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与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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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摘要:严格责任迈入人们视野以来,就受到过不少的批评,究其根本,是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实,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划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基本都应用在环境公害犯罪方面,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权益的制度选择,存在一定的价值基础。

关键词:严格责任;英美刑法;绝对责任一、前言随着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也随之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两个领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日常的食品安全也备受威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为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更为刑法学的发展增加了挑战性。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往往无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而现代的刑法理论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要想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先认定行为人存在犯意。

没有犯意存在,也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严格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英美刑法一向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追求,在其长期发展中演变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困境。

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

然而,任何制度的借鉴都需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抉择,而不能照搬适用。

故笔者拟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入手,探究其适用的范围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以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严格责任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而在英美刑法中,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是定罪的关键要件,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故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必须对犯罪心态进行界定。

美国刑法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分别是故意、明知、轻率和过失。

而在英国刑法中,犯罪心态通常为三种形式:故意、轻率和过失,也有学者将明知单独列为一类。

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借鉴

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借鉴

2018年第4期(总第273期)学习与探索Study&ExplorationNo.4,2018Serial.No.273•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借鉴高勇1>2(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摘要:德日刑法中均存在较多的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的刑法规范。

在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 基本被刑法规定为犯罪阻却事由,在日本其不仅被承认、且得到更为深入的研究。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有无 的问题,还存在程度问题。

期待可能性判断具有次序性,即应先判断有无、再判断程度,如无,则阻却责任;如 有,则进一步判断其程度以确认减免。

对期待可能性有无的判断,应当兼采国家标准和平均人标准;对程度的 判断,应当采行为人标准。

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理念出发,我国有必要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基 于我国刑法理论界重视并积极倡导引入和刑法中实际包含体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规范的实际,引入该理论 具有可行性。

当然,对该理论的借鉴和适用也必须掌握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判断标准;理论借鉴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研究 的一个热门话题,争论颇多,尤其是对其判断标准 以及是否需要引人、如何引人等意见不一。

梳理 德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状况,借鉴其 理论经验,对于我国刑法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中 解决相关冋题殊为必要。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及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德国法学家 的努力下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后在日本得到发 展。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 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 为。

具体而言,期待可能性就是若对行为人不能 期待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法就不能对他进行非难,刑法上也就不存在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基金项目: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基金项目“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15YJ820006);黑 龙江大学2017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轻罪论”(YJSCX2017-001HLJU)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高勇,1970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 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 研究生导师。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一、严格责任概述(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这种观点看来,控方在起诉犯罪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同时被告人也没有辩护的余地,只要行为人有相关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推翻推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的含义具有多重性,但是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二是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

对于不允许被告人辩护的严格责任,学者们称它为绝对责任或是绝对严格责任。

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有可能被判有罪。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得以适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没有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区分,认为它们都属于严格责任,从而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理解的分歧。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一、本文概述在深入探讨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之前,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概览。

期待可能性,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探讨的是在特定情境下,行为人是否有可能选择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

这一概念在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理解和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首先将对期待可能性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定位。

随后,将分别介绍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应用,包括其历史沿革、理论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通过对两国刑法理论的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期待可能性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共性与差异。

本文还将探讨期待可能性在刑法实践中的意义和影响。

具体而言,将分析期待可能性对刑事责任认定、刑罚裁量和刑事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影响,以揭示其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以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改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德国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德国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和应用,相较于日本,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深度。

期待可能性,这一概念在德国刑法中并非直接源自法律条文,而是源于学者对刑法原则和人权保障的深入思考。

在德国的刑法体系中,期待可能性被视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即当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期待其做出合法行为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应得到减轻或免除。

这种理论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意志和客观环境的双重考量,旨在实现刑法的公正和人道。

德国刑法学者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始于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深入剖析。

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往往受到其内心动机、价值观念、情感状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当这些主观因素与社会的法律期待发生冲突时,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便应运而生。

换言之,当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由于主观因素而无法做出符合法律期待的行为时,其应被视为无罪或减轻责任。

然而,德国刑法理论在期待可能性的应用上,并未完全放任主观意志的决定作用。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论文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制度借鉴论文摘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进行了深人探讨,澄清了我国一些学者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制度的误解,提出严格贵任制度符合现代社会有效预防和遏制危害公共福利犯罪的要求,并从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举证责任制度等方面,对严格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的观点作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这种制度,英美学者评论不一,褒贬损誉皆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制度也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探讨,但对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的可借鉴性等问题众说不一。

严格责任制度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呢?我国刑法是否能借鉴这种制度?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刊事责任制度。

对于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的认识各异。

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解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认为绝对责任也可以称为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第二种是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严格责任并不与罪过相对立,而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第三种是认为严格责任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匡第四种是将严格责任理解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结果,司法机关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

英国著名刑法学教授米切尔·杰菲逊在其所著刑法学教科书中详细地解释了严格责任的含义。

他说:“在有些罪中,控方不需要证明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相关的犯罪心理因素犯罪行为是必须存在的.但对于犯罪行为的每一可、要件,并不都要求有相应的心理认识因素、例如,某一法律禁止出售不适于人类食用的肉类.如果某人违法出售了这种肉,即使该人并下知道所出售的是变质的肉类,法院仍可以对他定罪。

德日刑法的期待可能性

德日刑法的期待可能性

简论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陈蓉(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是犯罪成立要件中有责性要素的核心蕴涵,虽然由于犯罪论体系的不同,我国对该理论研究尚未深入,但是亦不可否认,研究这一具有丰富内涵并且有着旺盛生命力的理论有着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亦可对未来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内涵法理分析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识码:A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来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所谓“癖马案”的判决。

伴随着德国帝国法院驳回抗诉的一声令下以及案件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一纸判决的作出,期待可能性理论随即诞生了。

继该理论在德国创立之后,日本学者木村龟二于1928年率先将这种学说介绍到日本。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1993年11月21日日本大审院对“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最先肯定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①经过学者们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期待可能性理论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和一项极富生命力和魅力的理论。

此外,该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受到很大的推崇,其司法判例中具有期待可能性思想的判例,也是屡见不鲜。

②1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内涵及其法理分析期待可能性是指对于某一定之行为,欲认定其刑事责任,必须对于该行为人能期待其不为该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之情形。

该理论的核心或实质应在于“法不强人所难”,试想当一个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受当时的客观外部环境所迫,于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解困除了选择实施违法行为外别无他路,或难以选择适法行为时,我们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这种“迫于无奈”的选择就不应加以谴责。

深入探究可以发现,期待可能性理论凝聚着非常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浓郁的人性情怀,同时它还体现了刑法的谦抑。

正如休谟所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长井圆牛牪关键词: 比较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继承特色内容提要: 面对犯罪的国际化,需要各国的刑法学、刑事制度进行更多的交流和共建。

各国刑法、刑法学都是以其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为背景而展现出特殊性与活力,但犯罪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却能够成为各国刑法学进行交流的基础。

在进行比较刑法学研究过程中,不能将视野局限在刑法条文和刑法学框架之中,而要将不同刑法和刑法学归属其中的整个法制度和社会制度甚至文化背景,都要作为比较和考察的对象。

日本刑法学虽然表面上和德国刑法学类似,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对新旧刑法学的融合方面,还是在受到美国法制影响方面,其所具有的独特性共同形成了日本刑法及刑法学的现状。

一、比较研究的意义与实效在不同的地域、社会、国家中,对应于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实定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犯罪也依存于这种实定法上的差异性。

例如,对于暴行,日本法中将其作为犯罪规定为可罚,但德国却并非如此。

侮辱行为在德国法中被作为对人格的侵害,是对于个人法益的犯罪,从而在法律中占有基础性、总括性的地位;但是在日本,虽然不知是否由于武士道重视名誉的精神在市民之中渐渐消失的原因,侮辱行为仅仅在刑法典中占据很小的一角,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几乎不被立案和起诉,可以说已沦为被一般市民忘却了的犯罪类型(这也可能算展示了日本精神文化方面的倒退)。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日本法受到了来自德国法律的重大影响,但无论是在刑法对于具体犯罪的规定上,还是在法的具体程序和适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在判例中对于受诉案件往往消极地适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而在实务中,则对于大多数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犯罪看待,通过不送致、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从以上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刑事法的比较研究中,如果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实定法的规定或体系,或者仅仅关注于学说的形式和表面上的差异,就一定会遗漏最本质的东西。

也就是说,仅仅对法定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比较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看到其背后的、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市民的共同意志、价值观等。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关键字:期待可能性、性质、判断标准正文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

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一、理论溯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弗兰克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认为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能力;(2)故意或过失;(3)正常的附随性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

浅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差异

浅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差异

浅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差异摘要:严格责任一般被认为是英美刑法中独有的一种制度。

目前,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以及将来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讨论很激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分清楚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

通过英、美两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对比,可以发现两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存在定义、适用范围、辩护理由、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英美法系;严格责任;刑法一、区分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差异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指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二是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三是认为严格责任指对于某些特殊犯罪,控方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某些特定行为或处于刑法禁止的非法状态,法律即推定其具有罪过从而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控方证明罪过的举证责任,除非被告人能够提出辩护理由证明自己主观上无罪过,否则被告便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是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有严格责任的规定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严格责任也存在诸多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严格责任的特例,如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个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骆梅芬指出严格责任是有效率的,是符和公平性的。

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如陈兴良教授等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张明楷教授则指出严格责任理论试图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来保护公众利益,虽然重视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忽视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刑法的谦抑性格格不入。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严格责任的研究还处于相当混乱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进行区分。

二、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英国、美国由于在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其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严格责任制度也不例外。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在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与法律有关,可能会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讨论它们的定义、区别以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

一、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即为客观责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所从事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活动的从事者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从事者都应该对他所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

这种形式的责任通常被应用在那些危险的行业或者是危险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

在这些行业中,如果需要证明谁直接导致了某个事件的发生,那么寻找谁有负责任就变得非常困难。

因此,严格责任是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公众的安全。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烟草工厂中吸烟并引发了一场火灾,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即使这个人没有先前意识到他所做的会引起火灾,或者是他没有明确意识到每天都忙于吸烟的危险性。

他仍然需要对自己未能措施事前应对灾难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

二、绝对责任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非常相似,但在概念上又稍有不同。

绝对责任主要是应用在那些狂犬病、放射性物质泄漏等这种类型的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因事实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通常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责任可用于那些输入某个国家的物品,因而可能会造成损害。

深受人们欢迎,并且客观性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例如,如果一个工厂将工业废物注入河流里,从而污染了水源,那么即使该工厂会明确被告知此举为不合法的,但是他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个案例中,工厂无法以可道德行为来作为其行为的辩解。

也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可分配的他方责任的基础。

因为工厂的行为对泄漏物质的损害是其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他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严格责任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可以认为是基于情形法的法规。

也就是说,严格责任是侧重于行为的结果。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关键词: 比较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继承特色内容提要: 面对犯罪的国际化,需要各国的刑法学、刑事制度进行更多的交流和共建。

各国刑法、刑法学都是以其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为背景而展现出特殊性与活力,但犯罪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却能够成为各国刑法学进行交流的基础。

在进行比较刑法学研究过程中,不能将视野局限在刑法条文和刑法学框架之中,而要将不同刑法和刑法学归属其中的整个法制度和社会制度甚至文化背景,都要作为比较和考察的对象。

日本刑法学虽然表面上和德国刑法学类似,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对新旧刑法学的融合方面,还是在受到美国法制影响方面,其所具有的独特性共同形成了日本刑法及刑法学的现状。

一、比较研究的意义与实效在不同的地域、社会、国家中,对应于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实定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犯罪也依存于这种实定法上的差异性。

例如,对于暴行,日本法中将其作为犯罪规定为可罚,但德国却并非如此。

侮辱行为在德国法中被作为对人格的侵害,是对于个人法益的犯罪,从而在法律中占有基础性、总括性的地位;但是在日本,虽然不知是否由于武士道重视名誉的精神在市民之中渐渐消失的原因,侮辱行为仅仅在刑法典中占据很小的一角,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几乎不被立案和起诉,可以说已沦为被一般市民忘却了的犯罪类型。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日本法受到了来自德国法律的重大影响,但无论是在刑法对于具体犯罪的规定上,还是在法的具体程序和适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在判例中对于受诉案件往往消极地适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而在实务中,则对于大多数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犯罪看待,通过不送致、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从以上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刑事法的比较研究中,如果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实定法的规定或体系,或者仅仅关注于学说的形式和表面上的差异,就一定会遗漏最本质的东西。

也就是说,仅仅对法定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比较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看到其背后的、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市民的共同意志、价值观等。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含义;特征;分类;原因;借鉴意义可能很多人都会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感到好奇和迷惑。

我国的许多理论家认为,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归责制度,它注重法律效率和实践结果,在解决问题的时候,通常采取变通的方法,更注重确定结果的产生,而忽视其结果的合理性。

霍姆斯的一句话就给予了深刻的验证,即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

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说,在著名的普林斯案中,普林斯被人指控娶妻一名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女,使她失去了父亲应有的监管,普林斯的这种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中的第55 条。

而被告人普林斯的辩词是:这个女子当时自称自己已满十八周岁,他只是被她欺骗了而已,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实情。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普林斯被判有罪。

判罪的原因是:该女子的实际年龄确实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处在父母的监护下,被告人使其脱离了她父母的监管,不符合该女子父母的意愿。

侵犯了该少女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法庭对他的这种主观心态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此,普林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1]严格责任或许难以被一些人接受,但已经被纳入到英美的刑法当中,下面就对其做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在英美的刑法当中,严格责任的犯罪的定义是:缺乏犯罪心理或者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尽管被告人是无意中犯罪的,尽管被告人对必要的犯罪条件不存在犯罪意识,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是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产生的犯罪,均可能被判罪。

这样,被告人虽没有过错,却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被称为“严格责任”。

我们不能单纯地理解严格责任,而应该从英美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关于犯罪形成模式的有关规定及运用上来看待。

在英美的刑法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要件与行为要件的结合。

[2]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过错,还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因这种过错发生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指控才能成立。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摘要: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的现实需要和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存在。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针对持有型犯罪和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犯罪而言,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将会产生重大作用。

关键词:严格责任;合理性;借鉴一、严格责任的概念界定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一般被定义为缺乏犯罪心理或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

而对于犯罪心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有目的地”、“明知地”、“轻率地”和“疏忽”四种形态。

英国J·C斯密斯和B·霍根教授著《英国刑法》第九版中对“严格责任”的定义是:“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他还将严格责任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补充:“实际情况是,如果特定行为的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这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说是适当的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

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以英国1875年著名的普林斯案为例。

该案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未满14岁的女孩,其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犯罪法》。

该姑娘名叫安妮·非利浦斯,虽然她自称已满18岁,而且从面相上看起来也像16岁以上。

但是,女孩的家人证明了她其实未满14岁,被告因此被定罪。

在此案中,存在下列一些关键的事实要素:女孩未满16岁;被带走之时处在父母监护下;被告未获得女孩监护人的同意就将女孩带走使之脱离了父母监管。

在上述要素中,其实只有一个属于严格责任,即女孩年龄。

即使被告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自述其已年满16岁,仍需承担责任,这就说明,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事实要素都不要求过错,此案中的其他要素是有要求的,比如被告合理地相信该姑娘未受到父母监护,或者合理地相信姑娘的父母已经同意,或者并非有意带走,而是女孩自己偷藏在被告车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辩护理由。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在刑法学的领域中,德日共同犯罪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

这一理论体系以其严谨的逻辑和精细的分析,为共同犯罪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思路和方法。

德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基于“犯罪参与体系”展开。

在德国刑法中,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被视为犯罪的核心人物,其行为直接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教唆犯则是通过劝诱、唆使等方式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图,而帮助犯则是为正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辅助性的支持。

德国刑法对于正犯的认定,采取了“限制的正犯概念”。

这意味着只有亲自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被视为正犯。

然而,这种严格的定义在某些复杂的犯罪情形中可能会导致认定上的困难。

例如,在有组织犯罪中,幕后的策划者和指挥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他们对于犯罪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刑法引入了“间接正犯”的概念,即把那些虽然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犯罪目的的人视为正犯。

日本的共同犯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德国的影响,但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日本刑法同样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对于正犯的认定相对较为宽泛。

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正犯概念”更注重考察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是否直接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

在德日共同犯罪理论中,共同正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共同正犯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于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德日两国的理论都强调各参与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整体责任,而不仅仅是对自己所实施的部分负责。

这一原则体现了共同犯罪中相互协作、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本质特征。

然而,德日共同犯罪理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争议和分歧。

例如,在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上,德国刑法通常持否定态度,认为共同犯罪需要双方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

而日本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而予以暗中协助的,可以构成片面共犯。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在法学领域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两个概念,它们经常被用来描述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

这两个概念在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也有很大的应用,本文将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进行解析,分析它们在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其区别。

什么是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无需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仅因其行为导致的结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行为本身就成为了犯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的典型例子是危险品的存储和转运,以及动物的破坏行为。

严格责任的优点•避免行为人获得刑事免责;•增加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谨慎考虑;•有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

严格责任的缺点•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可能导致对无辜行为人的惩罚;•适用范围和具体细节方面存在争议。

什么是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导致了某些法律结果,行为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绝对责任下,行为人不必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但仍需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某种药物的副作用引起了患者的伤害或死亡,制药公司可能会被判定为承担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的优点•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避免行为人使用这种法律关系获得刑事免责;•支持被伤害方的治疗和赔偿。

绝对责任的缺点•可能会产生误判或不公正的结果;•难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可能会被迫承担过多的责任。

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区别虽然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有其相似之处,但仍有一些关键性的区别。

首先,严格责任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绝对责任则侧重于行为的结果。

在严格责任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该行为存在危险性即可被认定为犯罪。

而在绝对责任下,行为人并无故意或过失,但行为结果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适用情况也不同。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存储和转运危险品、动物破坏等行为,而绝对责任则适用于保护公众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德_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马克昌】

德_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马克昌】

第55卷 第1期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55,No11 2002年1月 W uhan Un iversity Journa l(Soc i a l Sc iences) Jan.2002,005~011 ●刑 法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Ξ马 克 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马克昌(19262),男,河南西华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摘 要]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起源和完成于德国,随后流传至日本并得到发展。

这一问题在犯罪论体系中从来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但在责任论中其位置如何,意见还不一致。

期待不可能性作为法规上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为德、日学者所共同承认,但作为超法规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日本虽然理论上承认,但司法实践持慎重态度。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可取。

关于期待可能性,基于不可避免的错误而欠缺时,应当阻却责任;由于过失陷于错误,应以过失犯论处。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期待不可能性;阻却、减轻责任事由[中图分类号]D 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999(2002)0120005207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和理论发展德、日学者认为,为了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有责任,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与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是必要的,同时进而还要存在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以下简称期待可能性)是作为规范的责任论的核心要素的责任的要素。

“期待可能性的意义有广狭二义,在广义上,对犯罪行为人而言,指行为人从实施该行为之际的内部的、外部的一切情形观察,期待不实施该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是可能的情况;在狭义上,指了解上述内部的实情,从行为之际四周的外部的情形观察,期待不实施该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是可能的情况。

刑法学上,说到期待可能性时,很少指广义的意义,可以说通常指狭义的意义。

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

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

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

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

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

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为无期待可能性。

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 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

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

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宫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注:转引自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4页。

)这一判例公布之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

德国学者迈尔(mayer)于1901 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的论文,首创规范责任论,说明有责任之行为,即所谓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均为违反义务之意思活动(规范的要素),至于行为人认识违法与否的确定问题(心理的要素),不过是区别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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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法定 的辩护理 由, 主要包括无过失、 第三方责任以及尽到 了谨 慎义务等。所谓 “ 无过失 ”指被告方如果能证 明 自己没有 过失, 则不负刑事责任 : “ 第 三方 责任”指被告方如果能够证 明所指控

期待可 能性 与严格 责任概 念的 比较
( 一) 德日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概念
从界定方法 的角度分析 .期 待可 能性 概念 主要有以下三种 表达形式 :
的行为 由 第 三人所实施, 则不 负刑事责任 。而“ 谨慎义务 ” 是指被
( 1 ) 消极界定 法 , 即从期待不 可能着手进行 界定 。如野村捻 告方能够证 明他 已经采取 了所有合 理的注意和作出 了所有 正 当 则可作为辩 教授认 为“ 期 待不可能是指 , 在 行为人实 施犯罪 的场 合下 , 在行 的努力以避免 自己或 自己所支 配的人实施有关犯罪, 被允 许提 出的法定辩护理 由是 由被告方负责举证的 。 从 为时 的具体情况下不可 能期 待他 能够实施 不是该犯罪 的合法行 护理 由。 为 。” 这方面讲, 这种严格 责任 属于过错推定 , 使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是 授认为 : “ 所谓期待 可能性 。 是指犯罪之 时的具体 的情形 为依 据 , 可 以期待行为人避免犯 罪行 为而为适法行为 。” 只能说被 ( 2 ) 积极界 定法 , 直接就期 待可能性 加以界定 , 如 大谷实教 不能因此而将刑法 中的严格责任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 , 允许提 出这类辩 护理 由的严格 责任犯罪适用举证责任倒 置。 因 为, 这类辩 护理 由是 由法 律特别规定 的, 不具有普遍 适用性, 也并
( 3 ) 综合界 定法 , 是对期待 可能性 的内涵 , 从积极 和消极两 非所有的严 格责 任犯罪都有法定 的辩护理 由可以提出 。 综上 所述 , 笔者认 为“ 严 格责 任犯罪 ” 是指行 为人实施 了一 个方 面同时着 手进 行阐述 。如姜伟教授认为 : “ 指行为人有能力 且有条件依法选择合 法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能性 。如果 行为时具有选择合 定的行为或产生 了一定 的法律后果, 而该行为 中的一个或数 个
文尝试从 两者的概 念及 适用标准等理论本质的基础性 问题入手 , 对两者的异 同点进行 比较 。 以更好地理解 与掌握 两种理 论在 刑法 中
的适用度。
[ 关键词】‘ 刑法; 期待可能性; 严格责任; 比较研究 【 中图分类号】 D 9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8 — 0 8 6 — 2
第二 , 两 者都 具有可抗辩 的事 由。对 于期待可 能性而言 , 行
无视行 为人各方面的差别 以及现实反应能力 的差别 。而综合界 为人可 以以行为 时不具备 期待可能性 即行为时存在期待 不可能 作为无罪事 由从而进行抗辩 ; 而严格责任 , 上文 已经提及 , 现 定概念 , 同时兼顾期待者 和被期待 者双方 的实际情况 , 加 以平衡 性 , 的考虑 , 值 得肯定 。 代刑法 上的严格责任并 非绝对责任 , 在英美刑 法的适用 中, 一部 分严格责任犯罪允许 被告方提出法定 的辩护理 由免责 ,主要包
法行为的可能性, 为有期待可能性; 如果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 要 素不要求犯罪意 图就可 以被认定为犯罪或提起公诉的犯罪。
( 三) 两者概念 的比较 1 . 期待可能性与严格责任概念的相同点。第一 . 两者都 涉及 笔者认为 , 综合界定法是比较合理 的。由于期待 的主体是制 行 为人主观意识在犯罪构成 中的评 价。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表 明 定刑法规范 的国家 ,被期待 的对象是 受刑法规 范所约束的社会 在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 的过程 中 ,首先 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在 实 个体 . 因此期待者和被期待者具有对立 的关 系 , 也就难免出现期 施犯罪行为时 的心理状态 .从 而判 断其是否有实施合法行 为的 而严格 责任 的概念则表 明 , 其 在适用 时 , 是区别 于一般 待者要求高而被期待者 能力低 的局面 。 如果采取消极界定概念 , 可能性 ; 认 为在 某些犯罪 中并不需要考虑行 为人 的犯罪意 图 , 以行为人 的实 际能力 为着 眼点 。自然不会 产生期待与被期待之 犯罪构成 , 只要其实施 了一定行 为或 者造 成了某种后果并符合 了犯 罪构成 间的差距 , 但是 由于不 同行为人具有特殊性格 。 最终会 陷入刑法 便可 以成立犯罪。 标准不能统一 的困境 ; 如果采取积极 的概念 , 可视为立足于期待 的其他方面 , 为 的可能性 , 为无期待可能性 。” 采 取这种方式界定期待可能性 的学者很多。 者对被期 待者 提出要求 , 固然保证 了法秩序 的整体性 , 但又难免
二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概念刑法上的严格责任犯罪其最初的意思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或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结果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
理论前 沿 2 0 1 4 年 第8 期
德 日刑 法 中的期待 可能性与英美刑法 中严格 责任 比较研究
黄炳 荣
( 中山大学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6 )
[ 摘 要]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源于德 国的重要法学理论, 而与之相关而又相互区别的严格责任制度则是源于英美刑法。本
( 二) 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概念
第 三方责任 以及尽到 了谨慎义务等 。 刑法上 的严格责任犯罪, 其最初的意思是 指只要行为人实施 括无过失 、 2 . 期待可能性与严格责任概念 的不 同点 。第一 , 两者 的概念 了一定 的行为或造成 了一定的法律结 果, 即使 被告 的行为不具有 对被 控犯 罪必要后果 的故 意、 放任 或过失, 即使 被告对必要 的犯 构成要 素不 同。期 待可能性的最主要 的构成要 素是 行为人实施 也 即预见 的可 能性 ; 而严 格责任 的概 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 , 即使被告 的行为是基于合理 的 行为时 的心态或 者是 意识 。 其概念 的构成要素 中并不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 意识 , 更 错误认识 即认 为 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 的辩护理 念则不 同 。 关注 的是行为结果及其刑法评 价。 由, 他也可能被定罪 。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人 虽然 没有任何过错, 但 却要 承担 刑事责任, 这 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然而 . 值得注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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