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人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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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2012年卷三单选第2题
•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 •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
一、法人制度的功能
• 法人:被承认具有独立权利主体资格的团体,成 为这种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称谓法人格
• 基于代表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责任 • 基于法人自身侵权行为的责任—企业责任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案例
• 某某原系福瑞来中心设计师,2007年8月18日离职,王某 为该中心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19日在 www.doctor832xxx65.com网站上登载有《通缉某某等》 一文,内容为:此二贼在单位利用职务之便,于8月18日 盗窃所在单位电脑设备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累计30多万 元!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 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此二贼在书装圈里靠 垃圾作品混饭吃,特请书装圈里朋友留意,并及时联系我 们,电话134××××3600。某某(此人一看不像贼,象 猪!),这贼在一小学呆了几天,身份证号 130×××××××010,来自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外 貌特征:肥头乍耳,贼壮实;好吹牛皮,天为什么这么黑, 牛在天上飞,此贼在地上吹;不入群,比较个,三句话有 两句话不入耳。该文为王某所发。 •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为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 发布通缉一文的原因系怀疑原告盗窃福瑞来中心电脑设备, 故应认定王某撰写该文系其作为福瑞来中心法定代表人行 使的职务行为,福瑞来中心应对通缉一文的发布所造成的 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非营利法人:实质上对目的实现的必要行 为
五、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问题点
• 执行法人职务自然人的侵权行为由谁承担 责任 • 法人机关及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法 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 • 法人承担自然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技术 机制 • 行为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
法人侵权责任的类型
• 雇主责任
– 报偿责任 – 危险责任
交易性侵权场合表现代理和法人侵 权行为能力的竞合
• 甲公司的董事长A,以甲公司的名义自某自 然人B处以年利率15%的条件借款人民币 100万元,后A携款潜逃 • 现甲公司以A的行为为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还 款,B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 表现代理(履行;过失相抵不可能)和法 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可能) 构成与效果
– 事实性侵权行为:行为实施与代表人职务有无 关联。如:法人机关人员利用其职权实施的侵 权行为,行为利用了执行职务的机会或是发生 在雇主提供的场所之内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雇主要为雇员的故意侵权行为 负责:1.雇主授权使用武力;2.冲突由雇主业务引 起;3.雇员为了保证雇主业务的顺利进行
– 交易性侵权行为:外观理论。从行为外观观察, 是否属于代表人职务范围或是否与职务执行有 恰当的牵连关系
二、法人的依法设立
• 法人的类型法定:四加一 • 设立程序法定
– 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 – 行政许可主义:公益法人 – 准则设立主义:企业法人 – 强制设立主义: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 职能主义vs.结构主义 • 职能主义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是 否被许可从事经营性活动,即法人的职能 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 • 结构主义的分类:以法人的结构和构成为 标准,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安排的完善
• 实行“一体式”的立法模式 • 表达方式的民法化:法人机关、受托人、 受雇人 • 个体主义的思考进路: 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 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求偿权交由合同机制处理
职务行为的判定
• 外形理论。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法 人机关成员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与其职 务有相当关联。
2011年卷三单选第3题
•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 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 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 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 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 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有关法定代表人权限的规范分散于众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法人选择 法定代表人时通常并不知道此人以法律取得何种 权利,此人的哪些行为将约束法人,法人的哪些 活动必须由此人同意或得到此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问题
• 违背控制权的配置原理。出资者承担风险, 但无法控制法定代表人,设计有效的治理 结构 • “僭越现象”——法人(所有者)与经营 者的利益逆向行走——的不可避免
学 理 依 据
• “人格吸收理论”,即在行为人与其所属单位或组 织之间,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就与第三人的关 系而言,行为人格已经为单位或组织等使用人的 人格所吸收,其独立性不复存在,不再是独立的 主体,进而执行使用人职务之际,就其对第三人 实施的行为而言,该行为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 无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逻辑上 均为使用人的行为,行为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权 利、负担义务、承担责任。 • 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 动范围内的一切行为,都应视为是法人实施的行 为,而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因为产生的责任也 应当由法人承担,而不是他们个人负担。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批判
• 只解决了企业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 只解决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 作人员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 囿于整体主义的理论逻辑:没有规定行为人 个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法人的求偿权也 未作交待 • 表达方式非民法化:经营活动、工作人员
法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批判
• 法律逻辑的断裂。不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侵权责任立 论,也无法找到确定法人责任或免责的技术路线,所以技 术上总是行为人的责任成立在先,才会有法人的责任问题。 即使是为法人利益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人所违反的不仅是 法人的义务,同时也是他自己的义务,免除行为人责任的 理由并不充分 • 妨碍了侵权责任法职能的发挥 。 – 从补偿职能发挥的角度观察,多一个责任主体,受害 人就会多一分受偿的机率,单位和组织的信誉优于个 人信誉的非理性假设更是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 从责任成立的正当性角度分析,不令行为人承担任何 个人责任的制度安排更难获得正当性论证; – 从侵权责任法的阻却职能角度考察,通过调控行为人 的动机对于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损害的多寡具有至 关重要的作用,不向行为人个人配置必要的责任不仅 不利于受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更重要的是行为 外部性的存在不利于有效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于法人分类的主张
• 对法人职能的管制只能通过单行法实现。 不是说法人不应有职能上的分类,而是说 职能上的分类无法通过民法完成。 • 民法只有采取结构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 才能为民事主体平等地通过团体实现自己 的目的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 我国民法应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 人分类模式,并以此为主轴设计法人的相 关规则。
四、代表人所为交易行为与法人的责任 ——以法定代表人制度为核心
• 资格法定;权限法定。 • 一个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掌握法人对外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合同没
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 合同是否有效
•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法人的全部活动。卫生、保卫、 计划生育等; • 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替代
小结:法人制度研究的认识进路
• 构筑支持民事主体自发活动机制
– 民法的性质及其对制度职能、进而对制度选择 的约束
• 同情式理解是打开法人制度迷宫的金钥匙 • 以体系为背景解读制度的合理性 • 制度选择中技术合理性的重要性
法人机关代理权的限制
• 基于法律的限制:相对人恶意,效果不归属
– 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自我交易、双方代理。程序限 制—相对无效; – 多数决: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法定决议事项: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基于章程、捐赠行为、股东会决议的限制
– 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迁
• 法律设计法定代表人的初衷是实现法人内部所有 与经营的“两权分离”。一元化的代表人制度源 于为解决政企分开问题而采用的国有企业厂长 (经理)负责制。但“两权分离”是一个历史现 象,是法律必须面对的新的问题,而不是解决问 题的出路 • 由法定变为意定;由单一变为多元。强制是无效 的。除非某些确定的公共政策要求强制,强制又 没有超过实现公共政策所必需的限度,有关商业 的交易的法律只是减少谈判成本的合同范本、填 补合同空白的备用条款和处理争议的规则 • “僭越现象”的法律解决
相关立法规定解读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 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 “一体式”立法: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法人 的侵权行为能力将涵摄法人为其机关及其受托人 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内容,法人对于 上述自然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无免责的 可能性。
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批判
• 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无实益 – 无法实现分类的目的 (管制法人盈利行为 )。(1) 问题性质的误读。民法的实施主体是私人,只能着眼 于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实现问题的解决 ;(2)制 度性质的错位。管制法人盈利行为不在民法的调整旨 趣之内,而属于国家与法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3) 对现实的无视。限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盈 利不切实际 – 无助于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 • 身份的色彩过于浓厚 ,不是所有类型都向私人敞开 • 不能彻底解决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如足球俱乐部 • 不能实现法人分类之于民事立法的意义
– 团体 – 独立的法人格。(1)法人不存在与成员相关的解散事 由,成员的死亡或退出不影响法人的存续;(2)法人 的成员可以更换;(3)法人具有独立于成员的意志; (4)他营机构
• 功能一:法律关系的单纯化。权利义务的归属集 中于单一的主体 • 功能二:信用的确定性。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 双向分离。个人债务与团体财产的分离;团体债 务与个人财产的分离——成员的有限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的特征vs.法人的条件 • 同情式理解
– 解决企业负盈不负亏。强化国有企业独立性,增强国 有企业活力 –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案
• 民事主体制度只需解决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法人 制度不需要的不涉该类组织成员的责任形态 • 人为制造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以单行法解决法人成员的责任形态似更为有利 • 引发无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法人的悖论
• 基于法人目的的限制:限制代表权+确定内部责任
– 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目的的扩展解释
目的范围的扩展解释
• 目的本身以及对于目的的实现所直接或间 接必要的行为 • 判断基准:根据行为的客观性质作抽象的 判断,即不考虑行为的实际状况和结果 • 营利法人之必要行为的范围
– 对于目的实现有助益的行为:援助交易对手 – 维持法人所必须的行为:赢利行为 – 社会通常观念对法人寄予期待的行为:政治捐 款
法人制度的中国式设计
——重思民法的性质及其职能界限
法学博士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教 授
Email:cailidong@gmail.com
蔡 立 东
20来自百度文库0年卷三单选第4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 • • • •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2012年卷三单选第2题
•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 •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
一、法人制度的功能
• 法人:被承认具有独立权利主体资格的团体,成 为这种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称谓法人格
• 基于代表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责任 • 基于法人自身侵权行为的责任—企业责任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案例
• 某某原系福瑞来中心设计师,2007年8月18日离职,王某 为该中心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19日在 www.doctor832xxx65.com网站上登载有《通缉某某等》 一文,内容为:此二贼在单位利用职务之便,于8月18日 盗窃所在单位电脑设备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累计30多万 元!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 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此二贼在书装圈里靠 垃圾作品混饭吃,特请书装圈里朋友留意,并及时联系我 们,电话134××××3600。某某(此人一看不像贼,象 猪!),这贼在一小学呆了几天,身份证号 130×××××××010,来自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外 貌特征:肥头乍耳,贼壮实;好吹牛皮,天为什么这么黑, 牛在天上飞,此贼在地上吹;不入群,比较个,三句话有 两句话不入耳。该文为王某所发。 •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为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 发布通缉一文的原因系怀疑原告盗窃福瑞来中心电脑设备, 故应认定王某撰写该文系其作为福瑞来中心法定代表人行 使的职务行为,福瑞来中心应对通缉一文的发布所造成的 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非营利法人:实质上对目的实现的必要行 为
五、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问题点
• 执行法人职务自然人的侵权行为由谁承担 责任 • 法人机关及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法 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 • 法人承担自然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技术 机制 • 行为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
法人侵权责任的类型
• 雇主责任
– 报偿责任 – 危险责任
交易性侵权场合表现代理和法人侵 权行为能力的竞合
• 甲公司的董事长A,以甲公司的名义自某自 然人B处以年利率15%的条件借款人民币 100万元,后A携款潜逃 • 现甲公司以A的行为为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还 款,B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 表现代理(履行;过失相抵不可能)和法 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可能) 构成与效果
– 事实性侵权行为:行为实施与代表人职务有无 关联。如:法人机关人员利用其职权实施的侵 权行为,行为利用了执行职务的机会或是发生 在雇主提供的场所之内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雇主要为雇员的故意侵权行为 负责:1.雇主授权使用武力;2.冲突由雇主业务引 起;3.雇员为了保证雇主业务的顺利进行
– 交易性侵权行为:外观理论。从行为外观观察, 是否属于代表人职务范围或是否与职务执行有 恰当的牵连关系
二、法人的依法设立
• 法人的类型法定:四加一 • 设立程序法定
– 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 – 行政许可主义:公益法人 – 准则设立主义:企业法人 – 强制设立主义: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 职能主义vs.结构主义 • 职能主义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是 否被许可从事经营性活动,即法人的职能 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 • 结构主义的分类:以法人的结构和构成为 标准,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安排的完善
• 实行“一体式”的立法模式 • 表达方式的民法化:法人机关、受托人、 受雇人 • 个体主义的思考进路: 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 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求偿权交由合同机制处理
职务行为的判定
• 外形理论。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法 人机关成员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与其职 务有相当关联。
2011年卷三单选第3题
•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 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 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 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 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 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有关法定代表人权限的规范分散于众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法人选择 法定代表人时通常并不知道此人以法律取得何种 权利,此人的哪些行为将约束法人,法人的哪些 活动必须由此人同意或得到此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问题
• 违背控制权的配置原理。出资者承担风险, 但无法控制法定代表人,设计有效的治理 结构 • “僭越现象”——法人(所有者)与经营 者的利益逆向行走——的不可避免
学 理 依 据
• “人格吸收理论”,即在行为人与其所属单位或组 织之间,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就与第三人的关 系而言,行为人格已经为单位或组织等使用人的 人格所吸收,其独立性不复存在,不再是独立的 主体,进而执行使用人职务之际,就其对第三人 实施的行为而言,该行为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 无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逻辑上 均为使用人的行为,行为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权 利、负担义务、承担责任。 • 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 动范围内的一切行为,都应视为是法人实施的行 为,而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因为产生的责任也 应当由法人承担,而不是他们个人负担。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批判
• 只解决了企业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 只解决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 作人员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 囿于整体主义的理论逻辑:没有规定行为人 个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法人的求偿权也 未作交待 • 表达方式非民法化:经营活动、工作人员
法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批判
• 法律逻辑的断裂。不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侵权责任立 论,也无法找到确定法人责任或免责的技术路线,所以技 术上总是行为人的责任成立在先,才会有法人的责任问题。 即使是为法人利益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人所违反的不仅是 法人的义务,同时也是他自己的义务,免除行为人责任的 理由并不充分 • 妨碍了侵权责任法职能的发挥 。 – 从补偿职能发挥的角度观察,多一个责任主体,受害 人就会多一分受偿的机率,单位和组织的信誉优于个 人信誉的非理性假设更是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 从责任成立的正当性角度分析,不令行为人承担任何 个人责任的制度安排更难获得正当性论证; – 从侵权责任法的阻却职能角度考察,通过调控行为人 的动机对于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损害的多寡具有至 关重要的作用,不向行为人个人配置必要的责任不仅 不利于受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更重要的是行为 外部性的存在不利于有效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于法人分类的主张
• 对法人职能的管制只能通过单行法实现。 不是说法人不应有职能上的分类,而是说 职能上的分类无法通过民法完成。 • 民法只有采取结构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 才能为民事主体平等地通过团体实现自己 的目的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 我国民法应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 人分类模式,并以此为主轴设计法人的相 关规则。
四、代表人所为交易行为与法人的责任 ——以法定代表人制度为核心
• 资格法定;权限法定。 • 一个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掌握法人对外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合同没
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 合同是否有效
•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法人的全部活动。卫生、保卫、 计划生育等; • 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替代
小结:法人制度研究的认识进路
• 构筑支持民事主体自发活动机制
– 民法的性质及其对制度职能、进而对制度选择 的约束
• 同情式理解是打开法人制度迷宫的金钥匙 • 以体系为背景解读制度的合理性 • 制度选择中技术合理性的重要性
法人机关代理权的限制
• 基于法律的限制:相对人恶意,效果不归属
– 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自我交易、双方代理。程序限 制—相对无效; – 多数决: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法定决议事项: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基于章程、捐赠行为、股东会决议的限制
– 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迁
• 法律设计法定代表人的初衷是实现法人内部所有 与经营的“两权分离”。一元化的代表人制度源 于为解决政企分开问题而采用的国有企业厂长 (经理)负责制。但“两权分离”是一个历史现 象,是法律必须面对的新的问题,而不是解决问 题的出路 • 由法定变为意定;由单一变为多元。强制是无效 的。除非某些确定的公共政策要求强制,强制又 没有超过实现公共政策所必需的限度,有关商业 的交易的法律只是减少谈判成本的合同范本、填 补合同空白的备用条款和处理争议的规则 • “僭越现象”的法律解决
相关立法规定解读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 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 “一体式”立法: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法人 的侵权行为能力将涵摄法人为其机关及其受托人 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内容,法人对于 上述自然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无免责的 可能性。
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批判
• 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无实益 – 无法实现分类的目的 (管制法人盈利行为 )。(1) 问题性质的误读。民法的实施主体是私人,只能着眼 于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实现问题的解决 ;(2)制 度性质的错位。管制法人盈利行为不在民法的调整旨 趣之内,而属于国家与法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3) 对现实的无视。限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盈 利不切实际 – 无助于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 • 身份的色彩过于浓厚 ,不是所有类型都向私人敞开 • 不能彻底解决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如足球俱乐部 • 不能实现法人分类之于民事立法的意义
– 团体 – 独立的法人格。(1)法人不存在与成员相关的解散事 由,成员的死亡或退出不影响法人的存续;(2)法人 的成员可以更换;(3)法人具有独立于成员的意志; (4)他营机构
• 功能一:法律关系的单纯化。权利义务的归属集 中于单一的主体 • 功能二:信用的确定性。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 双向分离。个人债务与团体财产的分离;团体债 务与个人财产的分离——成员的有限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的特征vs.法人的条件 • 同情式理解
– 解决企业负盈不负亏。强化国有企业独立性,增强国 有企业活力 –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案
• 民事主体制度只需解决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法人 制度不需要的不涉该类组织成员的责任形态 • 人为制造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以单行法解决法人成员的责任形态似更为有利 • 引发无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法人的悖论
• 基于法人目的的限制:限制代表权+确定内部责任
– 内部限制—表现代表vs.内部规则说 – 目的的扩展解释
目的范围的扩展解释
• 目的本身以及对于目的的实现所直接或间 接必要的行为 • 判断基准:根据行为的客观性质作抽象的 判断,即不考虑行为的实际状况和结果 • 营利法人之必要行为的范围
– 对于目的实现有助益的行为:援助交易对手 – 维持法人所必须的行为:赢利行为 – 社会通常观念对法人寄予期待的行为:政治捐 款
法人制度的中国式设计
——重思民法的性质及其职能界限
法学博士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教 授
Email:cailidong@gmail.com
蔡 立 东
20来自百度文库0年卷三单选第4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 • • • •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