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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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团法人概说

日本财团法人概说

分报告三日本财团法人概说日本财团法人经历了 营利 与 公益 的划分至 营利 与 非营利 认定的转变,逐渐发展成熟,其通过 捐赠意志(指导)+评议员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监事(监督) 的运行模式实现了财团法人的稳健运营㊂本分报告在对日本财团法人特征分析的前提下,简单梳理了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和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两大公益财团法人的组织架构及业务运行,并进而分析财团法人的独特优势,最后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 慈善法 )下的慈善基金与日本财团法人进行法律地位㊁信息披露㊁内部管理㊁外部监督㊁慈善项目考察五方面对比,并提出相关建议㊂一 基本定义财团法人主要是指以目的财产为中心的法人,其与社团170法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不以成员为中心,财团法人的运营是以设立人所预先设置的目的为根本,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主要不同之处见表1㊂表1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决议机关评议员会社员大会法人中心目的财产社员设置机关评议员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社员大会㊁理事或理事会㊁监事㊁会计监查人信息披露与公示需履行需履行章程变更评议员会决议社员大会决议剩余财产归属由章程规定,在章程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评议员会决定由章程规定,在章程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社员大会决定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为在法律层面上对财团法人进行相关规定,日本关于财团法人的民法法律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日本旧民法①参考了德国的体系,但未采用德国 营利 与 非营利 的划分方式,而是将法人限定于 学术㊁技艺㊁慈善㊁祭祀㊁宗教及其他有关公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或财团 ,故而其划分方式为 营利 和 公益 ,导致270①始见于1896年(民治29年)颁布的‘民法“㊂介于两者之间的既非营利与既非公益难以划分㊂为此,1998年及2001年分别通过‘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及‘中间法人法“,放宽了公益法人的设立基准,将部分可通过主管机构认证的团体作为 公益法人 对待,此为第二阶段,具体中间法人的成立要素主要有两点:第一,以社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第二,不以剩余金分配给社员为目的㊂虽然在公益法人的认定上已经有所放松,但其设立门槛依然较高,可得到认可的公益法人数量依然较少㊂2006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公益社会团体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相关法律“,承认了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一般财团法人,至此,日本正式将财团法人的定义由纯公益性扩展到非营利性,此为第三阶段㊂二 主要案例日本财团法人可分为一般财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两类,公益财团法人是基于一般法人基础之上,从事特定 公益目的 事业的一般法人㊂为区分 公益 属性,公益财团法人必须以从事公益目的事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公益目的事业的费用比例要占到50%以上,考虑到两者在架构设置㊁运营维护等方面均有相似性,此处进行一并论述㊂下370面,我们在简述财团法人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剖析两个财团法人的具体案例㊂(一)组织架构捐赠意志(指导)+评议员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监事(监督)财团法人的设立可通过捐赠人生前处分设立及遗嘱设立两种方式进行,其运营主旨依捐赠遗产的目的而定㊂内部治理上,根据法律约定,必设机关包括评议员①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㊂决议机关是评议员会议,业务执行机关为理事会,业务开展上要依照章程规定,明确要求章程中的剩余资产不得直接指定分配给设立人,但在依章程无法确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其归属由评议员会决定,此时依其决议可将剩余财产归于设立人,若仍不可行,则上交国库(详见表2)㊂表2㊀财团法人组织架构主旨以捐赠财产为基础,以特定目标为指向执行标的财产之目的必设机关评议员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权力机关评议员会议470①评议员须3人以上,并不得由一般财团法人或者其子法人的理事㊁监事及使用人兼任㊂续表业务执行机关理事会设立方式生前处分设立㊁遗嘱设立章程无论何种方式设立,在申请设立时均须提交由全体设立人制作或遗嘱执行人制作的章程初始资产捐赠评议员选任方法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委托出资返还不能返还解散后的资产归属剩余资产不得直接指定分配给设立人,但在依章程无法确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归属由评议员会决定,此时依其决议可将剩余财产归于设立人,若仍不可行则上交国库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二)具体案例由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具有特定 目的 ,因而大部分财团法人均有行业及业务指向性㊂据统计,日本目前大概有200①多种不同的公益法人,且均有相应法律规定㊂如为医疗服务的财团医疗法人㊁为教育服务的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等㊂为探究财团法人的具体运营模式,下面以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及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为例进行分析㊂570①沈姣姣:‘日本公益法人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时代法学“2018年2月第1期㊂1 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①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成立于1994年3月1日,同年被认定为特定公益增进法人,其主要目的为通过筹集有关食品化学的研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为增进国民健康做出贡献㊂(1)组织架构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主要分为管理人员㊁评议员㊁评选委员㊁事务局四类㊂管理人员分为理事长1人㊁常务理事1人㊁理事10人㊁监事2人;评议员共8人;评选委员9人;事务局5人㊂从人员构成上看,财团的管理层及评议员文化程度较高,大部分均为教授㊂理事会分为定时理事会以及临时理事会,定时理事会1年2次,主要审议年度事业报告㊁决算报告以及代表理事职务执行状况报告,定时评议员会1年1次,主要审议年度事业报告㊁决算报告以及监事选任等事项㊂(2)业务开展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业务主要分为三部分(详见图1):①研究补助金㊂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等与食品化学有关的调查研究,公开招募(1年1次)研究课①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官网及作者自行整理㊂670题,为该财团的审查提供研究经费㊂②支援召开研讨会等㊂每年(1年2次)募集举办有关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化学的研讨会等的补助,在该财团的审查委员会上进行支援审议㊂③信息收集和提供㊂此部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收集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化学食品的相关信息,将其公开在网站上;另一类为每年汇总研究补助成果,制作研究成果报告书㊂从其研究补助金的执行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财团法人会进行募集公告,之后会发布研究课题,并进而申请受付,最后在补助金等对象的选择上,一般先由评选委员评选,进而由理事会采用书面形式表决㊂图1 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研究补助金执行流程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根据2018年度①事业报告书显示,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全年共捐助一般研究对象17个,合计金额1255万日元;课题研究12项,合计金额945万日元;补助金225万日元;完成信息收集与提供包括食品添加物㊁残留农药关系㊁容770①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㊂器包装㊁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㊁食品化学信息等多项工作㊂总结其主要特点是信息披露充分以及资金投向与其目的相契合㊂2 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①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成立于1996年,由鹤见会馆㊁横滨工业馆㊁横滨市金泽产业振兴中心及横滨市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4家财团法人合并成立,是横滨市唯一由政府指定的 中小企业支援中心 ,主要以促进横滨市经济为目的,致力于在稳固强化企业经营基础㊁解决经营困难㊁促进自主创业和开展海外业务等方面为市内中小企业提供有力支援㊂(1)组织架构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下设评议员会㊁理事会㊁监事三个主要职能部门,理事会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安排部门,有理事长㊁常务理事及事务局长三个重要职位(详见图2)㊂业务开展部门主要分为总务部㊁经营支援部㊁国际商务支援部㊁设施经营部四个职能部门㊂总务部下设总务科;经营支援部主要负责经营支援课及技术支援课;国际商务支援部负责国际商务支援课和上海代表处;设施经营部主要有横滨媒体商务中心㊁横滨市产学研共同研究中心㊁横滨新技术创造馆㊁龙头企业广场㊁横滨金泽高科技中心㊁横滨信息文化中心㊁横滨市金泽产业振兴中心㊂①资料主要来源于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官网及作者自行整理㊂870图2 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组织结构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官网资料整理㊂(2)业务开展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主要业务分为三大类:①经营与业务咨询㊂主要提供窗口咨询和各类专家单独面谈咨询,具体包括自主创业㊁法律㊁劳务㊁互联网利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以及机械加工㊁材料㊁生产管理㊁环保㊁节能等技术方面的咨询,还有海外业务方面的咨询等㊂②举办解决经营问题的研讨会㊂包括学习利用互联网改善经营方法㊁举办创业必备知识和思路的讲座,从基础学起的贸易实务课程㊁最新海外投资状况研讨会,环保㊃能源㊁970航空㊃宇宙㊁医疗㊃福利㊁基础技术等尖端研究成果的介绍㊁促成通过企业间合作实现产品化和事业化的专题研究会等㊂③海外业务支援和洽谈会(IDEC)㊂向市内企业提供寻求合作伙伴和参展海外展会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市内企业拓展海外销路和对海外直接投资㊂与海外经济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合作,举办向企业提供海外业务的对象国或地区最新经济和产业相关信息的研讨会,以及与海外企业的对接洽谈会㊂另外,IDEC在中国(上海)设有代表处,在泰国(曼谷)㊁越南(胡志明市㊁河内)有签约咨询处,可方便企业收集当地信息及开展在当地的业务活动㊂此外,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还创建了女性自主创业支援(F⁃SUS)㊁横滨创业家大奖赛㊁横滨市地区贡献企业支援事业,扶持横滨产品制造的协调事业以及产业关联设施的配备等㊂简言之,日本财团法人在运行上主要由理事会执行,其业务开展围绕捐赠财产目的进行资金运用,不会进行目的之外的使用㊂此外,日本财团法人的信息透明度较高,在内部人员监督上,一方面监事会行使内部监督,另一方面管理层信息均被公之于众,受大众监督;在对外的援助信息的披露上,财团法人会对每一笔资金的投向进行公示,以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为例,其每一笔资金交付对象的姓名㊁工作单位㊁职位㊁研究课题等均会列明,以接受公众监督,且受助方也需要向财团法人提交成果报告书㊂080三 功能定位设置财团法人的主要目的是以法人主体去运营捐赠者的意志,一般而言是着眼于慈善事业㊂根据其设立特点,总结其相关作用如下㊂第一,促进社会公益发展㊂财团法人制度在日本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在现代‘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等法律的指引下,明确了财团法人的鉴定方式与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将财团法人的批准从 审批制 转为 认定制 ,即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登记成为一般法人,公益法人则在一般法人的基础上获得公益认定,即可成为公益财团法人,改变了过去政府事前审核的认定模式,极大地放宽了财团法人的准入门槛㊂在旧民法制度下,日本民间组织很难申请注册为公益法人,而从新法实施日至2014年11月末,公益认定机关(受理部门)共收到10147件认定申请,进入实际审查的申请为9345件,最终获得公益认定的件数占受理总数的99 84%(9330件),不被认定的申请仅有15件①㊂从此①俞祖成:‘日本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及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32卷)㊂时起,日本的公益财团法人大规模涌现,涉及行业达数百种之多,公益事业也迅速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局面变为民间力量兴起的局面,形成了 政府公法人+民间公法人 的发展趋势㊂第二,确保资产与意志稳定㊂与一般社团法人以社员为核心不同的是,财团法人设立时的财产是由捐赠所得,不用将财产返还给捐赠人㊂一般而言,捐助方成立财团法人时需要同时提供章程,财团法人的章程不能随意变更,其执行机关理事会只可按照章程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使用财产,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捐助人不享有分红等权利㊂因此从运行操作来看,其核心的围绕点为 捐助人意志 ,故而其设定的意志可确保财团法人运作模式的长久及稳定㊂从资金的运用来看,可以将财团法人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必须为低风险类产品,且其获利资金依然需要按照章程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不可进行自主分配,因而从资金上来看,作为独立法人的资产也较为稳定㊂而从创设人的想法来看,财团的目的也需要具有一种持续性特征,财团的设立不能仅仅为了一个单一的任务㊁单一的公益活动,这都不可能成为成立财团的条件,也不可能成立相应的财团,财团的目的一定是意志永续的㊂第三,拥有税收优惠㊂税收优惠是财团法人具备的一个重要特点㊂日本于1998年制定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放宽了公益法人的设立基准,将志愿者㊁社会贡献活动的团体,通过主管机关的 认证 作为 公益法人 对待,并且公益法人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在税法上的优惠尚不充分㊂之后颁布的‘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也在对主体认定的基础上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㊂四 启示建议我国早前便有 永锡桥 ①的 公益法人 模式,永锡桥的建造从发起㊁筹建到维护均由民间自行完成,由于其产权不属于捐赠者㊁管理者以及政府,也不存在股东与分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根据政府档案记录,永锡桥涉及交易时采用了 永锡桥柱 的法人名字,因此其可视为公益法人的形式,管理机构上也与日本的财团法人类似,由三个大户倡导,并经同乡人员达成一致(此为捐赠人意志),之后推选出八位 首事 (管理层)以及成立桥会②㊂从运营上看,桥会的职责是商议修建桥梁的诸多事宜,资金的监管则由司会负责,严禁个人侵占,避开了被倡导者侵占利益的风险㊂总体而言,永锡桥的模式是早期公益财团法人的一种,从当①②建于清光绪四年(1878年)㊂类似于理事会㊂前的法律上看,慈善基金会①是目前较为贴近公益财团的运营模式,但考虑到其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当前发展尚不成熟,从2011年的 郭美美 事件到2012年中华儿慈会 小数点 事件,再到2015年云南 慈善妈妈 骗取政府项目等恶性事件,均将慈善基金推向了风口浪尖㊂此处将国内慈善基金会与日本财团进行对比,发现当下我国的慈善基金会与公益财团相一致的是均在向法人化治理发展,内部管理上也明确了监事的职责,但在信息透明度㊁外部监督,以及慈善项目选取上仍有一定差距,对此业内人士应提出相关建议㊂其一,法人化治理㊂如上所述,日本的财团法人是以独立法人进行运营,有助于公益组织在外部管理和内部治理上的规范化㊂而根据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规定,也可以将慈善基金会归类于法人,其设立过程也必须有法人章程㊁固定的场所和完整的组织机构,同时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㊂其二,信息透明化差异度较高㊂日本财团法人在对外信息披露上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政府要求公益财团法人必须定时披露其资金运营情况,对于财团负责人的透明度要求也相对较高,日本财团会长笹川阳平曾说过①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的社会组织形式㊂自己的生活必须完全透明化 ,甚至包括出行等信息㊂而我国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还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㊂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㊁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㊁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㊂慈善组织还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达到审计等的披露要求㊂但考虑到一方面在执行中其主要披露对象为民政部门,而非社会公众,但很多慈善基金会的主要捐赠者为社会群众,这就导致了对于真正需要执行捐赠意志的人来说难以对基金会的运作进行实质监督,另一方面慈善基金会的执行力度也相对打折扣,以2018年所须披露的年报来看,根据2018年4月 慈善中国 平台数据显示,慈善组织信息有3991条,但彼时公布的2017年慈善组织年报数据仅为1404条,仅占35%①,可见,虽然有外规,但我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仍然较低㊂基于上述分析,建议继续对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㊂我国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具有财团法人特征的法人团体,但是在立法层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通过修正以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为此可探讨研究对①付铭皓:‘中国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研究“,2018㊂于不同慈善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而言,对于公募慈善基金需要披露的信息相较于私募更为全面,同时建议对慈善基金管理人员的信息保持一定的公开㊂其三,内部管理㊂日本财团法人的架构必须包括理事会㊁评议员会及监事,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理事会的业务开展情况,监事会有利于对权力机关形成制约,防止 内部人控制 的局面发生㊂而我国‘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的设立中没有对监事一职提出必要要求,但在章程中要求明确监事的职责㊁资格㊁产生程序和任期㊂基于此,为防止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者管理人员不尽职的事情发生,我国慈善基金会监事会的设立也必不可少,需从内部对决议机关及执行部门进行监督㊂其四,外部监督㊂日本的慈善文化形成已久,群众也会主动对公益财团的运行进行监督㊂因而建议政府要退出主导的控制地位,转而努力建构慈善组织的社会多元监督,减少政府的监管压力,充实慈善组织的监督体系,向全社会宣传慈善文化,培养慈善专业人才,鼓励大家参与慈善㊁监督慈善,多角度㊁多层次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督,形成舆论压力,倒逼慈善基金会进行改革㊂此外,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在对公益法人认定和监管作出具体规定之后,日本相关法律还具体规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职责㊂第三方机构一般为公益认定委员会,因为其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具体公益法人的认定上,相关机构需要向其咨询,并且在公益法人运转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第三方机构提出相应的建议㊂其五,慈善项目考察㊂为了公平㊁公正㊁透明地分配募捐资金,日本的财团法人会通过一定的筛选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以大阪社区基金会的资助对象选考标准为例(详见表3):第一,制定和发布申请指南㊂作为资助项目最为关键的前期准备工作,大阪社区基金会将在每年10月之前通过其官网等途径发布资助申请指南,内容包括项目流程㊁申请资格㊁资助额度㊁资助金的使用范围㊁选考基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㊂第二,审查和选考㊂其大致流程包括:事务局的资料审查㊁选考委员的专业审查㊁选考委员会的共同审议以及理事会的最后决议㊂第三,项目反馈和评估㊂表3 大阪社区基金会的资助对象选考标准选考标准审查要点必要性与公益性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和紧急性是否清晰表达了项目的社会目的独创性与前沿性是否具有崭新的行动框架是否具有崭新的视点㊁想法以及手法实现可能性项目的内容和方法是否妥当项目的实施日程和实施体制是否妥当费用和预算的妥当性是否根据项目内容制定经费预算单价是否妥当资助性价比是否较高项目收入的预算是否妥当是否向项目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续表选考标准审查要点社会效应与发展前景项目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效应以及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资助结束后,受资助团体是否能够获得进一步发展㊀㊀参考俞祖成‘日本社区基金会的理念移植“㊂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而从我国慈善基金会的执行情况来看,很难有较为明细的慈善标的判断标准,甚至不乏最后投资项目与其设立宗旨不相匹配的情况出现,明显违背了捐赠人的初始意愿(详见表4)㊂因此,对于我国慈善基金会来说,一定要树立围绕慈善目的而进行慈善事业的思想,切实做到对捐赠人负责,有合理的项目评判标准与跟进措施,做到慈善资金对项目的精准化投放㊂表4 我国慈善基金会与日本财团法人五大类对比慈善基金会一般财团法人治理方式法人化法人化信息透明度较低,有未按要求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现象较高,定时披露,管理层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度内部管理章程中要求明确监事的信息必须设立理事会㊁评议员会及监事外部监督较弱较强标的项目考察有未按资金捐赠者意愿捐助现象严格考察资助对象,按照紧急性㊁重要性㊁性价比等进行排序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

什么是企业法人

什么是企业法人
DOI : 10. 13202 /j . cnki . cer . 1987. 04. 007
愈多

对 采 掘 以 外 的单位 实行 计 划 用 工
,
,
限 例

,
. 分钟 7 综采 机组 的 非定额 工 时 损失 达 1 0
,
,
制 出勤 工 数
并 与 承 包 的 工 资 总 额挂 钩
, ,


假若 能 利用 6 0 %
又可

王 庄 矿 的综 采 工 作 面 实 行
二 九 一六工
节省 1 一 2 名 用 工


此外
,
根 据王 庄 矿 的
,

作制 小时

即 每 天 两 个小 班 出 煤 一 个 小 班维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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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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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掘 进 机 的潜 力很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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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目前 的年 进 4 0 0 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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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 1 9 8 5 年计 划在 册 人 数 1 6 9 7 人 在 册 人 数为 1 6 5 3 人
” ,
而 年末 实 际
5%

用破 碎机 替代 人 工 破 碎大 块煤

减少 了 4 人
“ ,
既 可 减 少 每班 停 运 输机 时间 4 0 多分 钟
,

生 等部 门发 放 的各 种 证 照 注 册费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摘要]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

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

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关键词]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一、财团法人之定义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

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

其173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

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

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

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考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展脉络。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A4)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A4)
01组织机构代码:

02单位详细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15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390其他外商投资
09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9其他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续表(MLK101-1表)
10隶属关系10中央,20省(自治区、直辖市),40地(区、市、州、盟),50县(区、市、旗),61街道,
62镇,63乡,71居委会,72村委会,90其他
乡(镇)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05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06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行业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GB/T 4754—2011)
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机关级别:1国家,2省,3地(市),4县(市)
本企业生产产品为:1省名牌,2中国名牌,3世界名牌,4省、中国名牌,5省、中国、世界名牌
本企业产品使用商标为:1省著名商标,2中国驰名商标,3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38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情况(限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填写)

专插本民法专业试题集.doc

 专插本民法专业试题集.doc
6、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7、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8、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9、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A、一律无效B、应继续履行C、经追认后有效D、部分有效
4、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Hale Waihona Puke 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1、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 )。
A、某公司B、某基金会C、某合作社D、某寺院
2、下列机构为法人机关的是( )。
A、某公司的销售科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
C、某公司的董事会D、某企业的工会
3、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 )。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社团法人D、财团法人
4、在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有( )。
A、命令设立B、发起设立C、募集设立D、捐助设立
5、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登记并进行公告。( )
A、分立B、合并C、增加注册资本D、减少注册资本
三、名词解释
1、法人2、企业法人3、机关法人4、事业单位法人5、社会团体法人
6、社团法人7、财团法人8、营利法人9、公益法人10、法人机关
11、法定代表人12、法人合并13、法人分立
请问: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财团法人综述

财团法人综述

财团法人研究综述陈澜鑫一、财团法人概述(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分析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人类型之一,和民法上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形成并不晚于社团法人。

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的“基金会”。

1在罗马早期,基金会并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势力被普遍削弱,这为财团人格的独立创造了条件。

随着捐助财产撤销权的废止和僧侣享用捐助物的权利被剥夺,捐助财产开始完全独立于捐助人和管理人;捐助财产的用途和管理方式除取决于捐助人的设立意思之外,不再受捐助人意志的制约;捐助财产的范围也由慈善事业扩展至教育文化等其他社会事业。

这样,现代法意义上的财团法人所需的实体基础也趋于形成。

但是直到产业革命之前,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个人财富以及人们现实需要的限制,财团并未普遍存在。

2财团法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一个实体,但是,并没有许多民法典对其定义直接作出界定,如《德国民法典》虽最早确立法人制度,却避免了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只是在民法中就基金会作出了规定。

仅少数民法典对其作了定义,如《澳门民法典》第173条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3关于财团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着重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来定义,认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4;第二种观点从捐助财产的目的的角度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5;第三种观点既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根本性区别,也强调财团法人的目的和其他性质,认为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的组织体。

6以上这些观点所强调的财团法人的性质侧重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财团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其定义更多的要从财团法人本身的要素进行分析。

元宇宙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元宇宙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元宇宙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8第一章 总论 ...............................................................8一、 项目名称及投资人 ......................................................8二、 编制原则 ................................................................8三、 编制依据 ................................................................9四、 编制范围及内容 ........................................................9五、 项目建设背景 ..........................................................9六、 结论分析 ................................................................10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第二章 背景及必要性 .......................................................12一、 网络环境——5G是元宇宙的通信基础 ......................................12二、 虚实界面——硬件是实现元宇宙的交互基础 .................................13三、 切实把创新摆在核心地位,增强转型内生动力 ................................14四、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第三章 市场预测 ............................................................16一、 数据处理——云计算是元宇宙的算力基础 ...................................16二、 认证机制——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的核心技术 ...............................三、 元宇宙的诞生及定义 ....................................................17第四章 建设内容与产品方案 ..................................................18一、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18二、 产品规划方案及生产纲领 ..................................................18产品规划方案一览表 .........................................................第五章 建筑工程说明 .......................................................20一、 项目工程设计总体要求 ..................................................20二、 建设方案 ................................................................20三、 建筑工程建设指标 ......................................................20建筑工程投资一览表 .........................................................第六章 选址方案分析 .......................................................22一、 项目选址原则 ..........................................................22二、 建设区基本情况 ........................................................三、 加强“六最”营商环境建设 .................................................2323四、 精准用力抓项目,夯实转型支撑 ...........................................25五、 项目选址综合评价 ......................................................第七章 法人治理 ............................................................26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 ........................................................30二、 董事 ....................................................................33三、 高级管理人员 ..........................................................35四、 监事 ....................................................................第八章 SWOT分析说明 .....................................................36一、 优势分析(S) .........................................................37二、 劣势分析(W) ..........................................................37三、 机会分析(O) .........................................................38四、 威胁分析(T) .........................................................第九章 运营管理 ............................................................41一、 公司经营宗旨 ..........................................................41二、 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 ..................................................42三、 各部门职责及权限 ......................................................44四、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发展规划 ............................................................一、 公司发展规划 ..........................................................4952二、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原材料及成品管理 ..................................................一、 项目建设期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5454二、 项目运营期原辅材料供应及质量管理 .......................................第十二章 工艺技术分析 .....................................................一、 企业技术研发分析 ......................................................5556二、 项目技术工艺分析 ......................................................57三、 质量管理 ................................................................四、 设备选型方案 ..........................................................5858主要设备购置一览表 .........................................................第十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 .....................................................60一、 人力资源配置 ..........................................................60劳动定员一览表 ..............................................................二、 员工技能培训 ..........................................................60第十四章 环境影响分析 .....................................................一、 编制依据 ................................................................6262二、 环境影响合理性分析 ....................................................63三、 建设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65四、 建设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65五、 建设期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65六、 建设期声环境影响分析 ..................................................七、 环境管理分析 ..........................................................6668八、 结论及建议 .............................................................第十五章 项目投资分析 .....................................................一、 编制说明 ................................................................6969二、 建设投资 ................................................................70建筑工程投资一览表 .........................................................71主要设备购置一览表 .........................................................71建设投资估算表 ..............................................................72三、 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7273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3四、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表 ..............................................................7374五、 项目总投资 .............................................................74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六、 资金筹措与投资计划 ....................................................7575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第十六章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77一、 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 ..................................................77二、 经济评价财务测算 ......................................................77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78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79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 项目盈利能力分析 ......................................................808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82四、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五、 偿债能力分析 ..........................................................8283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六、 经济评价结论 ..........................................................83第十七章 招标方案 .........................................................84一、 项目招标依据 ..........................................................84二、 项目招标范围 ..........................................................84三、 招标要求 ................................................................84四、 招标组织方式 ..........................................................五、 招标信息发布 ..........................................................87第十八章 项目风险防范分析 ..................................................88一、 项目风险分析 ..........................................................二、 项目风险对策 ..........................................................89第十九章 总结分析 .........................................................第二十章 附表附录 .........................................................92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92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 .......................................................9393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9494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95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96建设投资估算表 ..............................................................96建设投资估算表 ..............................................................97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97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98流动资金估算表 ..............................................................99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99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本报告为模板参考范文,不作为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10年民法总论练习题

10年民法总论练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判断题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3、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5、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7、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8、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2、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2、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4、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土地B、房屋C、商标D、商业秘密四、名词解释1、民法五、简答题1、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A、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D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集团管控综述

集团管控综述
被证明是十分有效率的。
4、李维安通过对子公司规模起点的确定、公司治理边界的界定以及对子公司治理机制的深
入研究构筑了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础框架。
5、总体来说,国内学者的研究是在西方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理论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与实践,
其主要观点与模式设计与之前西方精典理论基本一致。其研究主要针对国内大型集团企业管
控现状进行探索,和对新兴企业集团型式(如跨国公司,事业部)的分类研究。国内学者
的研究将母子公司管控理论基础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联系起来,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指导
性,为国内企业集团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2. 管理咨询界管控的研究发展
首先,国内对于“集团”概念的研究是从1992年开始的。当时,原国家经贸委组织开
式、文化管理式等方面的研究。
3、葛晨、徐金发认为母子公司管控模式有资本控制型、行政管理型、自主管理型、平台控
制型等四种模式24,其中行政控制型指母公司直接介入子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等活动
领域,子公司的决策由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母公司。这种模式在我国国有
企业中非常普遍,也受到了很多批评,但事实上在很多紧密型运转的企业集团中,这种模式
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时,二者之间母子公司关系成立。二是实际控制权,虽
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不能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如果公司能够通过其他
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控制,该公司则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
3、集团公司(母公司)
接下来我们要明确集团公司的概念。这里需要区别两个概念,即集团公司(parent
company)和整个公司(corporate)。公司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而集团公司只是指公司总

企查查app手机客户端使用手册

企查查app手机客户端使用手册

企查查app用户使用手册目录一.软件概述 (1)二.软件功能 (1)三.使用方法 (2)3.1.软件安装 (2)3.2.软件运行 (2)3.3.用户注册和登录 (2)3.4.查企业 (3)(1)查询功能 (3)(2)“吐槽”功能 (4)(3)分享功能 (5)(4)关注 (5)(5)将企业基本信息以PDF的格式发到邮箱 (6)(6)企业点赞功能 (6)(7)纠错功能 (7)3.5.查诉讼/失信 (7)(1)查询功能 (7)(2)分享功能 (7)3.6.查法定代表人/股东 (8)3.7.互动社区 (8)(1)发帖 (8)(2)发帖查询功能 (9)3.8.其他 (9)(1)App分享 (10)(2)给个好评 (10)(3)消息通知 (11)(4)聊天消息 (11)一.软件概述企查查app是一款服务大众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工具,方便用户实时查询企业相关的股东,法人,企业对外投资信息,信用信息等。

二.软件功能1.方便查询全国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2.能对企业做评论以及查看别人的评价信息;3.将企业基本信息以PDF的方式发到邮箱;4.保存之前的搜索历史记录以及收藏功能,方便下次查询;5.引入QQ登录和微信第三方登录,简化登录操作;6.提供微信,朋友圈,QQ等主流方式进行信息分享;三.使用方法3.1.软件安装此使用手册只针对于ios操作系统的iphone手机,内存空余要求在40.7M以上。

苹果手机用户可以通过appstore搜索“企查查”进行下载安装,也可以通过访问/进行下载安装。

3.2.软件运行用户在安装完毕后,点击桌面图标即可进入系统,界面如图所示:3.3.用户注册和登录用户第一次访问的时候,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用户注册:点击桌面图标->系统首页->左上角菜单栏->您还没有登录(界面如下1),点击账号注册(界面如下2),注册成功的用户会自动返回登录界面,也可以选择第三方qq或微信登录。

图1 图23.4.查企业(1)查询功能。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法学 简答题

民法学 简答题

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则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事活动的准则,审判的准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

(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

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

公司法人简介范文

公司法人简介范文

公司法人简介范文公司法人简介。

公司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和负责人。

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她)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事务。

下面是对公司法人简介的详细介绍。

一、基本信息。

公司法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学历、工作经历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公司的运营。

二、职责和权利。

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她)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利:1. 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法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

2. 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法人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组织和领导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 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公司法人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商誉和形象,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4. 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人还应当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包括报告、披露信息、缴纳税费等。

三、素质要求。

公司法人应当具备以下素质要求:1. 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公司法人应当具有高尚的品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利益着想。

2. 具有较高的管理和领导能力。

公司法人应当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

3.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公司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员工、合作伙伴和政府部门沟通合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

4. 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

公司法人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保持清醒头脑,果断决策,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

四、法人代表变更。

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人代表变更的情况。

法人代表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财团和财阀的区别及哪个更厉害?

财团和财阀的区别及哪个更厉害?

财团和财阀的区别及哪个更厉害?一、性质上。

1、财阀和财团都是对金融资本集团的统称,财阀一般由多个集团组成(财阀是同一金融寡头控制下,结合同族、近亲而形成的垄断资本集团),财团一般指单个集团(财团极少数金融寡头垄断集团)。

财阀和财团一般包括大多数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也可以参与交通运输、教育、科技等各个行业。

2、财团是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融合而成的垄断集团。

金融资本集团的简称。

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企业。

19世纪最后30年,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促使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加速融合,财团逐步形成。

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为一些大财团 (日本为财阀) 所支配。

美国是财团统治的典型国家。

3、财阀是在同一金融寡头控制下,结合同族、近亲而形成的垄断资本集团。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金融垄断资本集团的通称。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

20世纪初,垄断组织有广泛发展。

20世纪30年代前,形成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

30年代后,又出现鲇川、浅野、古河、大仓、中岛、野村等一批新兴财阀。

这些财阀以家族总公司为中心,形成"家族总公司-直系公司-旁系公司"的特殊持股关系。

二、哪个更厉害?财团和其他形式的法人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有:1、实力强。

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

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

2、控制力强。

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

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

3、家族色彩。

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

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了。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_仲崇玉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_仲崇玉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 要] 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和道教财产一直归属于寺庙宫观等佛道教组织,寺院宫观等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不仅得到其内部宗教教义的确认,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认或者确认,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确立了宗教法人制度。

同时,除一些家庙或乡村小庙之外,寺院的基础和重心在于僧人的集合体———僧团,因此,应当将寺庙宫观等宗教组织定位为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

[关键词] 佛教道 宗教法人财产权 历史[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15)01—0074—05*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4SFB50026)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4-12-18作者简介: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本土的道教虽与佛教在教义方面差异较大,但在宗教组织、寺院管理等许多方面与佛教类似,其宫观财产所有权制度与佛教更是没有实质差异。

[1]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佛教为线索展开论述。

佛教、道教宗教财产所有权在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整个清末以前并无实质性变化,本文将其分为清末以前与清末到民国时期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清末以前宗教财产权状况自佛教汉末东传以来,逐渐形成寺院制度,特别是南北朝以后僧侣都是居住修道在寺院,因此,汉传佛教的宗教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都是寺院为中心展开。

佛陀创教之初,禁止僧人积蓄财富,要求僧人托钵乞食,云游修行,以正涅槃之境。

但随着僧人数量的急剧增多,云游乞食制度难以实行,故形成固定的寺院修行制度。

就我国佛教东传而言,初来传教者多为胡僧,由政府和西域商人供养,尚未形成寺院之制。

但魏晋南北朝之际,僧众剧增,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僧团,于是建寺之风渐起。

开始,寺院尚无固定财产,僧尼依靠国家和社会捐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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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研究综述陈澜鑫一、财团法人概述(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分析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人类型之一,和民法上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形成并不晚于社团法人。

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的“基金会”。

1在罗马早期,基金会并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势力被普遍削弱,这为财团人格的独立创造了条件。

随着捐助财产撤销权的废止和僧侣享用捐助物的权利被剥夺,捐助财产开始完全独立于捐助人和管理人;捐助财产的用途和管理方式除取决于捐助人的设立意思之外,不再受捐助人意志的制约;捐助财产的范围也由慈善事业扩展至教育文化等其他社会事业。

这样,现代法意义上的财团法人所需的实体基础也趋于形成。

但是直到产业革命之前,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个人财富以及人们现实需要的限制,财团并未普遍存在。

2财团法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一个实体,但是,并没有许多民法典对其定义直接作出界定,如《德国民法典》虽最早确立法人制度,却避免了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只是在民法中就基金会作出了规定。

仅少数民法典对其作了定义,如《澳门民法典》第173条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3关于财团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着重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来定义,认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4;第二种观点从捐助财产的目的的角度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5;第三种观点既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根本性区别,也强调财团法人的目的和其他性质,认为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的组织体。

6以上这些观点所强调的财团法人的性质侧重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财团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其定义更多的要从财团法人本身的要素进行分析。

以上这些观点均能够体现出财团法人的特质,但不足以涵盖财团法人的全部要素。

这也是大陆法系民法典多未规定财团法人定义的原因,就《澳门民法典》所规定的“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而言,实际上各国的财团法人并不局限于“社会利益”本身,这可以说仅仅是区域立法作出的一种选择。

(二)财团法人的要素财团法人的法律要素是指财团法人人格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因素"根据德国理论通说,这一独立实体一般包括三个要素:目的、财产和人格。

下面我们将通过财团法人的三个要素进行分析来更深地认识财团法人的本质和特征。

1.财团法人的目的目的要素是财团法人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德国学理上也将目的要素作为财团法人的主要特征之一。

法律领域通常所遵循的是主客观两分法,即人作为主体,而将与人相对应的一切事物都作为客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分法的适用也会受到阻碍,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1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

2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上)马俊驹3澳门民法典4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6而当人想利用自己的财产永久性的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业时,如果在法律上仍然只把财产作为人的客体,那么人们的这种美好愿望就永远实现不了。

财团法人制度的设立则为当事人永久性地从事某项事业提供了可能性"在此制度中,当事人捐出自己的财产后,必须使财产与自己完全脱离,这部分财产在抽象意义上与人有了平等的地位,即这部分财产将不是任何人的客体,它将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此种捐助财产没有任何主体,它仅围绕着特定目的存在,受目的的约束。

因此,财团法人的意志表达范围很窄,很特定"它的意志是由设立人,即财产的捐助人的意思所赋予的"这个特定的意志,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财团法人的目的要素"反过来,正是这种特定目的的存在,维持了捐助财产的独立性与主体地位"同时,特定目的也制约着捐助财产,捐助财产只能为财团法人的特定目的服务。

72.财团法人的财产财产是财团法人的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方法即是依法人成立之基础为财产抑或成员来进行划分。

依德国学理见解,财产也是财团法人三大法律特征之一。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财产构成财团法人私法人格的基础,正是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的存在,才能实现法人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又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私法自治秩序。

所以,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财团法人应当拥有之最低数量的财产,有此一硬性之规定,方能有效排除无稳固的财产基础之财团法人的设立与许可,维护交易安全。

财团法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捐助人捐赠出来的,专门用于特定目的的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属于财团的基本财产;第二部分是财团设立之后的收益,包括基本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和财团接受他人的捐赠所获得的收入。

财团法人的财产对于实现财团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充足的财产才能保证财团目的得以实现。

实现财团目的,首先要求财团具有充足的财产;其次需要财团的财产完全用于实现财团目的,这就需要保持财团财产的独立性;最后,由于财团事业通常是继续性的,因此财团财产必须保持安全性。

因此,财产的充足性和独立性是确保财团目的实现的两个必要条件。

83.财团法人的人格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本质存在着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如果说法人实在说在解释社团法人的本质问题上还比较成功的话,在解释财团法人的问题上,则是彻底的失败。

法人实在说又区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

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有自身的独立于其构成员的意思,但是在财团法人理论领域,普遍的现实是人们并不承认财团法人有意思机关,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着法人的意思。

既然法人的意思是不存在的,法人有机体说就无法妥善地解释财团法人问题。

法人组织体说本身的理论是含糊不清的,之所以其被称为组织体说,是因为该学说认为法人存在着外接的组织,来“产生”法人的“意思”。

9但是在财团法人领域,完全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财团通过有权机关的认可而获得法律人格在先,而有权机关为财团法人补充规定其章程和组织在后,这在以遗嘱设立财团法人时非常常见,此时,法人格的获取甚至与组织毫无关系。

法人组织体说也不能有效解释财团法人问题。

财团法人为财产性集合体,特定的财产附随于特定的公益目的,为了实现该特定的公益目的而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来经管该特定的财产。

财产、目的、组织三要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建构,法律赋予该建构以人格,称财团法人。

这种赋予,完全是拟制的产物,完全是罗马法思想的产物。

财团法人的人格是拟制的,财团法人的组织是外接的。

只有法人拟制说才能有效解释财团法人制度。

或许,这也昭示着完整的法人理论就要被撕裂,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应当分别解释。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历史发展之路似乎不是一体的法人理论分裂出以人为基础的社团法人部分和以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部分,而是,7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0,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7页"8罗昆著,财团法人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1,第122页9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完全在沿着不同的路线自行发展,是民法学者从二者中总结出了一体的法人制度。

(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之比较在分析财团法人概念时,通过与社团法人的比较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其性质。

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1)设立方式之差异。

社团设立须由数名设立人共同完成订立社团章程的法律行为;财团设立须由设立人完成财产的捐助和订立捐助章程的行为;(2)治理关系之差异。

社团成立后, 设立人和依据社团章程的参加者, 即成为社团成员, 享有社团成员的各项权利, 直接决定或影响着社团的发展或变动;财团成立后, 因设立人的意思已经体现在财团章程中, 设立人在法律上已与财团相分离, 而具体事务由其聘任的执行者或管理者实施, 只有在财团遇有重大变动或解散时, 才须由法定机关进行处理;(3)组织结构之差异。

社团因由成员组成, 其成员大会(社员大会)为权力机关,并设执行机关, 有的社团还须设监察机关;财团的意思由设立人决定, 所以只设执行机关。

10二、财团法人立法概述本部分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财团法人的立法规定作简要的比较法整理。

11(一)法人分类方式首先,并非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民法典中采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法人分类。

《德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法人类型只有社团、基金会、公法法人,其财团法人制度主要通过各地财团法以及结社法来予以规制;《法国民法典》中同样没有相关制度,主要通过特别法来规定。

《日本民法典》虽包含财团法人相关规定,但其采用的首要法人分类标准是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二)财团法人设立在规定财团法人制度的民法典中均以生前行为(德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称“捐赠行为”)和遗嘱(德国民法使用“遗赠”,台湾民法称“遗嘱捐赠”)作为财团法人设立的手段,并且都对财团法人之章程(瑞士民法称“财团证书”)作出了要求。

就章程之内容而言,《葡萄牙民法典》所作规定较为详尽,其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章程应“指明财团之宗旨及详细列明拨归财团之财产”,并且章程中可以“就财团之住所、组织及运作作出安排,就财团之组织变更或消灭作出规定,以及定出财团财产之归属”。

台湾地区“民法”就章程内容所作规定更为简洁,规定“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

财团法人设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若通过遗嘱形式设立财团法人,且其遗嘱内容并未完全涉及章程需要确立的内容,章程内容应当如何确立。

此种章程的补正问题,为各国民法所重视。

《瑞士民法典》规定若所定的组织不健全时,“监督官厅须作必要处置”,若监督官厅的处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监督官厅甚至可以“将该财团的财产划归与其宗旨最相一致的另一财团”,同时规定“但捐助人提出异议或与财团证书有明确相反规定的,不在此限”。

可见,瑞士民法在章程的补正上采取主管机关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在财团法人组织的确立上有主导、扶持之职责。

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主要依赖于法院应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请求作司法确认。

葡萄牙民法和澳门民法所采用的则是首先由遗嘱执行人作出补充的方式,遗嘱执行于继承开始后1年内如果仍未制定,才依靠“有权限确认财团创立之当局负责制定章程之全部或部分内容”,且《葡萄牙》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章程的补正中“应尽量顾及创立人之真实或可推知之意思”,此项原则也属各国民法章程补正过程中的应有之义。

(三)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定10马俊驹11前述《澳门民法典》将财团法人之目的限定于“社会利益”,此项作法并非大陆民法各国各地区的通行做法。

德国、台湾地区即未禁止以财团方式服务于私益,有私益法人的存在,例如家族设立财团法人服务于亲属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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