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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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

《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个体和社会带来了许多损失。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核心内容是赔偿责任,即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还包括追溯性、充分补偿、法律优先等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主体责任和客体责任。

1. 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侵权人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主体责任涉及到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无过失侵权三种情况。

(1)故意侵权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且具有侵权目的或主观恶意。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完全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其他必要的经济补偿。

(2)过失侵权过失侵权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造成了侵权行为。

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可能根据过失的程度作出适当的调整。

(3)无过失侵权无过失侵权是指侵权人并未违反注意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他人的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无过失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和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赔偿。

2. 客体责任客体责任是指拥有、管理、掌握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事物、场所或活动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客体责任主要包括丧失管制能力责任、环境责任、产品责任和交通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式。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之间进⾏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有多数⼈责任。

在多数⼈责任中,⼜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所谓数⼈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实施了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为⽽产⽣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

加害⼈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各⾃按照⼀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意思联络的数⼈侵权的情况下,⾏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实施分别侵害他⼈的⾏为,主观上并⽆意思联络,由加害⼈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或加害⼈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在⼀定范围内对受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了分离,⾏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为⼈之外的⼈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定是直接的⾏为⼈。

补充责任是⼀种第⼆顺序的责任。

第⼆,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多是⼀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相应责任⼀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第⼆,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一、引言本文旨在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重要变化。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行使和保护权利的人应当尽量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变化1. 累计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累计侵权责任。

2. 临近责任对于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根据临近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 产品责任对于制造者、销售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赔偿。

4. 丧失行动能力人侵权责任对于丧失行动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6. 惩罚性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作用。

7. 公共权益诉讼《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权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四、结论根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和总结,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这对于提高侵权责任的预防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本文仅对变化进行了概述,并未详细论述每一条规定,但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初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的资料。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导读: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据⼩编所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为。

⾸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这⾥我们要了解的是侵权⾏为的相关问题。

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权⾏为⼀般分为以下⼏类1、⼀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这是侵权⾏为的最基本分类⼀般侵权⾏为是指⾏为⼈因为过错⽽实施的、适⽤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为;特殊侵权⾏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以⾏为⼈具有主观过错、适⽤⽆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为。

第七章侵权责任形态

第七章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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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债务
补充债务的概念
债法上的补充债务, 债法上的补充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负 担内容具有同一性的债务, 担内容具有同一性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 人均享有请求权, 人均享有请求权,但是对不同的请求权在行使 上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上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 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再行使另 外的请求权的多数债务人之债的债务形态。 外的请求权的多数债务人之债的债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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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联系
补充债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补充债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因此, 因此,补充债务实际上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的一种。 的一种。
区别
补充债务中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 补充债务中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 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顺序在先的 请求权的行使中, 请求权的行使中,如果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清 清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 偿、清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的请求权不 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 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以保障自己的 债权能够完满实现。 债权能够完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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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4.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分包人负有的责 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 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 任 5.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 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 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 人、施工人的责任 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
区别: 区别: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是指在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种类以及侵权的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来逐一分析和阐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平等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侵权行为的主体地位应当平等,不分贵贱、强弱。

2. 过错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即侵权人应当具备过错行为才能认定其侵权责任。

3. 效益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民法典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侵权行为中,故意行为需要具备故意构成要件,而过失行为则需要具备过失构成要件。

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是最常见的侵权主体。

2.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例如人身安全、名誉权等。

3.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可以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是以民事责任为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在行政领域所产生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救济。

四、侵权的救济措施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行知识点梳理,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制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效力和公正性。

二、修订内容1.侵权行为主体: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侵权主体范围,对其侵权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修订法新增了“临时工、寄住人、被侵权人及其经济组织”等具体层面的无过失责任事由,明确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3.侵权行为形式的扩大:修订法增加了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进一步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发展。

4.侵权行为结果的扩大:修订法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5.惩罚性赔偿:修订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恶意侵权行为”、“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法律概念。

6.其他内容补充:修订法还增加了对异常危险活动的侵权规范、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体系。

三、影响和意义1.增强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操性:修订法对侵权行为形式和结果的扩大,促进了侵权责任法与现实社会的衔接,增加了法律实操性。

2.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修订法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3.提高了赔偿金额的公正性:修订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4.促进了法律制约侵权主体的能力:修订法明确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约,提高了侵权主体的遵法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形式与形态

侵权责任形式与形态

侵权责任形式与形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侵权责任的形式与形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建立。

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停止侵害,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

当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比如,某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如果被发现,受害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排除妨碍,主要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阻碍的情况。

例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影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被妨碍的一方有权要求邻居清理杂物,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适用于虽然侵权行为尚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存在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比如,建筑物的外墙有脱落的危险,可能会危及行人的安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如果有人偷走了你的财物,那么你有权要求其返还。

恢复原状,则要求侵权人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比如,损坏了他人的房屋,应当负责修复,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状况。

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形式之一。

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而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情形。

通过公开或私下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以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用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比如,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就需要通过公开澄清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编主要发展和创新有以下几点。

完善赔偿规则,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完善损害赔偿规则,扩大和强化对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一是拓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二是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责任一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恶性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遏制严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促进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

比如,实践中,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其中在伤害由谁承担责任方面经常产生纠纷。

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据此,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应当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还比如,近年来,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此,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同时也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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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杨立新[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

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第六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9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丰富了中国侵权行为类型。

这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形态,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对这些都做了原则的规定,再加上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责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所有的类型。

对这些侵权行为类型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当遵守哪些规则,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提出系统的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换言之,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侵权责任形态说到底,就是侵权责任形式的类型化。

将侵权责任类型化,将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方式和基本规则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揭示其各自的规律,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将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直接责任、自己的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分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即-对人的替代责任。

和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致害负责即-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二类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包括原告责任、被告责任两种,双方责任也分为两种,分别是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三类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被告是一个人的、需要被告自己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

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形态,概括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切形态。

按照这些责任形态规则的描述,可以准确地确定在侵权责任构成之后,当事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的各种侵权责任形态,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差不多都提到过。

这些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最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则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则为替代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对于第三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是补充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学校未尽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果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补充责任。

(三)法人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

(四)雇主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其中包括两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第二种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五)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分为三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承揽人为个人的,就是直接责任;第二种是,如果承揽人是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前述责任则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替代责任。

(六)雇工工伤事故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是雇工的工伤事故责任,范围包括四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直接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雇主自己的责任。

第二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是连带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

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种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统筹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混合式的立法模式,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这种侵权责任形态,也算作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帮工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责任,其责任形态分为六种:第一种为替代责任,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形式类似于雇主责任。

第二种是单方责任,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

第三种为连带责任,即帮工人对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四种为直接责任,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类似于雇工工伤事故责任。

第五种为单方责任,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六种是补充责任,即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八)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为维护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

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是单方责任。

(九)物件致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物件致害责任,即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致害责任和树木及其果实致害责任,都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其中关于人工构筑物责任中的因设计。

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十)与有过失和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除了规定的9种侵权行为类型之外,在第二条至第五条中,还规定了与有过失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这里包括了三种侵权责任形态:第一是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双方责任,是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第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和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三种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

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最基本的形态,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做了规定,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承担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参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这种责任形态的基本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中,对这两种侵权责任形态都做了规定。

(一)直接责任1.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2.直接责任的适用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包括以下8种侵权行为类型:(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

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上述8种场合中,由于都是属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都是直接责任,都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二)替代责任1.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就是责任人与致害的行为人和致害物相分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并不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致害物造成损害也不是在责任人的意志支配之下。

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保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即替代责任人在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第三,致害人和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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