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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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一、概念题
1.累犯(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暨南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在我国,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3.特别累犯(浙大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
答: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构成特别
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武大2004年研)
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实质条件不同。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特殊累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②刑度条件不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特殊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③时间条件不同。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5.自首(武大2015、2014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特别自首(中山大学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但是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7.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武大2005年研)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主体不同。一般自首的主体要求罪行尚未被发现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②供述的罪行具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自首只要是如实供述罪行就可构成自首,而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上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8.坦白(西北政法2003年研)
答: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被动归案,大体上可有三种情况: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②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③被群
众扭送归案。它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9.自首与坦白(西南政法2011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②自首所交待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③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主观态度是主动的。而坦白则是被动的。④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⑤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10.立功(人大2012年研)
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11.数罪并罚(东财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3年研)
答: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