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张芳财团法人概念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罗马法上追溯其起源。
财团法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制度,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民法典并未对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作出很明确的定义。
虽然学术界关于此定义的说法不一,但都大同小异,主要都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财产性的集合;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三是法人。
即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11.财团法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划分的,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马俊驹认为两者在成立基础、设立人的地位、设立行为、目的以及有无意思机关等方面存在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差别2:一、因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二、两者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这些都可以为今后我国设立法人制度所借鉴。
1.2财团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其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在功能有相1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第173页2高庆新,《对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但在法律上两者又着显著的区别3:一,在设立方式上,财团法人必须依照法人的设立方式而设立,而公益信托是依据信托法而设立,只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根据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都属于财团法人所有,与捐赠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论我国的法人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的法人制度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人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的法律中,“法人”这个概念很少出现,人们比较生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出了法人问题。
该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正在制定中的民法草案,对法人问题作了专章规定。
这些情况表明,在我国实行法人制度,已在国家的立法中予以重视。
完善法人制度,必将成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所谓法人,就是和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法人是组织,但并不是一切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的组织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
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根据法律、法令、组织条例或者章程的规定,具有组织机构的统一性和定型化,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整体。
它并不因为该组织的个别部门或人员的变化而影响它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因此而影响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法人的机关。
这指的是法人的领导人(厂长、经理、主任等)和集体领导部门(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代表大会等)。
法人的机关负有独立地形成法人意志、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能。
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或者公民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通过它的机关或者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法人本身的义务。
第二,拥有独立的财产。
一定程度的财产独立性,是一个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是作为法人的组织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物质保证。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下)三、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的必要性上文已经分析,现行法上的基金会和民办非单位大致都可以归入国外的财团法人的范畴。
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和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
但是上文只是说明了可行性,那么是否有这个必要呢?1.现行法上基金会与民办非单位法人的异同我国的基金会和民办非单位是两套不同的制度。
那么这个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理由如何?是否由合理性?前已言之,基金会和民办非单位法人都不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基于捐助财产而设立,都没有成员。
当然,二者也有区别。
区别似乎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人的目的。
基金会须以公益为目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而民办非单位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2)业务活动的方式。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中提到基金会是“通过资金资助”,而《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泛泛规定为民办非单位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活动”。
似乎应当理解为,民办非单位须自己直接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而基金会则不得直接进行社会服务,而是仅仅可以以资金(即金钱)资助。
(3)经费的来源。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6条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9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似乎应当理解为对民办非单位来说没有上述限制。
(4)捐助财产的形式。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设立基金会须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注册基金,1995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又规定,此外还须有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活动基金。
可见,设立基金会的捐助财产须为金钱。
不过似乎也不能禁止捐助人另外捐助其他财产,但是上述数额的金钱是必须的。
对于设立民办非单位的财产形式,《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8条规定,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研究作者:边江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财团法人制度在我国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该制度仅在学说中有具体的论述。
在当前社会,慈善事业已经备受公众瞩目,它作为公益事业的领军者和公共职能的担当者,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财团法人,或者说基金会的立法已经远远地落后于实践,已经颁布的法规位阶也比较低,难以树立权威从而发挥其执行的力度,因此有必要使财团法人制度在立法上得到彰显和承认。
【关键词】财团法人;基金会;制度一、财团法人的定义及基本特征(一)财团法人概念的界定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中均未有财团法人的明确定义,但众多国家针对财团法人所适用的商事特别法中都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爱沙尼亚财团法》第1条之一对财团法人定义为:为实现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目的事业,对捐助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无成员私法人;《亚美尼亚财团法》第3条对财团法人的定义为:以实现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并且以捐赠人自愿捐助的财产为物质基础的、不由任何成员组成的非商业性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均无财团法人制度的明确界定,只是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相类似的制度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对财团法人的下位概念—基金会做出相应规定,即基金会是为了最终实现公益事业之目的、利用捐赠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包括公募基金会(还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综上,可将财团法人的概念界定为:为实现社会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利用捐赠的财产而设立的没有任何成员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财团法人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财团法人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和运行的物质基础,是一种财产上的集合。
财团法人系属于私法人的一种,具有财产上的独立性,这部分的财产既不因捐助人意思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管理人的变动而发生变动,更不会因为受益人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实现章程中规定的最初的目的。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葛云松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葛云松
葛云松
教授,民商法学
教育背景 1992 年 南京大学法学士 1995 年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2000 年-2001 年 英国牛津大学进修 2002 年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2005 年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1995 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非营利组织法 科研成果 著作:《过渡时代的民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 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浙江 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10 月版(合著);[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2004 年版(主要译者)。 论文: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 2 期。 2.《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载《中外法学》2009 年第 4 期。 3.《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 3 期。 4.《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外法学》2004 年第 6 期。 5.《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 6 期。 6.《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载《中外法学》2006 年第 1 期。 7.《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 8.《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法律科学》2002 年第 6 期。 9.《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 5 卷第 1 辑,2003 年 5 月出版。 10.《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比较法研究》2002 年第 4 期。 11.《论无权处分》,《民商法论丛》第 21 卷(2001 年 12 月)。 12.《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研究》,《法学》2001 年第 12 期。 13.《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 11 卷(1999 年 1 月)。 14.《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北大法律评论》第 1 卷第 1 辑,1998 年 5 月。 15.《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行政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8 月版。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doc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现在,民法典的起草和讨论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学术界和主持起草工作的有关部门,对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应当设置关于法人的规定,以及其中除了一般性规定外,还需要有关于企业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之外的其他类型法人进行规定,似乎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中非常薄弱的一个方面。
本文希望能够对财团法人制度的设计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讨论有关的民法问题。
一、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四种类型,但是并没有作很多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企业法人之外的另外三类,除了在第50条中简单地规定了登记是否作为其法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之外,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四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1.基金会制度《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没有规定。
尽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一般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略有说明,[7]但是由于基金会没有会员,所以难以直接适用。
所以,这方面的法律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从逻辑上说,似乎可以全然由章程来规定设置何种法人机关及其职权。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民政部1999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中列举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九类,再加上“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须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似乎显示将此问题完全委之于举办者制定的章程。
3.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及其与其他类型法人的关系《民法通则》对事业单位没有进行定义。
财团法人制度概念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一、有关法人法律理论制度的基本状况(一)法人相关理论背景《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四种类型,但是并没有作很多的具体规定。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四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一般将法人在理论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1.公法人指依据公法而成立的法人,如众所悉知的国家,国家所得设立的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如农田水利会)等均属于公法人。
其实,除了国家以外,其他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得设立之行政主体,可进一步细分为:(1)公法社团。
指由多数成员或会员所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得行使公权力之团体。
例如县、市、乡、镇等;(2)公法财团。
指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达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笔钱财而设立的财团法人。
例如: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3)公共营造物。
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达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之一种组织体;(4)行政法人。
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如台湾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2.私法人私法人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的法人。
依民法第一篇(总则)规定,以法人设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社团法人乃多数人集合成立的组织体,其组成基础为社员,无社员即无社团法人。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探究
Hale Waihona Puke 我 国财 团法人 制度探 究
王 晓琅 青 岛大 学 2 6 6 1 0 2
摘要 : 我 国 民法 中没有对财 团法人 的相应规 定 , 仅仅 在相 关学说 中对 财 团法人 制度 有着具体 的论述 。作 为大陆法 系 民法 法人 制度 的一 个重要 分 类, 财 团法人 在 法 学理 论研 究、 司法 实务运 用 以及 社会保 障 的方 面起 到 了很 重要 的作 用。本文 就财 团法人 的 定义、特征 、作 用和现 状对我 国现有 有 关财 团法人 的制度 进行探 究。 关键 词 : 财 团 法人 ; 特 定 目的 ; 非 营 利
五 ,完善我 国财团法人制度
( 一) 赋予财 团法人独立的法律地位 。财团法人应享有独立的人 格且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 然而在实践中, 我国的财 团法人因缺 乏支持其进行独立运作的收款账户和活动公章而被迫挂靠在官方的 机构名下, 严重地背离了其设立初衷 以及其精神, 因而对财团法人的 法律地位的界定 , 定会影响其法律体系的构建。从 民法的结构来看 , 财团法人应 当被规定在法人制度一章中, 并与社团法人制度相区别对 应开来, 并可 以参照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财团法人制度 , 在民事立法 中给予财团法人明确的界定。 ( . 丰富财团法人的法律制度。在财团特别法部分, 我国 目前现 有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但由于缺少基本法律而使得立法位阶较低 , 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l 生文件缺乏, 导致这些立法在财团法人或基金 会的实践中可操作 l 生 不强, 立法技术亟待提高 ; 明确财团法人主管机 关、主管人员以及理事管理 ^ 员的权责, 严格适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
四、我国财团法人的现状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摘要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运行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尚不完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等组织定义不准,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因此,通过对财团法人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桎梏进行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团法人历史沿革社会保障作者简介:戴昶舒,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学位、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34-02一、财团法人的历史沿革财团法人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财团法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遗产等,其中捐助财产的捐助人与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并未完全分离。
近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制度到了中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
受基督教教义中的“普世”思想影响,教会将救助贫苦作为其宗教义务之一,大力提倡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
但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当时的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依附于教会之上,并未实现与其彻底分离。
现代社会的财团法人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萨克森民法典》,史尚宽先生认为其最早采纳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立法划分。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更为完善的财团法人制度,而后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这一划分方法。
另外,在大陆法系中,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特别法用以规范财团法人,如芬兰、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
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一种与财团法人作用相类似的制度,即公益信托制度。
其与财团法人一样,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因此埃塞俄比亚同时借鉴了财团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并均在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世界的法律制度型塑非欧洲世界的过程,是非欧洲世界变法自强的抗争过程。
同时,财团法人制度在从欧洲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中,也逐渐褪去其私益色彩而逐渐转化为公益性的制度。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随着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时代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经济资源,其法人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监管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有的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国有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2. 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
国有企业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不够清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机制不够民主等,导致企业内部管理不畅、效率不高。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力量不够强大、监督手段不够灵活。
一些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着腐败和腐败现象,但监督机制的不足导致很难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存在的问题在新时代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 制度不健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制度缺乏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2. 内部利益冲突。
国有企业存在着一些内部利益冲突和问题,一些公司领导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可能会争夺权利,导致公司内部不团结、不稳定。
3. 社会责任缺失。
部分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感,只追求经济利益,忽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三、思考与建议为了促进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思考和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监管,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不再存在漏洞和问题。
2. 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虽然方式不同,但是都源远流长。
[1]但对非营利组织的比较完整和完善的法律调整,似乎主要存在于西方的两大法律传统之中,然后才传播到世界各地。
近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民主政治、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非营利组织出现了高速的增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非营利组织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3]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保障。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和讨论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学术界和主持起草工作的有关部门,对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应当设置关于法人的规定,以及其中除了一般性规定外,还需要有关于企业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之外的其他类型法人进行规定,似乎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中非常薄弱的一个方面。
本文希望能够对财团法人制度的设计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讨论有关的民法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四种类型,但是并没有作很多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企业法人之外的另外三类,除了在第50条中简单地规定了登记是否作为其法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之外,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四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1.基金会制度根据《基金会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由此可见,基金会属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试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
试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探究与展望论文摘要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运行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尚不完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等组织定义不准,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因此,通过对财团法人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桎梏进行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财团法人历史沿革社会保障一、财团法人的历史沿革财团法人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财团法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遗产等,其中捐助财产的捐助人与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并未完全分离。
近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制度到了中世纪才真正确立起来。
受基督教教义中的“普世”思想影响,教会将救助贫苦作为其宗教义务之一,大力提倡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
但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当时的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依附于教会之上,并未实现与其彻底分离。
现代社会的财团法人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萨克森民法典》,史尚宽先生认为其最早采纳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立法划分。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更为完善的财团法人制度,而后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这一划分方法。
另外,在大陆法系中,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特别法用以规范财团法人,如芬兰、印度尼西亚和爱沙尼亚。
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一种与财团法人作用相类似的制度,即公益信托制度。
其与财团法人一样,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因此埃塞俄比亚同时借鉴了财团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并均在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洲世界的法律制度型塑非欧洲世界的过程,是非欧洲世界变法自强的抗争过程。
同时,财团法人制度在从欧洲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中,也逐渐褪去其私益色彩而逐渐转化为公益性的制度。
二、财团法人的重要作用自十九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均对财团法人进行了规定,财团法人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次整合公益性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的一种重要的财团法人类型,其中主要涉及到财产性资源和志愿性资源的整合。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古代法人制度、现代法人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法人制度变革、未来法人制度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中国法
人制度的发展进行探讨。
古代法人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唐代就有了最早的法人概念。
古
代中国法人制度主要表现为宗族、官府、社团等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和法人资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并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随着近代化的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法人制度也得到了深刻的变革。
中
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法人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
《公司法》的出台为中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推动了中国法人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法人制
度也受到了国际法人制度的影响和借鉴,逐步与国际接轨。
未来的中国法人制度发展趋势应当是与全球的法律体系接轨,并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求,保护各类法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中国
法人制度发展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法人的监管,完善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法人
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法人破产退出机制等。
中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程承载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和特点,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
个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人制度应当不断完善
和发展,与时俱进,以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法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工商企业法人为主体,即利用公司、企业等形式来进行经济活动。
198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成为我国法人制度的重要基石。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人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2005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18年,《公司法》进行了重
大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推动了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除了工商企业法人,我国还逐步建立了其他类型的法人制度。
例如,2004年我国颁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为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知识产权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法人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例如,2018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经营环境。
此外,我国还在推动民法典
的编纂工作,进一步统一各类法人的设立、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总体而言,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创到完善的过程,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人制度将继续得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的法人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到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今我国的法人制度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体系。
下面我们将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一概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人制度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
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善,法律法规对法人制度的规范不够健全等方面。
在这一阶段,法人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企业治理体制不够健全,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和法理不完备的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人制度也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阶段。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法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人的设立、登记、经营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逐渐完善,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法人制度不断深化和完善。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公司法》,充分体现了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为企业赋予了更多的自治权和市场竞争的灵活性。
对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法人,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法人制度更是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2018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等新法的出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以及新兴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法人制度也不断进行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发展需求。
我国法人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摘要]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
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
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关键词]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一、财团法人之定义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
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
其173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
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
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
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考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展脉络。
2024年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演讲范文
2024年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演讲范文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今天,我有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极具现实意义与深远影响的话题——中国法人制度的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法人制度的新发展法人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发展历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紧密相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法人制度已难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
因此,中国法人制度的新理论应运而生,它不仅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积极推动。
二、新理论的核心内容中国法人制度的新理论,其核心在于明确法人地位、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法人责任体系。
新理论强调,法人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
法人地位的明确,为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法人责任体系的加强,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三、新理论的市场经济影响新理论的实施,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新理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明确法人地位和加强法人责任体系的基础上,市场环境得到了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其次,新理论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创新发展。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最后,新理论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
法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新理论的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大型国有企业为例,在新理论的指导下,该企业进行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
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同时,企业还加强了法人责任体系的建设,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不仅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我国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的问题思考- __保利财务有限公司__
关于我国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的问题思考钟立琼(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公司法人治理是由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部分组成,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公司运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关联主体利益共赢,笔者结合我国财务公司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财务公司的法律定位,建议适当引入战略投资者,强化外部治理,硬约束、强激励,促进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司法人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另一个是治理机制。
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设置等。
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
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我国财务公司基本按《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重治理结构,轻治理机制的现象,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财务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司法人治理。
一、我国财务公司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股权结构单一我国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法律定位决定了财务公司在其集团内部的资本运作和资金运用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因此从经济利益、资源供给及企业安全等角度考虑,财务公司的股东单位多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这种相对单一的股权结构难免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1)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组成人员均为集团内部人员,三会之间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制衡;(2)集团公司长期习惯于产业经营,对财务公司金融企业特性认识不足,对财务公司的金融风险控制偏弱。
(二)委托代理授权不清晰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基础就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原则。
董事、监事、经理层是受股东的委托或转委托。
但是大多数财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对董事、监事,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多以《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为蓝本,授权不清晰,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一是授权不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对风险边界的认识不统一,造成风险失控。
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
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
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法人主要是指政府、教会和其他国家机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人的概念和范围逐渐扩大。
在近代,法人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如下:
1. 法人的多样性增加:法人以前主要是政府和教会等大型机构,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和范围变得更加多样化,包括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作社等。
2. 法人的权利和责任逐渐明确: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法人的权利和责任逐渐被明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人的法律地位日益重要:法人的法律地位逐渐与个人的法律地位相当,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享受与个人相同的权利,如拥有财产权、合同权等。
4. 法人社会责任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人的社会责任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人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
5. 法人治理的规范化:为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对法人治理的要求也逐渐
提高。
法人治理要求透明、公正、有效,保证法人内部和外部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法人的历史发展趋势是多样性增加、权利和责任明确、法律地位重要、社会责任重视和治理规范化。
这些趋势反映了法人在现代社会中的不断发展和演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虽然方式不同,但是都源远流长。
[1]但对非营利组织的比较完整和完善的法律调整,似乎主要存在于西方的两大法律传统之中,然后才传播到世界各地。
近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民主政治、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非营利组织出现了高速的增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非营利组织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3]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