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正顺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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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龙虎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106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龙虎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106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龙虎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正文:----------------------------------------------------------------------------------------------------------------------------------------------------关于龙虎山古建筑群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1067号江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龙虎山古建筑群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6〕18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认为,所报工程立项工程对象不清,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不足,我局暂不同意龙虎山古建筑群工程立项,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核实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区分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

进一步明确大铜钟亭和讲经阁的建造年代和性质,论证其实施修缮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应加强现状勘察和历史研究,补充龙虎山古建筑群历次修缮工程情况,客观评价工程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主要病害类型和残损原因等,明确拟修缮建筑的特征、工艺做法、使用功能等,完善保护措施的相关依据。

三、根据文物建筑的保存现状和病害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各单体建筑的主要修缮内容,科学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具体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开展保护工程。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规模与工程量,尽量减少构件更换数量,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历史信息。

五、应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各单项取费依据。

六、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2016年10月25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昭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昭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昭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04.06
•【文号】文物保函[2011]661号
•【施行日期】2011.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昭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661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昭寺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1]9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昭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按要求组织好本省(区、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编制、初审、报批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 项目概况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 项目实施计划6. 经费估算7. 附件7.附件7.1图纸7.2现状照片7.3相关试验、监测报告等7.4保护规划公布文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等7.5其他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一村时思寺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一村时思寺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一村时思寺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6]934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一村时思寺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93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时思寺展示利用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6〕1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时思寺展示工程立项,并将景宁县大漈乡西一村列入我局第三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4.05.16
•【文号】文物保函[2014]689号
•【施行日期】201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68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平顺县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3]34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社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加强对文物建筑历史沿革等的研究。

(二)注意完善修缮工程实施计划和项目分期。

(三)建议取消保护大棚。

(四)明确今后的用途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五)进一步核定经费预算,减少不必要的取费项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
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5月16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9.19•【文号】文物保函〔2016〕1597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597号陕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6〕16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西岳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历史研究,全面评估《西岳庙总体规划方案》执行情况、文物保存现状、周边城市建成区的建设情况等,分析现行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等各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科学调整规划范围和保护区划范围,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措施。

补充规划范围确定依据。

(二)应开展西岳庙测绘和记录工作,完整保留各类信息,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科学确定地形图的比例。

(三)应加强与相关城市总体规划、《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同时,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统筹考虑文物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西岳庙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6年9月19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文物保函[2014]1232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232号)山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申请长子县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3〕35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中汉三嵕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充分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深化文物现状勘察,明确建筑残损范围及残损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对周边同期、同类建筑的调研,补充完善修复设计依据,加强论证。

(四)彩画修缮部分应做专项研究和论证。

(五)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合理设置前期经费内容,细化工程经费估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6月5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顺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顺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顺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文物保函〔2016〕1071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正顺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071号福建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正顺庙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6〕7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正顺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分析正顺庙文物建筑与沙溪河之间的空间、历史关系,科学确定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

同时,系统评估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现状、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历次修缮工程及效果等,明确文物病害类型及成因,统筹考虑鹰厦铁路运营、三明钢铁厂粉尘污染问题,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根据文物分布范围和保护管理需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和具体建设控制指标,以规划措施引导周边区域的建设发展,调整产业布局和交通体系,保护文物及环境风貌。

(三)科学确定环境整治目标,合理控制环境整治范围,重点做好文物周边区域的历史景观保护,研提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

(四)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正顺庙展示利用的定位、方式、强度和措施等内容,以文物建筑本体为展示重点,充分体现其在南方建筑史研究和地域文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利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

(五)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管理、安消防、防雷、防汛、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研提沙溪河汛期的文物保护应急预案,并加强与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六)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正顺庙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浅析三明市正顺庙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浅析三明市正顺庙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浅析三明市正顺庙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作者:魏珍珍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21年第22期摘要:三明市正顺庙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及社会价值。

正顺庙文物保护管理所自1984年设立以来,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和利用手段。

文章对正顺庙的保护发展阶段做了一些梳理,探讨古建筑保护利用的方式。

关键词:正顺庙;古建筑;保护利用正顺庙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西街道列西街1号,占地面积17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99.15平方米,是南宋时为纪念历史名人谢祐而建。

南宋绍兴九年(1139),列西村民们将谢祐护国护民的灵迹上请丞相李纲,为谢祐请功,朝廷敕封谢祐为“广惠将军显烈尊王”。

淳熙十六年(1189)朝廷再赐建庙,额名“正顺”,含义为“名正言顺”。

正顺庙跨宋、元、明、清,历朝多有修葺。

主殿坐西北朝东南,面积520多平方米,建筑为单檐歇山式。

其中梭柱、柱础、台阶等为宋代原物,有些斗拱是元代风格,构件以明代居多。

整组建筑集历代风格于一体并富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1 三明市正顺庙保护意义正顺庙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还具良好的社会价值。

正顺庙是福建三明市区内唯一一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三明地区现存始建年代最早、保存最好的一座大木架构宫庙建筑,自宋代始建延续至今,历史悠久,文化深厚。

它是三明地区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和见证,是本地历史文化传承的载体,为研究南方大建筑、古建筑发展过程和建筑技术史提供了丰富且不可替代的实物资料,其优雅的建筑造型、精美的构件雕刻体现了当地的工艺水平和审美传统。

源于谢祐信仰的传播,正顺庙不只有这一座,在闽西北客家大本营一带,伴随着谢氏子孙播衍各地,在沙县、永安、将乐等地陆续建起规模不等的正顺庙。

①但在各地正顺庙中,列西村正顺庙始建年代最早、规格最高、建筑规模最为宏大。

其传播的谢祐尊王信仰是客家先民祈盼风调雨顺、驱恶扬善的美好愿望。

正顺庙记录了当地人谢祐由人变神的信仰传说,反映了信众们的精神信仰心态,是研究三明本土民间信仰的重要标本。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4]31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伏羲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前期研究,加强对伏羲庙历史格局的研究,。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2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2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23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京文物[2013]141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觉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建议在编制维修技术方案时完善以下内容:(一)深化勘察评估,进一步完善主要问题和残损现状说明。

补充大觉寺院落排水及周边排水勘察及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修缮措施和工艺做法。

如补充大墙抹灰传统工艺技术要求;现状砖雕全部修复不妥,应按实际残损量,合理制定措施;白塔表面刷防水涂料不妥,应予以修正;屋面原则不进行整体挑顶,可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局部揭瓦处理;建议屋面及天沟处防水采用传统铅背做法。

(三)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细化现状实测图,补充必要的修缮详图。

(四)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壁画的保护。

此次修缮不包括壁画修缮工程。

(六)彩画、园林叠石部分应做专项设计。

彩画应进行原状保护,尽可能减少修复处理。

(七)周边环境整治应做专项设计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60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60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609号)安徽省文物局:你局《关于批准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陈列展示项目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4]17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文物展示利用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工程范围为许村古建筑群大邦伯祠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应结合许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编制和大邦伯祠的特点,深入开展保护展示功能的前期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展示设计思路。

展陈应充分考虑古建筑的原有风貌和空间形态特征,合理布置,并针对可用的展陈空间加强展陈论证,进一步精炼展陈内容。

展陈不得明显改变原有空间形态和削弱古建筑原有的视觉效果。

(四)保护展示工程应以保护文物安全为前提。

补充内饰装修工程对文物建筑本体的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所有展陈设施须具有可逆性,严格防止展陈设施安置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五)注意补充完善文物建筑与院落环境的空间引导与展示说明系统。

(六)细化经费估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210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210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2106号)甘肃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申请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3]15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伏羲庙所在城市区域城市扩建较快,周边环境改变的不确定性较大,建议文物保护规划以调整保护区划、科学制定管理规定等为主要目标。

(二)进一步补充伏羲庙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等现状调查资料,加强对伏羲庙核心价值的评估和研究,阐述该寺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破坏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并注意伏羲庙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

(三)应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力量。

(四)补充说明保护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取费依据,合理确定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伏羲文化展示、伏羲庙周边环境整治和庙内基础设施改造、伏羲庙保护维修工程修缮报告的编写”等经费概算内容,不应列入保护规划编制立项报告。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伏羲庙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3年10月17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142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142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1429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新城开善寺院落整治工程申请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16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立项。

二、应重新核定明确工程性质。

开善寺院落和地面属于文物范畴,不属于整治工程。

其保护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编制开善寺院落保护修缮工程方案时,应进一步分析评估院落地面、排水系统、围墙及遗址的历史格局和现状残损,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8月5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正殿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3]92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正殿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3]92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正殿保护规划的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善寺正殿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3〕929号)四川省文物管理局:你局《关于上报<荥经开善寺正殿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12]9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一)应进一步补充完善现状评估部分,如对现状博物馆功能问题的评估,水电站的影响评估等。

(二)现状评估应与其后的保护措施章节内容相互对应。

如评估中未对洪水情况及生态环境的现状进行表述,应予补充。

(三)准确评估正殿及周边基础设施情况,补充相应评估结论。

对变电站等寺前建筑的评估和规划对策应做为规划的重点之一。

二、关于保护区划(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表述,补充相应的控制指标等量化内容。

(二)应将管理规定中属于保护措施等的内容列入其它对应章节。

三、关于保护措施(一)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应具有针对性,与文物现状评估相对应。

(二)保护措施表的表述方式不清楚,应予修改。

落架大修的方式不妥,需进一步调整。

四、关于专项规划(一)规范、完善关于专项规划的表述。

如安防、消防、防灾等基础设施的表述应予规范,并按照属性进行准确的区分。

(二)删除与规划无关或不属此规划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正殿周边的空地,不应进行现代景观风格的规划设计。

应简化关于广场的图纸,广场应避免城市园林化的风格。

(四)管理规划中新建管理机构的要求是否必要,应予斟酌。

(五)展示规划中涉及的历史街区展示内容,在其它规划内容中均未提及,应予校核。

(六)应对水电站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66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66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关于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660号山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申请长治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6〕15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观音堂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内容为观音殿、献亭、天王殿、钟鼓楼、南配殿、北配殿等文物建筑。

(三)应加强现状勘察和历史研究,进一步说明观音堂历次修缮工程情况和效果,明确拟修缮建筑的样式、工艺做法、使用功能、彩塑和悬塑年代等具体信息,分析主要病害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等,为科学确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规模与工程量,尽量减少构件更换数量。

应细化各单体建筑的具体修缮内容、工程措施、工艺做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慎重论证、明确揭顶维修范围,屋面保存较好、无严重变形和下沉现象的屋顶,不得盲目揭顶维修。

(五)应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各单项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6年10月8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8.31
•【文号】办保函〔2016〕922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6〕922号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孟州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6〕18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相关基础资料和前期研究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显圣王庙文物保护规划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加强前期研究,系统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理清显圣王庙的历史格局与沿革,明确迁建舞楼、戏楼的价值和性质,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文物构成,深度挖掘文物价值。

(二)完善现状评估,分析周边区域建设开发对文物安全的影响,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评估已公布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一步说明规
划范围划定和保护范围缩小的原因、依据。

(四)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细化预算项目构成。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经你局核准后,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6年8月31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碧云寺——后殿、行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碧云寺——后殿、行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碧云寺——后殿、行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8.12•【文号】文物保函〔2016〕1432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碧云寺——后殿、行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432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碧云寺中山堂、行宫院等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京文物〔2016〕52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碧云寺后殿、行宫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碧云寺——后殿(中山堂)、行宫(含青斋、涵碧堂、清净心)等文物建筑与文物院落。

暂不同意六角亭(碧照亭)修缮项目。

(三)加强现状勘察,收集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系统梳理碧云寺的历史沿革,进一步核实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

同时,明确文物保存现状、主要病害类型、残损情况等,查找屋面漏雨、油饰彩画开裂、褪色等病害原因,客观评估历次修缮工程效果,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说明六角亭的建造年代、与碧云寺的历史关系等。

(四)应深入研究和分析地方建造工艺、传统做法、建筑材料和构造特征等,注意在维修中使用原工艺和原材料。

(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整修为主,严格控制工程量和工程范围。

1.明确瓦件、地面砖更换标准,尽可能减少构件更换量。

2.外檐油饰、彩画应以修补、补色为主,不宜全部铲除重画;内檐油饰、彩画应做好除尘清扫。

3.应注意妥善解决地面铺装的冻胀问题,树根周边宜预留一定范围,避免铺装后地面再次起拱。

保存较好的地仗、中山堂后花石子地面应维持原状。

4.应结合碧云寺的分布范围和历史格局,进一步明确围墙、宇墙的走向、建造工艺、外观样式等,注意保留文物历史信息。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在青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在青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在青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办保函〔2017〕910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在青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办保函〔2017〕910号山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稷山县青龙寺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晋文物〔2017〕12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文物景观影响较大,设计依据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该项目。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应从青龙寺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准确核实项目内容、工程范围以及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关系,说明庙前栏杆及踏步、庙前花栏墙是否为青龙寺文物构成。

补充《青龙寺保护规划》关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具体控制要求和工程设计依据。

(二)深化方案设计,进一步明确工程内容,厘清土方填挖与垃圾清运工程,核准土方量;拟建及改建建筑应采用当地传统建筑形式结构做法,建筑风格力求简洁;科学论证拆除重砌现有围墙的必要性,建议围墙进行现状改造,保持外观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三)补充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根据方案内容准确、客观地论证拟建项目对文物本体、寺庙原有格局和院落空间的影响,科学研提方案调整建议。

(四)防雷工程不宜纳入本次工程范围,应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补充单位、人员签章,规范、校核文本图纸并与项目内容一致,如:校核设备用房、改造管理用房等内容。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所提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17年8月4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秦安文庙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秦安文庙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秦安文庙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工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03.14•【文号】文物保函〔2017〕47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在秦安文庙保护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工程的批复文物保函〔2017〕475号甘肃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开展秦安文庙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请示》(甘文局发〔2017〕1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秦安文庙环境整治工程和你局意见。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完善意见:(一)该工程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安文庙保护范围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秦安文庙保护范围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强度,合理改善文物周边环境。

(二)应加强历史研究,全面搜集文献和影像资料,分析、确定秦安文庙的历史格局和院落风貌,进一步明确地面铺装、围墙、大门的样式、材质,为科学确定环境整治措施提供依据。

其中,大门样式和材质应根据文庙历史风貌特点和建筑规制要求,研提多种比选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新建大门与文物建筑风貌和文化价值相符;场地铺装范围应做进一步调整,避免大面积硬化,同时核实铺装的砖石材质,采用传统青砖样式及工艺做法,不宜使用渗水砖铺砌文物建筑周边区域。

(三)绿化种植应突出庄严肃穆的历史氛围,尽量选用当地植物品种,避免景观园林化设计倾向。

应充分考虑植被生长和日常养护对文物建筑安全的影响,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网工程开挖与恢复的具体工程措施和要求,严格避让建筑基础。

照明系统应统筹考虑文物管理与防火安全问题,细化照明设施安装位置、线路布设、安装措施和要求,确保电气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五)应进一步深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内容,准确、客观地评估工程建设对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影响,避免简单套用方案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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