合同订立时的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均等情况迫使对方与其订立合同或者让与其合同标的物的;(二)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三)抵触公序良俗的内容;(四)被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对反责任发生困难等原因明显处于劣势,且另一方明知或应知其处于劣势。

”此条文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情形,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让与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正当手段导致的合同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指的是对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违法或违规规定,而不是合同中的某些次要条款。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种情况是合同内容抵触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秩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这是为了防止合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损害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难以承担反责任等原因明显处于劣势,且另一方明知或应知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他们在不公平环境下受到更多损害。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这是一种追溯性的法律后果,撤销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合同未曾存在。

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合同撤销的审判程序。

总之,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情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公平交易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撤销权构成要件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来维护信用制度。

关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另一类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

我国通说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条件,而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仅须具备客观条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

因为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只是使得受益人失去无偿行为所得的利益,而没有损害他原本就存在的利益,这个时候行使撤销权对双方利益关系影响甚微;而对于有偿行为,法律就不得不考虑第三人因为支付对价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法律应该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对比分析,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也无法维系。

1.客观要件1.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1.1.1 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前者无从撤销,而后者无须撤销。

1.1.2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同时,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务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者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1.1.3 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1)准法律为(例如催告,承认之意思通知行为,债权让与通知之观念通知行为)(2)视同为一定法律行为之不作为。

(3)诉讼行为同时为法律行为者,例如诉讼上之和解、抵销。

纯诉讼行为,例如债务人之自认、诉之撤回。

基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共谋之诉讼所为之判决,虽不得撤销,然得撤销之行为不因执行名义之获得,而免撤销。

(4)登记行为。

1.2 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而且继续存在。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最后,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

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1.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1.3.1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主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放弃权利等。

二是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人新承担债务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免除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其他无偿行为,或者以不合理低价所为之有偿行为构成有害于债权。

1.3.2 对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的判断标准,民法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

关于无资力的认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德国、奥地利则以支付不能为要件。

以史尚宽先生为代表的学者采支付不能说;而王利明先生等则认为,债务超过说较为合理。

他认为债务超过观点对于损害债权行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标准,即只要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笔者赞同支付不能说。

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此种不利影响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构成对债权的损害。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者相比较,债务超过是一种纯粹的客观状态,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总债务超过了其总财产,而支付不能要求稍高一些,是在债务超过的基础上,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效果时才能构成,但并不严格要求必须经过强制执行无效果才可认定为无资力,如果存在即使强制执行也难获满足的事实既可认定为无资力,如债务人自认为无资力,或停止支付,或债务人的账簿足可证明其无资力,或其他债权人已为强制执行但无效果,都可以证明其无资力。

2.主观要件2.1 债务人的恶意如前文所述,通说认为只有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主观要件,具体情况如下:关于债务人的恶意,有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立法例。

前者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对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

后者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

两相比较,显然意思主义对于债权人要求过苛,因为债务人内心是否有诈害意思很难证明,而观念主义较为可取,只要债务人知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此种行为,已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

而不必考虑债务人内心是否有此诈害的意思,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该制度实际运作的成本。

正如史先生所言:我民法规定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即以诈害之认识为已足,不必有诈害之意思。

盖采用观念主义也。

所谓明知有害债权人之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之无资力为已足。

即赞同观念主义。

但是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房绍坤先生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关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从债务人来说,法律对于债务人的主观状态并无明确的要求。

所以,在债务人负有债务而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无论债务人是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还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都应推定债务人有恶意。

即不管债务人对其减少责任财产性质的财产让与的主观意思如何(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客观上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都应当赋予债权人撤销权,而且,根据客观的行为确定撤销事由,也省去了认定债务人主观状态的麻烦,也不必再去争论究竟如何界定恶意。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只是不再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推定债务人的恶意。

2.2 受益人的恶意台湾学者将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转得人。

广义的受益人不仅包括直接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还包括间接取得利益的人,前者被称为第一受益人,后者为第二受益人即转得人。

史尚宽先生主张采广义受益人概念,将转得人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

对于第一受益人,史先生对其恶意认为须受益人有诈害事实之认识,无须有诈害之意思,此点与债务人同.即他认为同样采取的是观念主义。

对于受益人的恶意,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解,受益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会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知的,即为恶意。

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恶意时并不考虑。

可见《合同法》采取观念主义立法例。

受益人的恶意,可以表现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也可以表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

而受益人于受益之前或受益之时知其恶意,则在所不问。

意思主义认为受益人需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笔者认为,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债权本身具有非公开性,债权没有公示,很难推定受益人完全知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的内容。

债权人做出这种推断以后也很容易被受益人驳倒,所以受益人的恶意不应当包括已经明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益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以认为受益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

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受益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

合同撤销权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而仅仅作为撤销权制度的冰山一角,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出现了众多争议;不过真理越辩越明,随着关于这一知识结构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成熟,撤销权制度必将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y/ht/1131662.html∙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y/ht/1131620.html∙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