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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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1999年11月8日)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县的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确定。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但其中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用地并在本补偿标准公布之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附表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附表二: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桃浦3100046.5 2800 4.2 梅陇36000 54 3260 4.89 七宝36000 543260 4.89 纪王34000 51 3080 4.62华漕34000513080 4.62封浜31000 46.5 2800 4.2 黄渡31000 46.5 2800 4.2 安亭28000422540 3.81庙行3100046.52800 4.2 大场31000 46.5 2800 4.2 祁连28000 42 2540 3.81 严桥31000 46.5 2800 4.2 六里28000 42 2540 3.81 洋泾31000 46.5 2800 4.2 花木3100046.52800 4.2北蔡28000422540 3.81三林28000422540 3.81泗泾25000 37.5 2260 3.39 新桥25000 37.5 2260 3.39 亭林28000422540 3.81白鹤3100046.52800 4.2 赵屯28000 42 2540 3.81——结束——。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1994.08.10
•【字号】沪人[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沪人[1994]92号1994年8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稳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津贴(简称“内审津贴”,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内审津贴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内审津贴。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不再享受内审津贴。

二、内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元。

三、内审津贴按出勤天数考核,按月发放。

当月工作20天以上的,津贴全额发放;当月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津贴减半发放;当月工作不满10天的,津贴不发。

四、内审津贴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企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享受内审津贴,可由企业根据资金情况,结合内部分配自主决定。

六、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3.21•【字号】沪工总保[1995]74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工总保[1995]74号1995年3月21日)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1994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6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二、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及困难补助经费列支渠道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220元,配偶16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收入低于385元的,补足到385元。

本人收入是指按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实行物价补偿后的月养老金。

本次补助金额低于原补助金额的,按原补助金额补给。

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

其他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22.5元的,补足到22.5元;再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3%。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2019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9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9年出生)、75周岁(1944年出生)、80周岁(1939年出生)的,可按2018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年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43号执行。

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注意: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

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沪人社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

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
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险发[93]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1993.05.17
【实施日期】199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险发(93)4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局工会:
经市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本市停止执行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及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

关于本市停止执行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及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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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停止执行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及相应提高机关事业
单位夏令补助费的通知
【标 签】停止执行,事业单位夏令补助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1993﹞107号
【发文日期】1993-06-19
【实施时间】1993-06-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原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夏令期间在市内出差实行的茶水费补助,因普遍反映执行不便,现经研究决定,市财政局《关于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补助标准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行[1986]82号〕从今年6月16日起停止执行,并相应提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夏令补助费标准,原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95号文规定的每人每月20元,现提高为30元,仍按三个月计算。

以上调整所需经费仍在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本市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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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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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
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6〕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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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令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90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令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90号
以上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结束——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05
施行日期
1995.07.05
文号
沪人[1995]90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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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夏令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5]90号 1995年7月5日)
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改善防暑降温条件,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夏令补助费的标准作适当调整:从1995年起夏令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即6月1日至9月30日,按四个月计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沪财预[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预[2001]5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1995]51号、沪价费[95]1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1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行废止。

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其他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具体项目见附表一,其中建筑企业管理费已在去年底停止收缴)。

二、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等9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对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重新审定后确认,转出后的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表二),同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学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学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学
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0.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学费报销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老有所学”、“老有所教”的需要,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加各老年大学的学习,经研究,现将退休人员上老年大学的学费报销标准由原来30元调整为40元。

具体仍按每人每学期报销一门学费掌握。

调整标准增加的费用仍在原单位提取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中列支。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沪财企二[1994]51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沪财企二[1994]51号1994年7月30日)根据市委、市府决定,本市在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相应对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予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适当的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负担。

现将补贴的范围、标准和资金的来源通知如下: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资金来源: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由各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各级财政负担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收入中列支2.本市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外用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以及在实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各类新参加工作职工每人每月补贴20元,补贴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其中,部分年内职工工资增幅较大的企业,也可不予补贴,由企业结合工资调整一并考虑。

对本市亏损企业如发放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220元,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级财政用安民帮困基金给予贷款解决。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含按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离、退休(职)人员的补贴,凡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第一、第二次国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第一、第二次国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委老[2000]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6.10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第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
贴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2000]43号2000年6月10日)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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