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12〕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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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鲁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自2019年全省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政策,提高了经济困难老年人保障水平,但也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申办手续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为方便群众,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如下: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

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临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明确提出了2035年发展远景目标,全面阐述了“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战略、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是临沂市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景。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顺利完成“十四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加快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而努力奋斗。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目录第一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征程第一章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第二章新发展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第三章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强市远景目标第二篇聚焦“三个定位”加快推动“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第四章“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第五章“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要求第六章“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第三篇强化创新核心地位不断增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第七章大力培育创新创造主体第八章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第九章打造人才创新创业高地第十章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四篇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闯出新路径第十一章优化构建产业布局第十二章坚决淘汰落后动能第十三章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第十四章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第五篇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第十五章增加现代服务供给第十六章充分激发消费潜力第十七章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第十八章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第六篇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第十九章加快乡村振兴“三步走”第二十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二十一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二十二章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第二十三章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七篇对接融入区域战略布局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第二十四章打造山东省对接长三角的门户第二十五章引领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第二十六章优化市域空间布局第二十七章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第八篇统筹推进城市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现代新城第二十八章提升中心城区发展能级第二十九章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第三十章强化基础设施支撑保障第九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第三十一章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第三十二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第三十三章推进财税金融改革第三十四章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第十篇坚定文化自信繁荣兴盛沂蒙文化第三十五章发扬光大沂蒙精神第三十六章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第三十七章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第三十八章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第十一篇深入践行“两山论”绘就绿水青山沂蒙画卷第三十九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四十章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四十一章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四十二章加强生态保护与系统修复第四十三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十二篇放大商贸物流优势打造“一带一路”东方商都第四十四章建设“线上”“线下”商城第四十五章加快建设智能化仓储设施第四十六章加快构建立体化现代物流体系第十三篇主动融入国家开放战略塑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第四十七章建好“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第四十八章打造中日韩经贸产业合作区第四十九章提升园区集聚承载能力第五十章提升国际经贸合作水平第十四篇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全力保障改善民生第五十一章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第五十二章稳定和扩大就业第五十三章加快建设健康临沂第五十四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十五篇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临沂第五十五章加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第五十六章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第五十七章确保经济运行安全第五十八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第十六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凝心聚力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而奋斗第五十九章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第六十章凝聚开拓奋进强大合力第六十一章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第六十二章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关于制定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擘画未来十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导向,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发布时间:2022-10-31T01:25:31.56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2期6月作者:张立强[导读] 近年来,临沂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张立强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市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摘要:近年来,临沂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

实践证明,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强化有线电视网络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和促进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近年来,临沂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有线电视政府购买服务,由中国广电临沂公司实施安装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强化有线电视网络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和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临沂市人口结构数量基本情况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至2020年11月,临沂市常住人口为11018365人,全市共有家庭户3899717户、10665683人,集体户91764户、352682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2.73人。

(一)县区人口情况兰山区1844089人,罗庄区679333人,河东区908324人,沂南县806390人,郯城县885156人,沂水县967570人,兰陵县1104391人,费县798403人,平邑县892276人,莒南县841035人,蒙阴县485252人,临沭县586024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20122人。

(二)人口结构情况临沂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84573人、占23.46%;15-59岁人口为6270377人、占56.91%;60岁及以上人口为2163415人、占19.63%;65岁及以上人口为1555377人、占14.12%,其中兰山区160417人、占8.7%,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8909人、占8.59%,罗庄区73283人、占10.79%,河东区109262人、占12.03%,郯城县125577 人、占 14.19%,费县116309人、占14.57%,兰陵县165141人、占14.95%,临沭县91620人、占15.63%,平邑县142691人、占15.99%,沂南县137336人、占17.03%,蒙阴县84635人、占17.44%,沂水县169205人、占17.49%,莒南县160992人、占19.1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临政字〔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要求,就落实和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我市及市外来临沂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方式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年推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实现各县区及各市互认、省内通用。

三、优待内容及落实措施(一)公共交通优待。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 完善政策保障。

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乘客,携带本通知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有效证件或老年人免费公交卡(限本人),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

同时,创新乘车数据采集模式,为今后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2. 加大经费投入。

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公交发展,提升公交运力,优化公共交通环境。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情况对县区给予适当支持。

3. 优化乘车管理。

老年人乘车时,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定,当未携带有效证件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为确保安全,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乘车高峰。

鼓励本地长期居住或有长期乘车需求的老年人办理老年人免费公交卡乘车。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鲁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

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

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征收评估第五章房屋拆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临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0日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树立“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通过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精准供给,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面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对标一流。

自觉对标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行”,全力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系统集成。

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加强全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构建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推动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四)坚持数据赋能。

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持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期后土地续期评估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期后土地续期评估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期后土地续期评估摘要:未来国有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将会密集到期,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土地续期定义、续期条件、续期方式、如何续期评估进行了研究,为国土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土地到期后续期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评估引言:随着国有土地市场形态发展,早期各地城市中心商业、住宅房地产物业开始面临重新规划建设状况,未来商业、住宅土地使用权将会密集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续期的土地如何补交出让金将会成为国土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土地使用权人关心的热点,也会是社会热点。

本文对土地续期定义、续期条件、续期方式、土地续期市场预测、如何评估、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土地续期概念土地续期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对其进行申请继续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续期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到期后,若继续使用,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未改变土地用途,未被列入政府征收公告范围,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查封、无抵押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土地未欠缴出让价款,未构成闲置土地,土地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其他有关规定,才能申请继续使用土地。

出让到期前,有司法裁定、拍卖等行为已交易的,应依法办理完成有关手续,补缴完成有关税费,才能进行办理续期。

三、申请土地续期方式受让人选择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时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出让方式、租赁方式。

受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续期方式,其中,我国目前的有偿供地形式大多数为出让方式,很少有地区进行租赁,同时这也说明了租赁的时间对土地的应用有一定的限制,以及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

若受让人选择出让方式进行土地续期,出让地价按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地价的100%执行。

若为工业用地,则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

四、土地续期未来发展预测改革开放以后,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各地开始对城市进行总体规划,一些开发商开始拿地开发各类物业,土地供应量逐渐上升,城市中心商住物业开始崛起,城市发展不断扩大,城中心居民搬进现在住宅小区物业居住。

最新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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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导读: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这一点必须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工作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一样,目前,有许多人想知道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我们通过自己辛苦的劳动付出和汗水来获取报酬,一旦因为意外不小心受伤,将会是一笔巨大的经济开支,因此这时候申报工伤鉴定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可以帮我们免于一笔巨大的开支,下面我们就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这个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在不同的市、镇地点不同。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0日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0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临沂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员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二章优待办法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优待:(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七章激励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解读《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解读《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解读《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分类】其他正文解读《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已经省政府2011年12月19日颁布,2012年1月1日施行。

一、重要意义《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优待规定》)于1997年12月由省政府颁布施行,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优待规定》施行以来,有效地改善了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强了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老年群众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省各地不断加大优待老年人力度,列入民生工程,优待范围不断扩大,优待标准不断提高,原《优待规定》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对《优待规定》进行了再次修订。

新的《优待规定》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待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坚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政府责任与社会义务相结合,福利性与公益性相结合,总结经验与发展创新相结合,现实需要与未来趋势相结合。

原则:扩大优待范围,增加优待项目,提高优待标准,加大措施力度。

基本思路:新增、修改、保留、废止四个方面综合考虑,以新增为重点,重建整体框架,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优待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区别,突出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二是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义务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减少一般要求和适用面较小的内容,突出重点,让更多老年人得实惠;四是进一步明确义务主体、部门责任、资金来源等事项,强化保障措施;五是减少多元标准,合理分类,留有余地;六是均衡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全社会敬老助老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七是在表述上突出义务单位的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文件要求,现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在以上人员和标准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不再分类施保。

二、补贴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68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68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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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鲁政发[2002]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为弘扬尊老敬老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下优待规定: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五、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

2023年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玉戴河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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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玉戴河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凡是直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相应职业资格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或继续从业。

A.职业技能B.职业教育C.就业能力D.职务技能2.()现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公布实施于哪一年?A.2004年8 月1 日公布,自2004年10 月1 日起实施;B.2004年8 月1 日公布,自2004年10 月31 日起实施;C.2004年8 月1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D.2004年10 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B.基层法庭C.基层法庭D.司法所4.()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利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A.免费B.半价C.提供D.建议购买5.()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需要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为()。

A.理工BB.综合BC.理工AD.综合A6.()《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淮矿发〔2013〕21号)的对象包括()。

A.集团公司所有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B.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管人员C.A和BD.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副总师(含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7.()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A.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公积金年度月平均工资C.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D.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8.()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

A.公平与效率的关系B.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C..国家与社会的关系D.政府和市场的关系9.()不属于三大海峡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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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R-2012-001003
临政发〔2012〕2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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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第三条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四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五条 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六条 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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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

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八条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九条 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十一条 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候车(船)区和专用座椅,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

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

第十二条 商业、饮食、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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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

第十四条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换乘枢纽、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十六条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第十七条 各类老年大学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第十八条 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

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减免不低于50%的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全额免除。

对上述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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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应视情况给予减免20%-50%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类律师事务所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律师服务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减免不低于30%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涉及自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不低于30%的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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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老龄工作机构反馈。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优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本规定所称贫困老年人是指其生活收入水平低于或者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

本规定所称孤寡老年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老年人。

本规定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本规定所称空巢老人是指生活居住在纯老年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6 -
2017年5月23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沂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临政发〔20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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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老年人 优待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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