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论文 资格准入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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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法医鉴定体制现状及对策

法医鉴定体制现状及对策

法医鉴定体制现状及对策李建大,唐 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公安局,广东 惠州 516800)[摘 要]法医鉴定体制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司法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合理性问题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等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定式思维以及司法鉴定体制现状的限制下,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十八大的召开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从而将司法鉴定工作放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为了贯彻十八大的精神,必须不断深化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体制。

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健全法医鉴定体制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法医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司法诉讼[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9 075 司法不公是当前社会中的一大热点问题,这种不公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引起的,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且按照公正司法以及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做好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需求。

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鉴定人员应该认清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加强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1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1 1 缺乏健全的法医司法鉴定程序在法医司法鉴定中,由于很多当事人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所以,需要加强鉴定机构的更新,但是在更换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会对鉴定之前的鉴定意见进行修改,针对这种修改情况,办案机构难以判断出对错,从而增加了办案的负担。

若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的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那么难以科学有效地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的司法主管部门仅仅在机构审验和审批上存在管理,没有具体地进行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监管,此外,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由于其经营性质,为了经济效益往往会降低鉴定质量,最终导致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

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

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

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

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可靠性一、鉴定意见概述(一)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当诉讼中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鉴定人被委托按照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判断的意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刑事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其承载的意义是不同的,原来的鉴定结论包含了法官对于该证据毫无保留的信赖,既然都是“结论”了,当然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几乎也不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再加上鉴定人可能会出点小差错或者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因而鉴定结论并不完全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仅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了鉴定结论的缺陷,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

(二)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与专业性。

鉴定意见涉及的都是科学领域的专业问题,依照科学的方法与原理得出的,同时它的结论也依赖于科学的发展。

第二,法律性与诉讼性。

鉴定意见毕竟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它在鉴定过程中必然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三,主观性与客观性。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01•【文号】司办通[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办通[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将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1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包括法医技术和物证鉴定技术。

法医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物证鉴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

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臵。

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

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研究
21 0 2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a f Hub i o r lo n e vest f Po ie Uni r i o lc y
Jn. Ol a 2 2
第 1 总 第 14期 期 2
No 1 . Se . O 1 4 rN . 2
司法鉴定 人 出庭 质证 问题研 究
【 键 词】 定 人 ; 关 鉴 出庭 ; 证 制度 质 【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号 】6 3 2 9 (020 一o 7 一O 文 17 - 3 1 1)1 04 3 2


司 法 鉴 定 人 出庭 质 证 概 况
基础 , 就专家意见的疑点进行解答 。

令鉴定人到场 。法 国 《 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第 1 8 款也规 定: 鉴定意见并不要求作书面阐述 ,法官得允许鉴定人 如 在开庭 时做 口头说 明; 2 3条规定: 第 8 当法 官认 为鉴定仍不 足 以说 明情况 的, 当事人在场 时, 有 或传 唤当事人 到场 后,
可 以对 鉴 定 人 进 行 询 问 。【 l
项 法 定 义 务 。 国 诉讼 法 具 体 从 程 序 上 明 确 了鉴 定 人 出 我
庭 质 证 的操 作 程 序 , 《 事 诉 讼 法 》 1 1 规 定 : 人 民 如 刑 第 5 条 “
法 院决定开庭 审判后 , 当进行下列工作 : 应 传唤 当事人 , 通
知 辩 护 人 、 讼 代 理 人 、 人 、 定 人 和翻 译 人 员 , 诉 证 鉴 传票 和 通 知 书 至 迟 在 开 庭三 日以前 送 达 ” 《 ; 民事 诉 讼 法 》 12条规 第 2
王 连 昭

司法鉴定中的质量管理与质控措施

司法鉴定中的质量管理与质控措施
制定设备使用和维护规范,包括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等方 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 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修、校准等情况。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鉴定需求,及时更新或报废设备,确保 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案例三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流程优化
对鉴定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浪费,提高鉴定工作效 率和质量。建立标准化的鉴定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 化和网络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降 低人为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面临的挑战
鉴定需求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司法鉴定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对鉴定机构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定标准的不断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 善,要求鉴定机构及时跟进并掌握最新的技术和标准。
鉴定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专业领域,要求鉴定机构具备跨 学科的综合能力和高水平的组织协调能力。

应对行业挑战
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快速 发展,面临案件数量增加 、鉴定难度提高等挑战, 需要更加有效的质量管理
和质控措施来应对。
推动行业规范化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控 措施,推动司法鉴定行业 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 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
社会认可度。
汇报范围
质量管理理念
介绍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原则 和方法,以及在司法鉴定中的应
司法鉴定中的质量管理与质控 措施
CONTENTS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准入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准入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准入条件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多挑战。

司法鉴定机构是利用专业知识对具体事项进行鉴别并判断的人,对于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从某种程度上对诉讼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有哪些?1、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定性,需要鉴定人拥有较强的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非普通公众所能任意担任。

否则其很难对司法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和客观的鉴别与判断。

同时,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要求严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是以专家身份作出鉴定意见参与诉讼的,因此,一般应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

对此类鉴定人没有具体工作年限的规定,是因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的前提是具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已经属于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的高级人才,其所拥有的知识与声望足以担当鉴定人的工作。

2、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已取得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受到高等教育,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与能力才足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与科学,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3、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在司法鉴定领域,新技术和新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对某些技术领域有专长的往往是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的人,这些人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也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但从实践经验角度来看,其又属于专家型的人才,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他们成为鉴定人,可以填补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些空白,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鉴定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完善

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完善

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完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司法鉴定的领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存在缺陷。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不断的探究和完善,从而达到优化司法鉴定工作的目的。

一、司法鉴定资质延续制度的现状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认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延续许可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早在1996年,中国启动了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但由于相关补充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原制度的文本存在漏洞。

司法鉴定资质延续制度中,其文本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一些鉴定人员和机构便利用此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妨害了司法公正。

其次,审核方式需要贴近实际情况。

在审核方面,由于主管部门的职权较大,导致许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现了虚假申请等行为,这也使得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再次,对惩处措施的具体化缺失。

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核心是打击违法行为,但在具体的惩戒措施上却有所欠缺,导致一些机构和人员对其中评估结果抱有不认可的态度,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问题在于制度无法真正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加强管理缺乏科学性,惩戒措施不够具体和有效。

如今,急需厘清现有制度的问题,提出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二、完善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建议1. 完善审核程序,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针对现有制度的审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完善审核流程和逐步建立评估标准便成为了唯一的解决方法。

在程序方面,应当加强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复审环节,避免个别拍板决定。

在评估标准方面,应结合司法实践,经历过程式的拟定,确保依法公正,真实可靠的鉴定结果。

例如,设立严格考核标准的考查机制,采用双向评价制度,并不断调整和改进考试试题以确保评价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范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范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范文引言司法鉴定作为法律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章司法鉴定的概念与重要性第一条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对于揭示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分析第三条司法鉴定的类型司法鉴定包括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会计鉴定等多种类型。

第四条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第五条存在的问题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等。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挑战第六条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当前,鉴定机构的管理尚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鉴定标准的统一化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亟需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第九条加强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强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组织专家学者,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明确鉴定意见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五章司法鉴定工作的未来发展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司法鉴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鉴定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第一篇: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有关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称。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程序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鉴定活动是随着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古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根据史料证实,我国古朴的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2000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

秦汉以后有了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这些鉴定的案例都散记在《秦简•封诊式• 穴盗篇》、《三国志• 魏书• 国渊传》、《洗冤集录》等史料及三言二拍小说中。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的特点是:有司法鉴定的实践。

无司法鉴定的明文制度;有具体鉴定与应用的案例记录,无完整系统的理论著作,司法鉴定制度还处在萌芽发展的初期。

(二)我国近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近代我国由于漫长封建社会时代限制,生产力低下,墨守旧规,袭用陈法,司法鉴定及制度的发展缓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了规定,但这部法典未获准实施。

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对鉴定作了两条规定:第74条“凡诉讼上有必要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5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

近代我国司法鉴定的特点是:鉴定的项目较为广泛,有关鉴定的专著论文已出现,司法鉴定的分支学科已形成,司法鉴定制度已初步形成。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

这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时期。

这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部门分设体制。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鉴定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分析、鉴定和评价,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它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质量和公信力,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

1. 司法鉴定队伍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队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岗位不够合理。

司法鉴定队伍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较低,导致队伍中高水平专业人才相对不足,难以满足不同领域和复杂案件的需求。

2) 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主要依赖于院校教育和单一的培训机制,无法满足鉴定队伍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

3) 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司法鉴定队伍中,存在一些技术力量较弱或不专业的人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2.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

司法鉴定队伍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鉴定队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有利于引进高水平专家和技术人员,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司法鉴定队伍,才能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3.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措施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和分级评估机制,激励鉴定人员持续提高专业素养,增强岗位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

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

选择题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以下哪项描述最为准确?A. 司法鉴定只需遵循科学原则B. 司法鉴定应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可以随意选择鉴定方法D. 司法鉴定不受法律法规约束在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下哪项说法正确?A. 司法鉴定只能由法院委托B. 司法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进行(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启动D. 司法鉴定程序无需明确委托事项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以下哪项描述准确?A. 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司法鉴定人B. 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人无需经过培训即可上岗D.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个人自行认定在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以下哪项说法正确?A. 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随意编写B.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包含鉴定过程、依据和结论(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需加盖鉴定机构印章D. 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不出具给委托人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以下哪项描述最为准确?A. 司法鉴定意见具有最终决定权B.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意见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D. 司法鉴定意见可以随意更改在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以下哪项说法正确?A.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由政府设立B. 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随意设立分支机构D. 司法鉴定机构无需接受监管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以下哪项描述准确?A. 司法鉴定人可以随意泄露鉴定信息B. 司法鉴定人应保守秘密、尊重科学、维护正义(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人无需遵循任何职业道德规范D. 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当事人不正当利益在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以下哪项说法正确?A. 司法鉴定费用可以随意收取B. 司法鉴定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费用由鉴定人自行决定D. 司法鉴定费用无需开具发票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考试中,关于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制度,以下哪项描述最为准确?A. 司法鉴定人无需遵守回避制度B. 司法鉴定人在特定情形下应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正确答案)C.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当事人决定D.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课题论文: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课题论文: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75649 会计研究论文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

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

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

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

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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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论文资格准入制度论文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
[摘要]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一是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现状考察。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理性思考。

三是我国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路径探究。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现状考察
1.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至今仍遵循着这样一句古老的谚语,即:“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是指以鉴定人档案为载体,对鉴定人的资格准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从而对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实施统一管理的制度。

2.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的法律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将鉴定人定义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2005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准入条件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决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是衡量司法鉴定人是否掌握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的行业标准。

第二款是从提高司法鉴定人的门槛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和公正公平,以便控制司法鉴定人的自身素
质。

第三款是通过限定司法鉴定人的从业经验年限来保障鉴定人的实践基础和实践能力。

该条规定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然后编造鉴定人名册并公告,这是建立鉴定人资格的庭前审查机制。

因此,该条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进行了限制。

但申请人未经考试直接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会使一些并实际不具备鉴定工作能力的人员骗取司法鉴定人资格。

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在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起到统一鉴定人的条件,缺乏了对鉴定人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和约束。

二、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理性思考
“法律制度乃是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这二者的协调者。

”因为,“从它主张可欲的行为一一这些主张会因无视它的标准和规则而无法实现一一的角度来看,它仍然只是一种规范性要求。

从它在某个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与执行的角度来看,它就成为规范人们实际行为一一无论是私人行为还是官方行为一一的行之有效的力量。


1.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是保障司法鉴定权威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鉴定结论的得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鉴定人是鉴定实施的主体,主导着鉴定的全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可见鉴定结论的证据力问题,更重要的体现在鉴定人身上。

因此,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最
大限度地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并保障鉴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是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需要。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首要的前提就是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

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决定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

第一,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其综合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第二,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运用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将隶属几个主管机关的司法鉴定人有机地联系统一起来。

第三,司法鉴定领域中的许多问题都离不开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3.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是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的保障。

“法医技术人员缺乏现代科学知识或对高新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不能胜任工作需要。

”建立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一方面能使这种需要成为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对其鉴定知识能力的认证也能提高鉴定人对学习和科研的兴趣,激励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三、我国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之路径探究
1.路径之一:呼吁出台独立的司法鉴定法律
现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鉴定统一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涨,引起了立法界的高度重视——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

2002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产生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试拟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管理法(草案)》。

2.路径之二:明确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的条件
我国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技术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在原有的基础上,按照《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实行统一司法鉴定行业准入。

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业知识条件。

第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第三,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和从业经验条件。

3.路径之三:确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行业组织为辅的统一管理机关体制
正是基于改变司法鉴定分立管理状况的强烈愿望,加之现行诉讼体制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严重束缚,才引发这些地方政府稳中求变的新思路,将司法鉴定管理问题融入到本辖区内的现有司法体制之中实施统一管制。

地方性法规的这一创举为司法鉴定统一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管理模式提供借鉴。

4.路径之四:确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的考核制度
对于已获得鉴定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设立定期考核和年度注册制度,只有通过者才可以获得继续从业的资格。

获得鉴定人资格之后每隔两年,由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人的从业情况出具考评结论,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复核。

复核合格者方可进行资格续期
注册,考核未合格者不得继续执业。

5.路径五:完善司法鉴定人的名册制度
所谓鉴定人名册制度就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将全国范围内具备某一方面鉴定资格的人员资料汇集成册,以备选任。

同时,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司法鉴定中故意弄虚作假,违背鉴定人职业准则的,要坚决取消其资格。

坚持择优的原则来确定入册鉴定人候选名单。

参考文献:
[1][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胡锡庆.解读司法鉴定人.中国司法鉴定,2005,(2):14.
[3](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泽.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9.
[4]张黎.论我国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28.
[5]郭金霞.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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