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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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广西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单独申报易地和设计条件的空表)[1]

广西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单独申报易地和设计条件的空表)[1]

表一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申请表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业主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表三授权委托书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兹委托我单位人员身份证号码作为受委托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前往贵单位办理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相关事宜。

我单位对受委托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本授权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受委托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签章):法人身份证号码:附: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日期:表四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表格填写说明:一、选择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及项目基本信息1、直接勾选需办理的事项,如涉及两个事项同时办理的,同时勾选两个事项。

2、单体建筑栋号:包含申报的所有单体建筑,栋号须与总平面图一致。

如分期、分地块建设的,则按分期、分地块分别填写,如一期1#-5#、二期6#-10#、地块一1#-5#、地块二6#-15#等;如项目为单建式地下室,注明层数和面积。

3、项目总计容面积:指一次性规划的总平面图上所有建筑项目的总计容面积,包含地上计容面积和地下计容面积。

4、设计居住套(户)数:如不属于住宅的项目,则填写“0”。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1、申请易地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易地建设的情况和申请易地建设的理由。

2、易地缴费的项目,须填写缴款单位的账户信息。

3、经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审核同意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

三、人防设计条件申请1、拟建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如实填写,如车库、超市等。

2、防空地下室规划设置情况: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贯彻在本规划内以“自建为主”的原则。

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基本满足战时人员疏散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规划好防空地下室的位置。

四、其他说明:1、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一次性规划总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计容面积5%的比列配建。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护费用从利用的收益中支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利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建设专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予以保障所负担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制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拟建防空地下室 平时用途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
(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我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规划总平若有调整修改应重新申请人防设计室
平方米划分
个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建筑
面积不得超过 2000 平方米,防护等级为 类核 级常 级,防化为 级;
物资库
平方米划分 个防护单元,防护等级为 类核 级常 级,
防化为 级,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000 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2、每个防护单元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且要有一个出入口直通地面,出 入口的人防疏散宽度和战时封堵数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其他有关规范 设计。 4、其他。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业务科 室负责 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 导审核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单位负 责人审 定意见
自治区 人防办 审批意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方米;
平方米; 平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取 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取 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取 2%)
经办 人审 查意 见
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许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经审核,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平方米,
其中 等人员掩蔽部
平方米;
2 、 10 层 以 下 基 础 埋 深 超 过 3 米 的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8]1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桂财税〔2018〕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防办,各市地税局直属机构,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人防办提出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事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

现就划转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
办发〔2015〕56号)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

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33号)规定:“在政。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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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3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作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系统设施、专业队伍和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统计工作。

(三)负责人民。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南宁市政府令第4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南宁市政府令第4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重要目标防护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

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

第五条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

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南府发[1992]93号

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南府发[1992]93号

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正文:---------------------------------------------------------------------------------------------------------------------------------------------------- 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南府发〔199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公共建筑、大专(技)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的审查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收取和管理易地建设费,参与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计划、设计、施工资金筹措等项工作。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双重功能。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地上地下建筑的现状,水文、地质、地下管网等方面的情况及战备要求,统筹安排。

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纳入市基建计划,随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

关于广西xx项目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的情况说明

关于广西xx项目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的情况说明

关于XXXX项目人防地下室
异地建设的情况说明
XXXX项目,该项目位于xxx路,总建筑面积为:㎡。

根据县人防办要求该项目需建设人防地下室,但由于该土地地理条件特殊性,存在修建人防地下室困难:
1、根据本工程的地质勘测报告结果,该项目地块存在溶岩埋深过浅,且有一条煤层,从基础来看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点规定:“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2、该项目地块呈斜面状,高差达到7.6米,导致该项目地下室绝大部分为露出地面,不满足人防地下室全埋在地下的条件;
3、该项目规划地下停车位为160个,按照目前地块情况已全部安排满,如修建人防地下室将会影响到停车位的数量。

综合以上几点,该项目用地确不宜建造人防地下室,申请考虑易地建设,请相关单位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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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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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
桂价费字〔2003〕4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

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四、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从各市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6%,用于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和全区人民防空工程抢险维护的专项经费及补助重点人防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等。

六、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和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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