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裁量制度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
答案:A
自 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行为。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 称准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的构成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构成
刑事责任
1、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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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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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性情节
分则性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一)犯罪的手段 (二)犯罪的侵害对象 (三)犯罪的损害结果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 (五)犯罪的动机 (六)犯罪后的态度 (七)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累 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人。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C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说来,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在分别定 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方法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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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刑罚的裁量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种制度。
正因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各异,刑罚裁量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官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法治的特征。
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量权,使刑罚能够适应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裁量制度不仅考虑到了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还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判决。
首先,司法机关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所承担的责任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采用了残忍手段,那么刑罚就应该更严厉。
最后,需要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刑罚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注重量刑的公平性,还要注重其合理性。
公平性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合理性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量刑,使刑罚能够符合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操作上,法官或法院可以参考历史判例,借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罚裁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的法官或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愿或经验不同,可能会出现量刑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有时刑罚的幅度过轻或过重,难以保证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再次,刑罚裁量过程中可能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不合理的判决。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刑罚裁量制度中量刑有哪些原则
一、刑罚裁量制度中量刑有哪些原则
(一)量刑处罚原则有下列几种: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犯罪分子的刑罚;
2、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刑罚是什么意思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三、我国刑罚中哪些是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上册·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1款)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且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 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③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该种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具有的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 第五,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问题。量刑的内容即确定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等问题。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 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 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 构成累犯 【解析】B
【案例一】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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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 的重要内容. 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与监外执行不同. 4,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A,适用对象不同;B, 执行的方法不同:C,考验期限不同;D,法律后果 不同. 5,缓刑的意义是: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好地 发挥刑罚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第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三,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保障. 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其意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有利于 瓦解犯罪势力;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在押期间制止 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1年以下,不少于2个 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 于1年. (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1,遵循刑法第75条的规定. 2,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是否遵守刑法第7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缓刑.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三,特别自首的概念及条件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称准自首. 特别自首条件是: 1,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 犯. 2,如实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四,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2,对犯有数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3,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4,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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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在战时.若在平时,军人犯罪能否缓刑,适用 普通缓刑. 2,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没有现实危险性,这是战时适用缓刑最关键的 条件. (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的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战时缓刑的军人没有立功, 也没有犯新堆,发现漏罪,严重违法行为,就应当适用 普通缓刑的处理办法,即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五,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罪犯刑满释放后犯新罪,同时发现漏罪的(未过 追诉时效的),应当并罚,同种罪的可不并罚.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犯多个 罪的,应当并罚. 3,判决宣告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漏罪的,应 当并罚.
第四节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缓 刑
1,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 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撤销 的情形有三: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 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 三,战时缓刑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 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 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 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 察的一定期限.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意义 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 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人.
(四)折衷原则(混合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以 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由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千秋,多数国家不单采一种原 则,而是采用折衷原则. 三,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吸收原则.——对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死刑 的,只能采取吸收原则. (二)限制加重原则.——对自由刑的,应在最高 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并科原则.——对有附加刑的,其与主刑并 科适用.
五,自首的刑事责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 罚.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六,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 为.共有四种情形: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重大犯 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 "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处罚;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 处罚.
(三)数罪并罚的意义 科学地量刑;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 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劳改机关对罪犯的教育.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每一个罪的刑罚 加起来,全部执行. (二)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数罪的 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 其余的不再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指一人所 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 定应执行的刑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念,特点 数罪并罚概念, (一)数罪并罚概念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说来,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 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方法决定执行刑 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特点和适用条件是: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内; 3,必须依据法定的并罚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四,我国数罪并罚的方法(情况) 我国数罪并罚的方法(情况) (一)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刑法第69条规定,采用限制加重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 几个原则.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 罚. 这种情况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即对漏罪量刑, 再与前一罪的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包括已执 行的刑期在内,还需要服的刑期等于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 已执行的刑期.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 罚. 这种情况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即对新罪作出量 刑,将其与前一罪的余刑(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包括已执行的刑期,即决定执行 的刑期就是还需要服的刑期.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 全罪的犯罪人.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后罪不受判处或应当判处刑罚种类的限制.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