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竞争法

竞争法第一节竞争的含义和性质一、竞争的基本含义和类型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竞争是一个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因而竞争概念的使用领域是非常广泛的。
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活动二、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属性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于价值的矛盾——产生竞争的重要内因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产生竞争的重要内因商品的供求状况及其变化——竞争发展的外部原因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一)积极作用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2、推动经济技术进步3、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4、使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5、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维护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二)消极作用首先,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往往会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引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性和稳定。
其次,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自发性和分散性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竞争可能引起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经济的盲目性,造成某一特定行业或者部门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社会的动荡衰退。
最后,在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破坏竞争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前者使竞争受到限制、排除,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都使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活力抑制第二节竞争理论的基本问题一、古典竞争理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竞争理论亚当斯密,自由竞争理论二、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源于古典竞争理论,核心思想:1、同一部门内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形成为社会价值;2、同一部门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制约着商品社会价值确立的界限,决定着商品三、新古典竞争理论(一)完全竞争理论19C70s到20C20s,以新古典学派的瓦尔拉斯、帕累托赫马歇尔等为代表(二)不完全竞争理论现实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者不完全竞争四、现代竞争理论(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二)有效竞争理论克拉克竞争理论的主流派放弃了传统竞争理论的静态均衡模式,把分析起点建立动态竞争的基础上(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竞争政策的基本问题: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因此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两者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其次表现在它们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
竞争法原理

竞争法原理
竞争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它的核心原理
是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竞争法原理要求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某一家企业或者少数几家
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生产和销售等手段,排斥其他竞争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所控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竞争法原理要求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垄
断协议、价格垄断、地域垄断等手段,排斥其他竞争者,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竞争法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之间形成垄断联盟,限制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原理的核心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有效
地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竞争法的实施也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避免对正常竞争产生不必要的限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竞争法原理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通过禁止垄
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竞争法的实施也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避免对正常竞争产生不必要的限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支持。
竞争法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起商品做
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广告经营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依 法处以罚款。 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07.8.30通 过 ;08.8.1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一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 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而该优势或特权并非垄断者通过市场竞争 所取得。 (2) 断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操纵、支配 甚至独占市场。 (3) 垄断者限制、排斥他人与之竞争。
2 外国反垄断法介绍
美国1890年制定的《 谢尔曼法 》是现代
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
其后,各国纷纷制定限制垄断(并非禁止
垄断)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其一,商业竞争性。
其二,行为违法性。
其三,不当侵权性。 其四,社会危害性。
案例:
联通公司01年组织了一次“超级大赢家有
奖短信答题”活动,内容是联通用户发短 信息猜题,连续不同答对者送相应话费和 积分,积分超过3万分者,获抽奖机会, 最高奖项为夏利2000型轿车10年使用权。 区工商局经检科下达“询问书”了解具体 情况后,认为联通公司不正当竞争法,责 令停止该活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什么是竞争法?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
有⼈认为,竞争法“不是单⼀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的国家权⼒控制体系”。
也有⼈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毫⽆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种⾏为规范,⽽不是⼀种权⼒。
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
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
按照⼀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
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为进⾏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他法律相⽐较,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适⽤对象的多样性。
竞争是⼀种市场⾏为,是经营者之间所发⽣的以实现利益化为⽬的⽽进⾏的⾏为,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竞争法的适⽤对象,主要是经营者。
但同时,竞争法也适⽤于部分管理机关,因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为,是⼀种⾃发的⾏为,需要通过“有形的⼿”来加以制约,以避免⽆序的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竞争法与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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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垄断行为
1.行政垄断: 1.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 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 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 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我国常见的行政垄断主要有 我国常见的行政垄断主要有: 2.我国常见的行政垄断主要有: (1)地方垄断 (2)行业垄断 (3)政府限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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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1. 诋毁他人商誉,是指行为人以捏造、散 诋毁他人商誉,是指行为人以捏造、 布虚假事实的方式, 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2.特征: 2.特征: 特征 主观具有贬损的目的; (1)主观具有贬损的目的; 客观上具有捏造、 (2)客观上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 歪曲客观事实的行为; 歪曲客观事实的行为; 行为主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 (3)行为主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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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特征: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特征: (1) 秘密性 (2) 保密性 (3) 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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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是指国家为了适应一定 时期政策、利益的需要,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 时期政策、利益的需要,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 而在反垄断法中对特定的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 规定了例外条款或适用豁免制度。 为,规定了例外条款或适用豁免制度。 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1.国家垄断 1.国家垄断 2.自然垄断 2.自然垄断 3.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 4.国际贸易中维护民族利益 4.国际贸易中维护民族利益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竞争法是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竞争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竞争法。
一、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是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制定的一套专门法律规范。
它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竞争法的实施和应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竞争。
2. 垄断禁止原则:竞争法严格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3. 效率原则: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鼓励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4. 公共利益原则:竞争法兼顾公众利益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防止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指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
竞争法

7、市场封锁 现代社会市场封锁的行为人主要是一国之内的 地方政权或地方政府。我国《反垄断法》在第 五章进行规定。 8、设施垄断 指不当限制竞争对手利用某种设施而损害竞争 的行为,多发生在公用事业开放竞争领域。 9、滥用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 知识产权和技术也可能被滥用以损害竞争,表 现为各种垄断行为。我国规定,经营者依照有 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 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3、可竞争市场理论 在无法满足完全竞争条件的垄断构造中, 能否实现竞争效率。答案是肯定的。条件只有一 个,即只要保持行业的进入壁垒和沉没成本为零, 潜在的进入压力(即潜在竞争)就能使垄断厂商 无法获得超额利润。这就是可竞争市场理论。 市场进入壁垒是指现有企业不需负担、而 新进入企业必须负担的费用。此费用与现有企业 的超额利润相对应。 沉没成本是指企业退出市场时无法收回的 (当初投入的)成本。
(三)排他性协议、限制转售价格协议和 协同一致行为
排他性协议是指一切排斥异己的协议,包括横 向和纵向。 协同一致行为指排斥竞争而没有书面协议或合 同或者缺乏明确证据的默契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
具有某种优势地位是构成滥用优势地位的前提,优势 主要是市场优势,也可能是行政权力等。 市场优势地位一般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 程度的控制力,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或一 定期间内,拥有决定产量、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等的 控制力。对此判断不能拘泥于市场占有份额。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 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 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竞争法学(竞争法理论)

分析
震惊:日本厂商的做法显然是以合同自由限制了市场 竞争,获得超额利润。
行会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 行业规范比法律对经营者更有约束力,因此对
行会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将有利于市场秩 序的建立。
追求实质公平的原则
形式公平导致的社会利益失衡 赋予特殊的强势主体更多的义务的责任 给予弱势主体倾斜保护,更多的权利
和民法比较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具体 多样--以维护个体的财产权和 人身权为目标
竞争法律关系客体: 唯一 抽象--以维护竞争秩序为目标
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都是同一目标
4、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民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权利义务对应且对等 静态的 形式上的
竞争法:市场经济的结构性法律 权利义务不对应且不对等 动态的,实质意义上的
NEXT
四个案例明显的共同点
共同点(4家)
共同点(2家)
被并购企业在所处行业中 徐工和洛轴所处行业是国
均具有显赫地位
家战略性行业,外资控股
并购关乎国家产业安全
均为外资方控股型并购
双汇和苏泊尔所处的行业 是完全竞争性行业,外资 控股并购关乎行业垄断
均等待商务部审批
欲控股徐工、双汇的外资 方是财务投资者
四个企业在所处的行业中的地位:
企业名称 徐工集团 (000425.SZ)
双汇集团 (000895.SZ) 苏泊尔集团 (002032.SZ)
洛轴集团 (002046.SZ)
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 占有中国工程机械行业10%的市场份额,其 中起重机和压路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 目前品牌价值达80.6亿元。
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中国食品行业第 一位,肉制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5%,目前 品牌价值达106.36亿元。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促进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目的和原则,以及其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竞争法是指用于规范市场竞争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竞争法的目的和原则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自由,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其基本原则包括:1. 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法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垄断市场等行为。
2. 限制垄断原则:竞争法旨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维护市场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 经济效益原则:竞争法兼顾经济效益和公益目标,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竞争法的应用领域竞争法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和市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反垄断:竞争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 横向和纵向协议:竞争法禁止企业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议,如价格垄断、合谋定价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贿赂等,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企业集中:竞争法对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合资等企业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以防止市场垄断。
四、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竞争法能够有效地限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竞争法

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部分限制竞争 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
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 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现行法有关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的规定
我国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立法采用综
合调整的方法,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禁止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在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中作了专门规定。
经济法
工商— 商品经营者:消除影响;罚款1~20万元 广告经营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行为作了规范:“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 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经济法
Economic Law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1.注册商标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注 册,载入注册商标簿,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刊 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 意,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假冒商标还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 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商业贿赂行为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法律。
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义和目的竞争法是指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形象等。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2. 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这种行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欺骗消费者,对竞争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
3.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买办受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等。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 不正当比较广告:比较广告是指通过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来宣传自己商品的广告。
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通过虚假或不准确的比较手法,对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的负面影响。
5. 不正当限制竞争条件:如操纵市场价格,拒绝交易,串通投标等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竞争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通过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广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鼓励企业进行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道德水平。
四、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竞争法

民《竞争法学》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答:1)反垄断实体法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3)竞争管理实体法 4)竞争规制程序法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是在主体上。
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人都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是在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里即包括已经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的情况,也包括潜在的损害的危险存在的情况,两者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
竞争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竞争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竞争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领域,用于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下是一些竞争法的基础知识点:
1. 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
- 竞争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
- 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2. 垄断和反垄断法
- 垄断是指一个企业或一群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控制力,可以单方面影响价格和供应。
-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的竞争公平和有效。
3.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竞争法旨在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竞争法的主要法律原则
- 可替代性原则:竞争法鼓励进入市场和新的竞争者的出现,以确保充分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 公平原则:竞争法追求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优势的滥用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 禁止垄断原则: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的竞争机会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
5. 竞争法的重要机构和国际组织
-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OECD)也在推动和协调竞争法的发展和实施。
以上是竞争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对于理解竞争法的定义、目的和原则有所帮助。
深入研究和了解竞争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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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要件 )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 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规范的 对象)。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5 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 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 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 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 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4)行为表现 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其行为主体为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其目的在于避 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具体方法 有: A 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或压低标 价; B 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C 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其他事项串通。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 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 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行为 (1)含义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 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构成 构成虚假广告宣传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 解的程度,但适度美化和夸张是允许的。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含义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在销 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以购买或接受另一种 商品或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对象、 销售地区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 (2)主体经营者 一般是具有较强经济优势的经营者。
(3)行为要件 1。搭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 (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 2。搭售行为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它限制了购买 者的自主选择权; 3。实施搭售的经营者凭借的是自身经营优势,若没 有经营优势,商品本身可替代性很强的话,购买者可 能转向其他供货方,搭售不可能实行; 4。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 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人:刘坤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调整对象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 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 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1)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 (2)直接目的的延伸: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3 )终极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 其职工);其他主其他目的 (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 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 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 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1)含义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贸易机 会,特别是为争取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 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 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 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 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2)构成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和受 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 行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取竞争优势。 3。商业贿赂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 务、会计及廉政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 物或其他补偿。
(3)行为要件 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1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认 定这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A 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 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 B 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 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做出共同安排等; C 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 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 同条件。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认定这类行 为,其要点在于: A 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 B 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 为; C 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 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 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 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1)含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妨害 正常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2)行为要件 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 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 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 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 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 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限。
3 市场竞争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构成 、
类型:
(1)限制竞争行为: A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 争行为; B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C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D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2)行为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 他人的商品。 #注意领会 企业名称或姓名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名称、 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及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答案:C 讲解: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混淆行为,是经营 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 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 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的 一种形式即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全聚德即是知 名商标,“仝聚德”使用与“全聚德”相近的 商标,造成和“全聚德”商标混淆,误导消费 者是欺骗性交易行为,故选C 项。
2. 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 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招标者与特定的投标者,其目 的是为了排挤该投标者的竞争对手。具体方法有: A 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文件, 并泄露给内定投标者; B 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实施 差别对待; C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开投标 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D 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标底。
(3)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 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 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 因而具有社会危害。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 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 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3。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4。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 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例]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 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 “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 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 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 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 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 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 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3)行为表现 政府机构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 滥用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 政原则。如未违反行政合法合理原则,即使行政行为的实 施事实上限制竞争,也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某种行业经营需要从有关政府 部门取得许可,则有关部门禁止未取得许可者经营,虽有 限制竞争效果,但该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不属限制竞争 行为。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A 限定他人购买某种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 B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
1、混淆行为 (1)含义 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 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 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 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 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行为表现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A 搭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 购买一定数量其他商品或服务; B 附加条件,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就商 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 的限制。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含义 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公平竞争的行为。 (2)主体 投标者,包括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 A 混淆行为; B 商业贿赂行为; C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D 虚假宣传行为; E 低价倾销行为; F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G 诋毁商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含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