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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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税率表⼀、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税率:25%⼆、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税率:20%其中:2019年1⽉1⽇⾄2021年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技术企业:15%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三号)第⼆⼗⼋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三)⾼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总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四)科技⼈员占企业职⼯总数的⽐例不低于规定⽐例;(五)⾼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西部地区⿎励类产业企业:15%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条规定,⾃2011年1⽉1⽇⾄202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条规定,⾃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支出。

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企业进行财务规划、决策制定以及成本核算都具有关键意义。

那么,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到底是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非是单一固定的数值,而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25%。

这适用于大多数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企业。

然而,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税率政策。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壮大。

另外,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给予其较低的税率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但实际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各项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例如,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一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符合特定的技术领域和创新指标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不仅影响企业的当期税负,还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产生影响。

较高的税率可能会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影响企业的再投资和扩张计划;而较低的税率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和创新。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2]26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16
【实施日期】200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国税局关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适用
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267号2002年8月16日)
常熟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熟国税发[2001]42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1]1016号批复如下:
江苏常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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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48号2002年3月20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推进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开展业务宣传。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收手段之一。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愈加明显。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各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任务将日益繁重。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

1.现行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了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已成必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已实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分享体制改革,这些对各级国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省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发展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更新治税理念,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2.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加之政策业务与财务会计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分离。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做好对原有所得税纳税人业务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广泛开展宣传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同时,加大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宣传,并强化对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公示力度,确保所得税有关规定以及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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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0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9.11
【实施日期】2003.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
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3]第10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是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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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率的批复
【标 签】股权转让,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生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343号
【发文日期】2007-09-19
【实施时间】2007-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
发﹝2007﹞14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948号批复如下: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的所得,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税率与税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的纯利润所得进行扣除后,按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额。

税率的调整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降低企业税负,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

具体来说,自2008年至今,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三次调整。

首先在2008年,我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至25%;其次在2018年,我国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了税率优惠政策,分别将税率降至20%、10%和5%;最近在2020年,我国进一步降低了普通企业的税率,将税率调整为25%。

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降低税率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税率的降低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促进创新和就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指纳税人应纳税的所得额。

税基的调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税基的调整主要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

减免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利息、租金、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抵扣的项目。

税基的调整旨在鼓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减免税收和扣除项目的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此外,合理的税基调整还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总结起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降低税率和调整税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

同时,合理的税基调整可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投入,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是指应由企业根据其所得额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基上,计算应缴纳的税款所采用的比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一些国际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应缴纳的税率为25%。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15%的税率。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最低可以达到10%。

2. 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的税基和所得额有所不同。

根据当前的税法规定,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

然而,在不同的州和地区,还可能会有额外的州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

因此,实际缴税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3. 欧洲企业所得税税率欧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

例如,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英国的税率为19%,德国的税率为29.9%,法国的税率为28%,瑞士的税率约为18%。

欧洲各国根据自身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不同的设定。

4. 亚洲企业所得税税率亚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存在差异。

例如,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62%,韩国的税率为22%,新加坡的税率为17%。

不同国家根据各自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设定了适合自己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而定的,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需求来设定适当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根据税率的变化来合理规划自身的税务筹划,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性和利润最大化。

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但各国税务机构都在不断调整税率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的需求。

因此,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理解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税务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国税函[1996]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国税函[1996]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1996年6月20日)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071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略)
——结束——。

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2023税率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2023税率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2023税率_什么时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2023税率2023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下: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按照20%或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具有研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相关条件的。

除了以上优惠税率,还有以下两种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超过100万部分的实际税负仅为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为10%。

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分月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分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税款;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交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亏损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25%。

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计提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点和方式计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应当按月或按季度计提。

继续教育东奥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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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本数)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6•B.10•C.20•D.30【正确答案】A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B.12.5%•C.15%•D.20%【正确答案】C3.下列关于亏损弥补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B.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C.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D.清算期间不可依法弥补亏损【正确答案】D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50%;5‰•B.60%;5‰•C.50%;1%•D.60%;1%【正确答案】B5.()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A.批发零售企业•B.建筑企业•C.农业企业•D.制造业【正确答案】A6.某境内公司201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1500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5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4)出租财产取得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6)全年销售成本1 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1990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适应化工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生产化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实际需要,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进口的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酸类:无机酸10%有机酸10%无机盐10%醇类:甲醇15%乙二醇20%其他醇15%苯类:石油苯(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15%焦油苯(包括:纯苯、二早苯、甲苯等)10%其他苯(包括:氯化苯、硝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10%烯类:乙烯10%丙烯10%其他烯10%其他无机化工原料10%其他有机化工原料10%化学试剂13%化学溶剂10%助剂、催化剂10%粘合剂(包括:化学胶等)10%有机玻璃10%聚乙烯醇10%涤纶树脂15%聚氯乙烯10%聚苯乙烯15%聚乙烯25%聚丙烯20%尼龙6620%其他合成纤维单体10%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4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39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挪威奥德费尔公司与江苏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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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8.21
•【字号】苏州国税发[2002]227号
•【施行日期】2002.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2]22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
你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所得税享受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国税新[2001]035号)收悉。

经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现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函[2002]259号批复如下:
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是由苏州爱能吉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高达发电总公司于1996年12月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720万美元,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蒸汽,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对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00二年八月
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4•【文号】国税函[2003]431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1号2003年4月24日)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江苏、湖南、新疆、陕西、四川、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所在地┃┠──┼────────────────────┼─────────┨┃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2 │东方电机厂│四川省德阳市┃┠──┼────────────────────┼─────────┨┃ 3 │东方汽轮机厂│四川省德阳市┃┠──┼────────────────────┼─────────┨┃ 4 │东方锅炉厂│四川省德阳市┃┠──┼────────────────────┼─────────┨┃ 5 │中州汽轮机厂│河南省灵宝市┃┠──┼────────────────────┼─────────┨┃ 6 │新疆天山锅炉厂│新疆乌鲁木齐市┃┠──┼────────────────────┼─────────┨┃7 │东方电气集团北京公司│北京市┃┠──┼────────────────────┼─────────┨┃8 │东方电气集团上海公司│上海市┃┠──┼────────────────────┼─────────┨┃9 │东方电气集团山西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0│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重庆市┃┠──┼────────────────────┼─────────┨┃11│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2│东方电气集团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3│东方电气集团郑州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4│东方电气集团南京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5│东方电气集团长沙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6│东方电气集团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17│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18│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公司│四川省成都市┃┠──┼────────────────────┼─────────┨┃19│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0│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1│四川东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2│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3│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4│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5│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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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率的批复
【标 签】中外合资经营,能源建设,规定执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8﹞279号
【发文日期】2008-06-15
【实施时间】2008-06-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到请示》(通国税
发【2008】5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92号批复如下:
南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蒸汽
生产供应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
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在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3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23
【实施日期】200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31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5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826号批复如下:昆山瀛浦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8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的建设经营;生产各类水泥、商品砼及其新型建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其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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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号】苏国税函[2006]264号
•【施行日期】200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264号)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9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636号批复如下: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苏国税函[2007]2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苏国税函[2007]2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23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535号批复如下:
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热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亚热电(南通)有限公司从事能源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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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
率的批复
【标 签】能源项目,沿海经济开放区,中外合资经营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50号
【发文日期】2006-02-09
【实施时间】2006-02-0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
间:2007-12-31 实施时间:2007-12-31
徐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徐国税发﹝2005﹞301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98号批复如下:
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徐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热发电、管道设备安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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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批复
【标 签】江阴澄东热电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636号
【发文日期】2006-06-27
【实施时间】200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
发〔2006〕92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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