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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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陇政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1日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结建”工程(“结建”工程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财政厅、甘肃省人防办、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审批管理(一)审批管理范围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及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本实施意见所称人防审批包括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审批。
(二)审批管理权限市、县(区)两级工程项目人防审批权限参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执行,即由省、市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由县(区)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县(区)人防办负责。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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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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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229188dcce2f0066f5332292.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兰政发【2008】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3eb22227284b73f2425072.png)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區183更新时间:2007-12-18中收歳此页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 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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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责任和防护(化)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省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
已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所属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未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认定条件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贯彻执行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三)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五)对人防工程重要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六)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9250c79563c1ec5da714c.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370d75cf01dc281e53af0b2.png)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易地建设条件及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办法
![易地建设条件及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776018650e52ea5518983b.png)
易地建设条件及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办法和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三号),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2、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三号),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3、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c175a9d1f34693daef3e36.png)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f3d53ff700abb68a982fb46.png)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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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9ec436b7360b4c2e3f6491.png)
—-可编辑修改,可打印——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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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fed62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42.png)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第七条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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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4fc9816e770bf78a64295486.png)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城市整体防空防灾能力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水平,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津、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防空防灾保障人员安全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防灾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六条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40d0a671fe910ef12df848.png)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管理,巩固人防建设成果,促进人防战备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甘人防办发[2009]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平时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
没有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附表1);(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四)人防工程概况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附表2);(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六)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附表3);(七)与人防工程产权人、隶属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第八条人防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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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
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
????(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
????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
????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