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具体运用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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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刑罚的适用
2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检举、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 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 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等。立功是否重大与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提供 的线索以及协助侦破案件是否重大、重要有直接关 系。根据司法实践,“重大案件”、“重大犯罪”、 “重大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 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成立特殊累犯应具备的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 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 类及轻重不受限制,但不能包括免除处罚的情形。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但必须是在前罪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成立特殊累犯,但应 根据《监狱法》第59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1、自首的概念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被讯问、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 关机关或个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将自 己置之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的行为。自 动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具体运用
( 一 ) 量刑的含义和量刑的情节 量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
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酌定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环境、对象、结
果、动机、态度、一贯表现等。
刑罚的具体运用
案例描述 被告人袁丽,女,30岁。2019年3月,因盗
2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供述自己实施或者与他 人共同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是自首成立的一般条件。此 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 以自首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 五 )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
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 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附加刑 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 的,采取“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 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应当对新 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决定执 行的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四)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 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 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刑罚的具体运用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
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 犯。
• (二)特殊累犯
• 又称为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第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 (一)一般累犯
•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对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做法。对累犯
从重处罚的理由包括:(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 犯。累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接受过劳动改造,仍然不 思悔改,在短期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其人身危 险性较大,只有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的 效果。(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表现在三个方 面。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审判和 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 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累犯的行为 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 坏。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4)投案动机。投案动机一般是出于悔罪心理,但也
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为了争取从宽处罚,出于好汉做 事好汉当的心理,由于潜逃在外被生活所迫,慑于法律 的威严等。不同的投案动机对成立自首没有影响。但如 投案是为了包庇同伙,则不能成立自动投案。
• (5)投案后必须将自己置之于司法机关或成立自动投 案,更不能成立自首。
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 犯。
• (二)特殊累犯
• 又称为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第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 (一)一般累犯
•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对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做法。对累犯
从重处罚的理由包括:(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 犯。累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接受过劳动改造,仍然不 思悔改,在短期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其人身危 险性较大,只有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的 效果。(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表现在三个方 面。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审判和 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 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累犯的行为 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 坏。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4)投案动机。投案动机一般是出于悔罪心理,但也
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为了争取从宽处罚,出于好汉做 事好汉当的心理,由于潜逃在外被生活所迫,慑于法律 的威严等。不同的投案动机对成立自首没有影响。但如 投案是为了包庇同伙,则不能成立自动投案。
• (5)投案后必须将自己置之于司法机关或成立自动投 案,更不能成立自首。
《刑罚概说》课件
社区化发展的意义
社区化发展有助于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同时也 有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安全感。
THANKS
感谢观看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刑罚个别化原则
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性格、生理状况、犯罪性 质、犯罪情节等,对罪犯判处适当的刑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刑罚裁量
从轻、减轻处罚
人性化发展的意义
03
人性化发展有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
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刑罚的社区化发展
社区刑罚的理念
社区化发展强调将罪犯放入社区中进行改造和管理,充分利用社 区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化发展的实践
社区化发展的实践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等。
科技化发展的挑战
科技化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数据安全和隐 私保护问题、技术更新和维护成本等。
刑罚的人性化发展
人性化刑罚的理念
01
人性化发展强调在刑罚执行和管理中充分考虑罪犯的人权和尊
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人性化发展的实践
02
人性化发展的实践包括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心理服务、设置更多
的教育课程和职业培训等。
刑罚的种类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人施加的主要制裁 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
附加刑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制裁措 施,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等。
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适用的除刑罚之外的制裁措施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等。
社区化发展有助于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同时也 有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安全感。
THANKS
感谢观看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刑罚个别化原则
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性格、生理状况、犯罪性 质、犯罪情节等,对罪犯判处适当的刑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刑罚裁量
从轻、减轻处罚
人性化发展的意义
03
人性化发展有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
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刑罚的社区化发展
社区刑罚的理念
社区化发展强调将罪犯放入社区中进行改造和管理,充分利用社 区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化发展的实践
社区化发展的实践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等。
科技化发展的挑战
科技化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数据安全和隐 私保护问题、技术更新和维护成本等。
刑罚的人性化发展
人性化刑罚的理念
01
人性化发展强调在刑罚执行和管理中充分考虑罪犯的人权和尊
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人性化发展的实践
02
人性化发展的实践包括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心理服务、设置更多
的教育课程和职业培训等。
刑罚的种类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人施加的主要制裁 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
附加刑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制裁措 施,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等。
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适用的除刑罚之外的制裁措施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等。
刑罚执行制度教材(PPT 48张)
• 四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五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
•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 立功表现,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是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对待原则
• 刑罚执行的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根 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
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
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
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社会化原则
•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 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社会化原
• 首先,改判是审判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原判决在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
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是对原判错误的纠正。而 减刑则是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在肯定原判决的前 提下,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按照减刑条件和程序,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 其次,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 有的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 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
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刑罚执行》课件
假释和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法进行。
假释和减刑的申请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并经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审查 和评估。
假释和减刑的裁定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对于保障 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
重要意义。
监督机构应当对刑罚执行机关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
分析技巧
注意细节,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理论,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例。
案例结论与启示
结论
通过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故 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 害性等因素;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罪犯的表 现和改造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或假释。
启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充分体 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活动的最后环节 ,目的在于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罚 得以实现,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刑罚执行的种类
主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如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02
附加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如罚金、没收03
缓刑执行
《刑罚执行》PPT课件
目录 CONTENT
• 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的程序 • 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 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发展 • 案例分析
01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定义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必须 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
kejian19刑罚执行PPT优秀课件
6
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12
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1
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12
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1
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罚ppt课件
刑。
财产刑
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 ,如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或 资格的刑罚,如禁止从
事特定职业或活动。
02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01
02
03
惩罚和制止犯罪
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相应的 痛苦和制裁,起到惩罚和 制止犯罪的作用。
改造和教育犯罪人
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 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 新回归社会。
威慑和预防犯罪
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预 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罚的种类
生命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如死刑。
自由刑
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 ,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案例三:某减刑假释案的刑罚消灭
01
总结词: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 和条件
02
详细描述
03
04
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案例分析:某减刑假释案的具 体情况、证据和法律适用
THANKS
感谢观看
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刑罚开始执行。
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将罪犯移交给刑罚执行 机关。
执行变更
根据罪犯表现和法律规定,可以对刑 罚进行变更。
执行终结
罪犯刑满或赦免后,刑罚执行结束。
刑罚的执行变更
减刑
根据罪犯表现,可以减轻其刑罚。
假释
对表现良好的罪犯,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
暂予监外执行
赦免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妇女,可以在监 外执行。
财产刑
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 ,如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或 资格的刑罚,如禁止从
事特定职业或活动。
02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01
02
03
惩罚和制止犯罪
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相应的 痛苦和制裁,起到惩罚和 制止犯罪的作用。
改造和教育犯罪人
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 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 新回归社会。
威慑和预防犯罪
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预 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罚的种类
生命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如死刑。
自由刑
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 ,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
案例三:某减刑假释案的刑罚消灭
01
总结词: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 和条件
02
详细描述
03
04
减刑假释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案例分析:某减刑假释案的具 体情况、证据和法律适用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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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刑罚开始执行。
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将罪犯移交给刑罚执行 机关。
执行变更
根据罪犯表现和法律规定,可以对刑 罚进行变更。
执行终结
罪犯刑满或赦免后,刑罚执行结束。
刑罚的执行变更
减刑
根据罪犯表现,可以减轻其刑罚。
假释
对表现良好的罪犯,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
暂予监外执行
赦免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妇女,可以在监 外执行。
《刑罚论一》课件
《刑罚论一》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刑罚概述 • 刑罚的适用 • 刑罚的执行 • 刑罚的消灭
01
刑罚概述
刑罚的定义
刑罚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实 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法 律制裁,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 。
刑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 行为的人,目的是通过对犯罪 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
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缓期执行消失的适用程序
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撤销 缓刑的决定。
赦免的适用程序
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假释考验期满的适用程序
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撤销 假释的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04
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概念
指由于法定原因,刑罚不再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产生拘束力。
刑罚消灭与刑罚执行完毕、赦免的区别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消灭,不再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产生拘束力;而刑罚执行完 毕和赦免只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的拘束力仍然存 在。
刑罚消灭的种类
时效
刑罚执行的程序
01
02
03
04
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
执行机关
根据判决确定的刑罚种类和程 序,由相应的执行机关负责执
行。
执行方式
根据判决的内容和罪犯的情况 ,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如监
禁、社区矫正等。
执行期限
根据判决确定的期限,执行刑 罚,期限届满后,刑罚执行完
毕。
刑罚执行的监督
监督机关
监督机关负责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contents
目录
• 刑罚概述 • 刑罚的适用 • 刑罚的执行 • 刑罚的消灭
01
刑罚概述
刑罚的定义
刑罚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实 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法 律制裁,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 。
刑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 行为的人,目的是通过对犯罪 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
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缓期执行消失的适用程序
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撤销 缓刑的决定。
赦免的适用程序
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假释考验期满的适用程序
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情况作出是否撤销 假释的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04
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概念
指由于法定原因,刑罚不再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产生拘束力。
刑罚消灭与刑罚执行完毕、赦免的区别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消灭,不再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产生拘束力;而刑罚执行完 毕和赦免只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对犯罪人及有关人员的拘束力仍然存 在。
刑罚消灭的种类
时效
刑罚执行的程序
01
02
03
04
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
执行机关
根据判决确定的刑罚种类和程 序,由相应的执行机关负责执
行。
执行方式
根据判决的内容和罪犯的情况 ,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如监
禁、社区矫正等。
执行期限
根据判决确定的期限,执行刑 罚,期限届满后,刑罚执行完
毕。
刑罚执行的监督
监督机关
监督机关负责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罚与刑罚体系》课件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 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 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 动权利的刑罚。
没收财产
剥夺犯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刑罚 。
量刑情节
01
02
03
04
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如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等 。
从重情节
如累犯、前科、自首不实或者 不自首等。
免除处罚情节
如中止犯、未遂犯等。
酌定情节
如动机、目的、手段、行为后 果等。
缓刑与减刑
缓刑
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 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罚的适用对象
刑罚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犯 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 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
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给予犯罪人以痛苦和制裁,使其 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起到警示 和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
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 安全。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04
刑罚的改革与完善
刑罚的人道化
刑罚人道化是指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应当符合人性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对罪 犯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和尊严。
03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 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 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 动权利的刑罚。
没收财产
剥夺犯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刑罚 。
量刑情节
01
02
03
04
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如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等 。
从重情节
如累犯、前科、自首不实或者 不自首等。
免除处罚情节
如中止犯、未遂犯等。
酌定情节
如动机、目的、手段、行为后 果等。
缓刑与减刑
缓刑
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 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罚的适用对象
刑罚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犯 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 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
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给予犯罪人以痛苦和制裁,使其 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起到警示 和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
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 安全。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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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改革与完善
刑罚的人道化
刑罚人道化是指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应当符合人性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对罪 犯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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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执行ppt课件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定犯罪人行 使具体的刑罚权。
1.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2.是刑罚权的一部分内容的消灭。 3.必须基于一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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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的法定事由。
(四)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 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 并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 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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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概述
(一) 概念与特征 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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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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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假 释
(一)假释概述
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 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1.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2.是刑罚权的一部分内容的消灭。 3.必须基于一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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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的法定事由。
(四)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 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 并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 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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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概述
(一) 概念与特征 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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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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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假 释
(一)假释概述
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 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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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 为服刑2年以后。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 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 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 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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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刑的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 为有期徒刑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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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减刑的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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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条件: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民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处理的一种活动。 (二)监狱的处理程序;
1、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2、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特别措施。监狱具有申诉提请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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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
(一)概念 是指罪犯对监狱的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 有关机关揭发要求处理的一种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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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而又 需要收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原所在监狱收押。需要起诉判刑 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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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对罪犯死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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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释放
一、释放的定义 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解除被羁押、拘 禁的人的被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 执法活动。 类型: 1、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释放 2、执行阶段的释放 二、释放的条件 服刑期满 人民法院裁判无罪 特赦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 为服刑2年以后。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 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 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 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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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刑的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 为有期徒刑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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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减刑的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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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条件: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民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处理的一种活动。 (二)监狱的处理程序;
1、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2、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特别措施。监狱具有申诉提请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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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
(一)概念 是指罪犯对监狱的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 有关机关揭发要求处理的一种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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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而又 需要收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原所在监狱收押。需要起诉判刑 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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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对罪犯死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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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释放
一、释放的定义 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解除被羁押、拘 禁的人的被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 执法活动。 类型: 1、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释放 2、执行阶段的释放 二、释放的条件 服刑期满 人民法院裁判无罪 特赦
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PPT精品文档
(四)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 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 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 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假释。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考察内容
依据刑法典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 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 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 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 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 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 公开予以宣告。
(三)减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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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大立功的判断标准: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 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标 准;
共同犯罪中,交待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 立功的判断:关键看交待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若是,则为自首,反之,则为立功。
[解析] 这一案件既要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要 适用并科原则。应对张某处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 政治权利3年。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处刑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赦免后,又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理解]构成条件
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 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三)自首
1.概念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行为。
2.成立自首的条件 (1)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从宽掌握(原则上基于犯罪分子本人 意志,至于其动机为何,在所不问)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严掌握
(2)特别自首 (№67第2款) 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体系 累犯 自首、立功 缓刑、减刑、假释 数罪并罚 时效
(一)刑罚体系的分类1Fra bibliotek以刑罚内容为标准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刑 2.以刑罚适用方法为标准
附加刑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 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 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死刑。
[多选]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
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 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 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 棍紧追赵某,赵某为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 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 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 情况向民警作了交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
4.对自首者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立功
1.概念 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罪犯)有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行为。 2.对立功者的处罚(NO.68)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累犯
1.累犯的概念
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罪的犯罪人。
[注意]
累犯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累犯的分类
(1)一般累犯(NO.65)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 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人。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意1]修(八)对管制刑的修改
禁止令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必须是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 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 行不同。
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对于一般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 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投案
对于特别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 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人在法定期
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 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数罪合并处罚 的制度。
2.各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吸收原则 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混合原则
期满后,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又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
[注意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NO.55-58)
期限
主
刑
终身
死刑、无期徒刑
1-5年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3-10年
死刑、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 徒刑
同管制刑期 管制
期限由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主刑执行期间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违反禁止令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注意2] 死缓的相关规定
死缓2年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 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 日起计算。
缓期2年内 无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刑为无期徒刑; 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78条)的,2年
[注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采取混合原则
3.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判决前成立数罪 依不同情况采取吸收、并科或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后,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后,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案例] 张某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附加罚金5万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问:张某的执行刑应如何确定?
[理解]构成条件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处(当处)有期徒
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后的5年内实行的
主体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特殊累犯(NO.66)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